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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推动出国留学事业发展,国家设立出国留学专项经费。为规范出国留学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经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赴国外学习、访问、交流,奖励优秀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以及开展留学管理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国留学人员”,是指根据项目要求,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公平选拔的赴国外学习、进修、交流、科研的人员。

第四条出国留学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明确经费管理责任和要求,确定经费收入来源、支出范围,加强预决算管理,保障经费合理使用。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五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留学政策,提出下一年度出国留学工作计划,拟定留学项目、留学人员规模、留学人员结构等,于每年编制预算前,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六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和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的其他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按照中央部门预算规定程序,编制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编制依据包括:

(一)享受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预计人数和各项资助标准;

(二)组织管理工作需要和业务费用开支标准;

(三)各项收入预计规模;

(四)以前年度出国留学经费结转和结余情况。

第九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各单位应加强预算执行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按照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要求,报送出国留学经费专项分析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一条年度终了,各单位应编制决算,纳入部门决算,报送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出国留学经费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收入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款,是指从财政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捐赠收入,是指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并用于开展出国留学工作的收入。

(三)合作收入,是指在开展出国留学工作过程中,与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按照合作协议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上述收入以外,依法取得的违约赔偿收入等。

第十四条出国留学经费收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依法取得各项收入。

(二)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三)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用于出国留学资助和组织管理工作;有限定条件的捐赠收入按捐赠协议执行。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出国留学经费预算支出包括资助经费支出和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其中,资助经费支出包括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以及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出国留学资助经费支出包括:

(一)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是指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支付国外留学机构的学费、注册费或研修费等。

(二)奖学金,包括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基本学习生活费用。自费留学人员奖学金用于奖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

(三)艰苦地区补贴,是指用于发放赴条件艰苦国家(地区)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特殊生活补贴。

(四)国际旅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出国及结业回国的交通费。

(五)签证护照费,是指用于资助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办理签证、护照的费用。

出国留学人员根据留学项目类别、留学国别、留学身份等因素全额或部分享受以上资助项目。

第十七条留学回国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用于资助回国工作留学人员和已取得突出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开展科研合作、交流等活动的

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其他资助经费支出,是指经财政部、教育部批准的其他资助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组织管理经费支出包括:

(一)选派和跟踪管理经费,是指用于开展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受理、选拔、录取、派出、违约追偿、跟踪管理等工作的经费。

(二)宣传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加强与留学人员联系,对留学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和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开展各种集体活动的经费。

(三)培训经费,是指用于对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开展的语言、文化、心理、安全、专业预备教育等培训的经费。

第二十条出国留学经费资助对象主要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出国留学经费资助的留学项目类别包括:

(一)国家公派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含博士后)项目;

(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三)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

(四)国家公派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五)高校合作项目;

(六)地方和行业部门合作项目;

(七)政府互换项目;

(八)中外合作项目;

(九)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项目;

(十)经教育部、财政部批准的其他留学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出国留学经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并建立出国留学经费支出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单位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支出标准。中外合作项目中,合作双方对资助内容和标准另有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办理。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出国留学人员基本学习生活需要、国外主要生活用品物价水平以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资助方式和标准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留学人员回国科研工作特点、国内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国家财力状况等确定。

第二十三条出国留学经费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发放:

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发放给留学人员。

学费、注册费和研修费,由驻外使(领)馆统一支付。

国际旅费和签证护照费等,由驻外使(领)馆或教育部确定的其他机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统一支付。

回国科研活动经费,拨付至受资助人员单位或由教育部确定其他拨付方式。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使用出国留学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加强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监督管理机制,单位负责人对出国留学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财务人员应当对出国留学经费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财务相关制度,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隐瞒、滞留、截留、挤占、挪用出国留学经费现象,或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情况,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教育部对出国留学经费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预算执行情况、各类资助发放情况、信息化建设水平等为主要依据,对出国留学经费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绩效考核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2:W电脑城招商管理办法

一、招商代表

凡本公司员工除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均有义务承担公司所开发项目的招商工作。公司招商人员对外统称为“招商代表”。公司招商人员分为“内勤人员”和“外勤人员”。

二、招商人员的日常管理

1)上门商户由当班内勤人员轮流接待,要求积极、主动礼貌、热情。并在《商户现场来访登记表》上登记备案并由接待人员跟单促使成交。

2)电话来访商户由当班内勤人员按照先后顺序轮流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电话铃响不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电话最近的职员应主动接听,重要电话作好记录,并转告于当事人;接打私人电话不能超过5分钟。

