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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公司名片制作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公司名片制作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使公司名片统一规范化,强化对外公关形象的塑造,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分公司名片制作和使用管理(香港总部职员名片由香港公司制作)。

3.名片格式

公司名片格式、尺寸、LOGO、字体、颜色、纸张、版式请各公司参照集团VI-B部分“应用系统――办公用品系列”个人名片格式。

4.名片印制程序

4.1人力资源及行政部统一负责对外印制名片的印刷业务。

4.2因业务需要印制名片者,申请人填写《名片印制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复核并负责承办。

4.3人力资源及行政部应检查申请人职务是否与名片职务相符,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可以使用比实际较高的职务头衔,但不享受其待遇。

4.4名片英文使用须符合国际惯例和规范要求。

4.5名片中文字体、公司标志、颜色、阿拉伯数字必须VI规范要求一样,不得擅自更改。

4.6名片印制由人力资源及行政部指定专业名片制作商印刷,不得擅自到其他地方印刷。

5.名片使用

5.1名片使用须恰到好处,不可像撒传单般滥用,掌握使用范围。

5.2掌握名片递送礼仪和交换规则。公务、客户名片须在公司内共同使用,不得占为己有。

5.3员工离职时应将剩余名片交回公司人力资耕牛及行政部处理,不得将名片带离公司。

收货部制度

篇2:L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公司电话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电话管理与使用,提高电话使用率,降低办公费用。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办公室电话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对公司所有电话的管理监督。

3.2财务部对电话费用行使稽查权。

3.3各部门经理负责对部门所属的电话使用进行监督。

3.4信息部负责公司办公电话整体规划、配布及日常维护。

4.公司电话配布

4.1总经理或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开通国际直拔电话功能。

4.2副经理、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秘书等开通国内直拔电话功能。

4.3其他各分机开通本市市话功能,如需拔打长途可通过前台转接。

4.4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开通国内或国际长途直拔专线的,须由总经理(副总裁)批准。

5.使用规定

5.1所有直线电话分别设立责任人,责任人职责包括呼出控制、密码控制及电话机/传真机的维护保养。

5.2通话内容应言简意赅、长话短说,如遇事情复杂、内容较多,可事先拟好相应提纲。

5.3传真机不能作电话使用,传真内容较多时应考虑电脑扫描后用邮件形式发送。

5.4当电话机或传真机发生故障时应通知信息部派人维修,严禁擅自拆卸。

5.5直拔长途电话前应加拔IP号(17909或96688)。

5.6各分机拔打长途电话均由总机转拨,通话时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五分钟;转接国际长途需说明事由,否则总机有权不予授话。

5.6接听电话一般最迟不得超三声铃响。

5.7传真机不能作电话使用,传真内容较多时应考虑电脑扫描后用邮件形式发送。

5.8当电话机或传真机发生故障时应通知信息部派人维修,严禁擅自拆卸。

5.9各分机拔打长途电话均由总机转拨,通话时间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五分钟;转接国际长途需说明事由,否则总机有权不予授话。

6.前台电话管理

6.1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对外来电话应及时接听,最迟不得超三声铃响,规范用语:“您好!****,请问您找哪位请问哪里找好的,请稍等”;如遇当事人不在,应问明对方需要转告与否。

6.2无特殊情况,不准他人在前台拨打及接听电话。

6.3所拨出的长途电话一律造册登记,必须照实填写。

6.4对需拨打的外线电话,按登记先后顺序拨出,同时尽量保持一条线空置,以便外线打入。

6.5严禁利用前台电话拔打私人电话;

6.6前台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将前台电话用密码控制呼出功能,调至自动转接功能。

6.7前台文员定于每月5日前汇总上月各长途电话登记表交人力资源及行政经理审核。

7.对擅自拔打与公司无关的电话或声讯台(聊天)电话的,将相关追究责任人,由责任人承担该部分话费。

篇3:L公司会议室管理规定

公司会议室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会议室的管理,做到合理使用,有效管理保证各类会议顺利召开及相关工作开展有序使用,提高会议室的利用率,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公司会议室管理。

