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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矿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石门揭煤发生突出,防止人身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兴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辖区内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高瓦斯矿井揭开突出煤层的作业,适用本细则。其它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条?揭开突出危险煤层全过程,是指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全过程,包括编制设计、制订措施、措施落实、协调指挥等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矿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矿井瓦斯研究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按照煤层赋存条件严格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基本概况(巷道布置、煤层情况、地质构造、瓦斯情况、通风系统)、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做到不消突不揭煤。

第六条突出煤层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发现消突评判指标超标、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石门揭煤工作,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石门揭煤工作。

第二章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

第一节突出煤层层位控制

第七条?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在石门工作面距离煤层法向距离20m前,编制临近煤层允掘通知单,并报公司(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掘进队(区)执行,同时交有关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第八条石门工作面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第九条?控制煤层层位的地质钻孔由地测部门设计,报公司(矿)总工程师审批。矿瓦斯研究室严格按照审批的石门地质探孔设计进行钻孔施工。地质探孔要求: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第十条?施工地质钻孔期间,地测部门必须派地质人员现场跟班,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原始地质资料必须由施工人员和地质人员签字。瓦斯研究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的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并形成技术资料,由检测人员签字,并报通风副总工程师、主管和公司(矿)总工程师签字。

第十一条?地测部门根据地质探孔施工记录编制钻探成果图、填写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钻探成果图交矿井瓦斯研究室,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分别送矿瓦斯研究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掘进队(区)。掘进队按照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负责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位置停掘。

第二节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

第十二条?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时间为地质孔竣工后、距煤层法向距离7m之前,由矿井瓦斯研究室负责。编制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作业规程、地质钻探成果图、地质说明书。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见附件一)

(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准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钻探成果;

(三)揭煤区域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四)石门揭煤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五)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

(六)揭煤工作面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七)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的设计;

(八)石门揭煤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石门揭煤的施工组织措施;

(十)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审批

第十三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地质、安全、采矿、机电等副总工程师和瓦斯研究室、通风、地质、安全、生产、机电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进行初审,并拟文上报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十四条?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也可以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

第十五条?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之前,应当至少打二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穿层钻孔实测煤层瓦斯压力或者取煤样测定瓦斯含量。

第十六条?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三条执行。

瓦斯压力P(MPa)?瓦斯含量W(m3/t)?区域类别?

P﹤0.74?W﹤8?无突出危险区?

除上述指标以外的其他情况或打钻过程中发生喷孔、顶钻及其他明显突出预兆时?突出危险区?

第十七条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由瓦斯研究室负责,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石门揭煤过程中不论区域预测结果如何,都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八条?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矿井可以研究开采保护层作为石门揭煤的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第二十条?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穿层钻孔设计、施工由瓦斯研究室负责,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穿层钻孔的验收由矿总工程师落实人员负责,并建立钻孔验收台帐。

第二十一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第二十二条瓦斯研究室负责抽采参数的测定。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不得小于30%,预抽时间应保证能够达到防突效果,一般不应小于6个月。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二十三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在进行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不得采用单一指标作为评判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由瓦斯研究室负责,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位置实施。

第二十五条?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其评判指标按第十六条执行,当判定为区域防突措施有效时,抽采达标,否则重新设计,补孔继续抽放,直到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小于临界值。

第二十六条?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1、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如下:用直径75mm的钻头至少布置3个钻孔,其中石门中央、石门上部至少布置1个钻孔,向上的钻孔终孔位置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距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且所有检验孔都必须位于相邻4个措施孔的对角线交点位置;当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改用直径42mm的钻杆继续钻进,每钻进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布置图必须在防突专项设计中说明)

2、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临界值:

指标?K1(ml/g·min1/2)?Δh2(Pa)

干煤样?0.5?200

湿煤样?0.4?160

当石门工作面效果检验时K1值或Δh2值小于临界值时,则工作面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否则为突出工作面,必须采取或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效果检验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突出预兆时,则工作面效果检验指标不论是否超标都必须直接确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必须采取或补充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八条瓦斯研究室将效果检验结果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5m位置的允掘通知单,掘进队严格按照允掘通知单的要求施工,严禁超掘。

第四节编制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的编制由瓦斯研究室负责。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判的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二)

(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二)区域防突措施施工情况及施工成果;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施情况;

(四)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论;

(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初审拟文上报管理局审批。

第五节区域验证

第三十一条?区域验证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第三十二条实施区域验证时工作面位置:当石门工作面掘进距煤层法向距离5米进行石门揭煤过程中的初次区域验证;当石门工作面掘进到距煤层法向距离1.5m(急倾斜煤层2.0m)时进行最后区域验证。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米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

第三十三条实施区域验证指标的临界值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实施区域验证钻孔设计参数表及钻孔布置图必须在防突专项设计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区域验证的判定:当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小于临界值时,并且未发现喷孔、顶钻及其他异常情况,证实措施有效,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域;否则措施无效,仍为突出危险区域,必须采取或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

第四章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第一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按第三章第五节区域验证中的内容操作。为了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验证,也为了对局部防突措施有效性进行对比,区域验证与局部预测都不能省略。

第二节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三十五条当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时钻屑瓦斯解吸指标不论是否超标,都必须采取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三十六条石门揭煤工作面施工防治突出措施时工作面位置:距煤层法向不少于5米。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并结合煤层赋存情况、煤层强度、顶底板情况补充采取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辅助措施(在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中祥细设计)。当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防突措施时,钻孔直径一般为75~120mm。石门揭煤工作面钻孔的控制范围是:石门的两侧和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至少3m。立井揭煤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是:近水平、缓倾斜、倾斜煤层为井筒四周轮廓线外至少5m;急倾斜煤层沿走向两侧及沿倾斜上部轮廓线外至少5m,下部轮廓线外至少3m。钻孔的孔底间距应根据实际考察情况确定。揭煤工作面施工的钻孔应尽可能穿透煤层全厚。

施工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辅助措施的最小法向距离为2m。

石门揭煤工作面采用金属骨架措施,一般在石门上部和两侧周边外0.5~1.0m范围内布置骨架孔。骨架钻孔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当钻孔不能一次施工至煤层顶板时,则进入煤层的深度不应小于15m。钻孔间距一般不大于0.3m,对于松软煤层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插入骨架材料后,应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等不燃性固化材料。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第三十七条?工作要求:由防突技术员根据钻孔有效抽放半径或有效排放半径设计预抽瓦斯、排放钻孔参数表,绘制钻孔施工图;钻孔在控制范围内应均匀布置;防突技术员按照钻孔施工图负责现场定点挂线;钻探工严格按防突技术员的要求施工,不得弄虚作假;安全监察部门派人对钻孔现场验收。

第三节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三十八条?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第三十九条?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时工作面位置: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5m位置。布置检验钻孔的个数不少于5个,应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测定范围、测定方法、测定指标、指标的临界值及判定方法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四十条掘进至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前的工作面位置,再采用工作面预测的方法进行最后验证。若经验证仍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则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采用远距离爆破揭穿煤层;否则,必须补充工作面防突措施,直到经措施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四节?防误穿煤层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石门工作面掘进至距突出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必须采用物探或钻探手段边探边掘,保证工作面到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不小于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前要求的最小距离。

采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时,要求石门、斜井揭煤工作面与煤层间的最小法向距离是:急倾斜煤层2m,其他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法向距离。

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二条防突风门:在突出煤层的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反向风门墙垛采用砖、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通过反向风门的水沟、轨道及风筒眼,必须设有逆向隔断装置(可用足够重量的沙袋做反向风门下部轨道面的逆向隔断装置)。人员进入工作面时必须把反向风门打开、顶牢,工作面放炮和无人时,反向风门必须关闭。?

