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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专科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师专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人性化、数字化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人文化情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宣传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的校园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三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环境的权利和爱护校园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校园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校园管理

第四条楼宇、场所等建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宇、场所等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风貌和色调。

(二)主要路道两侧和重点地段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影响校容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拦的高度。

(三)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防盗网、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其安全、整洁。空调外机与地面距离原则上不得小于两米。

第五条校园内栅栏、绿篱、花坛、水塘、草坪、绿地等要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修复、清理。

第六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障碍设施完好;

(二)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减速带、防护栏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

(三)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校园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灯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条幅等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草坪和绿地等,挖掘道路、草坪或绿地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在绿化带下施工的,管道和暗沟上需保证有50公分以上的好土。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通道、消防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商业经营者不得超出店门、店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九条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时速行驶,停放按规定排列整齐。

第十条校园文化宣传和广告等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使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经批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活动结束二天内应当由挂出单位撤除。

第十二条校内按照规划设置供师生发布各种信息的公共信息栏,校园管理部门应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广告设施以及道路、广场、草坪、绿地等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当符合夜景照明规划。物管中心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当加强对照明设施的维护,保持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时间开、闭。

第三章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杂物: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进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第十六条收购废旧物品的应在双休日出入,其他时间不得出入。学校对收购废旧物品人员实行准入制,由保卫处审批和管理。

第十七条在校内自行洗车、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第十八条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应当定时清扫、保洁。校园绿化管理养护的各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

维修道路及其附属设施,清疏排水管道,栽培、修剪草坪、树木、花卉,打捞水塘漂浮物,清理化粪池等,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园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狗等家禽家畜和食

用鸽等飞禽。

第二十条校园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计划管理,各类规划和计划经分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部门需破路、占用绿化带、移栽花木等,须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提出申请,由分管校长或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爱护校园的评选活动,对先进单位或部门和优秀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若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罚款200-800元;未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罚款100-400元。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2:师范专科学校会议制度

师专学校会议制度

一、目的:为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召开会议的原则

1.精简会议内容。

2.会议安排的原则: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临时会议服从例会。因处置突发事件而召集的紧急会议不受此限。

3.开短会的原则:会议过程中,本着“短而精”原则,不谈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4.会议申报的原则:申报内容应包括会议主持人、会议议题、参会人员、以及会议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需提前两天向总务出办公室申报。

三、会议形式

1.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办公会议

参会人员:处长、副处长、科长

会议时间:双周举行一次

2.各科室会议

参会人员:各科室负责人、科员

会议时间:每周一次

3.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办公扩大会议

参会人员:处长、副处长、科长、员工骨干

会议时间:每月举行一次

4.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全员大会

参会人员: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全体员工

会议时间:双周举行一次

四、会议准备

1.各部门召开大型工作会议(校领导参加),原则上提前两天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事务管理科申报,由事务管理科根据要求与校办协调(特殊情况的紧急会议除外)。

2.邀请校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提前上交相关会议材料以及会议议程;需要领导讲话的,要附上相关讲话内容的稿件(由各科室申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事务管理科负责稿件)。

3.事务管理科应确立专人每日早晨上班、中午下班前、下午下班前各浏览一次校园网电子校务,及时将会议通知告知相关参会人员。

4.会议提拟部门应提前做好会议资料(如会议议题、议程、提案、汇报材料、计划草案)的准备工作;

五、会议组织

1.会议组织遵照“谁提拟,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事务管理科人员配合)。

2.需要学校存档的会议资料和会议记录,会议提拟部门应统一整理好后上报学校办公室。

3.会议主持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主持人应不迟于会前5分钟到达会场,检查会务落实情况,做好会前准备。

(2)主持人应于会议开始后,将会议的议题、议程、须解决问题、议程推进中应注意的问题等,进行必要的说明。

(3)会议进行中,主持人应根据会议进行中的实际情况,对议程进行适时、必要的控制,并有权限定发言时间和中止与议题无关的发言,以确保议程顺利推进及会议效率。

(4)属讨论、决策性议题的会议,主持人应引导会议作出结论。对须集体议决的事项应加以归纳和复述,适时提交与会人表明意见;对未议决事项亦应加以归纳并引导会议就其后续安排统一意见。

4.与会人须遵守以下规定:

(1)应提前3分钟到会,严格按《会议签到表》上签到。

(2)会议发言应言简意赅,紧扣议题,控制发言时间。

(3)遵循会议主持人对议程控制的要求。

(4)遵守会议纪律,与会期间应将手机调到振动或关机,原则上不允许接听电话,如须接听,须离开会场。

(5)做好本人的会议记录。

(6)重要会议场合,与会人应注意着正装。

5.迟到、早退、缺席

(1)迟到。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规定召开时间后5分钟内未到的,计为迟到。

(2)早退。凡参加会议人员,如未经主持人同意在会议召开结束前5分钟提前离开会场的,计为早退。

(3)缺席。凡必须参加会议人员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会议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会议的,计为缺席。