3)上班时间(包括午餐时间)招商大厅应由内勤人员轮流值班。

4)上班时间必须保持一个精神饱满状态,禁止上班时间在办公室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应作好随时接待或联系商户的准备。

5)应在一天的工作时间前和时间结束后作好招商大厅和总经理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

6)工作时间不能无故离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如确需离岗外出,需向部门经理请假,最长不得超过10分钟。

7)在招商过程中应及时向招商经理汇报工作情况。

8)保持仪表整洁,统一穿着公司工作服,同时佩带公司工作牌,男式不得留长须和长发,女士不得披发及留长指甲。

9)必须对工作保持一个良好的工作态度,服从上司的工作安排,如对上司在工作安排上存在异议,必须得先服从后异议。

三、招商人员底薪和招商指标

1、凡新聘的招商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2、外勤工资:底薪为1200元+提成+奖金;内勤工资:底薪为1200元+奖金;

3、外勤人员根据当月招商业绩,除提成和底薪照发,还会发放一定数额的业务奖金。内勤人员没有任务指标,也没有业务提成,但每月会根据当月表现,由招商经理制定发放当月一定奖金数额。

4、任何招商人员如受到投诉、工作不配合、不协调等影响工作的问题,一旦发现,由招商经理核准后,第一次扣除当月底薪的20%,第二次扣除当月底薪的50%,第三次作为自动离职处理。

四、提成办法

1、一般商户交清三租三押后,可提取铺位一个月租金的30%作为业务提成。

2、商户买断经营权的,在商户交清全部租金后,可提取全部总租金的5%作为业务提成。

篇3:福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技术创新,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调动和发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福州市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杰出科技人员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个类别。

第四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组织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奖励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专家、学者组成,每年一届,人员由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二章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以及在引进、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为本市经济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

(一)在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首席实施者;

(二)对引进的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消化、吸收和原材料国产化过程中,有重大突破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的第一完成者。

第九条科技成果自评审(鉴定)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本奖之日止三年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申报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

(一)在科研开发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共性、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中,具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项目水平达到国内领先以上,并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新增上缴税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

(三)在发展农业产业化开发新产品中,创省级以上名牌,年产值达5000万元,并带动与该产品有关联的农户增加收入10%以上。

福州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每人奖金额为30万元。

第十条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

(一)为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其主要科技成就对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长期在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线从事科技工作,在我市科技界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第十一条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推荐申报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

(一)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二)“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奖章获得者;

(三)获得福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

(四)其他对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者。

福州市杰出科技人员奖不分等级,每五年评审一次,人数不限,对符合条件者由市政府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物资奖励。

第十二条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我市实施科技开发研究、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研究开发、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转化、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或有较大范围、较大数量的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的科技基础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预防等)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五项的奖励仅授予单位。

第十三条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单项受奖人数和受奖单位实行限额,单项受奖人数不超过5人,受奖单位数不超过3个。

(一)一等奖:属国内领先,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难度大,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可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每项奖金为3万元。

(二)二等奖:属省内领先,技术创新难度较大,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能广泛推广应用,并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每项奖金为1?5万元。

(三)三等奖:属本市领先,有一定的技术创新难度,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能广泛推广应用,有实际使用效果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一定贡献的应用技术研究或转化推广成果。每项奖金为0?8万元。

个人完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奖金全部归个人所有;集体完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第三章申报、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四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项目必须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审或鉴定和市级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填写统一格式的《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申报书》,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由下列组织或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六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程序:

(一)初审:推荐组织或推荐人负责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二)形式审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所推荐候选人或项目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三)公告: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业组评审前,将推荐组织或推荐人申报、推荐的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或项目予以公告,并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受理有关异议事项。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将异议处理结果答复提出异议的公民或组织。

未经公告的候选人、候选组织不得参加专业组评审。

(四)专业组评审:专业评审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项目从科学性、创新性、先进性、技术难度、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价,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推荐授奖的等级和理由,以及不予推荐授奖的理由。

(五)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各专业组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和表决,提出授奖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实际参与评审委员应占总数2/3以上。

第十七条获得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证书、奖金。

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出福州市科技奖的奖金额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审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已获省、部级或国家科技奖的项目,不再参加市级评奖。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福州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组织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者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剽窃、侵占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有关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由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被撤销奖励的个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福州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二条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工作的有关人员在评审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4: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障国家计量

