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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某大学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校党政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部署学校工作、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协调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全校各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各单位应有一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公文处理工作。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两办”)负责全校党政公文的管理工作,以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认真负责,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单位须配备文秘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

第六条学校公文的主要种类有:

一、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消下级单位、部门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

三、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四、通告

用于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用于发布规章制度,转发上级机关公文,批转下级单位、部门的公文,要求下级单位、部门办理和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七、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八、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

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十、函

用于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等。

十一、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二、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正式公文(或称文件)包括三个部分:文头部分、行文部分、文尾部分。每个部分又包括若干项内容。

一、文头部分一般由份号、文件名称(或发文机关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界栏线等组成,有些文件还在文头中标注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

1.份号,是指一份文件在总印数中的顺序号,标在文头的左上角。一般情况下,可以不使用份号。

2.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位于文头的正中央,一般为套红印刷大字。此处也可以不加“文件”二字,只印发文机关名称。以学校党委名义对内、对外发文使用“*zz大学委员会文件”文头纸;以学校名义对内发文使用“zz大学文件”文头纸,对外发文使用“zz大学”文头纸。

3.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号及该年度的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年度一律用公元纪年全称,括于六角括号“〔〕”内,置发文机关代字之后,发文顺序号之前。发文序号不编虚号(即1不编001号),不加“第”字。发文字号标注位置一般应在文件名称正下方,如标注签发人,发文字号可居左与签发人位置对应。无文件版头时,发文字号应放在标题下右侧。

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单位发文字号。校部机关各部门简称和对内对外发文字号按有关规定执行。

4.界栏线,指文头与正文之间的分隔线,党的文件红线中间断开置一五角星,行政文件用一条红线。

5.标注签发人。学校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姓名。

6.秘密公文应标明秘密等级,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标注在文件首页左上角。“绝密”、“机密”公文应当标明份号。

7.紧急公文应标明紧急程度。紧急程度是对文件处理的时限要求,分特急、急两种,标注位置在文件首页右上角。

二、行文部分,是指公文的内容与结构。这一部分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成文日期、印章等。

1.标题。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除发布规章性文件等特殊需要可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转发文件,如被转发文件标题文字过长,可以适当地压缩文字、概括内容,但不能以被转发文件的发文字号代替文件标题。

2.主送机关。指承办或处理公文的单位。主送机关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主送机关应写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居左顶格。

3.正文。正文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具体内容。正文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4.附件。指为正文作补充说明或印证参考的材料。公文如有附件,一般应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印章位置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号,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附件的顺序号。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5.发文机关。应写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几个单位联合发文,应将主办单位排列在前。

6.成文日期。一个单位发出的,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的,以最后一个单位签署的日期为准;会议通过的文件,以通过日期为准。发文时间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的右下方。会议通过的文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

7.如遇公文正文恰好满页,发文机关和发文时间须另起一页,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注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8.印章。除会议纪要外,公文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加盖印章。印章盖在发文机关名称的位置,应注意上不压正文,下压成文日期。

9.附注。公文如有附注,应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标识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其中,“请示”必须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三、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

1.主题词。主题词由反映公文主要内容的规范化名词或名词性词组组成,标注在抄送范围上方。主题词不能随意标注,校内发文一般不标注主题词,上报公文的主题词

应按上级机关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2.抄送机关。公文的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抄送机关应使用机关的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位置在主题词之下抄送栏内。

3.印制版记。印制版记包括文件制发单位名称、制发日期和印刷份数。置于文件末页的最下端。

第八条公文的用纸、印装遵行下列格式。

一、公文的文字应横排,并从左至右书写。

二、一般情况下,公文使用的字体应统一。标题一般用小二号小标宋字体,正文一般用小三号仿宋字体,标题与正文之间要拉开一定距离。

三、公文用纸一般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纸张。一般每页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左侧装订。

第九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发文格式,采用国家标准的信函式格式。即文件头用发文机关名,置于距上页边30毫米处,一般用小标宋字体;发文机关全称下4毫米处为一条武文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毫米处为一条文武线(上细下粗),两条线长均为170毫米。发文机关名称及双线均印红色。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学校可以对内对外行文。除“两办”外,校部机关各部门一般不准对外正式行文。校部机关各单位对外行文,只限业务对口单位的工作联系及开具相关证明等;对内,按职权范围,可直接向校内各单位行文,也可互相行文,但文件头不许冠以“文件”字样,且只限于发通知、报告、请示、函等文种。

