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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党政工作需要,推进学校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是相应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学校公文处理工作包括对学校公文和校外来文的处理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学校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以学校党委和行政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并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全校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应有一名负责人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和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七条学校常用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制度,任免和聘用干部,转发

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规定。适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职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二)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行文规则

第八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条学校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的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一)学校办公室根据授权可以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行文。

(二)***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保密委员会按照工作职责可以向各党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行文。**学院工会委员会和共青团**学院委员会根据各自所属群团组织内的有关规定行文。

(三)各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就日常具体工作安排等向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发布通知;须向学校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发文部门标识(公文版头)及适用范围:

(一)“***学院委员会文件”、“**学院文件”适用于学校党委和行政传达贯彻上级的方针政策,发布学校规章制度,任免干部,部署重要工作,转发上级机关文件,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以及其它重要公文。

(二)“***学院委员会”、“**学院”适用于学校党委和行政通知重要事项,以及其它一般公文。

(三)***学院纪律委员会、**学院工会委员会和共青团**学院委员会的公文版头除不用于校内请示、报告外,适用于其它各类文种。

(四)校内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印制公文版头,需要行文时可用“***学院委员会”或“**学院”的公文版头。

第十一条“请示”应当一事一文,原则上只写一个主送单位或部门,不得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多个单位或部门,应当用抄送形式。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行文规则的请示、报告,收文部门应退回呈报单位或部门。

第四章公文拟制

第十三条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四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六)坚持必要性原则,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可以本部门名义制发的,不送学校发文。

(七)所拟公文,如系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来文要求办理的事项,应将来文附后,以便审核。

(八)公文内容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以主办部门为主撰文,相关部门参与。公文起草后,起草人应认真填写学校统一印制的《**学院发文审批表》,注明拟稿单位、经办人、负责人、公文标题、印制份数、主报(送)单位和抄报(送)单位等信息。起草部门负责人须对起草的公文进行审查把关,并在“发文审批表”负责人栏签字;联合行文的公文所涉及部门必须会签。

第十五条凡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审核文稿后送呈有关校领导签发。公文文稿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以何种名义行文。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它单位或部门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附件材料是否齐全。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

第十六条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

,应当退回起草单位或部门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或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十七条学校党政公文签发权限的规定为:

(一)以***学院委员会文件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由党委书记或党委副书记签发,其中重大事项由党委书记签发。

(二)以**学院文件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其中重大事项由校长签发。

(三)以***学院委员会和**学院双重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公文,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由党委书记、校长审定签发。

(四)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以本部门名义下发的文件,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教学单位如有在单位内部发布的文件,由本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发。

(五)纪委、工会、共青团可以向本组织的上级机关行文,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对外行文。

第十八条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等以会议通过的日期为公文的成文日期;经校领导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成文日期;联合行文的公文,以最后签发日期为成文日期;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

第五章公文办理

第十九条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条收文办理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一)外来公文办理应遵循以下规则:

1.外来公文(包括参加会议所收公文)由收文单位统一登记办理;校内各单位或职能部门收到涉及学校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的上级公文,应将公文送交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办理。学校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和阅读范围分文,提出拟办意见后,及时分送有关校领导阅批或有关部门办理。

2.外来公文中重要的党政文件先呈送党委书记或校长阅批,然后送其他校领导阅文;仅涉及单项工作的上级文件一般只呈送主管校领导阅批,重大单项工作需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批示;若单项工作属校领导应周知的,则呈送所有校领导阅示。

3.上级来文中如有要求落实办理事项的,校领导签批时应明确办理单位或部门,需要多个单位、部门共同办理的,应明确牵头单位或部门。

(二)各单位、机关各部门书面请示、报告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则:

1.请示、报告一般直接报送至学校办公室,属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直接报送至职能部门处理,不得多头报送。超越职能部门权限的请示、报告应交至学校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处理。

2.学校办公室收到请示、报告后,按校领导分工呈批,或签转至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后再签转相关校领导批示;重大事项应报送党委书记或校长、或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或按相关程序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3.若公文内容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职权,应由相应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呈送党委书记或校长、或党委书记及校长审批。有关单位、部门对需要提出意见的请示、报告,应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对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要认真研究、尽职尽责解决,不得推诿、拖延。

