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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图书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小学图书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图书室书系国家财产,为切实加强学校图书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书刊等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现象。若发生有上述情况,可交管理员加盖破损章。

二、本室借阅的图书、杂志等资料,必须严加爱护,不得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如有发生按本定规定处理。

三、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如发现有条形码或损坏条形码者,丢失、损坏一个条形码罚款2元。

四、图书超期每册每天罚款0.1元。

五、遗失一般图书可按原价的2倍赔款,若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无法购买到的书籍,可处以3-5倍罚款。

六、成套多卷本图书,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以上,则按整套图书现行价的1倍赔偿,剩余书刊留馆使用。

七、如采用撕条形码、损坏磁条等恶劣手段偷窃图书,除报请学校给于纪律处分外,可按原书加的5倍赔款。

八、所遗失的书刊经赔偿后,经过一段时间又找到原书刊时,可将原书刊交回图书馆。原赔偿款收据经图书馆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交回财务部。由财务部退回赔偿金,超期款另算。

九、污染图书按下列情况处理:

1、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应购原版本书赔偿,无法偿还原书按本制度第五、第六条规定处理。

2、污损或损坏图书2,一般图书赔偿三元,精装本图书赔偿装订费五元。

3、污损书刊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书刊原价的20%-60%赔偿。

十、凡按原版本图书赔偿者,被损图书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如无法购到原版本图书,损坏图书归图书馆(室)所有。

十一、读者遗失书刊或污损书刊未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

十二、如发现借书证代借、转借等情况,除批评教育外,停借图书一个月。

篇2: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学校教学仪器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学生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

1、凡属实验中正常损耗或由仪器本身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任课教师证明填写登记表报损即可。

2、实验中因学生违反操作规程或因操作疏忽而造成的仪器损坏,应由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或酌情部分赔偿,并填写登记表。

3、实验过程中因不遵守纪律如打闹或故意损坏仪器的,由任课教师提出批评并填写登记表,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4、实验结束后,私自将仪器或器材带出实验室的,一经查出,追回仪器,视情节轻重经予批评或处分。

二、教师损坏丢失仪器的处理办法:

1、教学中正常损耗只填写登记表。

2、因教师不了解仪器使用方法而造成的损坏,应对教师提出批评,并培训其正确使用方法。

3、教师借用仪器未经批准用于非教学活动,或转借他人而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应填写登记表并照价赔偿。

4、实验员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部分赔偿,严重失职造成严重损失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5、实验员违反借用制度,私自外借而造成损坏或丢失的、由实验员和使用人各赔偿50%。实验员不准把仪器设备或工具私自带出实验室。

三、校外单位借用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由外借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四、实验室应有专用的仪器损坏丢失登记册,内容包括在仪器名称、数量、损坏、丢失原因及处理意见。赔偿费代于10元的,由实验员提出处理意见,10~30元的主和主任提出处理意见,3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长提出处理意见。

五、因防盗设备不齐全造成仪器丢失的,由校长负责,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篇3:职业学院公物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职业学院公物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加强学院公共物资的管理,培养师生爱护公物的良好习惯,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院的所有设施设备、公用器具等均属学院公共财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损坏或丢失,如有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或当事人负责赔偿(物品接收者或使用者为物品责任人)。全院师生均有爱护公物,检举揭发破坏公物现象的责任。

二、责任人在使用教学仪器、办公设备或其它器具时,由于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造成损坏、丢失的,须照价赔偿;影响教育教学或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按原价赔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配发给个人的物品,责任人为物品领用人或使用人;配发给各部门办公室的物品,部门负责人为资产责任人;公共场所的物品由总务处统一监管。

四、公物的损坏或丢失由当事人承担赔偿;如暂时无法查出当事人的,则由责任人或相关人员集体赔偿。一经查清,仍由当事人承担赔偿,并视实情从严处罚。学生宿舍各寝室的公物或设备,如有损坏或丢失而查无直接责任者,应由居住该寝室的同学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五、损坏或丢失公物赔偿方式

