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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大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函询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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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学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促进干部勤政廉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对象为学校各单位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包括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处级干部担任新职务上岗或转岗之前,均应对其进行廉政教育谈话。由纪委书记与其进行个别或集体谈话。谈话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预防提醒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对干部廉洁从政提出要求。

第五条廉政教育谈话主要内容为:

(一)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自律的具体要求。

(二)结合不同领导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责任。

(三)强调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组织纪律,要求其严格执行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由信访、案件查处或其它渠道反映的涉及到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提醒谈话主要是提醒和听取党员干部本人意见。

第七条提醒谈话主要内容:

(一)根据群众反映,要求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或说明。

(二)提醒干部对有关问题加以注意,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防止出现问题。

(三)谈话对象对提醒的问题及要求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八条对已发现或初步核实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或有轻微违纪、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问题以及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九条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谈话对象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谈话对象就错误和批评表明态度。

(三)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认识报告,并就今后防范类似错误提出具体措施。

第十条对党员干部廉政谈话的程序:

(一)廉政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对象由纪委、监察处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由纪委、监察处提出谈话建议,报党委分管领导批准。

(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由纪委、监察处二名干部共同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谈话记录需经谈话对象本人核实、签字。

(三)诫勉谈话由纪委、监察处向谈话对象发出《谈话通知书》。

(四)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认识报告要按时间要求交纪委、监察处,由纪委、监察处呈送主持谈话的负责人审阅。对诫勉谈话对象的整改情况纪委、监察处要跟踪监督,在规定的整改期限结束后,应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五)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的记录、《谈话通知书》等有关材料由纪委、监察处留存。

第十一条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十二条对党员干部函询的程序:

(一)函询对象由纪委、监察处提出函询建议,报党委分管领导批准。

(二)采取组织函询形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三)函询对象在收到组织函询单15个工作日内,应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复,应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并征得纪委、监察处同意。对无故不回复的,应责令其尽快回复。

(四)党员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纪委、监察处留存。

第十三条廉政谈话或函询的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在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或函询中若涉及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分管领导报告。

(二)不准向谈话对象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三)党员领导干部在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在收到组织函询单后,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在谈话或函询中,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错误情节予以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认真听取谈话对象的陈述和意见,实事求是做好谈话记录;对函询对象的回复,要严格保密。

(五)若确有必要,经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安排诫勉谈话或函询对象在一定范围内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澄清。

第十二条非*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或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附:一、廉政谈话通知书

二、廉政谈话记录单

三、组织函询单

E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临床制度 事业部制度 事务所制度

事务制度 交通制度 产业化制度

篇2: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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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为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加强学校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教育部、上海市教卫党委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E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

一、应当严格遵守“三重一大”集体民主决策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擅自决定涉及院系、部门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二、应当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在干部选拔推荐中拉选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位。

三、应当严格遵守招生、办学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招生、录取、合作办学等工作。

四、应当严格遵守经济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干预和插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物资设备采购、重大项目投资等经济活动。

五、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财务一支笔的职责,不准在本单位设立“小金库”。

六、应当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和参加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

七、应当严格遵守科研学术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准以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科研项目、出国等利益,或者从事有悖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的活动。

八、应当严格遵守对亲属和特定关系人的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特定关系人在岗位评聘、人员招聘、项目评审、职务晋升、评优、入学、出国、经商办企业等方面谋取私利和给予特殊照顾。

九、应当严格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不准向组织隐瞒应该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

十、应当严格遵守干部责任、考核的有关规定,述职述廉,接受教职工民主评议,不准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失职、渎职。

旅行社职责 景区职责 景观职责

服务台职责 服务员职责 服务站职责

篇3:Z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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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大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访工作,是学校纪委、监察处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接收电子邮件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学校纪委、监察处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章程、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预防与查处并重;

(六)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受理范围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包括:

(一)对学校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学校行政部门及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学校纪委、监察处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涉及党纪党风、政纪政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办的信访件;

(六)学校领导交办的信访件;

(七)司法机关转交的信访件。

第三章 办理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纪委、监察处工作人员对受理范围内信访件要按照规定格式及时进行书面登记,并送纪委、监察处领导阅批。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主要办理方式有:

(一)直接查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领导批示查办的信访件、以及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由纪委、监察处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查办;

(二)校内交办。涉及具体部门分工负责的问题,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交由相关部门根据指定要求核查处理。交办后,纪委、监察处要加强指导和督促;

(三)校内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委、监察处与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第七条 对内容不清、对象不明、没有具体事实和其他无法办理的匿名信访件,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同意,可作暂存处理。

第八条 信访件办理后,一般要形成调查报告,经纪委、监察处领导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方可办结。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在办结后,承办人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本人。

第九条 调查后需要立案的,按立案程序办理。

第十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

第四章 信访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信访工作组织领导。纪委主要领导亲自部署信访工作,阅批重要、复杂信访件,组织或参与重要、复杂信访件的办理。坚持并完善校领导每周接访制度。

第十三条 畅通信访举报渠道。纪委、监察处在中山北路校区设置举报信箱,在校园网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

第十四条 加强信访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一般信访件应当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要、复杂信访件应在三个月内办结。无法按期办结的,经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可适当延期办结。

第十五条 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做好信访信息报送工作。每月向上级纪委报送信访举报统计表;按时向上级纪委报送半年度、年度信访情况分析报告;遇有突出事件、紧急情况的信访,及时报告校党委和上级纪委。

第五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E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E大学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服务制度 服务部制度 服务队制度

服装制度 机修制度 机关制度

篇4:科技大学后勤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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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后勤处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后勤事业发展规划,配套制定后勤工作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南北校区后勤常规运行服务项目管理工作。代表学校以契约化方式对物业保洁、绿化园林、通勤服务等后勤服务项目进行委托管理,负责服务标准制定、服务过程监督、服务结果考核和服务费用拨付等。

3.负责南北校区后勤常规维修改造工作。负责各类常规维修改造工程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验收结算和资料归档等工作。负责教育部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后勤项目的方案制定、组织申报和具体实施。

4.负责南北校区能源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全校能源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负责水、电、气、暖等常规能源设施设备的运维管理、维修改造,负责全校常规能源的支出、回收工作。

5.配合国资处做好后勤资产的委托管理、保值、增值等工作。

6.负责与省市区节能环保、水务电力等相关部门的后勤相关业务接洽,并落实省市区有关要求。

7.负责南北校区学生公寓房舍管理、调配等工作。

8.完成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储运制度 催收制度 党务制度

党员制度 党委制度 党小组制度

篇5:企业(公司)浴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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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浴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沐浴行为,维护沐浴秩序,切实加强浴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星期二、星期四、星期六16:00-20:00为浴室开放时间,星期日全天开放。

第四条 行政部负责发放沐浴票,沐浴票每人每月限领4张。

第五条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设浴室管理员1人。浴室管理员负责收票、搞卫生、水阀门开关等现场管理。如遇无法处理的事情或者紧急情况,浴室管理员应当及时向行政部主管领导汇报。

第六条 员工沐浴凭票入室,并接受浴室管理员现场管理;严禁员工在浴室内进行洗衣服、洗裤子等与沐浴无关的事。

损坏沐浴设施,照价或者折价赔偿,赔偿金在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七条 提倡文明沐浴、节约用水,爱护沐浴设施,自觉认真维护沐浴秩序。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员工,由行政部酌情给予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老龄职责 考核职责 QiqUha.com考评职责

职员职责 职工职责 联合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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