4.校领导一般不签批未经学校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公文。

5.校领导对校内请示性公文的批复应表明具体意见,对于校内报告性公文可不签署具体意见。

(三)校领导做出批示后,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传达,并认真督办落实。

(四)凡经由学校办公室经办的公文,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程序。重要请示、报告应复印备份,以备查考、督办。

第二十一条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复核、登记、印制、核发等程序。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学校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印制,由发文部门发送;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制发的公文由本部门登记、编号、印制、发送。公文校对由拟稿部门负责。校对时一般不得对领导签发稿再作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上级来文由收文部门立卷、归档;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发文部门立卷、归档,归档材料包括校领导签发稿、公文草拟稿、定本及电子文档等;各单位和机关各部门制发的公文由本部门立卷、归档。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部门归档,相关部门保存复制件。公文材料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送交档案馆。

第六章公文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四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相关校领导或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绝密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上级机关批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二十五条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二十六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各单位、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二十七条单位或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单位或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学校档案馆。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必须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学校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篇2:石油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HB公司的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结合HB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公文(包括行政公文和党公文),是公司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及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公司公文分为电子公文、纸质公文两种,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公文管理指公文的拟订、收文、发文、归档、处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公文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保密工作的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行政公文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公司公文种类包括: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会议纪要10个文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所属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任免、项目投资、资产重组、资金计划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应以其它文种专项行文。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及商业秘密的,分别标注"核心商秘"、"普通商秘"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同级或者相应的党、政、群机关联合行文,按照党、政、群的顺序排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应当标注各发文单位的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不空格。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普发性的公文使用准确、统一的规范化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不应以附件说明。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向上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公司一般不直接向集团公司行文;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单位工作部门行文;公司所属各部门、营业室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单位或上级单位工作部门行文。

(三)公司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行文。确有需要,需经公司领导批准,以公司名义行文。凡涉及项目、投资、资产、资金、人事等重要业务,必须经公司上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以公司名义行文,或以上级单位名义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公司负责人

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向下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机关各部室一般不得以部门名义向所属下级单位行文,确需行文应以公司名义行文;

(三)公司机关各部室的一般性具体业务,应以内部专函形式向下级单位及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牵头部门应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擅自行文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公司党支部和行政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支部和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公司向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第五章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发文办理包括公文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复核、登记、印制、盖章、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情况真实、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标点正确。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牵头起草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相关保密规定,在公文拟制时,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八)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

(九)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第十九条公文审核。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分歧,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

(四)重要公文文稿的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送发文单位综合办公室进行初核。

(五)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公文签发。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应当做到:

(一)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有关协办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应当交由协办部门负责人会签。会签后,交由主办部门提交公司领导签发。

(二)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一般性的下行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签名的,视为同意。

(三)联合发文由所有联合发文单位负责人会签,会签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公文校对。公文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应交由拟稿人校对。校对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歧义,文种是否正确,纠正错别字,检查附件是否齐全,格式、字体是否规范,单位名称、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第二十二条公文复核。已经公文拟稿人员校对后的公文,综合办公室印发前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文种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字体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三条公文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要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份数并详细记载,发文字号编号应当规范统一,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公文印制。公文印制应当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二十五条公文盖章。文稿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公司印章,盖章位置应当符合公文格式位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文分发。公文印制、盖章完毕后,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并做好发文登记,传真发文的要做好传真记录。

第六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初审、拟办、签批、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文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公司外来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接收,凡代表公司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访问带回的文件、重要资料,均应交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文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

第三十条公文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有下列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应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

(三)文种使用不当的;

(四)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的;

(五)涉及事项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的;

(六)一文数事、多头主报、不盖公章的;

(七)"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

(八)上行文未按要求注明签发人,未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第三十一条公文拟办。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二条公文签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呈送本单位主要领导批示(行政文件呈送总经理批示,党支部文件呈送党支部书记批示)。主要领导按照公司分管领导分工,提出批示意见批转分管领导阅处,分管领导按照文件内容提出阅办意见批转分管业务部门具体办理。签批文件时,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

其他审批人圈阅或者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三条公文承办。承办部门对分管领导批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单位负责人收到交办事项的行文,应在批示后交由综合办公室登记规定,需要转有关部门的,用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公文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应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办理公文传阅时,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阅知范围,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分送。

第三十五条公文催办。文秘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第三十六条公文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其他相关单位,下级单位上报"请示"文件,要予以书面批复。

