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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谈话制度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建立谈话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处级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处级干部努力学习、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正确履行职责,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处级干部进行谈话,是组织上了解干部,关心、爱护干部,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

第四条与处级干部谈话,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从了解、沟通、转告、勉励、告诫等不同角度,有针对性地进行。

第五条与处级干部谈话,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在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则上组织应找本人进行谈话:

因工作需要进行换岗交流时,做好思想工作,介绍新的工作岗位情况,提出新的要求;

群众来信来访或干部考察中有反映时,提醒谈话对象引以为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因工作中出现失误、受到组织处理时,帮助谈话对象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明确努力方向;

领导班子不够团结时,帮助领导成员沟通思想,交换意见,增进了解,对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在民主评议、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问题时,及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组织上认为需要谈话的其它情况。

第六条同处级干部谈话,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视谈话内容而定。谈话前,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列出谈话提纲,并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谈话对象。

第七条谈话人由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或纪委副书记担任。

第八条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党委组织部应派专人做好谈话记录,并负责对谈话对象进行跟踪了解。

第九条涉及举报问题的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单位(部门)和姓名,更不能将举报信件直接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追查、打击报复举报人。违反者,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对处级干部谈话的有关材料,不存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校领导与分管部门的正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心谈话。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篇2:市某供销社亲属助廉谈话制度

市供销社亲属助廉谈话制度

一、谈话对象。市联社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市直属公司、直管基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

二、谈话内容。向亲属了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和与亲属学习党和政府对党员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对亲属提出支持领导干部做好廉洁自律、不向领导干部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等的要求。

三、谈话要求:市联社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直属公司、直管基层供销社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亲属的谈话,由分管纪检的领导负责。时间安排为每年谈二分之一人员,两年谈一次。

四、谈话内容。一是学习《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学习手册》。二是向亲属了解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了解亲属需要向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对亲属提出要求:支持领导干部做好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向领导干部提出违反规定的要求;遵守有关规范领导干部亲属行为的规定;配合组织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工作;及时向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违规行为,以利于组织的帮助教育。

五、谈话程序。谈话前,监察室将谈话主题、时间、地点、主谈人及有关要求,书面通知谈话对象。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谈话情况记录。谈话结束后,对谈话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转交有关部门落实;谈话对象求要整改的问题,要制定措施及时整改,并写出书面整改报告,报送监察室。

六、谈话方式。主要以个别教育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采取集中教育谈话的方式进行

七、加强对谈话对象和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对谈话涉及需要保密的内容要注意保密。

篇3:市某供销社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市供销社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洁谈话对象:市联社机关、市直属各公司、直管各基层供销社新提拔任用或聘用的干部。

二、廉政谈话内容:对提拔任用的干部,着重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党纪政纪和廉洁从政教育,提出希望和要求,并对本岗位在党风廉政方面的有关规定及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

三、廉政谈话要求:

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立足教育,注重防范,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政勤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2.进行党风廉政谈话,力求客观准确,有的放矢,注重实效,提高谈话质量。

3.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在下发任命通知文件前,由市联社党组负责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市联社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参与。

4.廉政谈话以集体谈话、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做好记录,存入个人档案。

篇4:市某供销社诫勉谈话制度

市供销社诫勉谈话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市联社机关科级干部、市直属各公司正副经理,市直管基层社理监事会正副主任。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

(一)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

(四)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三、诫勉谈话一般由分管纪检的领导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四、诫勉谈话内容:

(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

(二)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

(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

(一)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室存档;

(三)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

(四)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六、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篇5:市某供销社回访谈话制度

市供销社回访谈话制度

一、回访谈话对象:市联社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和市直属公司正副经理、直管基层社理监会正副主任,在新任职的第一年,接受组织上两次回访谈话。

二、工作程序:

(一)第一次回访谈话。在任期满半年时进行第一次回访谈话。一是座谈了解新任职干部适应工作的情况。由监察室牵头,组成考察组,采取个别座谈的方式对新任干部进行考察。主要了解干部适应新的领导岗位和新的工作环境情况,与班子其他成员团结配合情况,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参加座谈的范围是:回访谈话对象所在单位副科级以上干部、本单位的行政人员。二是形成考察材料。根据座谈了解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找出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形成书面材料。三是向市联社党组汇报。形成有针对性的书面反馈意见,结合实际,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四是反馈意见。由原考察组采取单独面谈的形式,将形成的反馈意见及时反馈给回访谈话对象,对干部的缺点和不足,采取既严肃又宽容的态度,方法上更多采取先扬后抑的做法,以客观分析和积极引导为主,坚持耐心与诚心、鼓励与帮助并举,使被谈话对象从思想深处认识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明确下步努力方向。五是限期整改。被谈话对象根据反馈的问题,制定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措施报交局监察室存档。

(二)第二次回访谈话。需进行回访谈话的干部在新任职满一年时,接受第二次回访谈话。属新任职试用期一年的干部,第二次回访谈话与试用期满考核一并进行。按照个人述职、民主测评、个别座谈等程序,对干部在任职一年间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了解,重点考察上次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对适应工作比较快,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及时给予表扬;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或有惰性思想、进取心不足的,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或诫勉,指问题纠偏差;对暴露问题或不适宜担任领导工作的,建议市联社党组及时按有关程序进行调整。

三、建立回访档案。根据回访谈话情况,填写《新任科级领导(企业领导)干部回访谈话记录表》,建立新任科级领导(企业领导)干部回访谈话档案,内容包括谈话时间、人员,新任职领导干部半年、一年工作实绩、主要表现和特点、主要缺点和不足、下步建议等,由谈话人和被谈话人签字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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