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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开办会议制度(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1.会议形式:会议分主任办公会、股室负责人会、全体干部职工会。

2.会议实行签名制,凡参加办内各类会议的同志必须在会议记录薄上签名。

3.办公室设专门会议记录薄,由办公室负责记录,办公室主任列席主任办公会议,记录相关事宜。

4.会议实行不定期制,会议召开由主任安排,办公室负责通知。

5.凡重大问题的决策、决定,均通过会议形式,举手表决通过。

篇2:X区农开办文书档案保管制度

1.坚持文书档案管理的基本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2.做到有专室、专柜、专人保管。

3.认真制订档案库房管理的各项措施,保持库房卫生安全。

4.提供利用档案,必须坚持原则,按查阅制度办,不准损坏、丢失档案,不准在档案上圈划涂改,不准私自拆卷或从卷中抽去文件资料。

5.文书档案管理列入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篇3:X区农开办学习制度

一、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政治理论学习、法律法规学习、文化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学习、社会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和文化水平。

二、学习采取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的办法,集中学习的安排每周学习两天,全年设立学习考勤奖,学习实行签到制度,全体干部职工不得无故缺席,因公有事需提前请假。

三、学习时要认真学,刻苦钻,并要写好学习笔记、学习心得,把学习理论gg开放和经济建设相结合,把学习理论同本职工作相结合。

四、凡集中学习要建立专用学习心得笔记本,副科级已上领导班子每年写出不少于1万字的学习笔记,一般干部职工每年写出不少于5000字的学习笔记。

篇4: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市场开办者食品质量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经营活动,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明确市场内各方责任,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必须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查,明确和落实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食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食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部门。

  第三条市场内经营者均应建立健全食品质量责任制度,严格落实食品质量责任制。

  第四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第五条市场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场管理办公室对场内食品质量实施以下监督管理:

  (一)建立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制度,负责食品质量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二)检查进场销售食品的相关凭证,并分类管理;

  (三)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发现场内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建立并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食品经营台帐;

  (五)宣传落实政府食品质量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实施食品准入的市场设立检测室,配置检测设备、专职检测人员,对场内重要食品实施售前检测。

  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协助清查和处理退出市场的不合格食品。

  第九条市场内经营者应与本市场签定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条款。

  第十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不得销售。

  第十一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销货台帐。进货台帐应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从事批发业务的,还要建立销货台帐,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市场内经营者应当对所出售的食品质量向消费者做出如下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

  消费者有要求的,经营者在出售的食品时,应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应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十三条市场内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单位名称(盖章):

  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篇5:医院无形资产开办费管理制度

医院无形资产及开办费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着作权、版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等。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支出计价,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计入管理费用;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资料或同类无形资产估价计价;商誉除合作外,不得作价入账。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规定的按照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转让无形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计入其他收入。医院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摊余价值),应计入其他支出。

第三十七条开办费是指医院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间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其他支出。开办费从医院开业的下一个月起,按照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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