第四十三条?安设挡栏:为降低放炮诱发突出的强度,可根据情况在炮掘工作面安设挡栏。挡栏可以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一般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间距为6~8m。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确定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

第四十四条?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必须采取远距离爆破安全防护措施。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放炮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项措施。

第四十五条?有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可供至少15人使用的采区避难所,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避难所内放置足量的饮用水,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用压缩空气供风时,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避难所内应根据设计的最多避难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第四十六条石门揭煤工作面应设置工作面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距工作面25~40米),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可供至少8人使用,平均每人的压缩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

第四十七条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专用回风巷严禁行人,石门揭煤的回风必须直接引入专用回风巷,否则,严禁揭煤。

第五章?石门揭开突出煤层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八条?石门掘进至煤层法距1.5m(急倾斜2.0m)时,公司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相关部门对石门工作面的支护情况、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通风、供电、安全监控等揭煤准备工作及揭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落实以下工作:

1、石门揭煤前必须召开石门揭煤预备会。石门揭煤预备会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防突、通风、地质、安全、采矿、机电等技术负责人和瓦斯研究室、通风、安全、生产、机电、材料供应等部门负责人、施工连队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2、由防突技术负责人将突出煤层石门防突专项设计、消突评价报告、管理局批复向参会人员及施工队全体人员贯彻,揭煤作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石门揭煤总指挥为公司总工程师,如公司总工程师有事不能亲临指挥,可以委托矿总工程师行使指挥权力。

4、石门施工至距煤层法距1.5m(急倾斜2.0m),远距离放炮揭开煤层,若一次没有揭开煤层全厚,应在24小时以后方可再次进行远距离放炮。

5、施工过程中,要密切注意突出预兆,如有异常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撤出人员,采取措施。

6、永久支护必须紧跟迎头,煤层与顶底板连接处前后5米的巷道必须采取强化支护措施。

7、石门揭煤竣工后,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要归类存档,地测部门要及时填图。

8、安全监察部必须对揭煤工作全过程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到位。揭煤工作结束,通风副总必须组织人员编写竣工报告。

第四十九条?石门段采用光爆、锚、网、喷支护或砌喧支护,当石门顶板岩层厚度不够锚杆长度时应及时改为金属棚支护,其巷道规格及支护参数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第五十条?石门揭煤的停电范围必须在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停送电安排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

第五十一条?石门揭煤的撤人范围必须是全井撤人至地面。安全监察部负责全井撤人并清点人数,布置所有井口警戒线。

第五十二条?石门揭煤的监测系统按如下要求设置瓦斯监测探头,并实现瓦斯电和风电闭锁。设置如下:(1)探头T1安设距迎头3~5m,距巷顶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报警点:≥0.8%断电点:≥1.2%,复电点:<0.8%,断电范围:该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2)探头T2安设距离该巷道第一汇风点前10m~15m的巷道内,距巷顶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报警点:≥0.8%,断电点:≥0.8%,复电点:<0.8%,断电范围:该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五十三条?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作业,放炮地点设在主(副)井口20m范围外,放炮指令由总指挥在调度室下达,具有放炮资格证的放炮员负责启爆工作,放炮员接到放炮指令后才能启爆。

第五十四条?远距离爆破作业图表悬挂在石门揭煤工作面,施工队按爆破作业图表打眼、装药、连线和汇报。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关闭反向风门,井口正前方50m,两侧20m范围内必须设置警戒线。

第五十五条?在揭煤工作面用远距离爆破揭开突出煤层后,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层顶(底)板或者过煤门的过程中,都必须按照远距离爆破的要求执行,直至完成揭煤作业全过程。

第五十六条?远距离爆破后必须等待30min后,方可由救护队员带机进入工作面检查瓦斯和放炮效果等情况。救护队员带机检查时,一人在前其他人在后,并保持5~10米的距离,每人都必须佩带4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由进风道进入揭煤区进行检查。

第五十七条?(1)避灾路线在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2)所有施工人员必须熟悉避灾路线、掌握突出预兆,一旦发现情况异常必须立即按避灾路线进行撤退。

第五十八条?石门揭煤竣工报告由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瓦斯研究室、通风部(区)、安全监察部门参加,在石门揭煤完工后一周内提交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石门揭煤竣工报告见附件三)

第六章?石门揭煤施工工艺

第五十九条?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尽快控制揭煤范围内顶板,减小悬顶面积、缩短悬露时间,防止因垮顶而诱导煤与瓦斯突出是整个作业过程的首要任务。作业人员进入揭煤当头后,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处理好作业挡头松危煤矸后,及时移前探梁装棚梁,在控制好顶板后再出两帮的煤,再装棚腿,待装好棚子后,即完成永久支护后再出巷道中间的煤(矸),如挡头煤矸破碎必须及时打好挡拦,防止垮煤。

第六十条?本《石门揭煤实施细则(试行)》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

编制依据:

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2、《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3、《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4、《******石门地质说明书》

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

1、揭煤地点概况:

揭煤地点名称:******

掘进目的及用途:******

2、巷道设计长度和服务年限:

3、邻近巷道布置情况:

4、揭煤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

5、揭煤处顶底板岩性描述:

6、揭煤区域的原始煤体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

二、准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钻探成果;

1、前探钻孔施工位置:

2、已取得的前探钻孔成果表:

3、前探钻孔成果三视图:

4、编制本设计时揭煤工作面的位置:(坐标位置)

石门工作面位置距煤层斜距__米,法向距离__米。

三、揭煤区域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1、控制风流设施的安装地点及要求:

2、区域内的通风系统概说:

3、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四、石门揭煤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1、石门揭煤区域突出性预测及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

2、石门揭煤区域突出性预测及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指标和指标的临界值:

3、实施石门揭煤区域突出性预测及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工作面的位置:

4、石门揭煤区域突出性预测及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设计参数及布置图:

5、石门揭煤区域突出性预测及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工作要求:

五、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

1、实施区域防突措施时石门工作面位置:

2、区域防突措施的类型:

3、区域防突措施设计参数及施工图及防突措施控制范围:

4、区域防突措施施工的要求:

六、揭煤工作面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

1、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性预测及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

2、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性预测及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指标和指标的临界值:

3、实施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性预测及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工作面的位置:

4、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性预测及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钻孔设计参数及布置图:

5、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性预测及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工作要求:

七、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的设计;

1、实施工作面防突措施时石门工作面位置:

2、工作面防突措施的类型:

3、工作面防突措施设计参数及施工图及防突措施控制范围:

4、工作面防突措施施工的要求:

八、石门揭煤的安全防护措施;

九、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1、石门揭煤技术措施

(1)监测系统。该巷道按如下要求设瓦斯监测探头,并实现瓦斯电和风电闭锁。设置如下:(1)探头T1安设距迎头3~5m,距巷顶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报警点:≥0.8%断电点:≥1.2%复电点:<0.8%断电范围:该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2)探头T2安设距离该巷道第一汇风点前10m~15m的巷道内,距巷顶不大于300mm,距巷帮不小于200mm。报警点:≥0.8%,断电点:≥0.8%,复电点:<0.8%断电范围:该工作面及回风系统内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电源。

(2)石门揭煤远距离放炮设计:

(3)加强过煤层段巷道支护的措施:

