省Z医院印章管理试行制度
省人民医院印章管理试行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要求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公章及各部门、科室及下属单位和病区(以下简称各部门)印章的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医院公章、医疗业务专用章、部门章、个人名章。
第四条医院法人授权医院行政公章、法人名章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和使用,授权医疗业务专用章由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部门章由各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及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分别由医务部、财务部负责管理,使用权属个人。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五条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根据印章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负责刻制,印章的规格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经医院批准设置的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院长办公室,再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刻制。
第七条医(药)师个人签名章由医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核签名,报院长办公室刻制。
第八条因部门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将原印章上交院长办公室,并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印章丢失,经声明作废后,按本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九条未经批准,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刻制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医院公章及各部门印章须在院长办公室建立的“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同时,各部门也要建立“部门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用于印章管理人更换时的交接登记。
第十一条医院公章由院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院长办公室应建立“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使用医院公章时应先填写“用印申请单”(在医院网站下载),然后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簿”上填写用章记录。
第十二条各类专用章应依审批权限分别在院长办公室领用,并在“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预留印模,填注保管人姓名,如病情证明专用章、体检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分别由医务部、健康管理中心、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更换印章管理人员时,必须在院长办公室的印章交接登记簿上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三条各部门章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医(药)师个人处方签名章、财务人员的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
第十五条印章的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使用公章要在规定的办公室内进行,不得随意将公章带出。公章应放在专用柜内,并做到随用随锁,严防丢失或被盗用。第十六条当印章保管人人事变动或经院领导
审批同意调走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印章保管人员如出差,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将印章移交指定人员,并办理相关印章交接手续。
第四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医院公章需填写“用印申请单”,对于医院各级领导已在有关合同或文件中签字认可的,可不必再填写“用印申请单”,但需要在“医院公章使用记录薄”的备注栏中注明。第十八条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四
川省人民医院”、“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zz省人民医院合同专用章”等医院印章原则上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加盖院长签字章需经院长同意;加盖“zz省医学科学院?zz省人民医院证明专用章”需经医院法人代表(院长)或院长授权委托人(院级领导)签字同意,也可经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zz省人民医院”钢印主要用于职工工作证、退休证、进修实习生结业证等需要粘贴职工(进修实习生)照片的证件,需经人力资源部或医务处、教育培训处、护理部等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十九条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合作协议等可能涉及法律的事务,需先经医院法律顾问审定后,由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代理人(一事一授权)签字后,方可使用医院公章;院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不得以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也不能使用医院公章;院内所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只能根据章程规定,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医院不能为其加盖医院公章。