第十一条校部机关以外的校内其他单位一般不直接对校外行文,应按业务范围,由校部机关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对外行文手续。

第十二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校部机关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协商一致,一律不得各自行文。

第十三条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抄送越过的机关。

第十四条请示的公文,一般应一文一事,不能一文数事,更不能直接把请示的问题夹杂在报告、纪要、简报中。除校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报告等应直接报送有关部门,而不要送校领导个人,更不应同时送几位校领导。请示未获批复前,不能抄送其他部门。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五条发文办理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六条草拟公文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规定,应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标明中文含义。日期要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章节序数的写法要分明。一般排列顺序为: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㈠”,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⑴”。

六、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七、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八、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写法,应严格遵守《zz大学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指引》。

第十七条校部机关各部门对内对外行文均应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发,方可打印上报或下发。学校规范性文件,须由校长发布。

第十八条主管校领导、单位领导审批公文应认真负责,文件主批人要签署自己的意见、姓名和时间。

第十九条各单位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并会签。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要如实向主管校领导反映各方意见。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上会前须学校政策法规部门审核,通过后发布时须由政策法规部门会签。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在将公文送主管校领导签发之前,单位负责人要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发文纸。在公文印制之前,各单位文秘人员要负责认真校对。

第二十二条“两办”对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对内行文和对外行文负责程序审核和复核。校部机关各部门以学校党委和学校名义对内发文或对外行文,在送校领导签发前,应到“两办”(党务系统到党办,行政系统到校办)统一编号并接受审核,经文秘人员审核签字后方可送校领导签发。公文印制之前,还应到“两办”接受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由“两办”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方可印制、用印、发送。对于不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的文稿,退回拟稿单位补办。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收文要逐件查对、签收。除领导亲收外,所有公文均由文秘人员拆封,其他人员不得拆看。收到各单位上报学校的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室文秘人员应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学校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的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公文,及时送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送校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收到上级机关下发或交办的公文,文秘人员要送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然后送校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二十六条文秘人员应按办公室负责人签注的意见,及时、准确地进行分发,一般都应在当天分发完毕。紧急公文,文秘人员应提出办理时限,做到随到随处理。领导亲收的文件,要及时送给领导本人,不拖不误。对已确定分发范围的一般文件、资料、简报等,文秘人员可直接分发。

第二十七条校领导和各部门的领导参加上级机关会议带回的文件、上级机关直接邮寄给各单位的涉及全校性的重要文件,要及时送交“两办”登记后,按收文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凡需领导传阅的文件,应附上传阅卡。如需二位以上领导传阅的文件,办公室主任签注传阅意见后,由文秘人员组织传阅。文件传阅时,严禁个人、部门横传及扩大阅读范围。领导同志应抓紧时间阅读文件和签批处理意见,阅后退还文秘人员,不要拖拉、积压,以

免贻误工作。

第二十九条领导对贯彻上级文件和下级请示、报告的批示,要及时转给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事项,应由主管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和答复。

第三十条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发文单位或办公室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已送领导人批示或交有关业务单位办理的公文,文秘人员要负责检查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三十二条公文办完后,应根据公文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学校法规性文件发布后,主办单位应向学校政策法规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公文立卷应根据其特征、相互联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保证齐全、完整、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查找和利用。

第三十四条立好的案卷,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第三十五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

第三十六条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八条传递秘密公文时必须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文件安全。

第三十九条翻印上级文件,须经校领导或单位领导批准,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翻印。翻印(复印)的文件,应按正式文件管理,不准随处携带和遗失。

第四十条不具备存档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要到指定场所并进行登记,有二人以上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四十一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即合并管理。机关撤消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馆。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公文处理中涉及电子文件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公文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篇2:石油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HB公司的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结合HB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文(包括行政公文和党公文),是公司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及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司公文分为电子公文、纸质公文两种,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公文管理指公文的拟订、收文、发文、归档、处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公文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保密工作的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行政公文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司公文种类包括: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会议纪要10个文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所属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任免、项目投资、资产重组、资金计划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应以其它文种专项行文。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及商业秘密的,分别标注"核心商秘"、"普通商秘"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同级或者相应的党、政、群机关联合行文,按照党、政、群的顺序排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应当标注各发文单位的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不空格。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普发性的公文使用准确、统一的规范化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不应以附件说明。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向上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公司一般不直接向集团公司行文;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单位工作部门行文;公司所属各部门、营业室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单位或上级单位工作部门行文。