六、会议内容

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规划、年度计划

1.宿舍管理相关问题

2.餐饮管理相关问题

3.环境绿化相关问题

4.维修服务相关问题

5.安全事故处理

6.人事问题

7.处长办公会议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事项

8.重大事情通报

9.重大事件紧急会议

七、会议内容落实

1.会议内容的落实本着“谁组织,谁跟进”的原则,各科室例会对会议内容自行归档,办内行政会议及扩大会议等公共会议由处办公室统一归档。

2.会议提拟部门务必加强对会议落实情况的跟进与监督,重要事项应形成书面报告,上报至处行政督察。

八、附则:

1.本制度由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综合事务管理科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篇3:师范专科学校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师专学校办公家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家具资产管理,提高家具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2〕第36号令)、《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E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连财规〔2011〕1号)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具指学校经费购置的教学、科研和行政所用的桌几、椅凳、沙发、床、柜、橱、箱、台、架等各类家具。

第三条家具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管理。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家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家具配置、采购计划、验收、建账、变更和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照“谁申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学院、科研机构是家具资产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家具资产的购置申请、验收、建帐、粘贴标签、日常管理、申请处置等工作。

各单位的管理责任包括本单位使用家具的管理责任和学校公共场所家具的管理责任。学校公共场所家具资产管理责任单位划分见本办法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家具的配置

第五条家具配置原则:

(一)经济实用。坚持先调剂、后购置,对新购家具兼顾品质、功能和价格,力求简洁实用和勤俭节约。

(二)保障急需。家具采购依据轻重缓急,优先保障基本教学、科研和办公需求家具的采购。

(三)资源共享。家具配置立足基本需求,兼顾个人、单位及整体楼宇(楼群)家具的配置,使家具资产得到最大限度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家具配置标准:

学校党群和行政部门家具配置标准,执行《E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国有资产配置预算标准》规定。其他教学、科研和直属单位等家具按实际需要配置,配置标准参照省行政事业单位预算标准执行。

第七条家具配置范围和经费来源:

学校家具的配置不分经费来源,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学校设立年度家具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学校家具专项经费配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党群和行政部门家具的添置与更新。

(二)校内公共场所(含公共和专业教室、公共会议室、学生公寓、招待所等)零星家具的添置与更新。

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家具配置经费自筹。

第八条家具配置程序:

(一)申请。有家具需求的单位,须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家具需求申请包括年度申请和零星申请两种方式。

1.年度申请。全校各单位于每年11月下旬,将下一年度家具需求计划报资产管理处。

2.零星申请。年度计划以外的家具需求,由家具需求单位直接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资产管理处根据需求单位申请,核查该单位实际需要的数量和标准。

(三)调剂。资产管理处根据申请单位实际需要,在校内存量家具中进行调剂。校内存量家具不能满足需要的,列入采购计划。

(四)采购。资产管理处依据审批的家具采购计划,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章家具的验收、建账和报账

第九条家具验收。家具到货安装后,由采购单位及时组织管理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暂不能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的,由资产管理处代为验收。

家具验收时应对照订货的相关要求,根据购置清单、发票、合同等进行逐一(项)清点,仔细检查数量、材质、规格型号、外观及内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家具验收后,由采购单位填写《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具资产验收单》(资产管理处网站下载)。

第十条家具建账。家具验收合格后,由家具管理责任单位在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登记资产卡片,到资产管理处进行审核。审核结束后打印标签,由管理责任单位按规范在家具上粘贴标签。

未能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的家具,由资产管理处办理建账手续,在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后,办理家具资产调拨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家具报账。家具建账后,由家具采购单位凭有关批件、合同、发票、验收单和资产登记表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二条按照资产分类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中的家具应单独验收、建账。对于现存的隐含在房屋设施等资产之内的家具,由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后勤处、财务处等相关单位逐步将家具从相关资产中剥离,落实具体管理责任单位并建账。

第十三条接受捐赠、盘盈的家具应及时办理家具建账手续。

第四章家具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和管理的家具实施具体管理。

按照家具管理要求,各单位应指定家具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家具资产的账、卡、物相符。家具资产管理员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报资产管理处。

第十五条学校工作人员校内调动、离校、退休等涉及家具的,应经资产管理处办理家具资产移交后方可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机构调整(含合并、分拆、撤销等)涉及家具的,应经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调拨、交接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家具的调拨与处置

第十六条家具资产使用年限一般为15年。各单位对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家具应在一年内申请调剂或报废,资产管理处每学期组织一次集中受理家具处置申请。

