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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S监控管理系统使用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省、市运管部门“关于营运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GPS)”的有关规定。提高对运行车辆现代化管理水平,有效掌握车辆运行状态,促进公司道路运输安全,规范道路运输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公司GPS监控平台工作职责

1、负责与主管部门GPS管理系统联系,对所属营运车辆的运行速度。时间进行设定,指导和监督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

2、完善落实GPS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GPS道路运输监控基础台帐,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上报工作。

3、将每月的GPS安全监控处理情况上报公司客运部,并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召开相应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并负责检查落实、整改到位。

4、对车载终端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确保车载GPS系统设备完好。

5、及时处理GPS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中所出现的各种违章现象和各种突发事件,做好信息登记。反馈、上报工作。

6、做好GPS道路日常监控工作,合理安排值班时间。

7、将当月GPS监控情况(统计表)及处理情况在每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

8、负责GPS监控人员的日常管理,经常检查督促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操作。

二、GPS监控人员工作职责

1、监控人员必须保证GPS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随时掌握所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包括车辆的饿准确位置、行驶速度和方向。

2、做好车辆监控的日常记录,上、下班的交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领导。

3、监控人员严守岗位和职业道德,不得拘私舞弊、瞒报和弄虚作假,平台发送信息应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黄色、*信息和从事*宣传。

4、当车辆发送求助的盗、抢等手动报警信息时,监控人员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科,并根据报警信息对当事车辆实施跟踪监控,及时向事发当地110报警中心报警。

5、监控人员严禁将平台使用权交与无关人员操作、查阅和修改。

6、监控人员在没有特别的批示不得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

7、监控人员根据公司提供的各类型车辆在不同等级路段的时速规定对车辆进行时速设置,不得随意更改或不按规定设置车辆时速。

8、监控人员接到车辆违章超速报警时,及时向驾驶员发送提醒或警告信息,要求驾驶人员降低车辆以保证车辆行驶安全,同时每月底将车辆违章报表送公司安全科和运管部门。

9、监控人员根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连续行驶时间和中途停车休息时间以及超长线路营运车辆中途更换驾驶员的规定,及时给驾驶人员以提示,对不按相关规定执行的车辆,做好监控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

10、监控人员应将需要的监控信息如:定位次数、违章车辆处理情况、值班情况、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数据分析情况等上报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控管理平台。

11、做到平台软件及时升级,认真学习软件的各项功能。

三、驾驶GPS车载终端使用职责

1、确保GPS车载终端处于开机状态,并按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GPS终端系统,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车载终端系统若不能正常工作应及时向公司反映,以便及时进行维护。

2、严禁无故或恶意手动报警,扰乱平台正常工作,随时关注终端系统信息。

3、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载终端是否良好进行检查,确保车辆行驶过程中车载终端正常运行。

4、营运车辆出车前向车辆所属公司监控管理平台发送车辆和驾驶确认信息,确保监控管理中心掌握出车时的真实情况。在车辆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驾驶员应逐条阅读完车辆终端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指令和提示。

5、营运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系统,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信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6、营运车辆驾驶员收到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为保证安全,只能在车辆停驶时操作使用终端,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车载电话,车辆在进入加油站时。禁止接听、拨打车载电话或打开液晶屏。

8、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监控平台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指示。

四、GPS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一)GPS监控平台人员奖惩制度

1、公司GPS监控平台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营运中的客运车辆实施监控的,发现一次对公司监控人员处以50-100元的罚款。

2、GPS监控中对运行中超速、紧急报警等未及时提出警告或未上报有关部门的,发现一次处以20元的罚款。

3、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或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出现一次处以50元的罚款。

4、在GPS平台上发送黄色、*宣传信息的,发现一次立即下岗。

5、在没有特别批示下私自向车辆发送调度指令的,出现一次处以5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立即做下岗处理。

