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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机关大院档案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机关大院档案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为了加强档案业务建设,进一步提高和规范档案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本局和局属各单位各项工作服务,结合本局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管理机构

本局各类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办公室负责档案室管理,配备兼职档案管理员一名,负责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和各项具体的档案业务工作。为便于集中统一管理,保证档案完整安全,各科室设兼职档案材料收集员一名,定期收集整理本科室工作中形成的原始档案、资料,交局办公室归档。

二、档案人员的职责任务

(一)负责编制本局档案检索工具,以及档案文件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熟练掌握和应用计算机管理,做好档案保管、检索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二)负责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等日常业务工作。

(三)负责接收整理本局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对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立卷归档。

(四)定期对档案的保管质量,保管期限进行检查。

(五)负责对各科室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负责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进行处理、销毁。

三、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

(一)凡本局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工作情况、精神风貌以及成长历史的各种档案材料,包括公文、会议材料、合同书、责任状、图表、图片、基建设计图纸、基建施工及验收资料、维修资料、土地红线图、会计资料、说明书等,其原始资料均交档案室统一负责管理。

(二)以局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资料,须送两份至档案室存档,档案人员在每年年底以前,将各类会议的记录本、发文编号目录等归档保存。

(三)本局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加会议结束后,办公室及时将会议文件资料安排传阅后归档保存。

(四)局各科室应将打印文件有关资料的备份转盘定期送交局办公室归档保存。

(五)档案人员应对各类资料进行详细登记编号,按内容分类保管,及时为本局各项工作的开展做好参考资料以及为后勤归档工作做好准备。

四、档案资料的借阅

(一)本局工作人员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二)查阅档案资料须首先填写《查阅档案登记表》,未履行登记手续者,档案室拒绝提供档案资料。

(三)外单位查阅档案资料,必须持所在单位介绍信,注明利用者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查阅。

(四)查阅档案,只限于在指定场所进行,未经批准,不得将案卷带出本局。

(五)要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划杠、折角、添字,严禁明烟。

(六)严守党和国家机密,不得翻阅摘抄利用以外的档案。

(七)查阅档案应统一抄录在16开纸上,不准随意摘抄在笔记本,如需复印(部分或全部)应事先在申请单上说明,按复印有关要求办理。

(八)查阅档案、资料者应及时将利用效果反馈档案室,以利探索和总结档案利用工作规律,更好地为机关工作服务。

(九)调离本局的工作人员,必须清理移交档案资料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五、档案鉴定和销毁

(一)根据档案的使用价值,可将其保存期限分为一年至五年及长久保存等几个类型。档案人应定期对档案的保存期限重新做出鉴定意见,并报局档案鉴定小组(局档案鉴定小组由分管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和档案管理员组成)审批,以确定过期档案并进行销毁。日常鉴定工作由档案管理员负责。

(二)档案销毁时,由档案员列出需销毁档案的清单和撰写报告并报局档案鉴定小组审批后方可进行。

(三)销毁档案时,要有两人以上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前应认真清查核对,在销毁清册上鉴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告局领导,销毁清册应列入档案保存。

篇2:建立谈话制度规定

建立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处级干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处级干部进行谈话,是组织上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与处级干部谈话,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了解、沟通、转告、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五条与处级干部谈话,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在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则上组织应找本人进行谈话:

因工作需要进行换岗交流时,做好思想工作,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新的要求;

群众来信来访或干部考察中有反映时,提醒谈话对象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因工作中出现失误、受到组织处理时,帮助谈话对象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明确努力方向;

领导班子不够团结时,帮助领导成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进了解,对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组织上认为需要谈话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同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视谈话内容而定。谈话前,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列出谈话提纲,并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第七条谈话人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或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八条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党委组织部应派专人做好谈话记录,并负责对谈话对象进行跟踪了解。

第九条涉及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部门)和姓名,更不能将举报信件直接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对处级干部谈话的有关材料,不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校领导与分管部门的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篇3:小学校内安全管理规定(5)

小学校内安全管理规定(五)

一、严格执行市镇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责任意识,实行分工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正常上课期间,学生进校后不能随便走出校门,确有需要应由班主任或授课教师同意并告知门卫;正常上课时间之外和假期,学生一般不能进入校园,教师组织活动需先征得家长的同意,由家长负责接送孩子到校并负责校外时间段的安全。组织活动的教师承担学生参与该活动时在校内外的安全责任。

三、学生在校内任何地方、任何时间都不能追逐、打闹、喧哗,不能敲击物品;有秩序上下楼梯,不要拥挤、追赶;不要带危险品进入校园。

四、学生身体不舒服应及时报告老师;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有关集体活动的,应主动向老师请假。

五、学生不要在楼房墙边玩耍,当心窗户玻璃或悬挂物品落下伤人。教室电风扇任何时候都不要开到最高档速,以防风扇掉下;学生清洁教室、擦黑板等不要站到课桌椅上,防止摔伤;不要乱动教室电路,防止触电。

六、除上级领导和教师邀请的家长外,其他进校办事的人员需经请示同意,否则门卫不能随便放入校内。任何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将收破烂者领进校内和宿舍区,否则需承担校内偷窃事件的连带责任。外来货车一般不能进入校园,特殊情况进入后出门时需主动接受学校门卫的检查。