(三)公司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行文。确有需要,需经公司领导批准,以公司名义行文。凡涉及项目、投资、资产、资金、人事等重要业务,必须经公司上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以公司名义行文,或以上级单位名义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公司负责人

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向下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机关各部室一般不得以部门名义向所属下级单位行文,确需行文应以公司名义行文;

(三)公司机关各部室的一般性具体业务,应以内部专函形式向下级单位及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牵头部门应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擅自行文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公司党支部和行政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支部和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公司向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发文办理包括公文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复核、登记、印制、盖章、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情况真实、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标点正确。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牵头起草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相关保密规定,在公文拟制时,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八)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

(九)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第十九条公文审核。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分歧,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

(四)重要公文文稿的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送发文单位综合办公室进行初核。

(五)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公文签发。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应当做到:

(一)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有关协办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应当交由协办部门负责人会签。会签后,交由主办部门提交公司领导签发。

(二)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一般性的下行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签名的,视为同意。

(三)联合发文由所有联合发文单位负责人会签,会签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公文校对。公文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应交由拟稿人校对。校对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歧义,文种是否正确,纠正错别字,检查附件是否齐全,格式、字体是否规范,单位名称、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第二十二条公文复核。已经公文拟稿人员校对后的公文,综合办公室印发前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文种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字体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三条公文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要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份数并详细记载,发文字号编号应当规范统一,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公文印制。公文印制应当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二十五条公文盖章。文稿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公司印章,盖章位置应当符合公文格式位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文分发。公文印制、盖章完毕后,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并做好发文登记,传真发文的要做好传真记录。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初审、拟办、签批、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文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公司外来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接收,凡代表公司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访问带回的文件、重要资料,均应交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文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

第三十条公文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有下列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应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

(三)文种使用不当的;

(四)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的;

(五)涉及事项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的;

(六)一文数事、多头主报、不盖公章的;

(七)"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

(八)上行文未按要求注明签发人,未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第三十一条公文拟办。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二条公文签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呈送本单位主要领导批示(行政文件呈送总经理批示,党支部文件呈送党支部书记批示)。主要领导按照公司分管领导分工,提出批示意见批转分管领导阅处,分管领导按照文件内容提出阅办意见批转分管业务部门具体办理。签批文件时,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

其他审批人圈阅或者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三条公文承办。承办部门对分管领导批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单位负责人收到交办事项的行文,应在批示后交由综合办公室登记规定,需要转有关部门的,用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公文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应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办理公文传阅时,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阅知范围,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分送。

第三十五条公文催办。文秘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第三十六条公文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其他相关单位,下级单位上报"请示"文件,要予以书面批复。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文由综合办公室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八条公文整理与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归档公文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一)各种公文定稿、正本,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

(二)各种例会的会议记录、纪要等,包括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有承办机构或承办人收集、整理。纪要定稿应交综合办公室归档。

(三)单位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应归档的公文,使用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整理归档。

(四)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五)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印件。

(六)每年5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应整理、归档的公文,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公文归档期限按照集团公司档案分类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拟制、修改和签批的公文的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四十二条涉密文件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文确定密级前,应根据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锁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

(二)涉及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三)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经批转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四十三条公文撤销或废止,由发文单位或上级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四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五条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油品调运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包括行政公文和党公文),是公司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及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分为电子公文、纸质公文两种,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公文管理指公文的拟订、收文、发文、归档、处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公文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保密工作的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行政公文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公文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种类包括: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会议纪要10个文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所属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任免、项目投资、资产重组、资金计划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应以其它文种专项行文。

第四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及商业秘密的,分别标注“核心商秘”、“普通商秘”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同级或者相应的党、政、群机关联合行文,按照党、政、群的顺序排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应当标注各发文单位的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不空格。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普发性的公文使用准确、统一的规范化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不应以附件说明。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向上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一般不直接向集团公司行文;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单位工作部门行文;公司所属各部门、营业室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单位或上级单位工作部门行文。

(三)油品调运分公司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行文。确有需要,需经公司领导批准,以公司名义行文。凡涉及项目、投资、资产、资金、人事等重要业务,必须经油品调运分公司上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以公司名义行文,或以上级单位名义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公司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向下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机关各部室一般不得以部门名义向所属下级单位行文,确需行文应以公司名义行文;

