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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制度(范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

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

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

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

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

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

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

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

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必须严格按条件使用劳务工,并做到能进能出。对违反劳务用工协议或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工,要及时报公司退回劳务派遣组织。

第三章招聘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协助机关部室做好劳务工招聘的组织、安排及具体操作。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自主进行劳务工的招聘,人力资源部指导并监督各分子公司做好劳务工的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招聘基本原则:

1、根据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和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严格招聘条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2、焊工、电工等技术岗位必须招聘具备职业资格的劳务工;

3、不得招聘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满16周岁,受刑事、党纪和行政处分期内等人员作为劳务工。

第十二条招聘方式及步骤:

1、招聘分为对内招聘和对外招聘;

2、根据岗位特点采取面试、笔试和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聘用

1、机关部室、分子公司将拟聘的劳务工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劳务派遣手续;

2、应聘人员录用前须进行健康检查,被录用人有严重(传染)疾病的,取消录用资格;

3、高压容器、数控车床等特种设备作业岗位须聘用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的劳务工;

4、根据劳务用工的期限长短,确定劳务工的试用期限,由所属的部室、分子公司进行试用期考核,人力资源部进行过程监督;

5、劳务工录用后,由劳务派遣组织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所属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根据工作需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培训

第十四条培训目标与理念

1、公司将对劳务工培训纳入公司整体培训计划;

2、培训旨在增强劳务工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3、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满足不同的岗位需求;

4、建立劳务工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制度。

第十五条培训主要内容

1、企业文化与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公司概况、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组织架构、薪资福利、本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规程、公司规章制度等;

2、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标准;

3、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六条具体培训管理执行公司培训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五章薪酬待遇

第十七条工资结构

分子公司结合工作实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等,并根据本部门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劳务工的岗位性质、业务技能等,制订本部门劳务工工资标准,并报公司审核。

第十八条工资的支付

1、劳务工的工资以月薪制按时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或现金(人民币)支付给员工个人;

2、工资原则上于次月10日之前支付;

3、劳务工的工资报酬、结算标准和方式等,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执行;

4、劳务工的工资自报到工作之日起薪,退出工作岗位之日停薪,新进或离开公司劳务工,其当月工资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核定;

5、劳务工的工资由所属分、子公司以造册的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公司按《劳务派遣协议》、《劳务用工协议》的相关约定为劳务工缴纳单位应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费用由所属分子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工资中的扣项

1、个人收入所得税、个人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等从劳务工的工资中扣除;

2、劳务工迟到、早退、溜班、旷工等工资扣除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劳务工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劳务工的考核

1、考核目的:通过考核劳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现、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确定其岗位调配、薪酬分配、培训教育、续聘或解聘。

2、考核原则:用人单位(部门)按绩效考评办法对劳务工进行逗硬考核。

第二十二条对工作业绩突出、对企业贡献较大的劳务工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并鼓励劳务工参与企业管理职务的竞争,竞争上岗的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劳务用工协议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务协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劳务工离职

1、在协议期间,劳务工辞职应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分子公司(部门)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离职手续;

2、劳务工离开公司前,应将工作及物品移交清楚,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即与公司脱离劳务关系。

第二十五条劳务工在派遣期间的全部劳动争议,均由劳务派遣组织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相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篇2: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员工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单位负有为员工提供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义务。

第二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四条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

第五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08:00-11:0013:00-17:00

第六条员工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一)休息日为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

(二)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八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一)年休假: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不得超过七天。晚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的增加奖励假七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假日在内。

(三)丧假: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四)产假:女员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五)探亲假: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给予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第九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十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假期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支付事假期间工资。第四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十一条考勤规定:

(一)员工应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二)上下班考勤不得委托他人登记或代替他人登记。每日考勤由员工签字确认。

(三)员工不得无故旷工。

(四)因事、因病必须向人事干部或主管请假,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签。人事干部或主管无正当理由拒签的,员工可以向单位领导反映。

(五)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应提早用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六)一次迟到或早退5分钟以上的,应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半天论处。

(七)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单位,必须按单位规定佩戴工作证或穿着工作服。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

(八)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后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安全守则:

(一)员工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做好由自己掌握的各项物品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

(二)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人事干部、部门主管等相关领导报告。

(三)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四)工作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五)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六)下班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子单位和分单位。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风电项目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风电场项目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使***风电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工序分包、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等,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是成建制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施工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3、工程分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⑵、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⑷、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⑸、税务登记证;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4、参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队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⑴、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财务情况;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⑶、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县以上安全监督部门评价)

⑷、上一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认证机构审核评价)。

5、项目部在调查、筛选的基础上,确认合格的分包施工队伍,并拟定、选择工程分包施工队伍,按照水电*局安装分局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和资质审查评审程序,进行严格的评审,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工程分包。

6、项目部与分包施工队伍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7、项目部和分包施工队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8、项目部应对工程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队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队伍进场7天内,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责。