第七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文由综合办公室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八条公文整理与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归档公文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一)各种公文定稿、正本,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

(二)各种例会的会议记录、纪要等,包括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有承办机构或承办人收集、整理。纪要定稿应交综合办公室归档。

(三)单位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应归档的公文,使用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整理归档。

(四)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五)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印件。

(六)每年5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应整理、归档的公文,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公文归档期限按照集团公司档案分类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拟制、修改和签批的公文的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四十二条涉密文件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文确定密级前,应根据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锁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

(二)涉及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三)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经批转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四十三条公文撤销或废止,由发文单位或上级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四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五条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3: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的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及上级单位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油品调运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包括行政公文和党公文),是公司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及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分为电子公文、纸质公文两种,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公文管理指公文的拟订、收文、发文、归档、处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管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公文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保密工作的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行政公文管理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公文管理工作。

第三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油品调运分公司公文种类包括:决议、决定、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函、会议纪要10个文种。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所属部门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单位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单位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会议决定事项如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人员任免、项目投资、资产重组、资金计划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事项等,应以其它文种专项行文。

第四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按照保密有关规定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涉及商业秘密的,分别标注“核心商秘”、“普通商秘”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主办单位排列在前。同级或者相应的党、政、群机关联合行文,按照党、政、群的顺序排列。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联合行文应当标注各发文单位的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词组、短语之间一般不空格。

(八)主送单位。公文的主要受理单位,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普发性的公文使用准确、统一的规范化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不应以附件说明。

(十一)发文单位署名。署发文单位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单位负责人签发的日期。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单位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单位印章,并与署名单位相符。会议纪要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单位。除主送单位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单位,应当使用单位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单位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单位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八条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国家标准执行。

第九条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严控制发文数量。

第十二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下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单位。

第十三条向上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单位,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单位和同级单位,不抄送下级单位;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一般不直接向集团公司行文;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单位工作部门行文;公司所属各部门、营业室一般不直接向上级单位或上级单位工作部门行文。

(三)油品调运分公司各工作部门一般不得向公司以外的单位行文。确有需要,需经公司领导批准,以公司名义行文。凡涉及项目、投资、资产、资金、人事等重要业务,必须经油品调运分公司上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以公司名义行文,或以上级单位名义行文。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

。一般只写一个主送单位,需要同时送其他单位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属单位。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公司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第十四条向下级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单位,根据需要抄送相关单位。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公司机关各部室一般不得以部门名义向所属下级单位行文,确需行文应以公司名义行文;

(三)公司机关各部室的一般性具体业务,应以内部专函形式向下级单位及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牵头部门应主动与会办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行文,未协商一致的不得行文;擅自行文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十五条公司党总支和行政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总支和行政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第十六条公司向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单位。

第六章发文办理

第十七条发文办理包括公文起草、审核、签发、校对、复核、登记、印制、盖章、分发等程序。

第十八条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情况真实、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标点正确。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牵头起草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的公文应当按相关保密规定,在公文拟制时,注明密级及保密期限。

(八)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行文。

(九)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第十九条公文审核。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如有分歧,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出面协调。

(四)重要公文文稿的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应送发文单位综合办公室进行初核。

(五)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公文签发。公文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发,应当做到:

(一)主办部门起草的公文涉及有关协办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应当交由协办部门负责人会签。会签后,交由主办部门提交公司领导签发。

(二)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一般性的下行文由分管负责人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签名的,视为同意。

(三)联合发文由所有联合发文单位负责人会签,会签一般不得使用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公文校对。公文经单位负责人签发后,应交由拟稿人校对。校对的重点是:文稿内容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无歧义,文种是否正确,纠正错别字,检查附件是否齐全,格式、字体是否规范,单位名称、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第二十二条公文复核。已经公文拟稿人员校对后的公文,综合办公室印发前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文种是否正确,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字体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要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第二十三条公文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要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份数并详细记载,发文字号编号应当规范统一,避免重复。

第二十四条公文印制。公文印制应当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第二十五条公文盖章。文稿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公司印章,盖章位置应当符合公文格式位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公文分发。公文印制、盖章完毕后,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并做好发文登记,传真发文的要做好传真记录。

第七章收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初审、拟办、签批、承办、传阅、催办和答复等程序。