(三)公司机关各部室的一般性具体业务,应以内部专函形式向下级单位及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牵头部门应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擅自行文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公司党总支和行政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总支和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公司向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发文办理包括公文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复核、登记、印制、盖章、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情况真实、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标点正确。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牵头起草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相关保密规定,在公文拟制时,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八)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

(九)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第十九条公文审核。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分歧,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

(四)重要公文文稿的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送发文单位综合办公室进行初核。

(五)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公文签发。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应当做到:

(一)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有关协办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应当交由协办部门负责人会签。会签后,交由主办部门提交公司领导签发。

(二)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一般性的下行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签名的,视为同意。

(三)联合发文由所有联合发文单位负责人会签,会签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公文校对。公文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应交由拟稿人校对。校对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歧义,文种是否正确,纠正错别字,检查附件是否齐全,格式、字体是否规范,单位名称、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第二十二条公文复核。已经公文拟稿人员校对后的公文,综合办公室印发前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文种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字体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三条公文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要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份数并详细记载,发文字号编号应当规范统一,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公文印制。公文印制应当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二十五条公文盖章。文稿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公司印章,盖章位置应当符合公文格式位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文分发。公文印制、盖章完毕后,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并做好发文登记,传真发文的要做好传真记录。

第七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初审、拟办、签批、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文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公司外来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接收,凡代表公司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访问带回的文件、重要资料,均应交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文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

第三十条公文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有下列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应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

(三)文种使用不当的;

(四)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的;

(五)涉及事项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的;

(六)一文数事、多头主报、不盖公章的;

(七)“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

(八)上行文未按要求注明签发人,未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第三十一条公文拟办。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二条公文签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呈送本单

位主要领导批示(行政文件呈送经理批示,党总支文件呈送党总支书记批示)。主要领导按照公司分管领导分工,提出批示意见批转分管领导阅处,分管领导按照文件内容提出阅办意见批转分管业务部门具体办理。签批文件时,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者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三条公文承办。承办部门对分管领导批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单位负责人收到交办事项的行文,应在批示后交由综合办公室登记规定,需要转有关部门的,用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公文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应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办理公文传阅时,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阅知范围,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分送。

第三十五条公文催办。文秘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第三十六条公文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其他相关单位,下级单位上报“请示”文件,要予以书面批复。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文由综合办公室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八条公文整理与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归档公文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一)各种公文定稿、正本,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

(二)各种例会的会议记录、纪要等,包括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有承办机构或承办人收集、整理。纪要定稿应交综合办公室归档。

(三)单位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应归档的公文,使用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整理归档。

(四)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五)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印件。

(六)每年5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应整理、归档的公文,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公文归档期限按照集团公司档案分类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拟制、修改和签批的公文的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四十二条涉密文件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文确定密级前,应根据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锁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

(二)涉及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三)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经批转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四十三条公文撤销或废止,由发文单位或上级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四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五条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某省地勘局公文处理办法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年8月24日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3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2日批准发布的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范性文件,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及联系公务、记载工作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以行政名义行文,不得对下级党组织布置任务,作指示。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

第六条局、队(公司)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队(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应确定一名兼管文书处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部门)文书处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局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应于批转下级公文,转发上级不相隶属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大体分为4种。第一种是印发、转发性通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带有要求的正文部分,二是作为附件的被印发或转发的文件。两者缺一不可。第二种是布置工作、传达领导意图的指示性通知。带有指示性和指导性,要求被通知机关贯彻执行。第三种是传达事项、信息的一般性通知。是一种周知性通知,如人事任免、成立机构等。第四种是召开会议的通知。

如发布本机关的规章制度、领导讲话用“印发”,如发布领导机关或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用“转发”。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表彰和批评的通报,应选好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写表彰通报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切忌夸张;写批评通报要求事实准确、简要,处理内容要明确具体,分析原因要抓住本质,提出要求要有针对性。

(四)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起草报告要求情况真实,内容简单扼要,即使是综合报告,也只着重写几个问题,其他从简,要有分析,写且出问题的实质,说明已做工作或拟采取的措施,还要注意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就内容和性质来分,请示可分为求准性请示、求示性请示和批转性请示。求准性请示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提出要求要切实可行,忌空话、大话、套话。求示性请示写作时指导思想要明确,突出要点和疑虑点,语言表达准确。批转性请示要经过认真调研,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篇5:A省地勘局公文处理办法

