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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学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学院机要文件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加强机要文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机要文件的处理程序,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凡上级或下级单位寄送或交换至我院的机要文件,均由机要人员负责收文、启封。一般函件除注明院领导个人和各处、室以外,要根据文件内容、密级和传阅范围,送有关领导或有关处室签收和阅处。

2、机要人员对所有来文进行登记,经办公室主任阅处后,送院领导传阅。机要人员与各位领导办理文件传阅手续。

3、院领导在文件的批阅过程中要做到迅速、及时,不得积压、横传;机要文件一律不得带出办公室阅批,因公出差或参加两天以上会议时,应将传阅文件退还机要室,未看完的文件,待回院后再阅。阅文时,对于文件的批示和签名不要用铅笔和圆珠笔。卷内文件不得随意抽走、留存。

4、对院领导批示要求职能部门办理的文件,机要人员应立即将文件送达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院办公室并报告分管院领导。

5、对于急件的处理。主管领导需要部门即刻办理的急件,也应先退回院机要室,由机要人员按照院领导的批示,立即送职能部门并办理文件借阅手续,而不能在传阅过程中“横传”,以避免造成文件丢失。

6、文件传阅、处理结束,承办部门要在文件处理单上写明处理结果,并签名和写清楚处理日期后,退回机要室统一保管。有关业务文件,各处、室需要暂时保留备用的,可在机要室办理借阅手续,但保留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7、上级来文的复印,按照中央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的规定办理;凡标有密级的文件不得私自翻印、复制、摘录和外传文件传阅、因工作需要翻印、复制、摘录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办理。复印件按照文件、资料的保密等级管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三密”资料。

8、凡发到各部门的机要文件,各单位必须认真管理、清理。使用完后,按照规定时间,及时清退交机要室。

9、凡涉及机要文件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条例,严防失密、泄密。要维护机要文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保密性。按规定,文件传到哪一级就要保密到哪一级。送抵各单位的文件一定要妥善保管,对丢失文件或泄密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2:A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学院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擅自销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涂改、伪造档案的;

(二)擅自从档案中抽取、撤换、添加档案材料的。

第十条携运、邮寄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擅自提供、抄录、复制档案的;

(二)擅自公布未开放档案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施、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

(二)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假报告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档案安全事故发生后,干扰阻挠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四条在档案利用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农业工程研究院加强研究生学术交流规定

农业工程研究院关于加强研究生学术交流的规定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学术道德,科学地、诚实地获得研究成果,这既是思想素质也是学术素质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生考核标准的条件之一。为培养诚实勤奋,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院研究生思想素质、道德水平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严谨的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并促进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在执行江苏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的同时,对本院研究生特制订如下补充规定:

一、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1、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我院所有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规法令,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2)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3)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2、应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参考的文献全部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

3、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

坚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着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发表论文前的审阅制度

研究生凡发表署名江苏大学或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论文,论文原稿必须经过导师审阅,未经导师审阅发表的论文在申请学位时不予认可。导师必须在研究生待发表论文的送审稿中签名,并签上“已审阅”等字样。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导师或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凡发表署名有导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的论文,论文原稿也必须经过导师审阅,在标注江苏大学承担的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5、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研究生严禁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研究院和课题组的关键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的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凡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已授予学位者可以建议学校撤消所授学位。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建议校研究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规范执行研究生培养环节

研究生和导师必须规范执行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各培养环节的要求。研究院将对研究生培养环节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凡没有按规定进行文献研讨、开题报告、阶段报告等环节的,经查实后若情节较严重,将分别对导师和研究生作出停止下年度招生和延缓答辩的处理。

三、博士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制度

为了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加强学位论文工作的过程管理,把好质量关,经研究院讨论决定,对博士生学位论文实行预答辩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1、预答辩应在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方能举行,举行预答辩必须经过导师同意,并由导师事先就该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主要贡献做出适当的评价。

2、经研究院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进入预答辩阶段。预答辩由研究院组织,聘请3-5位教授级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导师不作为预答辩小组成员,预答辩小组中必须有1位专家为研究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在预答辩前15天,到研究院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预答辩专家小组名单审批表,同时博士学位论文初稿送预答辩专家。

3、参加预答辩的老师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学位论文提出中肯意见,严格把关,对学位论文做出适当评价,并做出是否同意答辩或修改后答辩的决定,以及论文修改的具体意见。

4、预答辩应在研究院内公开举行。预答辩的时间、地点、答辩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应至少提前两天在研究院内公告,接受旁听。

5、对于预答辩合格的博士生,必须根据预答辩小组专家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并填写预答辩后的学位论文修改说明,经参加预答辩的组长签字后,方可进入正式答辩阶段。对于预答辩不合格的博士生,进行进一步的论文工作和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重新进行预答辩。