第二十八条公文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公司外来文件由综合办公室统一接收,凡代表公司外出参加会议、考察、访问带回的文件、重要资料,均应交综合办公室统一登记、处理。

第二十九条公文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登记。

第三十条公文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

经初审有下列不符合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应该退回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请示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

(二)不符合行文规则的;

(三)文种使用不当的;

(四)涉及其他单位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经协商、会签的;

(五)涉及事项应由报文机关自行解决的;

(六)一文数事、多头主报、不盖公章的;

(七)“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

(八)上行文未按要求注明签发人,未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的。

第三十一条公文拟办。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公文,由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报综合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三十二条公文签批。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呈送本单

位主要领导批示(行政文件呈送经理批示,党总支文件呈送党总支书记批示)。主要领导按照公司分管领导分工,提出批示意见批转分管领导阅处,分管领导按照文件内容提出阅办意见批转分管业务部门具体办理。签批文件时,主批人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或者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三条公文承办。承办部门对分管领导批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单位负责人收到交办事项的行文,应在批示后交由综合办公室登记规定,需要转有关部门的,用复印件。

第三十四条公文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应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办理公文传阅时,综合办公室文秘人员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阅知范围,经综合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分送。

第三十五条公文催办。文秘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第三十六条公文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其他相关单位,下级单位上报“请示”文件,要予以书面批复。

第八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七条公文由综合办公室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综合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八条公文整理与归档。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九条应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归档公文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一)各种公文定稿、正本,由公司综合办公室收集整理;

(二)各种例会的会议记录、纪要等,包括原始记录及有关资料,有承办机构或承办人收集、整理。纪要定稿应交综合办公室归档。

(三)单位负责人外出参加会议收到的应归档的公文,使用后交公司综合办公室整理归档。

(四)单位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归档。

(五)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归档,相关单位保存复印件。

(六)每年5月底前,须将上年度应整理、归档的公文,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一条公文归档期限按照集团公司档案分类保管期限表的规定执行。拟制、修改和签批的公文的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四十二条涉密文件按照集团公司保密相关规定执行。

(一)公文确定密级前,应根据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锁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决定。

(二)涉及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三)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单位确定。经批转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单位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四)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四十三条公文撤销或废止,由发文单位或上级单位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四条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四十五条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规及工贸公司要求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人防公文处理制度质监局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我办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公文办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一)本办各科、队、站收取、传阅、办理、发送、保管公文、文件,均按本制度处理。

(二)人事秘书科是本办公文办理、文件保管的管理、协调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公文、文件的签收、登记、分办、督办、传送、存档等工作。专管人员设立收文、发文、入档登记本,及时进行登记,并录入计算机。

各科、队、站应指定人员兼职本科室的公文收发管理工作。

(三)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规范、保密、安全。凡涉及秘密、机密级文件,由专人监收管理,按规定于翌年3月清返或销毁,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收文处理

(一)要求。收文处理必须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的要求,严格规范文件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使公文的接收、运行、办理有序,提高公文处理效率。

(二)签收、登记。凡上级及市级相关机关送本办的公文、文件、汇报材料、信件以及参加会议带回的材料、文件均由人事秘书科负责签收、登记。

(三)分类。经登记整理后的上、下级和本级其它方面的公文、文件、材料及群众来信,由人事秘书科文档管理人员以“急件”、“阅件”、“办件”、“汇报材料”、“举报、投诉件”等进行分类。凡收到需立即办理的公文,应注明“急件”,并立即送交办领导阅处;需要本办或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文件为“办件”;不需本办办理的、一般知照性公文、文件为“阅件”,基层单位的不需要办理的工作总结、情况汇报等为“汇报材料”,群众或基层组织的投诉、举报的信件、材料等为“举报、投诉件”,专管员要把分好的“办件”、“阅件”、“汇报材料”、“举报、投诉件”等分别放在各自的专门文件夹里,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四)拟办、批办。所有“办件”(含急件)和“举报、投诉件”由公文专管人员在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出《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批办单》后,交人事秘书科长审阅并提出拟办意见,送主任签署办理意见。

(五)传阅。所有“阅件”、“汇报材料”均应送办领导和相关人员传阅。传阅文件按照先主任、办党组成员、后科、队、站负责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程序进行。阅文必须随到随处理,文件所经过的每一个环节,最长不能超过两天(特殊情况除外),阅后(签署意见并署名)即送人事秘书科,再继续传阅。传阅结束的文件应及时归档,对没有及时归档的文件,文档管理人员要及时催退。