2、石门揭煤的安全措施;

3、石门揭煤的施工组织措施。

附件二: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

编制依据:(编制该区域消突评价的相关依据,要求能查到实物)

1、《******工作面作业规程》

2、《******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

3、《******矿井区域瓦斯防治方案》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5、《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

6、《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一、工作面基本概况(介绍工作面设计情况及相关地质概况)

(一)巷道设计布置及邻近采区情况

1、巷道布置

巷道名称:******

掘进目的及用途:******

2、巷道设计长度和服务年限

巷道设计长度:530米。

服务年限:13个月。

本掘进工作面自2010年5月1日开工,预计2010年10月20日竣工。

(二)煤岩层赋存特征

本矿煤系为二叠系上统龙潭组(P3l),是一海陆交互沉积,主要由灰色细砂岩、粉砂岩、泥质粉砂岩、粘土岩、煤层组成的韵律层,偶夹灰岩,总厚度为320-345m,含煤34层,煤层总厚23.6m,含煤系数6.8%,可采煤层为10层。可采总厚度15.54m,可采煤层含煤率为4.5%。按煤系岩性特征及含煤情况可将其分为上下两段,上段(P3l2)从长兴组(P3c)底界至14号煤层之下的细砂岩顶,厚145-160m,含可采煤层5层,编号3、4、5、6、7号;下段(P3l1)由14号煤层底至峨眉山玄武岩顶,厚160-185m,含可采煤层5层,编号为16、28、31、32、34号。走向北东东-南西西,倾向北,煤层倾角较大,倾角为22°-32°,平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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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质构造情况

1、本区岩(煤)层位于白泥箐向斜南翼,为一单斜构造,岩层厚度变化大,走向北东东-南西西,倾向北,倾角为22°-32°,平均28°。局部断层发育,以走向正断层为主,建设中揭露三条断层(落差依次为5米、10米、15米),构造复杂程度为复杂型。受白泥箐向斜影响,工作面煤层起伏变化较大,在向斜轴附近,小构造频繁,对掘进工作影响较大。

2、1032回风顺槽处于构造范围内,煤层位于巷道中底部,煤层倾角较大,根据1032回风顺槽通尺240m处钻孔资料分析,1032回风顺槽240m处钻孔控制范围地质构造无明显变化。

二、区域防突措施实施概况(介绍区域防突措施从设计到施工的情况)

从迎头沿掘进方向布置了25个顺层钻孔,终孔位置控制巷帮轮廓线外20m、掘进前方60m范围煤层;钻孔采用聚胺脂和水泥砂浆封孔,封孔段长度8m,封孔后与高负压连网抽放。详见******工作面抽钻孔成果图。

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施情况(效检孔的布置、施工及结果)

1、认定标准。每个检验煤芯的实测瓦斯含量均小于8m3/t、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且在钻孔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喷孔、顶钻等瓦斯突出预兆,认定预抽区域煤层无突出危险,在作业时连续两次验证预抽措施效果仍有效,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掘进作业;否则,检验煤芯的取点周围半径100m范围内的煤层认定为有突出危险性,必须增加预抽钻孔或延长预抽时间并重新检验直至有效。

2、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果:

预抽钻孔连抽6个月并经计算其控制范围煤层的瓦斯降至7.98m3/t后,在预抽钻孔控制范围煤层内布置3个检验钻孔,中间1个钻孔控制掘进前方60m,在钻孔施工至20m和60m处各取一份煤芯测定瓦斯含量,两侧的钻孔在钻进至前方40m和20m取煤芯测定瓦斯含量并封孔测压;所取煤芯经井下现场解吸和试验室解算,得出钻孔控制范围煤层瓦斯含量及压力最大值分别为7.3659m3/t和0.325MPa。详见******工作面区域瓦斯治理效果检验钻孔施工成果图和******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瓦斯含量测定记录表。

3、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成果表:

四、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论

******工作面钻孔控制范围的煤层即通尺440m~500m之间、宽度33.2m的煤层经预抽后残余瓦斯含量及残余瓦斯压力最大值分别为7.3659m3/t和0.325MPa,在钻孔施工过程中也没有发生喷孔、顶钻等瓦斯突出预兆,按区域措施效果评定标准认定该区域消除了突出危险性,区域瓦斯治理措施有效,允许进尺40m,保留20m预抽钻孔超前距。

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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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点线面安全管理责任落实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的安全管理,使得每一件设施、每一种设备、每一类事故隐患、每个工作面都明确有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真正实现本质安全化管理目标,根据公司提出的本质安全化建设工程理念,特别是以“点、线、面”为切入点全面推行矿井安全管理责任化的工作方法,按照整体规划、分段实施、持续改进的思路,以安全、质量、标准、范围为重点,以标准规范化、岗位责任化、运行程序化为主线,结合本矿点多面广,作业点分散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点、线、面”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与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将矿井的安全管理在按照“点、线、面”所组成的立体模块基础上,进一步划小责任单位,使得每一个点、构成的每条线、形成的每个面都有具体的安全管理责任人,每个安全管理责任人都有自己的一份“安全责任田”,都清楚自己在“责任田”内应履行的职责,履行职责的标准、方法和管理目标,以及相应的奖惩考核标准。在安全管理上通过精确定位、合理分工、量化考核,真正实现资产有人管、事故有人防、异常有人报、隐患有人处的本质安全化管理目标。

二、?基本原则:

在“点、线、面”责任落实划分上坚持“区域临近,力能所及,专业对口,专人专线专管,专人包区包片”原则;在责任人职责履行与考核上坚持“责权利相统一,责有所尽,尽有所酬,公开监督,合理考评,及时兑现”的原则;在“点、线、面”三项责任落实与追究上坚持“点”上的责任人直管,“线”上的责任人主管,“面”上的责任人监管三位一体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组织机构:

1、成立“点、线、面”责任落实与考核领导组

组?长:郭永强(矿长)

常务副组长:韩青云(安全总监)

副?组?长:王红生王?勋卫鉴峰

成?员:各相关科(室)、队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指挥中心,主任由王红生同志担任。

领导组职责

(1)负责“点、线、面”责任落实与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审核工作。

(2)负责“点、线、面”具体责任人的审核与确定工作。

(3)负责“点、线、面”实施细则的日常检查、管理以及奖惩考核兑现审批工作。

4、办公室职责

(1)负责“点、线、面”方案的贯彻和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2)负责“点、线、面”工作的日常具体检查与考核工作。

(3)负责“点、线、面”工作运行的定期分析、总结、评比、通报工作。

(4)负责“点、线、面”实施方案在运行中的完善补充工作。

(5)负责“点、线、面”考核结果的通报工作。

四、实施办法:

(一)“点、线、面”三项责任的划分办法

1、点的划分是按照井下各生产作业区域内每一台(类型)设备、每一个(类型)物件、每一个(类型)设施、每一个重要作业环节,依据区域临近、力能所及的原则都确定有一个具体的管理责任人也就是包“点”责任人,对这个点存在的隐患和发生的事故负责。

线的划分是按照每一种已发生过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为一条预防管理线,依据专业对口,专人专管的原则,使得“每条事故类型预防管理线”都有一个明确的管理责任人也就是包“线”责任人,对这条“线”上存在的隐患和发生的事故负责。

面的划分是按照矿井以“施工点”为面,每个面有一个管理责任人,对所包作业区域内一切安全事项以及“点和线”上存在的隐患和发生的事故负责。

(二)“点、线、面”责任的管理职责和履行要求:

1、包“点”责任人的职责和履行要求:

(1)对所包事项的安装标准、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完好使用标准以及“6S”管理进行全面负责。

(2)要求做到每班或每日对所包事项进行一次检查或抽检,使其经常处于一种完好的安全运行和使用状态,确保无隐患和不发生事故。

(3)对所包事项发现其存在问题和隐患要积极进行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汇报队组负责人和相关科室,并督促进行整改,在此期间,对能自行可以整改而未整改的,承担直接责任,对自行无法整改的并已汇报督促处理的承担连带责任。

(4)对所包事项对照相关标准进行管理,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2、包“线”责任人的职责和履行要求:

(1)根据所预防事故类型及时收集相关事故案例,做好宣传贯彻和预防工作,同时要对包“点”责任人和具体操作人员进行日常业务指导培训和应急避险演练,规范其操作行为。

(2)制定所包预防事故发生类型的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

(3)日常要重点去关注和及时检查、收集、分析、评估可能导致本类型事故发生的隐患和信息,及时进行预防控制。

(4)每15天对所包设备设施类型的检查情况进行一次书面总结或通报并报管理办公室和矿领导。

3、包“面”责任人的职责和履行要求:

(1)制定能够切实履行其职责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2)要求所包作业点各系统、各环节安全稳定运行,无工伤、重大隐患。

(3)每月对所包作业点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书面总结分析、通报,并报管理办公室和矿领导。

(4)日常要重点关注和了解掌握所管辖内作业点各个队组、各个作业区域、各个作业环节、作业事项的安全运行状态并及时收集、分析各类安全信息,对辖区内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隐患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控制。

(5)要监督落实好所包区域内“点和线”责任人的日常职责履行工作。

(三)“点、线、面”责任补助及考核标准(详见后附表)

五、“点、线、面”责任的监督检查与相关考核管理规定

1、包“点、线、面”责任人发现所包管辖的事项存在隐患和问题时要积极主动进行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汇报上一级负责人和相关领导,即班长、队长、科室负责人、矿领导等,各级领导对汇报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进行落实解决,期间责任人要对隐患问题的处置进行跟踪落实。

2、安全检查部门日常在对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时,要经包面负责人和隐患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对照矿内制定“点、线、面”管辖责任划分明细,下发到具体责任人,并责令其按照指令要求整改、落实反馈。

3、各责任人接到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对照管理标准积极整改,同时队组负责人必须大力给予支持,否则隐患未按时整改将严肃追究各队组及施工负责人责任,同时包面责任人也要对此工作进行督促落实好,对督促落实不力的也要相应牵连受罚。

4、对包“点、线、面”责任人所进行的考核以日常安全检查存在隐患问题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隐患、工伤类别为依据,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相关考核台帐,日常做好收集工作。

5、包“面”、包“线”及队组负责人参与对所管辖区域和专业类型所涉包“点”责任人的日常考核工作,将日常所查出的问题和包“点”责任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及考核意见,每月于20日前报送管理办公室,否则不按时上报处罚各负责人300元。

6、每月22日前,管理办公室要对“点、线、面”包机制责任人当月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经考核属于奖励补助兑现的金额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矿长审批后,在当月工资中给予兑现;经考核由于职责履行不到位,除全部扣除补助外,另外所涉及的处罚人员及金额由矿安全副总工程师、安全总监、矿长审批后在当月工资中直接扣除。

7、各单位在确定包“点、线、面”具体责任人时一定要慎重选择,选用具有责任心强、能胜任该项工作,并相对稳定的人员担任。

各队组负责人一定要把作业区域按照“点”的划分依据,将每台(类型)设备、每个(类型)设施。每个(类型)物件落实承包到具体的责任人身上。因特殊原因需变动的,如:工作面搬迁、增、减设备设施物件、责任人变更、设备设施物件安装使用地点变更等,各队组及施工负责人必须在48小时内书面上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否则出现变更未书面上报备案,每次处罚队组负责人200元。

安全检查部门日常检查发现包“点、线、面”责任人未按照划分规定对设备、物件、设施等进行管理,存在空白现象,每次给予对应责任人50-200元经济处罚,同时由此引发的其他问题及隐患由对应专业科队负责人全部承担。

10、包“线”包“面”责任人因特殊情况变更时,由本人和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领导组审批后方可变更。

11、凡属新安装工作面在投产前队组必须严格对照该文件相关要求落实包“点”责任人,并作为开工验收的一项必须条件之一。

12、管理办公室要每月对“点、线、面”各级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变更情况,考核兑现情况等进行通报一次,否则在月度经济目标责任制中扣除安全指挥中心主任10分,全月执行较好加10分。

13、矿所涉大型设备仍按照《关于下发大型设备包机经济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文件执行。

14、包“面”责任及所承包区域、奖惩金额及管理标准严格执行本矿“沁煤升发[2011]22号”文件中相关规定。

15、各级负责人特别是队组负责人一定要在深刻理解本规定的实质和意义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并严格遵照执行。

16、安全指挥中心每月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通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六、本实施细则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企管科监督,各相关科队、所涉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七、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3:石门揭煤过程管控制度

总则:煤矿石门揭煤必须100%实行监管人员现场盯守。

1、煤矿揭煤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石门揭煤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2、煤矿《石门揭煤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按规定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

3、《石门揭煤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上级集团公司批准方可组织实施。

4、煤矿必须将经上级集团公司批准的《石门揭煤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意组织实施。

5、煤矿必须按经批准备案的《石门揭煤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

6、煤矿上级集团公司必须指派专人现场督促煤矿落实石门揭煤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7、在煤安分局指派专人现场盯守、监督下,煤矿才能按照《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揭煤工作。

8、建设矿井在石门揭煤前,必须安装完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瓦斯抽采系统运行正常才能进行石门揭煤。

9、建设矿井在石门揭煤前必须实施瓦斯抽采。

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篇4:选煤厂党支部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安全是煤矿生产不变的主题,实现安全生产是煤矿各项工作的核心任务,是煤矿各项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煤矿基层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实现安全生产目标,选煤厂党支部按照公司《加强基层党组织服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特制定本支部实施细则。

一、准确定位党支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地位

1、要突出党支部自身建设,激发活力动力作为发挥安全堡垒作用的起点,使党的建设基础更加牢固,作用更加明显。

2、党支部要主动参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激发党支部的内在活力。党支部要参与分析安全生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注重从源头上参与安全管理,从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入手,把党支部工作与安全生产过程紧密结合起来,并切实发挥实际作用。

3、要认真研究职工队伍结构及思想动态,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主动参与安全管理,与行政管理相互配合,双管齐下,形成责任共担的安全管理新体系。同时,大胆介入安全管理,将保持党员先进性与保持安全生产良好局面有机统一,带领党员和职工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意识,切实抓好安全工作。

二、创新方式,发挥党支部在安全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

1、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利用班前会、周二职工安全学习会引导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核心理念,坚持安全生产、安全发展。

2、坚持贴近职工、贴近基层的原则,丰富安全教育宣传的各种载体。开展对“三违”人员的帮助和教育、典型事故案件分析、安全宣誓大会等活动,引导职工遵守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职工心里牢牢筑起一道安全生产防线。

3、要把职工安全技术培训作为工作的重点,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好班前班后会、职工安全教育会,开展每天一主题、每周一事例、每月一考试的培训方式,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熟练工人传帮带、岗位大练兵等多种途径进行理论和实践培训。