6、原则上答辩委员会中应至少包括一名参加过预答辩的教师;答辩讨论中应宣读预答辩的修改意见。

四、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在学校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的基础上,研究院做出以下补充要求:在论文送审时,博士生必须发表被SCI、EI收录的论文,硕士生必须发表核心期刊的论文;申请学位时统计的论文必须与学位论文密切相关的方予以认可。

本规则由农业工程研究院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农业工程研究院

篇4:工程研究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奖规定

机电工程研究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奖规定

参照《江苏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测评办法》,特对研究院研究生测评中积分计算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办法

按研究生处2010年8月版研究生手册优秀奖学金规定中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办法执行。

注:学位英语第一次未通过的不能参加本年度测评,第二次通过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的测评,但成绩以60分计算。

二、研究生创新能力测评积分计算办法

(一)科研

1、研究生第一作者列入积分计算。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发表论文、专利、软件着作权,视为研究生第一作者,列入积分计算。其他作者排名不予计算。

2、发表在统计源期刊论文加1分,核心期刊加2分,国外刊物加3分,国内学术会议论文(论文集须正式出版且有ISSN出版号)加1分,国际会议(国内召开)论文加1分,国际会议(国外召开)论文加3分。

论文被ISTP和EI收录加4分,SCI收录加8分。

当年度,同一篇论文加分,取其中最高分值,不重复加分。

3、发明专利申请1分,授权加4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加2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加分。软件着作权授权加2分。

4、以上加分均需作者提供证明材料,交班级测评小组审核后汇总到研究院存档。论文已录用但尚未正式发表的,需提供录用通知和版面费发票复印件,本次计算后,即使论文正式出版,第二年不再采用,之后被收录的不影响重新计算。

5、论文、专利、软件着作权以每年9月30日前的成果为准(上年度10月1日~本年度9月30日)。

注:所有科研材料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均可。

(二)社会活动

1、担任校、院研究生会主席每学期加1.5分、副主席每学期加1.2分。校、院研究生会部长每学期加1分。研会干事每学期加0.2分。

2、班级主要学生干部(班长、党支书、团支书)每学期加1分,党支部委员每学期加0.5分。

注:学生担任过多重职务,累计加分不超过3.5分。

(三)文体活动竞赛

1、获省级学生科研、文体活动奖加2分,校级学生科研文体活动奖加1分。

2、参与校、院级团体竞赛活动,每人加0.1分。团体竞赛人员名单由院研究生分会出具。

3、获校院研究生处年度文明寝室、标兵寝室评比表彰一次,寝室每人加0.5分。

注:文体活动竞赛加分累计不超过6分。

三、综合排名办法:

1、总评成绩计算方法:

研二:课程学习成绩G1+创新能力G2=总评成绩

研三:课程成绩G1×50%+45+创新能力G2=总评成绩

博士研究生:不计课程成绩,只计算创新能力,四年级博士生不参加评奖评优。

2、个人排名需在所在专业中前50%。(当评奖总人数不满学校下达比例时,由研究院另行增补)。

四、班级测评小组由班长、党支书、团支书等人组成,人数在3人以上,并向班级公布。

生物机电工程研究院

篇5:工厂员工宿舍管理规定(9)

工厂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九)

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区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一、凡住本厂宿舍的员工,必须办好本地暂住证,暂住证应由本人妥善保管,以便治安查检。

二、住宿员工应服从厂办公室统一安排,不得多占床位,不准公物。

三、住宿员工不准擅自留外来人员,家属探亲,必须凭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到厂办公室审批手续,探亲期满(全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不再安排住宿。

四、宿舍钥匙,一个房间配备一把,由室长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钥匙。钥匙遗失应报告厂办公室重新配置,但费用由遗失者承担。

五、个人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必须各自妥加保管。未经物主同意,任何人不准私看,乱翻、挪用别人的物品。

六、严禁私拉电线、改装电路,新架插座,严禁使用电炉等功率较大的电器具以及明火。必须按时熄灯(最迟不超过晚上11点钟),照明用电应注意节约,超过用电补贴规定度数电费由各室自行承担。

七、宿舍走郎、楼梯,或其他空地,不准堆放杂物,必须保持通道畅通。

八、各房间应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由各室长负责安排住宿员轮流清扫,住宿员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主动整理好自己的房间和物品,做到衣,被摆放整齐,地面洁净,玻璃明亮。严禁向窗外抛物、倒水、吐痰、扔烟蒂。

九、在宿舍区内不准高声喧哗、打闹、不准乱窜寝室或有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十、宿舍区严禁搓麻将等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非法不轨行为或事件发生。

十一、本规定由厂部负责制订,解释权属厂办公室。

违反第1、2、3、4、7、8、9条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违反第6条者,每发现一次,酌情罚情10-20元。违反第5、10条者,酌情罚款50-200元。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另给予纪律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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