3.职责

3.1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公司会议室的安排和管理,保证室内整洁卫生,设施完好。

3.2人力资源及行政部负责会议室的钥匙,会议室设施、卫生等管理。

4.内容

4.1会议室仅限于本公司用于举行会议,接待访客、商务研讨,招聘等工作,各部门安排的各种会议、工作需提前登记,由行政部负责安排时间,避免发生时间冲突。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如特殊情况需借他人使用,需通过申请经行政部同意方可。

4.2各部门因公使用会议室,原则上须提前一天需填写《会议室使用申请表》报备行政部,会议室使用遵循先全局性会议后各部门会议、先紧急性会议后一般性会议的原则。由行政部协调安排后,方可在公司前台处领取钥匙,并使用会议室。

4.3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时,不得在会议室吸烟、大声喧哗,以免影响到其他同事正常办公。

4.4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会议室配置的影音设备由行政部负责监督管理,各部门使用人员应爱护会议室的公共设备,若发现使用部门操作不当及人为造成损坏的,须追究当事的相应责任。

4.5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行政部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若确因需要借用,必须征得行政部同意后方可动用,事后归还原处。

4.6凡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会议室内席签摆放及座次的安排,行政部协助提供会议用品(包括茶叶、水果、面巾纸等),不得在会议室内随意乱贴乱画。

4.7会议室的照明、空调、音像设备的使用及会务工作由会议室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负责,行政部协助指导使用。若主办会议部门要求悬挂会标,专题会议后应将会标立即撤销;若有其他特殊性要求,需提前申报,经行政部同意后,方可进行。

4.8行政部按每周会议安排表提前准备好会议室,及时做好会议室内设施设备、会务方面的一切安排,安排清洁人员做好会议室整洁工作,保证桌椅排放整齐,地面干净整洁。并按会议需要备好茶杯,饮用水,会后及时打扫清理。

4.9会议结束后,使用会议室的部门负责室内桌面卫生清理和物品整理,并关好门窗、关闭空调、电器等设施设备电源,切实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工作,并及时将会议室钥匙退回公司前台文员处,并由行政部人员核查使用后物品状况。如因与会人造成的损失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

4.10行政部要每天做好会议室场地及消防安全、设备检查工作,保障各类会议、接待活动的正常进行。

篇4: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规定

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规定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局的计划生育工作,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及镇海区计生局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一)机关事务管理局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局计划生育工作,由局长任组长,党委委员、副局长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各科室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实行科室长负责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科室长政绩的重要依据。

(三)户口落在我局集体户口的外单位成年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晚婚,晚育和节制生育

(一)实行计划生育,严禁计划外生育,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提倡晚婚晚育,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晚婚并按计划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

凡依法结婚后,要求生第一个孩子的须夫妻双方申请,由女方单位同意,报当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当年度未生育的,换下一年度的《生育证》,凡无证怀孕的应当立即终止妊娠。

(三)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对特殊情况的夫妇,由个人申请,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发证后方可生育二胎,但无论什么情况都不准生第三胎。

我局职工,要求生第二个孩子的,需夫妻双方申请,女年满30岁以上,第一个孩子年满六周岁以上,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经局计生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同意,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区计生局批准发给《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凡要求生第二胎的职工需符合下列条例之一: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认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5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初育的需年满二十五周岁);

10、单职工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的,夫妻双方申请,经审核同意,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申请领取二胎准生证;

11、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孩子,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对符合生二胎规定的,仍鼓励提倡自愿只生一个孩子。

三、节育措施

(一)有生育能力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当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本局职工使用避孕药具可到局办公室领取)。计划外怀孕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二)提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放置官内节育器,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一方落实绝育措施。