4、注重企业文化环境建设,努力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会议、黑板报、宣传标语、文化长廊、娱乐活动等形式向职工宣传安全的重要性,增强宣传教育的力度,强化职工安全文化教育的引导作用,根据职工的个体差异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使职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对自己、对家庭、对企业、对社会的利害关系,实现职工思想上由被动要安全转变到主动要安全。

三、支部工作到位不越位,做好班子、党员、职工思想政治工作

重点要集中精力抓好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党员干部队伍建设。要把安全生产方面的大道理和现实生活中的小道理结合起来,领会好集团公司和公司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实质,将主题内容化整为零,通俗易懂,使之更贴近员工的思想,贴近公司生产实际,使他们能够较好地听进去,记得住,照着做,同时,还根据不同时期出台了不同的激励政策,比如对班组长进行考评等,提高了各班的管理水平,丰富了各班的管理经验,增强了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四、抓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发挥组织保障作用

1、要把关心职工、帮助职工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来抓,积极帮助有特殊困难的职工解决生产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用实际行动赢得广大职工的信任。

2、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通过召开党员安全大会、座谈会、进行党课教育等形式,提升党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坚持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和技术尖兵,开展党员安全责任区、党员安全先锋岗、党员安全联保等主题活动,组织党员对安全生产中的重难点进行立项攻关,对职工思想的纠结点开展润物无声的影响,发挥党员在安全生产中的带头作用。

3、要积极开展清正廉洁教育活动,加强班子作风建设。基层党支部要定期召开会议进行自我分析、自我批评,虚心接受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严格执行值班跟班制度,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现场中存在的问题,以实际行动为实现安全生产保架护航。

4、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形成多方齐抓共管的合力。

五、成立选煤厂党支部服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杜彦伟

副组长:王亚军

组员:丁伟李立功刘云龙崔彦德王文明尚方剑王卫东张招弟吴灵祥

1、合理分工,明确责任:

杜彦伟负责全厂的精神文明建设、职工思想教育工作、班组考核工作。

王亚军负责全厂的行政工作、经营核算及材料管理工作。

王文明负责全厂技术管理,月度检修及材料计划审核、报送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各项资材的整理、存稿;协助崔彦德抓好检修及质量验收工作;主管集控室、化验室。

李立功负责全厂的设备管理、职工培训、各类记录、台账的完善落实,负责班组核算及材料领用管理,抓好技术管理、月度检修及材料计划审核、报送工作,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落实,各项资材的整理、存稿。

崔彦德负责全厂设备检修工作,主管检修班工作和检修班安全及质量标准化工作,并完善考核及检修记录。

丁伟、刘云龙负责全厂的生产工作、质量标准化工作,主要负责生产班的日常管理工作及质量标准化工作,同时协助安全管理工作,并完善考核及生产工作记录。

2、认真考核,严格奖惩

(1)无特殊原因早、夜班生产任务为3500吨,中班为1000吨,计划任务每超/欠5%奖/扣1分,低于当班生产任务50%,取消当日分数。

(2)保证洗水正常,水系统出现问题扣1分/次;循环水泛黑一次扣1分,煤泥水外排每出现1次扣2分。

(3)岗位人员未执行“手指口述”,每发现一次扣1分;隐患排查不及时,作业区域存在明显隐患,每发现1处扣1分,规程措施不落实每发现一次扣1分;岗位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1人/次扣1分

(4)班组出现轻伤及以下事故和一般“三违”,发生一起扣5分,并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5)因人为原因或管理不到位生产过程出现设备损坏事故,视设备顺坏情况及影响时间酌情扣分。

(6)产品中有夹矸,视情况酌情扣分;出现跑煤每次扣1分,产品水分超标每次扣1分。

(7)材料费按吨煤计划进行考核,每超10%扣1分/项,材料配件未回收每发现一次扣1分,材料浪费每出现一次扣1分。

(8)不按时组织员工学习每次扣1分;职工教育不到位,思想工作不到位,班组团结协作不到位酌情予以扣分,不按规定召开班组会议每次扣1分,班务公开制度未按规定执行每次扣1分,职工考核未按规定执行每次扣1分。

选煤厂党支部

二〇一五年

篇5:煤矿安全奖惩实施细则(新)

为了更好地搞好我矿安全生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功人员、班组、施工队及其他单位等得到奖励,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班组、工队及其他单位得到处罚,真正体现出我矿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奖罚分明”的原则,这样既保证了安全生产相关的各项制度的严肃性,又使行政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行使奖惩权力时有章可循。因此根据我矿实际情况,特别制定本奖惩实施细则。

第一章?三违处罚

一、有违各项规章制度的处罚

1、每周一,与安全生产有关的部门、施工单位必须组织安全自查活动,并在矿安全办公会前书面报矿安通科;未组织、未参与检查或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100元。每月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包括上级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参加(至少一名领导和一名工作人员),未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

2、矿、部门、单位等召开的安全会、专题会及其它会议,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100元/人·次(按会议规定或会议通知),迟到者罚款20元/人·次。

3、入井检身时发现有烟火携带者、喝酒者,罚款100元;井口检身人员工作失职,造成职工携带烟火下井或酒后下井,罚专职检身人员100元,罚责任者100元;

4、岗位工或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按20元/人·次处罚。

5、发生事故不及时汇报或不积极组织抢救的,罚责任者200-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由矿研究处理。

6、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由相关技术部门编制,会审通过后:①作业规程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协助其贯彻到所有相关工作人员;②安全技术措施由安全矿长负责组织、技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其贯彻落实到每一个施工人员;未及时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而影响生产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未及时将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到施工队而影响施工的,罚主要责任人300元。

7、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会审制度,对不组织会审的部门主管每次罚款200元,对无措施指挥生产、施工的责任者每次罚款3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8、变更工种、新工人入矿未按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就上岗工作的,罚责任人50元/人次。

9、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带矿灯入井者,罚款200元。

10、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须设置路标,写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单位或责任者30元/处。

11、涂抹路标或破坏牌板者,对当事人罚款100元;涂抹或破坏路标牌板的责任者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负连带责任,处以罚款50元/次。

12、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50--200元.

⑴脱岗者;

⑵在岗上或井下睡觉者;

⑶在岗上或井下打架斗殴者(取上限);

⑷在岗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打牌、赌博者加倍处罚;

⑸未经分管领导同意,擅自找人代岗者。

⑹井口20米内吸烟、烧火取暖的;

⑺不认真执行现场交接班者;

⑻工作人员不听从领导指挥、不服从领导安排者;

13、损坏井上、下任何设备、设施者,按经济损失赔偿;属故意破坏的,除对责任者按经济损失的赔偿外,再按经济损失的1-2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4、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等不认真执行“一班?汇报”制度者,罚款20元/人、次。

15、对敢于坚持原则、狠抓(抵制)“三违”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含辱骂)报复者,一经查实,将给予2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采煤、掘进等施工生产单位,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相关业务部门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的,相关业务部门必须作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且罚款200--1000元。

17、有关施工单位对于矿临时安排的工作未完成落实的,视情节轻重罚款100-1000元,再安排时又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完成的,将按第一次的罚款金额加倍处罚。

18、偷窃炸药、雷管的,一次罚款1000元,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19、犯有偷窃行为的,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开除出矿。

20、因“三违”造成事故或严重后果者,根据“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二、顶板管理

(一)掘进

1、凡作业规程规定对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使用临时支护的,而施工者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支付的,每次罚班组200-500元。