(二)营运客车驾驶员使用GPS奖惩制度

1、凡安装了GPS的车辆,营运情况下必须24小时开启,否则一次处以200元罚款,节假日加倍。

2、擅自拆卸或破坏GPS车载设备的车主自费修好方可进行营运。

3、平台发出指令后,两分钟内不执行者,每次罚款50元,一日内发生两起者,罚款100元;每月发生三次者,除罚款外,公司将取消驾驶员驾驶公司籍车辆的资格。

4、营运途中私自关闭GPS车载系统者,每次处以50元的罚款,重者加倍处罚,并处以驾驶员停运学习2天。

5、每月超速行驶次数达3次,罚款100元;3次以上者,除加倍罚款外,驾驶员停运学习两天,屡教不改,取消驾驶公司车辆资格。

6、假报、误报信息者,每次罚款50元,重者加倍罚款外,停运学习3天。

7、不按规定线路运行的,按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司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8、办理了出车手续,但不按规定随车携带,第1次处罚50元,第2次处罚100元,第3次处罚200-500元,并下车学习两天。

9、GPS监控发现未办理出团手续的车辆擅自出团的处罚500-2000元,并停车整改,驾驶员扣2分的处罚,取消年底评估资格。

篇2: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作为动态监控手段,能有效监控运输车辆途中安全运行情况。公司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11)等规定制定本制度。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值班监控人员、调度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设备的管理工作。

二、实施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本项管理制度执行者为公司公司安技科,具体负责平台监控及卫星定位装置的管理工作。

监控管理人员负责实时监控公司运行车辆,实时警示和记录违章车辆,对严重违章或多次违章车辆的有关情况报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并认真做好日常监控记录。

驾驶员、押运员职责:必需按照操作规程使用GPS,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装、断线、断电、屏蔽和修改程序。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GPS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通知安技科联系维修商。在行车过程中必需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GPS管理规定驾驶车辆,操作GPS。

三、安装规范和管理要求

3.1凡公司所属危化品车辆,按照行业管理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系统,对危化车辆的地理位置,运行速度,运行轨迹以及运行时间情况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3.2公司建立动态监控平台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使用的系统软件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要求,确保与运管部门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3.3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营运车辆运行实时全过程监控。建立健全监控台账,落实24小时监控值班,及时发现违章超速、疲劳驾驶等行为。

3.4做好日常监控记录,对车辆驾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和处理,及时发布提醒和警示信息,告知驾驶人员及时纠正消除安全隐患。

3.5每月检查、不定期抽查监控营运车辆超速、疲劳驾驶情况,根据有关制度进行整改、处罚。

3.6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管理、报修和检修维护记录,保证设备正常使用。驾驶人员应正确使用、维护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发现故障及时报告、维修。

3.7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得私自关闭车载终端;收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纠正违章行为,确保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报告。四、监控内容和程序

4.1建立GPS监控平台,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通过GPS监控系统加强对公司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管理和运行状态监控。

4.2监控系统的监管内容包括:是否超速行驶、是否超员、是否疲劳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是否进入禁行路段等。

4.3特殊天气和道路条件下,应提醒驾驶员降低行驶速度,保障安全行车。

4.4建立并落实GPS记录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平台的正常运行和车载系统的正确使用。

4.5指导和督促公司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进行使用情况分析统计,包括在正常运行监控状态的车辆数、停驶车辆数、不在监控状态车辆数,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具体分析其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当地售后服务人员。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现象及时报告公司并做出严肃处理。

五、信息发送

5.1准确、完整地录入车辆和驾驶员的基础资料,设定车辆的限制速度、中途休息停靠点、电子围栏等;对按照固定线路行驶的车辆,应按照电子地图的路段限速标志进行分段限速设置。

5.2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向车辆发送道路交通事故通报以及天气、路况等安全提示和预警信息等。

5.3实时监控本企业运行车辆,对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的车辆,及时通过语音或短信等方式提示驾驶员纠正违章,并对其进行教育。