第十七条经资产管理处批准,闲置家具可在校内进行调剂。调出、调入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调拨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拨。

第十八条家具报废处置时,由管理责任单位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鉴定,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报废家具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清理与处置,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名义将本单位管理的家具擅自报废、转让或变卖。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抽查家具资产管理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加强家具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能,避免损坏和丢失。对人为造成家具损坏和丢失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家具资产管理考核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考核内容之一。对家具资产管理有序、账实相符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家具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坏和丢失的单位和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根据“谁申购、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公共场所家具资

产管理责任单位划分如下:

1.公共教室(含教师休息室)中的家具,教务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2.各学院专用教室中的家具,各学院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3.学生宿舍中的家具,学工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4.继续教育学院专用教室的家具,继续教育学院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5.其它已明确管理单位的公共会议室等场所中的家具,原管理单位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公共会议室等场所中的家具,资产管理处为资产管理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篇4:师范专科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信息反馈制度

师专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信息反馈制度

第一条为畅通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信息反馈渠道,强化、监督和推动后勤建设,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把问题始终解决在萌芽状态。特制定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条信息反馈流程

1.正常信息上报及回复流程:

分管校领导--后勤管理与基建处领导--科长--员工

2.夜间和双休日节假日值班信息上报流程

值班人员--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值班长--学校总值班--科长--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人

3.非正常信息流程:

(1)遇紧急情况,领导安排的工作,完成与否都必须向领导回复。

(2)院领导越级安排的工作,可直接回复。

(3)越级反馈情况,事后在部门内按正常程序进行汇报.

4.涉及员工辞职、辞退、开除、投诉等重大问题,需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人,其他事宜视情况进行信息反馈。

5.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各科负责人根据收集的信息,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后勤管理与基建处领导审批,依据审批意见,处理具体事宜。

6.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事务管理科负责员工及学生的信息反馈,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科室(原则上一周一次)落实整改情况,报各科室科长具体落实。

第三条信息反馈时间:

1.所有布置的工作在接到领导指示后立即行动,工作完成后第一时间反馈信息。

2.所有信息反馈时限不得超过2天。

3.员工发现问题,自身不能解决的,应第一时间向自己上级汇报。对汇报的问题2日内不能给予解决的,员工则可越级汇报。

4.重大事件应第一时间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分管处长反馈信息,同时必须每小时反馈一次工作进度。

5.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应汇报说明不能解决的原因。

第四条信息反馈内容:

1.落实学校布置的相关工作,执行上级各项决定及措施。

2.对上级交办和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办公会议布置的工作。

3.主办、承办各类重大活动情况。

4.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各项工作的改革措施和工作进度等书面反馈。

5.有特色,有创新思路或对工作有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6.员工思想动态。

7.突发性事件。

8.后勤管理与基建处日常保障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取得的成绩。

9.其他有价值的信息。

第五条各科室信息反馈完整、准确、及时;不及时反馈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影响后勤管理与基建处的工作,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追究经济或行政处分。

第六条各科室科长对信息的反馈有直接的责任,事务处理上按照“首问负责制”原则,且落实跟踪到位。

第七条重大事项的信息反馈必须立即向后勤管理与基建处领导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处理措施,并补附有书面报告。

第八条信息反馈要求:

1.科长、员工要严格按信息反馈程序进行汇报工作。

2.信息反馈应真实可靠,实事求是,信息中数字,单位务必准确。

3.反馈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4.对违反信息反馈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以处罚。

第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E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

篇5:师范专科加强学校校园管理规定

师专关于加强学校校园管理的规定

为实现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行使后勤行政管理职能,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提供安全可靠、整洁文明、清新优美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禁任何部门、托管,经营单位及个人在校园内乱搭乱建,乱堆放杂物,各种车辆和物品应将停放在规定地点。

二、严禁未经批准的任何部门、托管,经营单位及个人在校园摆摊设点,在室内搞经营(买卖、打字、复印等)。

三、严禁任何经营、服务单位搞店外店,扩大经营和服务项目。

四、严禁任何部门、托管、经营单位以任何理由改变各种建筑的结构,不许损坏设施,破坏环境。

五、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的建设项目和服务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提出详实的书面申请和具体实施意见,报送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签署有关协议后方可实施。

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如下处理:

1.对乱搭乱建、乱摆摊设点,擅自设立经营(买卖、打字、复印等)的,限期拆除后取缔,视情节可处以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追究单位领导或个人的责任。

2.对确定的经营、服务单位按合同约定处罚、停业整顿,直至终止合同。

3.对破坏建筑结构或设施、环境的,限期恢复原建筑物结构,修复好原设施、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七、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理意见和措施,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对方应积极配合和落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委。

八、本规定由学校后勤管理与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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