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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应届毕业生党团制度网-讯】

为适应对外开放和对外交往迅速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对出国境人员审查审批和管理工作,规范公职人员出国(境)审批管理程序,保证出国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根据中办发〔〕号、中办发〔〕号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公职人员出国审查工作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出国人员的审查审批一律由组织部门办理。

二、严格掌握出国人员的政治及业务条件

—政治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对在历次政治运动中犯有组织、策划、煽动错误的人员和参与现行*活动、刑事犯罪活动或已立案侦察或参与经济犯罪活动及泄露国家经济情报和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要严格把关。

(二)业务条件

出国人员必须熟悉本职业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完成出国所承担的任务。

出国人员出访任务要与本单位工作职责、本人主管工作相一致。出访前要认真确定考察内容、精心安排考察行程。公务活动时间不能少于在外活动时间的二分之一。出国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已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少数有特殊专业、身体健康的,离退休后受聘继续工作或由有关单位随时借用半年以上,如确属工作需要由在职人员不能替代的出访,并征得原单位同意,可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出国人员审批权限

一因公出国

⒈跨地区、跨部门组团的出国人员,或组团单位临时借调聘用的人员,应按其行政人事隶属关系和出国人员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⒉中央及自治区驻地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中央及自治区、盟有关部门审批。

⒊因公出国(境)除特殊需要外,不得通过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

在职县处级干部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根据其申请事由,由盟委组织部酌情批准。科级以下干部及公职人员申请因私非公务需要出国(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公安部《公民因私事出国护照申请、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执行。

四、出国人员审批程序

出国人员审查表要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政治表现栏须由单位或部门填写单位审查意见栏要由其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主管部门意见栏由有审批权的审批部门的领导签署意见批准机关意见栏由审批部门签署意见内容包括任务报批件文号、审查批件文号、出访国家地区、出访时间及任务。

(一)因公出国

因公出国人员或单位办理因公出国审批手续时,必须出具邀请函件、盟行政公署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的任务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件、本人政审材料、干部人事档案等有效公文;

⒈县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由市委进行初审并出具政审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市长同意后,报盟委组织部进行终审。

⒉县处级以下干部办理因公出国手续,由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人员进行了解审查并填写《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一式三份。由市委组织部审查,送分管副书记、副市长和市长同意,出具审查材料和批件。

⒊审查批件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调动工作单位再次出国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二)因私出国

⒈市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后,再经公安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⒉市委管理的干部,由市委组织部审核后上报市委审批,统一由市公安局受理、审核,上报地区公安局审批。

⒊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出国,由相应的上级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按照本制度办理有关手续。其他公职人员因私出国,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地公安部门受理,由地区公安局审批。

⒋申请人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

()提交本人符合版护照所用的小二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五、出国人员的审批原则及纪律要求

(一)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出国人员的审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履行上报、审批及备案程序。审查部门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中办发号文件、江党办发号、号文件和本制度精神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切实抓好出国(境)的审查备案工作,确保对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真正做到位。对工作失误把关不严而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审查机关领导及具体办事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出国任务的要求,对出国人员不仅要从政治上进行审查,而且在业务条件、团组结构上也要严格把关。对不熟悉出国业务、专业的人员,与任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出国。凡是出国执行专业技术任务或接受技术培训的,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借故“搭车”出国。

(三)派遣出国必须经过正常渠道,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对为了达到出国目的,弄虚作假、谎报出国任务及出国人员审查材料的,一律不得批准出国,还要严肃批评教育或通报,对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四)因公出国要讲究实效,严禁一般性的参观考察,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对那些没有实质性内容和具体出国任务的出国考察、培训团组一律不得上报审批。必须派出的团组,要贯彻“少、小、精”的原则,杜绝“搭车”照顾出国,防止“说情风”,干扰出国审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出国人员中凡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逾期不归、叛逃等问题,必须由派出单位查明原因和责任,书面报送审批部门,同时要总结教训,做好善后工作。

(六)办理出国人员审查手续,材料必须详实齐全。

(七)出国人员归国后,必须于一周内向组织部门报送出国(境)期间考察及活动情况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出国(境)时间、地点、原由、考察情况、活动情况、收到的成效及收获等,并将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保管。出国团组要如实地做好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表现鉴定,由团组负责人签名后,送交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出国人员所在单位要将《因公出国人员审查表》及时交由管档单位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那些隐瞒不报、不备案和不报送考察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各级各部门应本着厉行节约,超支自负的原则,加强对出国经费的管理,严禁向下属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摊派出国费用。凡违反规定的开支,财会部门不予报销,由本人自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批评教育和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

篇2:D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提高贵港市档案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做好网页的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贵港市档案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条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市局办公室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三条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确定一名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本科室的信息并向市局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各县市区局所采集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校审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市局各科室信息须经科室负责人校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上报必须注明审核人,否则一律不予采用。

第五条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众网站安全及涉及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窃取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六)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八)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十)其他危害公众网站安全的。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本规定由贵港市档案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3:工业大学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

为做好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南京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原则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坚持“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全面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

信息公开严格按照“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泄密”的保密要求执行。

学校及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发布的保密审查责任,做到工作责任明确,管理人员明确,领导责任明确,严格执行信息公开的审批程序,切实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二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

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总负责,党委办公室会同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校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单位需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初审工作,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的保密初审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审查内容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所有信息均需通过保密审查后方可公开。以下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不编入信息公开目录: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造成被动或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一般程序

各单位、部门初审——党委办公室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复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主管校领导签发——信息公开。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和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范本)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篇5: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19

制度在这世界中是无处不在的,qiquha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2016”,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我局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我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党政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科室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各科室要依据我局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信息发布单位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各科室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三条我局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单位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我局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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