(三)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组鉴定,确因节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后遗症,予以免费治疗,治疗期间,职工工资照发,病休超过一年的,参照劳保规定处理。

(四)因节育措施失败而造成计划外怀孕,在三个月内主动流产者,其手术费医疗费均给予报销。拖至三个月以上和不落实节育措施怀孕做流产手术的,其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

四、奖励

(一)我局职工,男女双方均按晚婚要求结婚的,按国家规定享受婚假期15天;晚育的,按国家规定产假90天,以上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照发。

(二)生育一个子女后,采取节育措施不再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计生部门批准发《独生女子优待证》(独生子女优待证由女方单位申请办理),凭证享受以下待遇。

1、按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建费(双胞胎不享受),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保建费从领取《独生子女证》当月起到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

2、独生子女入托、学前班管理费,从小学到初中的学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3、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后又生二胎的,(不论计划内或计划外),均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停止以上待遇,并追回已发的全部奖励及其享受的一切福利待遇费用。

(三)对符合条件允许生第二个孩子,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夫妻,退回二胎准生证,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五、处罚

(一)计划生育工作在坚持思想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处罚措施。

(二)出现计划外生育的,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由局给予通报批评,科室长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并追究其责任。

(三)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一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符合本规定但计划外生育第二胎的,对男女双方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各征收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计划外生育费。

(四)不符合生育第二胎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对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行政开除留用两年,在留用期间只发给生活费,留用期满,表现好的恢复公职,恢复公职后的工资在原工资的基础上夫妻双方(包括单职工)各降二至三级,并在五年内不予提职,晋级,不得评为先进个人;超生三胎以上的,是公职人员的开除公职,是招聘人员或合同工人的解除聘任合同,一律予以辞退。

(五)严禁抱养或寄养孩子,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胎次从重处罚。

(六)不按计划生育,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住院费自理,产假期间不发工资,不享受奖金及其他一切福利待遇。

(七)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不能担任领导职务;党员超生的,给予党纪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本规定由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5:F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区机关大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级机关办公楼的消防安全工作,切实保护机关工作人员的生命和单位财产安全,健全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实现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领导

区级机关两大院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为主任,成员由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基建房产科科长组成。区级机关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确定本部门的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机关各部门防火工作,要坚持贯彻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的具体工作由分管领导全面抓好落实。

(二)各部门责任人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要求管理好本部门办公楼、楼层、办公室的消防安全,确定各级、各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两大院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三、火灾预防

(一)各机关单位必须根据《消防法》规定配备好消防设施、灭火器等,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设备设施性能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用或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准堵塞消防通道。

(二)各部门应经常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限患整改的复函报公安消防机构。

(三)机关办公楼内电力配电间、总机房、汽车库、空调机房、计算机房、档案资料室、财务室、储藏室、文印室、监控室等部位为防火、防爆重点部位。上述重点部位的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防火、防爆管理制度,要落实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重点部位禁止烟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四)机关办公楼要安装用电设备(包括临时性用设备)均需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专业人员位线和安装,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电器线路和电器设备,不得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取暖设备。按规范调换熔断丝,不得任意加大加粗。严禁随意控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五)办公楼内废纸杂物,应到指定地点焚烧或处理,严禁在办公室和大楼通道等处焚烧。

(六)禁止乱扔烟蒂。严禁将液化气等易然、易爆危险物品带入机关办公楼。

(七)各办公室使用的电器设备,必须按照操作使用说明书中的“安全须知”、“注意事项”所述正确使用。当人离开或下班时必须断开电源,防止长期通电引起电器发热燃烧。

(八)采用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让干部职工掌握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四、火灾扑救

(一)机关办公人员或保安发现火警均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应讲清起火地点、单位、火势情况,并通知相关领导。(消防报警119)

(二)起火单位要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抢救生命和重要设备、物资,并派人接应消防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

(三)参加扑救火灾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火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

五、奖励与处罚

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抓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对抓消防安全工作成绩显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法〉办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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