(一)现金赔偿。损坏赔偿为所损坏公物的成本和维修费用之和。赔偿时,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赔偿标准(见附件《*职业技术学院损坏、丢失公物赔偿标准》),填写《物品损坏赔偿通知单》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应于当天将现金交财务处,由财务处开具收款收据,交总务处安排修理。如当天赔偿有困难,说明原因经院领导同意后可分期或缓期交付,最长赔偿期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交,加重处罚。

(二)实物赔偿或负责修理。实物赔偿所赔偿的实物不低于损坏或丢失的物品;负责修理的应在三天之内完成并符合原物形状和功能要求。否则,按现金赔偿方式进行赔偿。

六、符合《*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规定的,按《*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办法执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职业技术学院公物损坏、丢失赔偿标准

篇4: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职业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第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责任事故,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按原价或现价的100%-200%赔偿。

1.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隐瞒不报,经查明属实的;

2.有条件但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盗措施,造成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3.使用人员、实验人员、保管人员因工作失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其后果严重的;

4.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5.将固定资产挪做私用造成丢失损坏的;

6.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而造成损坏的;

7.工作不负责任;

8.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的。

第二条凡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地设法减轻损失程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损坏轻微,经本人修复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丢失零配件,本人以实物抵偿不影响仪器设备功能的。

第三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人员证明,可不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造成损坏,且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仪器设备或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的;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第四条固定资产丢失、损坏价值的具体计算方法:

1.丢失或损坏不能修复的,按原价或现价;

2.丢失、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修复后性能下降的,可按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5.陈旧仪器设备原件应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

6.被损坏仪器设备仍归学校所有。

第五条凡属多数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要根据责任的大小分担赔偿费。各单位对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要精心管理,出现损坏、丢失情况者,该单位的主要直接责任人负60%的经济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按责任大小分担剩余40%的经济责任;如果该单位只有主要直接责任人一人,其应负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六条发生损坏、丢失使用部门应及时向总务处报告。如属重大事故应保持现场,同时向资产管理部门(总务处)和保卫处报告。同时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由总务处负责处理。

第七条总务处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的多少,责任人可一次或分期偿还,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分期偿还要填写还款计划。偿还费用于补充或修理仪器设备。

资产报损、报废、产权转让及注销,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没有明确规定的,学院按以下审批权限及程序处理:

1.单价(原值、下同)在8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处、财务处组织审定,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备案。

2.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至100000元以下,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处、财务处与纪检监察处一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审查鉴定,报院长审批后由总务处、财务处备案。

3.单价在100000元(含100000元)以上,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处、财务处与纪检监察处一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论证并审查鉴定,经院长办公会通过后由总务处、财务处备案。

附件:*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申报表

篇5:H学生公寓物品损坏丢失赔偿规定

为加强公寓物品及设施管理,保障各种设施的正常运行,积极为同学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品在学生入住公寓后,公寓中心与住宿学生进行统一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认可本验收的物品状况。

(二)公寓设施维修工作由公寓管理中心维修组负责,不属于正常维修范围内的项目应在公寓中心交纳赔偿金后予以维修。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维修后交费。

(三)公寓设施的自然损坏、老化及质量原因需维修的,由公寓中心负责免费维修。

(四)下列情况不属于免费维修范围:

1、公寓各种玻璃和纱窗

2、桌椅板凳段裂

3、水龙头开关把手段裂

4、桌面、壁橱、储物柜破损

5、插座因使用劣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烧坏

6、电视、电风扇及各种插座破损

7、地面、墙面污染、破损

8、床板段裂

9、洗刷池、蹲便器、水箱破裂、部件段裂

10、管道破裂及下水道堵塞

11、人为原因造成门锁、门把手损坏

12、各种线路人为造成的破损

(五)物品赔偿由楼长下发赔偿通知单,宿舍舍长到公寓中心办公室交费后,下发维修单予以维修。

(六)特殊情况下,为保证安全或节约资源,可在下发赔偿通知的同时,予以设施维修。

(七)接到赔偿通知单不办理赔偿手续的,每超一天加收1%元的赔偿金,损坏设施维修费直接从公物押金中扣除。

(八)宿舍内设施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予以原价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九)公寓内的公共设施损坏、丢失的,由公寓管理员、值班员予以赔偿。赔偿金直接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十)由学校分配的卫生工具及用品,不满使用期限损坏或丢失的,由使用单位自行购置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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