##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局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务院2000年8月24日新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2日批准发布的GB/T9704~1999《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局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范性文件,部署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部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及联系公务、记载工作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公文处理应贯彻“党政分开”原则。以行政名义行文,不得对下级党组织布置任务,作指示。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机密安全。第六条局、队(公司)办公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局、队(公司)公文处理工作。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应确定一名兼管文书处理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处室(部门)文书处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六条局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事项。(二)通知适应于批转下级公文,转发上级不相隶属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大体分为4种。第一种是印发、转发性通知。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带有要求的正文部分,二是作为附件的被印发或转发的文件。两者缺一不可。第二种是布置工作、传达领导意图的指示性通知。带有指示性和指导性,要求被通知机关贯彻执行。第三种是传达事项、信息的一般性通知。是一种周知性通知,如人事任免、成立机构等。第四种是召开会议的通知。如发布本机关的规章制度、领导讲话用“印发”,如发布领导机关或同级不相隶属机关的文件用“转发”。(三)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表彰和批评的通报,应选好具有典型意义的人和事。写表彰通报要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切忌夸张;写批评通报要求事实准确、简要,处理内容要明确具体,分析原因要抓住本质,提出要求要有针对性。(四)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起草报告要求情况真实,内容简单扼要,即使是综合报告,也只着重写几个问题,其他从简,要有分析,写且出问题的实质,说明已做工作或拟采取的措施,还要注意反映新情况、新问题。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五)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就内容和性质来分,请示可分为求准性请示、求示性请示和批转性请示。求准性请示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提出要求要切实可行,忌空话、大话、套话。求示性请示写作时指导思想要明确,突出要点和疑虑点,语言表达准确。批转性请示要经过认真调研,要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六)批复适用于答复下属单位请示事项。批复下属单位的请示,要明确具体表示同意什么,批准什么,不同意什么,或什么暂不处理等。一般事项,也可口头或电话通知,不做书面批复,但必须在文件上注明什么时间、以什么形式通知某单位某人,同意或不同意。(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要求一事一函。(九)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如下发执行,以“通知”发出。由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局工作会、业务会、座谈会等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会议文件,以局或局办公室名义印发。局领导在处室(部门)召开的工作和业务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专门行文印发,可将讲话内容简要地概括到纪要中,有的可在局“地勘信息”上刊出。第八条局发文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机关的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发布决定;向上级部门报告、请示工作;批转下属单位涉及重大的全局性问题的报告;其他必须以局名义办理的重要事项,其中地质设计、报告审批意见等业务性文件,编有关处室字号。(二)##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函(代字“晋地函”,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局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向省有关部门报送有关材料;与省有关部门及兄弟省(区、市)地勘局联系、商洽某些具体工作事宜;批复局属各单位诸如设置机构、兴办大中型企业等一些重要事项的请示。(三)##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办发”,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办公室章)。适用于传达局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政策和决定;印发重要会议文件和局领导重要讲话;通知有关事项;转发省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重要文件(附有重要贯彻执行要求或规定);转发局属单位就涉及面较大的重要工作问题的报告。(四)##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办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必须以局办公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局的请示;就某些具体工作事项向有关局属单位和处室(部门)下达通知;代表局联系、商洽、询问或答复某一具体问题;下达会议通知;办理办公室机关工作方面某些具体事务。(五)##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文(代字“晋地×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文件”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就处室职责范围以内的一般性业务问题发通知;印发一般性业务会议纪要;转发省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性文件;转发局属单位具有普遍意义的业务工作问题的报告。(六)##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处室发函(代字“晋地×函,用“##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版头,盖处室章)。主要适用于可以以处室名义办理但涉及面较小的具体事项。包括批复局属单位就一般工作问题向处室的请示;下达一般性业务会议通知。(七)##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代字“晋地党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文件”版头,盖党委章)。主要适用于党委范围内发文。(八)##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函(代字“晋地党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版头,盖党委章)。