2、井巷开挖基础、扩帮、挑顶过程中,未按规定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的,每次罚班组100-500元。

3、掘进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3、巷道开口及巷道贯通未按措施要求加强支护的,每次罚施工单位200-1000元,罚责任人50元、当班指挥施工的班长罚50元、当班参加作业的工人每人罚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规定支设撑木或拉杆、空帮空顶,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工人每人罚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况的,罚责任人100元。

5、锚喷巷道不按规定正确布置锚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锚喷的喷浆厚度不够,顶板未铺网护顶者,对施工单位处以每根锚杆罚款20元,连接不好的网每块40元(以规程、措施规定为准);凡将锚杆锯短使用的,一经发现,罚款50元/根,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

6、使用耙装机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处以罚款:

(1)耙装机无专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时,罚司机和当班班长各50元/次,罚责任人50元/次,立即停止使用。

(2)耙装机钢丝绳打结使用的,按每个结20元累加处罚责任者。

(3)耙装机距迎头的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罚款50元。

(4)耙装机运行过程中,耙斗行走区间有人逗留或工作时,罚当班班长100元。并对耙装机司机及逗留人员分别罚款200元。

(5)耙装机导向轮拴在帮、顶支护锚杆上使用的,对责任者罚款200元/次。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200元。

9、掘进工作面炮后不洒水降尘就出碴的,对当班班长罚款50元/次,对参加作业人员每人罚款30元/次,罚瓦检员50元。

(二)回采

1、回采工作面控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而不进行支护的,严禁从事打眼工作,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

2、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必须进行维护,否则分别罚当班班组长、安全员100元。

3、采煤工作面的煤壁、支架、输送机应保持直线,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否则罚施工队1000元、安全员100元。

4、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否则罚施工队500元、其他责任人200元;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无安全措施就指挥使用的,罚指挥人300元。

5、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柱,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柱必须设置牢固;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设置支柱;采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否则罚相关责任人100-500元。

6、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过冒顶区、煤层变薄、变厚等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矿技术负责人、施工指挥者、施工单位各1000元。

7、开工前、放炮后,班组长、安全员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工作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否则,罚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各100元。

(三)井巷维修

1、巷道失修,严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维修加固的,由公司董事长助理牵头组织追查,对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2、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否则罚指挥者200元;施工人员未按安全措施进行的,罚款50-100元。

3、独头巷道维修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修复顺序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4、报废的巷道未及时封闭的,罚矿长、安全矿长各200元。

三、一通三防

(一)通风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串联通风的,罚技术科主要负责人100元,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2、系统风量达不到作业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并立即制定措施对系统风量进行调整,达到以风定产。

3、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时,无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调整和改变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通风系统调整和改变方案进行通风系统调整的,罚通风负责人、技术科负责人各200元。?

4、未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擅停主扇运转者,罚有关责任人200元。

5、局扇不按规定上架或吊挂,未安过渡风筒的,罚安装部门行政、通风负责人各100元;通风员、瓦检员不予监督而使局扇投入运转的各罚50元。

6、局扇及其启动设备安设不合理,造成循环风、串联风的,罚责任者100元。

7、局扇未落实人员看管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

8、在有风筒处进行施工不采取保护措施而影响掘进头正常通风的,罚施工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100元,并负责被影响掘进头施工人员的工资。

9、巷道贯通前,无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罚矿技术负责人、通风负责人各100元,并按重大事故责任追究。

10、首先未检查瓦斯就进行旧巷道维修、老巷回收的,罚施工人员50元/人。

11、供风地点风筒口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者,罚当班延接风筒负责人每超1m罚10元。

12、凡发生局扇吸循环风的,罚安通科300元,其中:负责人150元、技术员90元、瓦检员60元。

13、风筒有破口漏风罚瓦检员30元,有一环没吊罚责任者10元,以此类推。

14、在通风巷道内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者,罚堆放者50元;测风站前后20m内堆放杂物者罚堆放者50元。

15、打开风门不立即关闭的罚款元;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导致风流短路罚责任者500元。

16、被损坏的通风设施不及时修复,造成风流失控者,罚通风负责人100元,安全副矿长150元,并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7、推车过风门时用车直接撞开风门的,罚责任者50元/人。

18、利用扩散方式通风距离超过6m者,罚责任者50元。

19、无计划停电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风影响安全者,罚责任者500元。

20、主扇或局扇停风后,井下任何地点风流未恢复正常,即擅自送电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21、不按规定及时测风或填写测风牌板者,罚款责任人50元。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况者,予以罚款:

1、瓦检员漏检、假检或不及时填写牌板及手册者,罚50元/次,情节严重给予开除。

2、井下作业地点停电、停风或瓦斯超限时,不果断停止作业、撤出人员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者,罚施工单位现场责任人100元;瓦检员、安全员有不汇报、不撤人等工作失职行为,给予200元罚款,情节严重予以开除。

3、超过6m的盲巷不及时处理的,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50元;

4、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的,罚款200元;

5、瓦检器、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瓦斯报警断电仪、传感器等安全仪器不及时检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时,罚责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报表不及时送交矿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的,罚责任者20元/次;

7、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毕不及时封闭者,罚通风负责人50元,矿技术负责人100元。

8、排放瓦斯无专门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编制审批,以及不按措施规定排放者,属严重违章,罚款500-1000元,直至开除矿籍。

9、采掘工作面没有及时安装瓦斯自动报警断电仪或甩开两闭锁不用者,属严重违章,罚款500-1000元,严肃追查从重处罚;断电仪发生故障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每拖延一个班,罚款相关责任人100-500元,依此类推。

12、未按规定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或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的,罚矿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每次各罚款100-500元。

(三)防尘管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防尘设施不齐全或不用的,罚责任者50元。

2、煤尘堆积不及时清扫,罚责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无防尘水或水量不足,不积极组织解决的,罚责任者50元。

4、掘进头放炮时其回风道内喷雾设施不开启罚责任者50元/组。

5、打干眼者,每次罚责任人100元。

(四)构筑通风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罚款。

1、采面结束后一个月内有关单位不及时回收完毕而影响采空区封闭的,罚责任单位有关责任者200--500元。

2、密闭周边不掏槽至硬帮硬底,罚施工队班组长50元,其他施工人员30元/人。

3、通风队无通风设施安装设计、质量验收记录,罚通风队单项工程通风设施50元/项。

4、密闭等通风设施前20m范围内杂物堆积不清理运出的,罚责任者50元。

5、封闭巷道或采空区时,未经有关矿领导认可,把设备、材料封闭在巷道内的,除按损失价值赔偿外,并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6、在巷道内构筑风门、风墙等设施时,不设计施工电缆管线孔的,罚责任者100元。

7、启封密闭和火区或在巷道内构筑通风设施时,无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者,罚责任者200元。

8、构建密闭时,不按设计安设测定密闭内气体的导管和密闭外预留泄水孔时,罚责任者100元。

9、对通风设施不建立台帐和牌板管理,罚通风队、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五)井下防灭火出现下列情况的予以罚款:

1、井下主要运输机巷、机房、硐室及炸药库等要害场所无齐全完好的防灭火器材的,罚管理部门、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处;?