第二十条职工如需要医院出具出差介绍信、收入证明等,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一条使用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用印盖章位置要准确、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要一致(代用印章除外),不漏盖、不多盖。
第二十三条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要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四条对外签署的合同或协议及其他需用医院各类印章的文本等,须在合缝处加盖印章。
第二十五条医院公章、部门章管理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确切了解用印内容,防止只看签字,不看用印内容就盲目盖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便函、空白证件、空白授权委托书等文本上加盖印章。
第五章印章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印章保管人员对违反规定的签印有权拒绝用章。
第二十七条印章保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遵守纪律,秉公办事,确保一切用印都要履行批准手续,不得私自动用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院长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医院公章、医疗业务章、各部门印章和个人名章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
第六章印章的启用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医院公章和专用章的启用和废止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启用或废止通知。印章启用前、废止后统一由院长办公室封存管理。
第三十条公章及专用章废止后,如公安机关规定应交回的,要交回公安机关,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已交回公安机关;其他印章应交回原领用处,并在原“医院印章领用交接登记簿”上注明印章退回,作废停止使用。废止印章应保留3―6月。
第三十一条印章销毁应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组织,销毁时必须坚持多人监销,并将销毁的印章在“医院作废印章销毁登记簿”上登记造册,销毁印章时监销人应在登记册上签名证实。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篇2:第一X医院公用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人民医院公用印章的使用管理制度
1、院章及院长公用个人章
(1)院章、院长公用个人章由院办负责刻制,院办秘书和出纳员分别专人保管。
(2)凡使用院章和院长章必须进行登记(存根可查的介绍信、证明信或有底稿的文件、报表除外)。
(3)用印审批
--下列情况主管院长批准后,方能使用:①④⑤⑥⑦⑧⑨⑩与外单位签订的经济技术合同书、协议书。②医疗、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方面,需要以医院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报表、统计表。③院内重大事宜的通知、布告。
--下列情况由院长授权给秘书代行印章:①院长办公会已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文书。
②院长明确指示的事项及其文书。
(4)监印
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于不合格或不合手续的用印,有权拒用或提出异议,即使有领导签字,也可请求复议,不能有求必应。
严禁携带有院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证明外出,如确需要,必须经院长批准,回院后立即向院办说明用途和交回多余的介绍信和证明。
2、各科室公章
各科室公章的刻制由院领导批准,院办组织刻制,科室主任保管。用于本科室业务范围和院内外对口单位的业务联系。
3、医疗用章
由医务处处长批准,院办组织刻制。用于医疗处方、证明、鉴定或相关的医疗文字记录。对非法用印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依法惩处。
篇3:某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印章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印章管理制度
为规范**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法医司法鉴定所)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黄石市司法局的要求,并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司法鉴定印章种类包括:“**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和水印、“**省ZZ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专用章”、“国家司法鉴定人”名章。
二、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持ZZ县人民医院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司法鉴定许可证》,到ZZ县公安局办理准刻手续后在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刻制。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和财务专用章、国家司法鉴定人名章则由黄石市司法局统一刻制。
三、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适用于以法医司法鉴定所名义出具的证明、文件和鉴定合同等,鉴定文书不得使用机构公章。
四、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专用章适用于鉴定文书。
五、法医司法鉴定所财务专用章适用于办理银行手续、日常财务工作、票据出具等。
六、司法鉴定文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骑缝章适用于鉴定书连页盖印,以保证鉴定书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七、司法鉴定人名章适用于鉴定文书。出具司法鉴定文书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文书上签名,注明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并加盖司法鉴定人名章。司法鉴定人名章由司法鉴定人本人保管,且只限本人出具鉴定意见时使用。