(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代字“晋地党办发,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文件”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按职责范围发文,主要有干部任免,工作安排和总结,工作汇报等。(十)##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函(代字“晋地党办字”,用“##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党委办公室”版头,盖党委办公室章):主要适用于党委办公室宜用函发的公文。第三章行文规则第九条局和局属各单位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第十条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越级行文。第十一条处室(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第十二条两个以上的机关在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机关应当是同级机关。第十三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第十四条机关各处室不得直接向局属各单位业务科室发文,应将文发送下属单位办公室。第四章发文办理第十五条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拟以本办法所列公文形式发出的文稿,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六条草拟公文应该做到:(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二)情况确实,观点明了,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写出发文机关名称和公文标题,再于其后以括号注明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人名要写全,地名一般不要简称,不要用时间概念不准确或过时的词来表述时间。不能滥用缩写。(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九)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第十七条凡以局或办公室名义的发文,承办人拟稿后,先送本处室(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再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最后送办公室复核。并由承办人员送局领导或办公室领导审签。办公室在复核中发现问题作较大的修改时,应与办文处室(部门)协商研究修改;问题较多的文稿,退回办文处室(部门)重办。修改较多或字迹潦草的,由办文处室(部门)誊清后再送领导签发。第十八条局内发文需要会签时,由承办处室(部门)送有关处室(部门)会签,因不同意见而有关处室(部门)之间又协调不成的,主办处室(部门)写明情况,由办公室协调处理;重要事项,办公室协调解决不了,即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协调、裁定。我局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需经局领导审定签字后,由办公室负责送出;外单位送我局会签的公文,由办公室先送主管业务处室(部门)尽快提出意见,再送局领导会签。第十九条公文按发文形式分别由局和处室(部门)领导签发。局和办公室发文,由主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必须由正职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人签发;经授权,有的公文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公文,应由分管局领导签发。第二十条审批公文,审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第二十一条局、办公室的发文签发后,由办公室登记编号,确定缓急级别,递文印室打印,同时通知拟稿人。文印室要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时间要求安排打印。公文清样打好后,文印室要及时通知拟稿人校对,校对时使用统一的校对符号。公文清样校对无误,必须由校对人签字才能制印。对打印好的公文要及时到办公室盖章、存档,并由办文单位自行封发。处室(部门)发文,由处室(部门)领导签发的,在签批后,送办公室,由办公室再把关、签字后,送文印室或自行打印。二十二条上级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要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或印发范围。从机要室领取的文件、刊物,一般不得翻印复制。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第五章收文办理第二十三条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等程序。第二十四条办公室文书负责局、办收文、信件启封、登记、分发。收到上级或下级的公文后,办公室领导应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局领导批示,根据领导批示转有关处室(部门)办理;或直接批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紧急公文,应当提出办理时限。处室(部门)收到公文后,应视公文情况办理或送局办公室分批。第二十五条公文运转程序和办法。送领导传阅的文件,按规定的阅读范围送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公文都要经办公室直接传递,领导和领导,领导和处室(部门),处室(部门)和处室(部门)之间都不要横传公文。局办公室要根据公文的具体内容,按下列办法做好公文运转工作。(一)循序渐进运转:即传阅文件按领导或处室(部门)排列的顺序从上到下传阅;需领导指示的文件,按顺序从最后一位领导开始阅批。(二)按业务分管路线运转:将文件送分管业务领导批示后,送业务处室(部门)办理,从业务处室(部门)返回后,再报领导批准或签发。(三)一步到位运转:办公室直接将文件分批到业务处室(部门),由处室(部门)直接处理答复,或提出处理意见,或拟好答复文稿,报领导批准或签发。第二十六条公文承办处室(部门)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不属于本处室(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处室(部门)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由几个承办处室(部门)共同办理的公文,主办处室(部门)要主动与协办处室(部门)研究办理。第二十七条送领导人批示或者交有关处室(部门)办理的公文,局办公室要负责及时催办、查办。对上级机关有时限要求办理的公文,要按时限要求办理;对需要几个处室(部门)阅知或办理的公文,要尽快传阅、办理,不得拖压。对局属单位需要批复的公文,急事要急复,一般事项要在一周内批复。局办公室和处室(部门)文书人员要认真记录,掌握有时限要求的公文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及时催办、查办。第六章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第三十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第三十一条公文立卷应以本机关形成的文件为重点。应根据公文的特征、相互关系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以便于保管和利用。第三十二条联合办理的公文,原则上由主办单位和处室(部门)立卷,其他单位或处室(部门)可保存复制件。第三十三条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利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第三十四条整理完备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存档的公文。第三十五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定期销毁。销毁涉密公文,要进行登记,有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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