⑵、现场施工人员在4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专职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具备设置安全机构规模的工程项目可不设立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⑶、分包施工队伍应将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送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人员不能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发生人员变更应与发包单位取得联系,并书面报告说明。

⑷、分包施工队伍应对参加施工生产的人员开展进场“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生产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⑸、分包施工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可使用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或自行编制,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经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项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经项目部审查批准的,由分包施工队伍编写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安全技术措施应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队伍所从事的施工作业项目、重要危险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对工程特点、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⑺、分包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安全装置、施工作业场所安全条件的有效性,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⑻、分包施工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对施工部位的安全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危险部位进行盯岗或跟岗检查,并加强每班的巡回检查,各项安全检查应落实到人,并记录在册。

⑼、分包施工队伍应参加项目部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自己队伍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

⑽、分包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级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⑾、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非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⑿、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遵章守纪、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监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项目部应将分包施工队伍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施工简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业绩、安全评价进行收集整理,确保其有效性。

⑵、项目部应明确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做好部门业务分工,做到职责明确,并定期检查。

⑶、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落实和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分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于监督管理之中。

⑷、对分包施工队伍执行施工技术措施(含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监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应有施工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审核批准程序,分层次交底,让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都接受施工技术措施的交底,并做好记录。

⑸、项目部在下达、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并创造相应的安全作业环境,加强对施工作业环境安全文明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严禁冒险违章施工作业、违章指挥。

⑹、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人员、技术措施、安全、质量、装备等)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监督管理,做到合同项目、施工部位、危险部位每班每个环节、每个层次都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通过会议形式或文件形式下达,形成有效记录。

⑺、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应通知分包施工队伍参加,并监督分包施工队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对分包施工队伍的施工人员施工作业、设备运行、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属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的,应通过书面通知下达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验证检查。

⑻、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到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执行安

全操作规程,自觉遵章守纪。

⑼、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劳动防护用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非标准产品,严禁不正确使用。

⑽、加强对分包施工队伍施工部位尘、毒、噪等污染源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部分: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1、项目部招用劳务用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务用工人员在应招时必须进行体检,签订用工合同时应向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体检证明,对体检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3、项目部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4、劳务用工应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编制之中,并登记造册,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劳务用工应严格进行申报、审批,严禁随意录用。

5、劳务人员属项目部的从业人员之一,应纳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进行进厂“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按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6、劳务人员应编入项目部的施工班组管理,或由项目部安排有生产安全经验的人员带班管理,参加班组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

7、劳务人员享有与项目部员工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同,应按分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8、招用的劳务人员严禁操作、指挥起重机械设备。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持证上岗。

9、严禁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0、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按项目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方法处理,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分局有关规定执行。

篇4:风电场项目工程分包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工程分包安全管理

1、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以责论处的原则,使***风电场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和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做到规范、受控。

2、工程分包指工程项目分包、工程项目工序分包、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分包等,从事工程分包的分包方,必须是成建制的施工队伍(以下简称分包施工队伍),具备完成工程分包任务的能力,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和良好的信誉。

3、工程分包的施工队伍,必须具备县级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明文件:

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⑵、法人代表证书或法人委托授权书;

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⑷、安全资格证书(或建筑业安全业绩评价手册);

⑸、税务登记证;

⑹、工地所在地施工许可证。

4、参加工程分包的分包施工队伍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⑴、企业简介、设备、人力资源及财务情况;

⑵、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及主要业绩;

⑶、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县以上安全监督部门评价)

⑷、上一年度质量管理体系及运行情况(认证机构审核评价)。

5、项目部在调查、筛选的基础上,确认合格的分包施工队伍,并拟定、选择工程分包施工队伍,按照水电*局安装分局工程分包与劳务用工管理规定和资质审查评审程序,进行严格的评审,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相应资质的单位,严禁工程分包。

6、项目部与分包施工队伍所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权利和义务。

7、项目部和分包施工队伍,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双方应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奖惩事宜。

8、项目部应对工程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分包施工队伍做到:

⑴、分包施工队伍进场7天内,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资料,按规定设置安全机构或配备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生产职责。

⑵、现场施工人员在40人以上应设安全机构,配备安全专职人员,现场施工人员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具备设置安全机构规模的工程项目可不设立安全机构,应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可设兼职安全员。

⑶、分包施工队伍应将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施工人员登记造册,送交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参加施工生产的现场人员不能随意调换、冒名顶替,发生人员变更应与发包单位取得联系,并书面报告说明。

⑷、分包施工队伍应对参加施工生产的人员开展进场“三级”安全教育,使施工生产人员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

⑸、分包施工队伍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可使用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提供的或自行编制,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经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项目部的安全措施或经项目部审查批准的,由分包施工队伍编写的安全措施,不能免除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责任,安全技术措施应妥善保存。

⑹、分包施工队伍所从事的施工作业项目、重要危险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自上而下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对工程特点、施工作业场所和工作环境以及安全技术措施有知情权。