2、井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严禁有烟火,其内不得生炉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则对责任者处以50元罚款。

3、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和电炉取暖,否则除对责任者罚款200元外,且开除矿籍。

4、井下和井口房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的规定,否则对责任者罚款200元。

5、井下严禁存放可燃性油脂,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下,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元。

6、井下火区封闭后,通风队一定要按规定做到下列几点,否则罚款30元/处。

①定期测定火区内气体成分、空气温度以及水温;

②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和瓦斯浓度;

③将所有测定、检查的结果记入台帐。

7、井下电气设备着火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并只准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灭火。否则,罚责任者50元。

8、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否则,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9、井下电气设备的过流量大于规定值时,按失爆予以罚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风队牵头、地面由后勤部门牵头组织一次防火工作检查,不组织者罚100元/次,不参加者30元/次。

11、对查出的火灾隐患不及时组织整改者,罚责任者50元/处。

四、防治水

(一)一般规定

1、未设置防治水工作机构的,罚矿长300元;未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的,罚矿长200元。

2、未建立健全防治水各项制度,若缺一项罚矿技术负责人200元。

3、未及时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罚矿技术负责人200元,未严格按年度计划进行工作安排的,罚矿长、生产矿长各300元,其他矿级负责人200元。

4、无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就进行探放水工作的,罚探水工作安排人、安全矿长、当班带班矿长500元。

5、每季度未进行一次水害隐患排查及治理活动的,罚矿长、安全矿长300元,其余矿级领导200元,其他防治水领导小组成员50元。

6、技术部门必须在每年3月底前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且写出调查报告,否则罚技术部门负责人和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未及时将收集的资料填绘到矿区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的,罚技术部门负责人100元。

7、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罚生产技术部门负责人50元,责任人100元。

①未建立矿井水文地质观测系统的;

②未定期(每月二次)观测矿井涌水量、井下涌(突)水点情况的;

③未将观测资料进行登记上册的;

④未及时将新增涌水点填绘到矿井充水性图的;

⑤突水威胁区未标出探水线的。

(二)、地面防治水工作;

1、雨季大到暴雨天气时,未派人在地面巡视、观测有可能渗水、溃水的低洼处、老窑遗址、沉降区的,罚矿长200元,罚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各100元。

2、公路上方、井口附近可能发生滑坡的地方设置警示牌或围栏的,罚安全矿长200元

3、雨季前必须对工业广场的下水道进行清理,保证其畅通,因堵塞造成工业广场进水的罚后勤负责人300元。

(三)井下防治水;

1、采掘工作面发现有下列预兆时,未停止作业、未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工作人员,以及未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罚带班矿长500元、跟班安全员、班长各200元,其他作业人员50元。

①煤层变潮变湿、出现渗水;

②煤层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有臭味;

③煤层顶板未压、片帮、淋水加大、水叫;

④底板鼓起、出现涌水、水色发浑;

⑤钻孔喷水等。

2、探放水工作人员未按照探放水设计参数施工,使探水眼方向、倾斜角达不到要求的,超前距、帮距、允许掘进距离不能满足规定的,罚施工监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200元,其他施工人50元。

3、探放水施工时,未严格执行“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要求的,罚施工监督人和施工负责人各200元,其他施工人员50元。

4、掘进工作面达到允许掘进距离位置时,仍安排其继续掘进的,罚矿技术负责人、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各200元,罚技术部门成员各50元。

5、顶水工作,罚班组500元。

6、放水时,未撤出放水地点以及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所有人员,罚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当班带班矿长各200元。

7、探放水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钻眼中水压、水量增大和出现顶钻时,未采取下列措施的,罚当班探水负责人、监督人各500元,罚班长、操作人员200元。

①停止钻进;

②立即通知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立即撤离;

③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的。

8、对老空积水进行探放水施工时,未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在现场随时检查空气成分的,罚安全矿长200元。

9、探放水过程中,无探放水内容记录的,罚矿技术负责人及班长各100元/班。

10井下未及时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管路、配电设备,不能满足矿井排水要求的,罚矿技术负责人、机电矿长各200元。

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机电队200元。

①未及时维修、更换带病的排水设备设施的;

②备用排水设备不完好、不能正常工作的。

③检修水泵搁置未检修的。

12、水仓淤积未及时清理,罚机电矿长100元。

五、机电管理;

1、主提升系统、主通风系统、压风系统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缺一项或有不能正常动作的,罚机电矿长200元、矿技术负责人、生产矿长各100元/项。

2、井下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的,罚当事人100元;停电检修时,未在开关把手上悬挂“有人工作,停止送电“的警示牌的,罚操作人员50元。

3、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违者罚款100元。

4、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以上的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5、电气设备、电缆未按规定内容挂牌的,罚机电队长和机电矿长各50元。

6、40kw及以上的电机,未采用真空电磁启动器控制的,罚相关责任各100元。

7、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未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的,罚机电矿长100元;失去检漏保护的罚机电队长100元;未进行每天检漏试验的罚当班电工50元;已做检漏试验,但无试验记录的,罚责任人10元/次。

8、每班煤电钻使用前未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的,罚当班电工30元。

9、机电设备检修时,废油、油污的纱布废纸必须带出地面,否则罚当事人各50元。

10、井下配电所无人值班时未关门加锁的,罚责任人100元。

11、井下电缆的敷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200元。

①在水平巷道或倾斜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必须用吊钩悬挂;

②巷道中悬挂的电缆有适当的弛度,吊挂的高度应保证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上;

③电缆悬挂点间距不得超过3米;

④电缆不能悬挂在风、水管上,电缆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⑤通信、信号电缆与电力电缆必须挂在巷道两侧,特殊情况除外;

12、井下电缆的连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否则罚责任人30~200元。

①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合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②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13、井下严禁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否则罚款50元。

14、井上下绞车房、地面通风机房、井上下变电所、主要水泵房、井底车场、主要机电硐室必须安装电话;否则罚机电矿长50元。

15主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否则罚机电队200元。

16、电压在36v以上的电气设备、铠装电缆无保护接地的,罚机电队长30元/处。

17、井下使用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失爆电气设备、电缆的,罚责任人及机电矿长50~200元。

18、机电队未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对矿井的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调整的,罚机电矿长、队长各100元,罚机电队200元;检查、调整的结果未记入专用记录薄的,罚检查、调整人30元/次;检查、调整中发现问题未及时限期处理完毕的,罚责任人50元。

六、爆破管理

1、无爆破证人员不准从事爆破工作,否则对无证上岗人员及安排其上岗的领导各罚款100元。

2、放炮员不使用专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药、雷管混装的,罚放炮员200元/次,对无专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员发放炸药的药库发放员,每查出一次罚款100元。

3、采掘工作面无专用的炸药、雷管箱或毁坏未及时修理更换的,罚施工队200元;两箱齐全完好而放炮员没有上盖加锁或将炸药雷管混装入同一箱内,罚放炮员100元。

4、擅自从井下携带火工品出井视为偷窃,对偷窃者按所盗火工品价值的20倍罚款,罚被盗单位主要领导200元/次。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处以罚款:

①、未执行“一炮三检查”的,罚瓦检员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罚当事人200元/次。

②、未正向装药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罚放炮员50元/次;炮泥装填结构不合理的(未按从眼底往外:底药→引药→黄泥→水炮泥→黄泥填满眼),罚放炮员20元/眼。

③、掘进头不执行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罚放炮员50元/次。

④、放炮母线不悬挂或母线之间出现明接头、母线与雷管脚线之间不用绝缘胶布包扎的,罚放炮员20元/次。

⑤、放炮前未按规定发出警号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员未达到指定地点就爆破的,罚放炮员、班长各200元/次。

⑥、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两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罚放炮员和当班班长各100元。