(六)承办。承办工作直接关系到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是文件处理的重要环节。所有“办件”(含急件)和“举报、投诉件”的承办人都要认真研究文件内容,分轻重缓急妥善处理。对不属于自己主管业务范围的问题,应及时退交人事秘书科,并说明退件理由。

承办工作要坚持“随交随办,急件快办”的原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对一般交办件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办完,如不能按时办理的,应向来文机关、主管领导、综合科说明情况,并保证在允许延长的期限内办完;对没有时限的交办件,承办工作必须在有效时间内办结;对于急件的办理,应加快承办的速度,以充分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文件办结后,应在公文处理笺承办情况栏签署办理情况,签注承办人的姓名和办结日期,并及时交人事秘书科归档。

(七)催办。

为了使机关工作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对以下几方面的事项列入重点催办内容:

1、上级机关下发本办的文件需要执行、回复或经领导批示需要办理的;

2、其它不相隶属的机关向本办联系工作、洽谈事务的公函;

3、下级机关主送本办的请示;

4、本办发文需受文机关回复的;

5、群众来信的办理情况;

6、各种提案、建议、批评意见等事项需办理的;

7、本办会议决定需办理的;

8、上级领导重要批示需要落实并报告办理结果的;

9、办领导随时交办的事项。催办工作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并做到急件限时跟踪催办,一般件抽空催办。

(八)呈阅。需呈送市领导阅的公文,应附上主任签批的意见,由人事秘书科呈送该市领导。公文专管员应做好跟踪和信息反馈工作。

(九)归档。所有阅毕或办结的文件、材料,应及时交人事秘书科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登记归档。常用文件或办理时间跨度较长的文件,业务科室可要求综合科复印一份备用,但务必注意保管,不得遗失。

三、发文管理

(一)要求。本办制发的各种文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按照拟稿、审核、签发、缮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进行,使之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机关或领导的指示及有关规定,并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晰、结构严谨、表述准确严密、文字简炼朴实、用词用语准确规范、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二)发文程序。

1、本办制发的文件(含工作动态、会议纪要、请示、汇报材料,下同),按业务性质,由具体业务主办科室草拟,报人事秘书科审核后,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主任签发。

2、以本办为主,联合其它部门制发的文件仍按照以上程序处理,由人事秘书科核稿后,办主要领导审签后,由经办人或人事秘书科人员负责送有关部门会签。

3、本办以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发的文件,按照以上核稿程序处理后,由经办人员或人事秘书科人员负责送请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处理,有关市领导签发。

4、本局为市委、市政府领导起草的会议报告、讲话材料,按以上程序处理。

5、所有以本办名义下发的文件,在完成上述程序后,均应交人事秘书科进行审查、编号、登记、缮印,业务主办人员应予以协助。文稿清样印出后,在人事秘书科校对基础上由职能科室校对无误后,再由人事秘书科将文件清样送主任阅后,方可盖印发送。

(三)归档。

发文处理完毕后,应根据《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的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并及时输入计算机。常用文件由人事秘书科统一复制,发各科、队、站备用,保证不丢失、不泄密。

四、移交清退

本办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所有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五、责任追究

公文办理人员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若出现遗失、错误、泄密等情况,追究经办人员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篇5:S局机关公文处理制度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一、收文处理:收文处理一般包括签收、登记、传阅、批办、承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1)所有来文均由办公室档案员统一签收、拆封、登记;

(2)来文按党务、行政两大类分类,及时送办公室主任处理。办公室主任按照领导分工,签署传阅意见,送领导阅示后,然后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及时送班子其他成员和有关股室阅知承办。

(3)阅文者阅文后,应签署姓名、时间和具体明确意见。

(4)领导开会外出学习、参观带回的公文(资料)应当交办公室作收文处理。

(5)对“三密”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并按时归档、清退。所有文件不得擅自拆卸、横传、复印,防止出现失泄密现象。

二、文件的起草:按照业务分工由各股室负责起草,由办公室进行文字把关。

三、党组文件由党组书记签批后方可打印、盖章;行政文件由局长签批后方能印制、盖章。

四、负责拟文的股室和人员应将所有原件和所制公文一式两份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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