⑺、分包施工队伍在施工作业前和施工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机具安全装置、施工作业场所安全条件的有效性,确保符合安全生产规定。

⑻、分包施工队伍应自行组织和参加项目部组织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应立即进行整改,并按规定进行验证检查,对施工部位的安全检查应有专人负责,危险部位进行盯岗或跟岗检查,并加强每班的巡回检查,各项安全检查应落实到人,并记录在册。

⑼、分包施工队伍应参加项目部召开的安全生产会议,并组织好自己队伍的安全会议和安全活动。

⑽、分包施工队伍现场负责人、生产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省级安全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⑾、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非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⑿、分包施工队伍必须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遵章守纪、遵守安全文

明施工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施工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式、介入式和指导式的监督管理,不能“以包代管”。

⑴、项目部应将分包施工队伍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和施工简介、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业绩、安全评价进行收集整理,确保其有效性。

⑵、项目部应明确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做好部门业务分工,做到职责明确,并定期检查。

⑶、项目部应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的落实和开展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分包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受控于监督管理之中。

⑷、对分包施工队伍执行施工技术措施(含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效果,必须做到严肃认真,严格监督管理,所有施工部位在施工前,均应有施工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审核批准程序,分层次交底,让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都接受施工技术措施的交底,并做好记录。

⑸、项目部在下达、安排施工生产计划时,应结合实际情况,以确保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安排工期,并创造相应的安全作业环境,加强对施工作业环境安全文明施工过程的检查监督,严禁冒险违章施工作业、违章指挥。

⑹、对分包施工队伍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包括人员、技术措施、安全、质量、装备等)严格执行安全监督检查制度。项目部要做到分工到人监督管理,做到合同项目、施工部位、危险部位每班每个环节、每个层次都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并明确责任人的职责。通过会议形式或文件形式下达,形成有效记录。

⑺、项目部组织的综合性安全检查和专项安全检查,应通知分包施工队伍参加,并监督分包施工队伍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的开展,对分包施工队伍的施工人员施工作业、设备运行、场内交通安全管理应加强监督检查,属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的,应通过书面通知下达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并进行验证检查。

⑻、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做到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认真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章守纪。

⑼、对分包施工队伍的劳动防护用品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禁使用非标准产品,严禁不正确使用。

⑽、加强对分包施工队伍施工部位尘、毒、噪等污染源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效地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二部分:劳务用工安全管理

1、项目部招用劳务用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劳务用工人员在应招时必须进行体检,签订用工合同时应向项目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交体检证明,对体检不合格者,严禁使用。

3、项目部应与劳务人员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务合同(或协议),劳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文明施工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

4、劳务用工应纳入项目部的统一编制之中,并登记造册,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劳务用工应严格进行申报、审批,严禁随意录用。

5、劳务人员属项目部的从业人员之一,应纳入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进行进厂“三级”安全教育,进行必须的施工技术和安全技能知识的教育,按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6、劳务人员应编入项目部的施工班组管理,或由项目部安排有生产安全经验的人员带班管理,参加班组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

7、劳务人员享有与项目部员工相同的劳动防护用品待遇同,应按分局《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8、招用的劳务人员严禁操作、指挥起重机械设备。从事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资质,持证上岗。

9、严禁招用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0、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生产性工伤事故,按项目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处理方法处理,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按国家、地方政府和分局有关规定执行。

篇5:劳务用工外包工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电力部《关于安全工作的决定》,切实加强承包工程及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明确安全责任,杜绝以包代管,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内容与规定:

1、不论采取何种承包形式,在承包合同中要有明确的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发包和承包双方对安全应负的责任,并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安全技术措施。

2、在进行新建、改建和重要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主办部门应有安监人员参加。

二、安全要求:对外单位的安全要求:

1、承包单位应有上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安全合格证和施工合格证),具有法人资格。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参加;

2、承包单位应有能胜任承包任务的领导班子,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要求的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及完善的施工机具和安全防护设施;

3、承包单位必须准确认真执行发包方有关规程制度、安全要求和技术措施;

4、要有安全监察机构和施工质量监督系统;

5、接受发包方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6、对有可能造成触电、停电、误动和其它事故的任务,应同发包方共同制定施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明确责任,经安监人员审查,主管热电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7、开工前要履行工作票手续。必要时在发包方指定的监护人监护下进行工作;

8、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进入生产现场前,要进行安全教育,经安监部门认定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三、对外包工、临时工的安全要求:

1、各专业所用外包工、临时工,经人事部办理用工手续后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用工部门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每天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安全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发生不安全情况按“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统计考核用工部门;

2、用工部门要对外包工、临时工加强管理,并给予必要的关心和支持。外包工、临时工应自觉遵守公司各级安全制度,接受安监人员的检查指导。如有违章作业,安监人员有权制止,直至停止其作业,并予以处罚。由此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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