七、教室、功能室和办公室等,每天必须锁好防盗锁和报警器,并确认报警器能正常工作。如有遗失钥匙的需及时主动汇报,否则需负偷盗事件的主要责任;教师要保管好自己所负责的各类公共财产及私人物品,对因不慎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或责任人负责。

八、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应经常检查自己分管领域的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以便妥善解决。

九、校内住宿教职工要做好个人及财产安全防范工作,外来客人要在门卫处办理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不得留宿客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应向学校分管领导请示批准。

十、教师办公室晚上使用一般不超过10:30,假期使用需经学校领导批准,并由使用者承担安全责任。外来客人一般不能进入教学楼和综合教学楼内的各场室和教师办公室。

篇4:学院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规定

学院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及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的规定

为规范教职工去世的殡葬办理及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的吊唁办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规定

(一)教职工去世的殡葬事宜,由教职工所在单位具体组织,其亲属积极配合,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办理。

(二)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殡葬改革的规定以及遗体火化、丧事从简的具体要求,在zz市区内去世的教职工,一律在zz市殡仪馆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并火化。

(三)遗体告别仪式的组织实施

1、厅级(含享受待遇)干部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校领导主持,学校主要领导介绍生平,各机关部(处)、各学院派、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学校党、政、工及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单位敬献花圈。

2、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职工和正处级干部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单位主要领导主持,分管校领导介绍生平,各机关部(处)、各学院、直属单位派人参加,学校党、政、工及相关部门敬献花圈。

3、其他教职工去世,其遗体告别仪式由所在单位领导主持,单位主要领导介绍生平,相关单位派人参加,校工会和所在单位敬献花圈。

(四)教职工去世地点在zz市区以外的,遗体到就近的殡仪馆火化,其告别仪式的组织由去世者所在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与相关部门和亲属协商确定;

(五)教职工去世殡葬办理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校工会发放祭奠金400元。

二、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吊唁办理规定

(一)吊唁范围:教职工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去世。

(二)教职工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去世,校工会发放祭奠金200元。

(三)丧事举办地在zz市区内的,相关单位可派人前往吊唁,丧事举办地在zz市区以外的,原则上不派人前往吊唁,可致吊唁电文,寄托哀思。

三、其他

(一)教职工去世后,其所在部门工会应及时报告学校工会。

(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5:某机关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机关车辆管理有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做好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及区有关部门领导的用车服务,做到安全行车、文明行车,为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根据车管科的工作特点,制订如下规定。

一、工作制度

(一)驾驶员应准时上、下班,并做好出车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如本人有事需要离开,需向科长请假,并告知所去地点和时间。

(三)上班时间做到服从分配、听从调度、不得借口推诿。休息时间或节假日,需要出车,应做到随叫随到。

(四)节假日离开本地区(宁波地区),需提前向科长说明,便于安排调度。

(五)做好保密工作。

(六)积极参加局和科室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搞好同志之间的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尊重领导,努力

完成各项用车任务。

二、用车制度

(一)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制度,一般不准交换车辆驾驶,特殊情况需要交换车辆驾驶的,需经车管科科长同意,不准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

(二)由车管科科长统一调度用车,部门用车需在用车前登记,第二天需继续用车的应由驾驶员向车管科科长汇报,再由科长调度。

(三)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应停放在车库或本单位内,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

(四)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

(五)车辆应做到有序停放,有车库的车辆须停放在车库内,无车库的车辆应停放整齐,保证通道畅通无阻。

三、车辆保养和汽配、油料管理

(一)车辆维修保养:一般由驾驶员提出,经车管科科长检验,根据车型及故障程度,由科长指定到定点修理厂修理。(除外地执行任务外)修理项目驾驶员应核对后签字。

(二)汽配管理:需要换配件的车辆,经车管科科长同意后,方可去购买或领取。到外单位结算账务,实行二人以上带支票结算,做到配件与清单相符。

(三)油料管理:加油实行定点,由科长开票,领用人签字,平时要节约用油。

四、安全行车制度

(一)驾驶员应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车制度,提倡开安全车、行文明车,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交通法规,不得违章行驶,行车中要做到安全行车、礼让三先。

(三)严禁酒后开车。

(四)爱护车辆做到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不带病行车,以确保安全行车。

五、奖罚制度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对全年无交通事故者,发给安全奖,对违纪违规、肇事者作如下规定:

(一)私自出车一次者,科内提出警告,二次者扣除半年安全奖,私自出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由本人自负,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和处罚。

(二)擅自把车辆交给非本单位驾驶员和无证人员驾驶,违者给予警告并扣除全年安全奖,造成交通事故,由本人负全部责任。

(三)车辆在夜间和节假日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全年安全奖,再犯者岗位交流,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车辆损失和失窃,由本人自行负责,并扣除全年安全奖。

(四)酒后驾车者给予警告,造成交通事故,对当事人一律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对工作中不服从调度、分配、不遵守车队各项制度,轻者教育,重者给予警告并给予必要处分和处罚。

(六)事故损失在2000元以下负全责的和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次责的,扣除半年安全奖;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负主责和20000元以上负次责的,扣除全年安全奖;20000元以上负主责的,除扣除全年安全奖外,根据事故损失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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