八、“司法鉴定专用章”水印需加盖在鉴定书尾页的报告日期上,用印要方位端正、印迹清晰,印章位置要骑年盖日,不压正文。“司法鉴定专用章”钢印要加盖在鉴定书首页文书的编号处,盖印范围自司法鉴定书首页至尾页(不含附件)。
九、法医司法鉴定所公章、司法鉴定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法医司法鉴定所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人负责保管,并严格履行用印审批程序,做好用印登记。所有印章,均应专门加锁,置于牢固的保险柜内或者抽屉之内。管理人员对于自己保管的印章,未经机构负责人同意不得转交他人保管。
十、因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印章损坏等原因需要更换印章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交回原印章,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十一、法医司法鉴定所办理注销登记或被撤消登记后,全部印章交登记管理机关,并按规定登记造册,送印章备案的公安机关销毁。
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十月十日起施行。
篇4:学校印章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党政公章、各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党政公章由政工员管理,部门公章由处室主任管理,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总务主任管理)
2.任何部门的公章,未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3.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
4.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保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横传。
5.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保密档案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
6.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保密员应定期清查收回。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
7.保密文件、资料,应按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审批手续。
篇5:公司印章管理制度(5)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公司印章管理规范化,保证印章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指定的人员负责印章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印章的种类
第四条公司印章分为正式印章、专用印章、钢印、名章、戳记五大类。
(一)正式印章是代表公司领导机构一定职责、权力的印信凭证,如:董事会章、公司公章等。
(二)专用印章代表某项专门业务内容和权力,适用于印章上标明的使用范围,超过其限定范围就失去法律效力,如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审计专用章等。
(三)钢印是用金属材料制作的上下凹凸相对,可以直接在文件材料上压出印迹的印章,多用于加盖各种证件。
(四)名章是刻有某人姓名的图章,加盖个人名章可做为个人对某事负责的凭信。
(五)戳记是刻有一定字样的,带有标识性质的印章。如财务单据上的“现金收讫”,公文处理中所用的收文专用章等。
第三章印章的效用
第五条印章的效用有以下三点:
(一)权威性。代表一个公司、部门或个人的权利。
(二)凭信作用。代表本公司、本部门或本人对事务起证明作用。凡是以公司、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加盖本公司、本部门印章才能生效。
(三)标志作用。代表一个公司或一个部门的合法标志。
第四章印章的刻制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或在工商登记机关完成名称变更后,即可刻制董事会章、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刻制其他印章应填写《刻制印章审批单》(格式见附表1),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印章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单位刻制,严禁个人或部门私自刻制。
第五章印章的启用
第八条公司印章刻制完成后,由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印章备案手续,载明印章名称、印模和保管人员姓名等事项(备案表格式见附表2),然后颁发正式文件,公布印章正式生效启用时间。启用印章的通知应附印模,新印章印在“□”内,用蓝色印油,以表示第一次使用。印章保管人变更,应在备案表上登记备案。
第九条启用印章的通知应抄报上级公司,通知发放范围应视该印章使用范围而定。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印章的保管指印章的妥善保存。
董事会章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未设董事会办公室的,由董事会指定部门或专人代为保管。
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钢印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或总经理指定的专人保管。
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由资产财务部按照财务有关规定分别安排两人保管。
第十一条印章应随用随锁,假日加封。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保管柜。
第十二条印章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印章的正常使用,严防印章滥用或盗用,原则上不得委托他人代取代用。
第十三条保管人员要注意保养印章,进行必要的维护,以确保印迹清晰。
第七章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印章的保管人员在使用印章时,要注意:
(一)审核。
用印前,由经办人办理审批手续。印章保管人员要检查是否有公司总经理及相关领导批准用印的签字,审阅、了解用印的内容,不能盲目盖章,同时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