5.4对上级平台发送的信息,监控员要单独建立文档保存,根据信息内容和要求,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对于上级平台发送的交通事故通报,监控员要及时将信息发送给事故线路上运行的公司车辆。六、监控记录及违规处理。

6.1认真做好平台监控记录,包括《车辆动态实时监控记录》、《车辆违章处罚登记表》等,填写记录要规范,不得弄虚作假。6.2公司对所监控到的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员等违规信息要认真分析,确属违章的,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信息及处理结果存档,作为企业内部对车辆和人员管理、考核的依据。6.3对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的处罚标准应与公安和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一致。

6.4公司规定夜间24时至次日凌晨6时,公司所属危险品车辆严禁上路行驶,如有违规将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6.5车辆运输期间必须保证GPS车载终端正常且通讯畅通。对不能保证通讯畅通的车辆,不得出车运输。

6.6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分析原因,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GPS运营平台,对驾驶员人为破坏或屏蔽GPS车载终端的行为要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6.7做好有关监控数据的统计和违规车辆处理情况汇总,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

6.8具体违规处理细则:6.8.1监控人员违反规定的:

①不按规定发送信息的,每次处罚责任人5元。②监控时脱岗的,每次处罚100元。③监控记录不全的,每次处罚5元。

④发现监控异常未及时汇报的,每次处罚50元。6.8.2驾驶员违反规定的:

①违反GPS车载系统规定,故意损坏、关闭GPS的,按照实际损失照价赔偿并处500元罚款。

②驾驶员超速处罚:驾驶员违反限速规定,经监控中心短信提示后仍然超速的,经核实非漂移或误报的,由公司安技科对驾驶员进行谈话,并进行安全教育。处以100元罚款。严重超速的要求驾驶员做出书面检查并处以200元罚款。

③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间和规定路线行驶的,处以200元罚款。④对交警等行业主管部门抄告、通报超速行为的,第一次抄告处以100元罚款;第二次抄告处以200元罚款;三次以上抄告的,停车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并处以500元罚款。

七、监控人员值班要求

①、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GPS监控人员值班。

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③、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车辆存在超速、疲劳驾驶等违规现象时,要及时发短信提醒告诫,并做好有关记录。

④、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依据违规实情按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罚。⑤、交接班接班人员每天要提前十分钟上班,进行交接班工作,交班人员要将当班期间的遗留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⑥、认真填写值班记录以及各种作业记录,重要用户故障要在故障处理日志中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发生时间和处理过程及处理结果。⑦、交接班时遇有重大障碍未处理完毕的,不允许进行交接班,接班人员要协同交班人员将故障处理完毕或基本告一段落方可进行交接。

篇3:GPS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各客运车辆安全运行,充分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加强对车辆的动态监控,明确落实监控工作责任,特定本管理办法。

1、GPS卫星定位系统监控人员当班时应检查客户端是否正常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监控公司修复,做好相应记录。

2、检查公司车辆是否都处于监控范围,发现掉线要查找原因,分析情况及时解决。必要时联系驾驶员查明原因,解决相关问题,做好记录档案。

3、发现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出现故障,要做到及时修复。对恶意破坏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的人员,公司责令其自费修复,并给予经济处罚。

4、发现车辆超速超员报警要及时用短信或电话通知驾驶员减速,并跟踪车辆是否及时纠正车速,做好情况记录。如果发现屡教不改、经常超速的车辆要提请安技部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

5、车辆紧急报警时要及时将警情报110,对乱报警情要严肃批评教育及时整改。

6、天气恶劣、道路险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要及时通知驾驶车辆避险。

7、车辆或驾驶员变更的有关人员名单和电话信息,要及时通知监控中心更改。

篇4:GPS监控平台安装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省GPS相关法律、法规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实现道路运输业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事后处理向事前预防的转变,为进一步规范我司客运车辆GPS车载终端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GPS及监控平台安装