6、短母线放炮者,每少1m罚放炮员5元。

7、煤巷工作面毫秒雷管按串联之外的其他方式联接的,罚责任者50元/次。

8、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非放炮员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9、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罚瓦检员、放炮员、班组长各50元/次。

10、炸药箱放置位置不当或装配引药未避开电气设备的,罚班组长、放炮员各50元/次。

11、在井下擅自拆装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检查母线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罚责任者100元/次,并追究瓦斯检查员的责任。

12、使用非专用木、竹质炮棍或用力冲击捣实药卷的,罚装药者50元/次。

13、当班放炮完毕,剩余炸药、雷管未及时退还药库消账,罚当班放炮员100元/次;炸药库保管员不认真清点消账的,罚保管员100元/次;拒绝回库火工品的药库保管员罚款200元/次。

14、炸药、雷管箱及其他设备未移至安全地点就放炮的,罚放炮员100元/次。

15、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时放炮的,罚瓦检员、班长及放炮员各100元/次。

16、拒爆时,班(组)长、瓦检员和放炮员必须待足15分钟后,才能沿线检查,否则罚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各100元。

17、处理瞎炮时,有下列违章行为的,处以罚款:

(1)、无专人(班组长)指挥处理瞎炮的,罚班组长30元/次,罚擅自处理者50元/次。

(2)、用手镐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脚线的,罚班组长及操作者各10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药卷或雷管的,罚责任者500元/次。

(4)、用高压风力吹瞎眼或残眼内的炸药雷管的,罚责任者100元/次。

(5)、瞎炮未处理完毕,在有瞎炮的地点附近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工作或围观的,罚违章者50元/人次。

(6)、当班处理瞎炮未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的班长和放炮员交待清楚的,罚责任者200元。

18、要销毁失效的炸药、雷管,就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不得自行销毁。否则,罚款500元。

19、井下用车辆运输炸药雷管无专人押送者,罚责任人500元。

七、提升运输

(一)、平巷运输

1、机车司机离开操作位置时没有切断电动机电源或关闭油门开关以及没有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罚电机车司机100元。

2、无机车司机合格证操作机车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3、机车的灯、铃、闸、连接器以及撒砂装置必须经常检查、维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罚责任者30元/次。

4、列车在过道岔、拐弯道、调车场及地面工业广场运行时不减速、不鸣笛者,罚机车司机50元。

5、列车在行驶时没有前照明或后尾红灯的罚司机或押车工20-50元。

6、机车与矿车及矿车与矿车之间的联结,使用非专用插销和三环扣联结的,罚押运工30元,司机20元。

7、矿车联结处缺碰头或锁口及矿车严重变形不及时修复的,罚责任人50元/个。

8、违章爬、蹬、跳车的每次罚款100-500元/人。

9、机车违章捎带非本机车人员的,对机车司机、押车工和乘车者各罚50元。

10、机车司机和押车工不听从运输调度指挥,擅自改变行车路线,罚司机、押车工各100元。

11、两列机车在同一轨道上行驶的间距小于100米的,罚追尾司机100元。

12、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30-100元。?

①推车工放飞车;

②行驶车辆在转弯处或前方有人、有障碍物时未发出信号的;

③一次推车二辆或二辆车以上的;

④同一轨道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

⑤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轨道停留矿车;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辆稳住。

⑥机车运输巷严禁人力推车。特殊情况的,必须经主管运输的领导同意。

?(二)、斜井提升

1、使用期限较长的小绞车没有施工固定基础或四压两戗柱不牢固的,绞车无护板的,罚使用单位负责人200元。

2、非绞车司机操作绞车或绞车司机信号不明开动绞车的,罚责任人100元;无提升信号装置罚责任人200元;提升信号装置不能使用的,罚责任人100元

3、挂钩工没有认真使用正规插销或插销不到位,不挂保险绳或直接用保险绳代替钩头提放车以及挂车数超出矿规定的,罚挂钩工100-500元,情节严重者开除出矿。

4、挂钩工在操作时使用锁口圈变形,没有碰头的矿车、不合格的三环和插销,罚责任者100元/个。

5、提升井筒或斜巷变坡点、甩车道的地辊不齐全、不运转的,罚责任人50元。

6、装车超高、超宽、偏载的,罚责任人30元/车。

7、提升绞车的各类保护装置不完善、不可靠的,严禁开车。否则,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200元。

8、绞车司机擅自脱离岗位的,罚绞车司机50元;矿车因故停在绞车道上,绞车司机脱离操作台的,罚绞车司机500元。

9、绞车钢丝绳断丝或磨损超过规定或钢丝绳扭曲变形仍在使用的,

10、绞车滚筒上最后剩余的钢丝绳缠绕数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罚操作绞车者50元。

11、绞车司机在开车前没有事先检查绞车零部件齐全完好情况的,罚司机50元。

12、严禁“开车行人,行人开车”,违者罚款100元。

13、斜井蹬钩上下的,一次罚款500元,且予以辞退。

14、绞车司机未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的,罚款30元。

15、斜井掉道时,未就地复轨强拉硬提者,罚款200元。

16、未带电下放矿车、放飞车者,罚责任人50元。

17、①使用中的钢丝绳磨损程度、断丝情况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405、406条规定的;②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未立即更换的,罚机电、安全等单位各200元、相关责任人各50元。

八、其它

(一)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下属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300元/次。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罚100元/次。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未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隐患不盯在现场,不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300元/次。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30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500元/次。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罚款200元。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0元/次。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罚款500元。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200元/次。

(二)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轻伤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50元/次。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200元/次。

4、业务部门主管,因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较小经济损失和一般轻伤事故的,罚50元/次;对造成重伤事故的,罚200元/次;因自身原因出现上述情况的,加倍处罚。

5、在井下发现“三违”情况时,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监部门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50-200元/次。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200元/次。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200元/人.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100元/人.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矿技术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技术部签发开工通知方可开工。技术部不组织,罚3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

11、不按有关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生产技术、安通、机电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如失职、不坚持安全原则的,发现一次罚50元;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予以除名。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隐患,必须按要求落实整改。不落实的罚50元/次,造成轻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款200元/次。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对本部门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其他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其他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

6、部门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部门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100元/次。

九、附?则

(一)出现本细则未列举的“三违”现象或危及安全生产的现象,根据情节轻重,参照本细则相近的条款进行处罚,涉及法律犯罪的“三违”行为由上级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裁决。

(二)凡因“三违”罚款无法落实到人头的,罚款金额落实到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落实到人头,勿推诿、扯皮。

(三)特殊情况的“三违”人员对其处罚意见应根据当时情况来追查,由矿领导研究决定。

(四)矿所有工作人员因工作不认真、三违、管理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处理。

(五)奖励

1、施工单位当月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单位奖励800-2000元;矿当月未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奖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部门各1000元,后勤部门500元,矿级领导300元/人。

2、发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时报告上级,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3、抢救事故有功人员或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个人奖励100-1000元。

4、在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装备方面有发明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给予个人奖励200-3000元。

5、对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给予个人奖励100-500元。

6、抓获破坏或盗窃矿上设施、设备、材料、器械、工具等行为人或举报属实的,给予个人奖励300-1000元。

7、施工单位对隐患能按时完成整改,并能及时完成矿领导和有关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给予单位奖励20-500元。

8、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的,奖矿长?元,技术负责人元、副矿长元,中层领导成员?元,科员、安全特作人员

元,其他一线特作人员元,二线特作人员、地面后勤人员

?元。

(六)本细则自20年月日起试行。

(七)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矿安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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