(二)登记。
每次用印进行登记,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表3)。
(三)盖印。
1、盖印时要精神集中,用力要均匀,使盖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美观,便于识别。
2、以公司或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函件必须加盖公司或部门的印章。
3、正式公文只在文末落款处盖章。在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应加盖在成文日期上,并做到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年、月、日处。若在成文日期上方有发文单位落款,印章应压在发文机关或成文日期上面。若没有成文单位落款,只要印章下压年、月、日即可。
4、带有存根的介绍信、证明信或公函等,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在公函的骑缝线上盖章。
5、对外签定的合同、协议或提供的重要文字材料,除在落款处盖章外,还应加盖骑边章(即将多页材料沿边取齐后均匀错开,从首页到末页,骑各页之边,加盖一完整公章),以证明材料各页是同时形成的,防止删改换页。
合同、协议的签字盖章页出现“此页无正文”的同时,要注明文件的名称,如“此页无正文,为××××的签字盖章页”。
6、密级文件要用公文封套封好,并在公文封套封口处加盖弥封章(公章或部门印章)。
(四)整理留存材料。
把用印留存的材料进行整理,归卷存档。
第十五条使用印章应在保管部门内,由保管人员用印,原则上不能脱离印章保管人员的监督、不能将印章携带出公司以外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带出公司的,应由印章保管部门指定人员随行,并根据印章种类,填写《印章外带审批单》(见附表4),报请公司总经理审批。
印章交接要有文字记录,交接时应由本人亲自交接,不能交由其他人员代转。
第十六条原则上不应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盖章,特殊情况应有公司总经理特批,并在空白的介绍信或公文纸上注明“仅限×××用”的字样。
第十七条代章。有些公司或部门刚刚成立,或者因为改变名称,或者因为改变隶属关系,印章没有刻制出来,而有些工作又急需使用印章,可以采取代章的方法,即用其他印章代替应使用的印章。代章要在落款的后面注明“代”字。另外,代章必须是同级或上级代下级,下级或没有任何关系的单位不能代章,代章的使用手续和正式印章相同。
第八章印章的停用
第十八条因公司名称改变,机构撤消、印章式样改变或其他原因时,原印章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印章停止使用后,应发文给有业务往来的单位,通知已停止印章的使用,并说明停用的原因,标明停用的印模和停用时间。
第二十条印章停用或作废,要发印章停用或作废的通知,印章印在“×”,用红色印油。
第九章印章的存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旧印章停用后,应将清查结果报告公司总经理,请总经理审定旧印章的处理方法。
第二十二条重要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印章要妥
善保存;临时性单位、没有保存价值或保存价值不大的印章,应报请公司总经理后集中销毁;属于领导个人的名章应退还给本人;一般戳记经批准可销毁。
第二十三条销毁废旧印章,必须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印章保管人员监销。
第十章有关业务要求
第二十四条使用公司证照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时,必须写明用途,且印章须骑压公司名称。
第二十五条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文件,只要注明用途(政府部门等有特别要求的除外),报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即可用印。
第二十六条涉及合同类用印,须仔细核对合同文本五大关键要素:
1、甲乙双方名称是否与审批表内填写内容完全一致;
2、合同文本金额是否与审批表内合同金额完全一致;
3、该合同审批是否符合最新管理权限要求;
4、合同审核流程是否完备,公司总经理是否都已经签署明确的“同意”意见;
5、合同文本落款处必须由立项部门负责人或者公司总经理签名,并核对签订日期是否填写。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于印章管理人员。
一、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是印章管理非常重要的部分,无论是在印章室内使用还是携印章外出工作,如果是因人为保管不当、责任意识不强导致遗失印章,每次扣罚印章管理员或携章外出的临时印章保管员当月工资200-500元;
二、用印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类管理文件的规定,未执行审批流程或者流程未执行完毕便用印,按公司失职问责处理;
三、坚持原则是印章管理工作的关键,任何因迫于压力、原则性不强导致的错误用印,按公司失职问责处理;
四、明知相关手续不齐全却仍然违规用印,造成工作失误,每次扣罚当月工资1000元,情节严重的一律予以辞退;
五、公司下发的最新文件是印章管理的工作准绳,没有及时、认真和深入学习,不了解审批权限又没有积极求证便胡乱用印,导致出现工作失误,按公司失职问责处理;
六、印章管理员在核准用印时,没有仔细核对用印文书名称、涉及金额与审批表是否完全一致,盲目用印导致用印失误,按公司失职问责处理;
七、印章管理工作的各类原始审批记录均须存档保管,擅自涂改、篡改、损坏、撕毁印章工作各类用表,每次扣罚当月工资300-100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降薪处理;
八、使用印章须谨慎严格规范,因粗心大意导致印章错盖,每次扣罚当月工资200元。
第二十八条对于公司其他员工。
凡本公司员工,均须严格遵守印章管理各项规定,如有违规,按公司规定进行失职问责:
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便利谋取私利而欺骗性用印,例如隐瞒真实用印意图,故意漏登、错登用印事项等,性质最为恶劣,按公司失职问责处理并进行行政处分。
二、以文件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是公司管理的核心,全体员工都必须认真学习文件,领会文件要求。对于相关事项如果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但经办人遇到问题不积极沟通协调、不向上级领导汇报请示,却因怕麻烦而试图简化审批手续,以投机取巧、强词夺理等方式强行要求印章管理员用印,一经查实,扣罚当事人当月工资500-1000元。
三、部门印章使用必须登记填表作为原始凭据,如经检查发现使用印章没有履行登记审批手续或者不按要求登记的,每次扣罚各部门兼职印章管理员当月工资200元,扣罚该部门负责人当月工资300元。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