1、我司客运车辆车载GPS终端技术指标应符合JT/T794和JT/T808要求,具备定位、通信、车辆CAN总线数据、驾驶人身份等信息采集功能,行驶记录、监听、警示、人机交互、信息服务等功能;应安装符合交通行业标准JT/T796和JT/T809技术指标的监控平台,并确保能与四川省GPS监控中心互联互通,数据实时共享。

2、在单车安装GPS车台设备调试、验收、签字合格后,建立监控台账、档案。并向该车收取GPS车载终端系统设备费用。

3、凡我司未安装GPS车载终端系统的车辆不得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发班前要检查GPS车载终端设备是否正常运行,车载终端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不允许发班。

4、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公司新增、更新的县际班车车辆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GPS车载终端系统。

5、为了确保车载GPS安全管理中的信号接收,消除因GPS电子产品使用时间过长和软件不能及时更新而引起的信号衰减和不能正确反映信息的问题,确保安全管理数据准确,凡我司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系统车辆在更新时必须重新安装新的车载GPS设备。

二、GPS车载终端系统使用与维护

1、驾驶人员应通过培训教育学会正确使用GPS车载终端系统,接受公司监控平台的管理,由本车驾驶人员全权负责对车载终端日常维护工作,发现车载终端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向公司有关管理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护,且不得拒绝维护人员对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2、确保GPS车载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严禁人为关闭车载终端或屏蔽卫星定位信号(如拔线、灌水、遮挡接收天线等),私自改接电源、变更车载终端的使用性质和结构。

3、在行驶过程中如没有其他特殊情况,不要向监控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

4、严禁向监控平台发送虚假报警信息,扰乱GPS管理工作平台的正常使用和破坏报警功能,不能私自撤换、加装GPS车载设备或将其另作他用。

5、车辆在运行途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交通管制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6、自觉接受管理平台的监控,对车载终端或监控管理平台发送的警示、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讯信息时,必须立即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车辆按照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7、SIM卡是GPS车载系统的信息传输载体,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出另作他用。

8、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车辆进入加油站时,严禁接听或拨打车载电话及操作GPS车载终端设备。

9、操作GPS车辆定位系统应注意行车安全。

10、当监控平台向车辆发送有关调度消息时,有液晶屏幕的,在车辆行驶中为了安全暂时不要阅读,可找宽阔处在能够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停车阅读。

11、驾驶员在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应逐条阅读完GPS车载系统中的未读消息,以便即时获悉公司向车辆发送的调度信息,即保险、一二级维护到期提示等。

12、GPS车载系统是一种高精密设备,应保持GPS终端设备清洁、干燥,附近不得堆放杂物或使用带有金属成分的物品,对设备造成屏蔽或无线干扰;应注意保养,不得用清洗剂或水清洗设备,避免因进水而导致电路短路烧坏车载设备。

13、营运车辆出车前应仔细检查GPS车载设备,保证在行驶过程中GPS车载系统工作正常。

14、公司管理部门应与安装厂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技术人员协助安装、维护、更换设备,确保GPS终端设备更换、维护、维修到位。

15、GPS车载终端设备的拆装必须经本单位生产、安全部门同意后,由安装厂家进行拆装,各单位派人进行监督,任何人不得私自拆装。

三、GPS监控平台使用与管理

(一)、GPS监控人员岗位职责

1、坚守监控岗位,不擅自离岗,遵纪守法,不徇私舞弊。

2、认真学习GPS监控操作和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车载终端监控管理系统的各项功能和具体操作,爱护监控设备,保证监控平台正常运行。

3、及时在监控平台上完善、更新车辆和驾驶人等基础资料情况的录入工作,做好本单位运行线路分段限速的摸底调查工作,保证车辆基础数据的完善性和准确性。

4、每日确保GPS监控平台的适时在线监控,若遇客观原因不能登陆平台,要及时报告集团公司监控信息中心,以便及时协调处理。

5、每日对本单位的所有车辆进行监控,按规定点击查看车辆的运行动态。对于报警车辆和不在线车辆要及时发送预警信息,作好登记和处理,并将信息情况和处理结果填写《道路运输企业平台监控日志》(附表一),留存备查。