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

第五条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有独立建制,其负责人应当有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能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在申请开展的项目上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计量管理能力;

(三)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基、标准装置和配套设备;

(四)有与其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计量检定人员和计量管理人员;

(五)有能保证申请开展的项目正常进行的工作环境和设施;

(六)有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

第七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下列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申请并组织考核:

(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的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计量检定机构;

(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

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建立的计量检定机构,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理考核申请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八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按照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计量检定机构的考核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复查考核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评员和特邀专家承担。

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机构由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并颁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考核不合格的,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开展申请授权项目的工作。

第十一条计量授权证书的有效期由授权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五年。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考核申请,经复查合格的,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经复查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得换发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新增授权项目,应当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新增授权项目申请,经考核合格并获得授权证书后,方可开展新增授权项目的工作。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项目的工作,应当提前六个月向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未经批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

(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三)开展校准工作;

(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第十四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伪造数据;

(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计量基、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四)指派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的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五)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办法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标准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四)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的查处。

第十六条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改,并报请组织实施监督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暂停其有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七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的工作的;

(二)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的。

第十八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吊销计量授权证书,由发证部门决定。

第二十一条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一营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接受考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考核工本费。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检定机构考核申请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复查考核申请书、变更授权项目申请书以及计量授权证书的式样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职业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贵港职业学院纵向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学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人才的培养,经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纵向科技项目,尤其是各类高层次的基金项目和科技计划项目,是衡量学院自身科学研究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学院支持教师申请并承担各类纵向科技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进行科学研究。

第三条凡我院教师申请与承担纵向科技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研督导处备案的项目、科研经费不进学院财务统一管理的项目、科研成果不署名贵港职业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职称(务)资格晋升、评优(估)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指标性有效凭据。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及系、部、中心等各部门(单位)负责对科研项目申报、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及结题后延续过程的学术上的把关与技术上的监督。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科研督导处、项目承担部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

第二章纵向科技项目来源与范围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技项目是:

(一)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西区自然科学基金及其他有关科学基金项目。

(二)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申报的其他各类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三)贵港职业学院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第三章纵向科研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报纵向科学研究项目时,项目申报人必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发布的项目申请指南及有关文件,在充分了解学术信息的前提下,结合自己的工作基础确定研究选题,研究项目应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按各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力求做到论证有理、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明确、经费预算合理、最终预期成果表述清楚、文字通顺。

第八条项目申报应在申请书中明确预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内容;联合申请的项目要提前考虑专利申报等知识产权方面的事项,并事先与合作单位达成责、权、利方面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申请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的项目,须有明确的产业化目标,并尽可能有企业参与。

第十条各部门(单位)主管科研的领导应按有关要求对本单位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申请资助的必要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单位)公章后报科研督导处,由科研督导处组织专家评审,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上报有关部门。

第四章纵向科研项目实施及验收

第十一条项目获准立项通知一经下达,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认真填写项目合同书或责任书,编制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十二条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则必须在科研督导处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下达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

第十三条各部门(单位)单独承担的项目,由该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跨部门(单位)合作项目,由主要负责单位牵头组织落实,明确分工及要求,以及各承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确定项目组成员及其分工;

(二)在学院规定的范围内,以公平合理、按劳分配为原则决定项目研究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提出项目仪器设备的选型、实验室改造等的设计方案;

(四)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按计划完成负主要责任;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三)对项目试验(实验)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严格执行学院实习实训中心和教务处有关试验基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四)按规定、按时间向学院或项目下达部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五)对项目组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六)对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护学院的权益。

第十五条各类项目所取得的成果,要按项目下达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项目按计划执行一年后,负责人因各种原因(如出国、生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本项目研究工作,按中途停止或撤消资助处理。承担部门(单位)如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计划的,须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申请报告,经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有特殊规定的项目主持人不得更换。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或失去研究价值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出撤消科研项目的申请报告,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无故中止或拖延项目完成者,科研产业处将停止该项目的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在二年内不得申报新的研究项目。

第十八条定期检查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规定(计划)认真填写项目进展报告等各类报表,由所在单位签署审查意见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科研督导处汇总上报。无故不交或不按时报送以上报告而影响整个学院科研工作的,学院视其影响面的大小、情节轻重和产生的后果对项目负责人做出处理,并追究该项目承担部门(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完成后,承担者必须在两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向科研督导处提交结题的相关材料,并按有关程序申请组织技术鉴定,课题评议,申请专利或报奖。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方可延期结题。但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以往制定的纵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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