6、每日须利用GPS监控平台功能监控车辆的适时运行动态。

【1】及时发现车辆超速、跨线路运行、不按规定时间运行及运行异常等情况并及时提醒和纠正,发现车辆紧急报警情况要立即查明原因及车辆位置等信息,并及时处理;

【2】当发现道路塌方、泥石流、冰凌严重情况以及接到险情报告后,要通过GPS或电话迅速联系已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提醒应注意的安全操作事项,并迅速向公司相关领导汇报。及时与路段所辖公路养护部门联系,如实通报道路险情现场情况,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并通知客车驾驶员、售票员必须服从公司管理人员和路面管理人员的管理和指挥,确认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

【3】要充分利用GPS加强对收班车辆的监督管理,凡应收班而没收班或收班后继续在运行的车辆要及时搞清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防止车辆私拉乱跑,严防收班车辆管理失控;

【4】按照相关规定,确保GPS监控平台管理人员对被监控客车的运行情况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控,严禁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GPS的车辆行驶速度进行擅自修订,对应正常运行而没有定位数据返回、无法定位的车辆,及时通知技术人员查明原因,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超速行驶、以及窜线、要及时发送短信警告,采取措施进行制止、纠正,并在事后及时进行严肃处理,每日应打印车辆违规数据进行及时处理并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附表二),为及时处罚提供处理依据。

7、负责本公司GPS监控管理系统的日常监控情况,及时做好各类监控信息数据的处置、登记、归档等各项工作,内容记录填写要,详实、准确,归档要规范、及时。

8、每天对监控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驾乘人员的违法、违纪、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进行教育处理。

9、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监控平台相关技术数据和依据。

(二)、GPS监控平台及责任人岗位职责:

1、对本单位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管,建立监控台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和处罚,不徇私舞弊。

2、组织解决硬件、软件方面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GPS监控管理系统正常工作。及时更新监控软件(省GPS中心QQ::集团公司中心QQ:),监督、指导监控工作情况。

3、对包车、加班、冰雪、跨方等路段运行车辆、政府征用、执行特殊运输任务等情况运行车辆,应对其进行重点监控管理,并在上述车辆发车前向GPS中心监控报告车辆运行轨迹变更等信息。

4、对本单位的车辆按相关规定进行安装、使用GPS信息平台系统,并及时维护确,保车载GPS系统运行正常。5、对于平台不在线车辆、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等车辆以及跨规定线路运行的车辆,要及时追查原因进行及时处理。发现车台损坏应及时向GPS运营商报修,监督维修过程。每次报修均应填写《GPS监控系统报修(验证)及处理结果表》(附表三)以及《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附表四),并按月向所在公司安全部门报送《道路运输企业车载终端故障维修记录表》(附表四)。

6、对平台上发现的报警车辆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违法违规驾驶员及时进行处罚和教育,向超速驾驶员下发《GPS监控系统违法(规)超速行为处罚通知书》(附表六),在处罚后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规)人员告诫、教育(学习)、处理表》(附表七)和《道路运输企业违章车辆处罚登记表》(附表八),并将处理结果按期报所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7、在对平台数据的准确性或车载设备的完好性有疑义时,填写《GPS监控系统报修(验证)及处理结果表》(附表三)向GPS运营商进行验证,确保GPS系统和设备的完好。

8、保证车台正常运行,做好驾驶员对设备使用的宣传、教育工作,避免人为破坏车台的行为发生。

9、发现车辆班次时间、包车、加班、高速公路行驶、夜班车、长线落地休息等安排不合理,导致车辆可能违规运行时要及时报告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车辆夜间22点至次日早上六点前在三级及三级以下路面行驶以及出现疲劳驾驶、违规行驶等事故隐患。

10、定期考核所有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的在线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

11、每月统计、分析GPS管理情况,将本单位GPS车台的安装、使用、维护、管理和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一并汇总,在次月5日前报所属公司安全部门。

12、公司在日常监控中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及时通知设备运营商进行维护。

13、每月收集整理GPS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将本单位车辆定位、超速、监控率等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在监控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一起写入分析报告,在次月5日前报公司信息中心。

14、定期检查监控数据记录,确认违规记录,分析管理缺陷,及时堵塞管理漏洞。

15、每月对公司监控系统应用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告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并在公司安全例会上做专题汇报。

16、公司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有GPS终端设备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逐车逐台的全面排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对有故障的设备应及时联系更换安装,确保动态监控措施的有效实施。

17、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监控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三)夜间及重点车辆监控规定

1、将本单位车辆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长途班车、加班(包车)车辆、及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

2、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加强生产组织部门与安全部门的沟通,对当天运行的长途班车、加班(包车)等运行车辆做好登记,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进行实时跟踪监控。

3、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的实时跟踪监控。对夜间运行的车辆,特别时当天22时至次日5时阶段运行的车辆应重点加强安全监控。对属于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加强车辆行驶速度和疲劳驾驶的监控;对非正常运行班次的车辆,应查明是否安排并办理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否则由责任人负责将车辆追回并作出处理。

4、监控人员承担恶劣天气的预警预报职责。遇有雨、雪、雾、冰冻、大风、冰雹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在当日5:00通知到本单位主要领导,并做好《恶劣天气值班记录》。同时,应密切注意以天气变化情况,随时按领导指令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5、对可以预见的恶劣天气,监控人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到各单位和所有驾驶员及运营车辆,并做好记录。

(三)GPS监控平台值班制度

A、值班制度

1、GPS监控人员必须按时值班,如有事不能值班,提前报告,由其他GPS监控人员值班。

2、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3、值班期间,值班人员必须履行职责,认真监控,发现企业监控平台不在线或运输企业存在超速报警等违规现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做好有监控关记录。

4、值班期间,如发现严重超速违规的,经提醒后仍不及时改正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并填写《抄告单》,填写好有关监控记录。

B、交接班制度

1、值班人员按时交接,并主动询问前班监控情况和有无其他交接事项。

2、交接班时要逐项点清有关器材数量,并检查设施设备(电脑监控、报警设施和其它设备)等运行情况,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在值班记录本上作详细记录,由交接班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3、本班的工作应尽可能在交接班前处理完毕,需要续办或移交的事项,应向接班人员详细说明,并做好记录。

4、交接班双方要认真履行交接班手续,如因设备器材,交接不清或续办事宜交代不明,事后发现或出现问题,交接班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四)GPS监控管理应急处理

1、当车辆驾驶人员手动报警时,GPS监控管理人员应予以回复,了解其详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帮助解决相应的应急问题,并做好详细记录。

2、当出现车辆被盗抢报警或发生重特大事故报警时,GPS监控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相关主管领导,提供该车辆报警位置,进行实时跟踪监控,同时向事发当地110、120和当地交警部门报警,告知车辆所处位置,做好详细记录。

四、信息服务费用的说明

1、单位须在每月26之前缴纳信息服务费用,报送《营运车辆GPS车台及信息服务费月统计表》(附表九),经校对无误后,于次月10前统一向公司财务部划缴当月所产生的信息服务费。

2、如车辆在当月15日前安装入网(含15日),则服务费自当月起计缴;如车辆在当月15日后安装入网,则服务费按当月的半月计缴。

3、服务和通讯费根据设备安装单位提供的安装车台明细清单时间和入网时间核对后计收。

五、GPS的处罚规定

(一)、对违规驾驶员的处罚

A、驾驶员违规使用GPS系统、设备的处罚。

1、在使用GPS车载终端设备时,如发现系统出错应及时报告单位安全科进行处理,如因不及时报告而造成GPS不能正常监控记录数据的,将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

2、不按正确方法使用而损坏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其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擅自断线、拆装或者采取屏蔽、安装开关等手段故意造成GPS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第一次发现的将给予500-2000元经济处罚,并可同时给予下车学习1-3天;第二次发现故意造成GPS无法正常全程实时监控的,列入劣迹名单,解除劳动合同,终身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4、对GPS监控时发生的“飘移”、数据瞬间变化、超速数据有疑异等难以确定的情况,由车属单位及时发传真向四川省GPS监控中心技术人员认定后再作处理。

B、驾驶员超速行驶的处罚。

1、道路限速标准。

我司客运车辆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在行驶线路上没有标明限速标志和标线,同时又没有其它规定的道路,集团公司GPS监控中心将普通公路最高限速设置为6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路段按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线的规定设定最高限速。

2、处罚标准。

A、驾驶员在非高速路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规定行为的,

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当天超速不足10%时,GPS监控平台人员应及时发送超速预警提示,及时进行纠正,并在事后通知车属单位,由车属单位给予警告教育处理。

(2)当天超速10%及以上,由车属单位给予100-20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3)超速20%以上50%以下,由车属单位给予200-1000元处罚,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4)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按照国家二部一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B、驾驶员在高速路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速规定行为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当天超速不足5%,给予50-10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2)当天超速5%以上10%以下给予100-150元经济处罚。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3)超速10%以上20%以下,给予150-200元处罚,并要求驾驶员写出书面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学习教育。

(4)超速20%以上不足50%,给予200-300元处罚,并要求驾驶员写出书查检查。超速20%以上不足50%并被政府相关部门查获并抄告单位的,给予300-500元的处罚,并给予违章超速驾驶员下车学习培训3天,经理论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5)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擅自违规在高速公路上运行的,给予500元—1000元的处罚。

(6)超速50%以上或一年12个月内三次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按照国家两部一局《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规定,取消在公司从事客运车辆驾驶资格。

C.驾驶员超载及超员行驶的处罚。

驾驶员驾驶车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装载限制,发生超载或超员行为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超载或超员10%以下的,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可并处下车学习1天。

2、超载或超员10%以上20%以下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并处下车学习3天。

3、超员达20%以上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4、一年内多次超员,并经教育和处罚后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客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D.驾驶员超时疲劳、不按规定时间驾驶车辆的处罚。

驾驶员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超时疲劳驾驶车辆的,除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外,按下列标准处罚。

(1)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或休息时间少于规定休息时间的,由车属公司给予口头警告。

(2)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特殊情况下继续驾驶车辆超时两小时以上的,给予1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1天。

(3)驾驶车辆不休息或不换班,经济处罚和学习教育后仍不改正,多次出现不休息或不换班行为的,取消在公司继续从事营运车辆的驾驶资格。

(4)驾驶员不按照规定时间运行,夜间22点至次日早上六点前在三级及三级以下路段行驶的,收班后违规继续运行的,给予200-5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两天;夜间2点至次日早上5点仍在继续运行的,给予500-1000元经济处罚,同时可并处下车学习三天。

附则

一、车辆行驶速度的界定

1、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三级含三级以下)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弯道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

2、在同方向划有2条机动车道且没有限速标志、标线或封闭车道的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70公里。

3、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4、在有限速标志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

二、超速违规的定义:

1、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速超过100公里。

2、在三级(含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60公里。

3、在其他道路上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三、疲劳驾驶的界定

客运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或者没有替换驾驶员的;24小时内连续驾驶车辆超过8小时的;视为疲劳驾驶。

四、私自加班、包车的界定

完成指定运行作业计划后,未办理加班、包车运行手续运行的;未执行当日作业计划私自揽客运行的;未执行当日规定作业计划私自改变运行线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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