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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评教评学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教学是学校的核心工作,课堂教学质量高低、教师教学水平高低、学生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学院的发展,为了确保教学工作上台阶,特制定评教、评学制度。

一、每次评教评学活动有计划、有主题、有总结,活动结束有关组织部门做好反馈、总结工作及存档管理。

二、每学期教务处发放一次教师任教评教表,组织各系(部)学生对任课教师开展学生评教活动,各系(部)做好评教表的整理统计数据、分析总结评教情况,并汇总教务处统计分析。

三、学期学院组织一次全院课堂教学师生座谈会,科研督导处负责组织开展,了解我院课堂教、学情况,并收集整理座谈会材料、分析总结座谈结果,并将座谈材料记录情况及总结传送一份督导室管理。

四、每学期系(部)自行组织开展一次各系(部)课堂教学师生座谈会,了解各系(部)课堂教、学情况,并收集整理座谈会材料、分析总结座谈结果。

五、各系(部)每学期组织一次教师评教活动,教务处组织印制发放教师同行听课评价表,各系(部)做好收集整理、统计分析,写出对任课教师的评教综合意见及总结。

六、科研督导处负责组织以专职督导、兼职督导、抽查听课形式展开教学督导员全程开展课堂听课评教活动,各督导小组做好听课评价表的材料整理分析和总结,督教结果汇总督导室整理分析。

七、每学期教务处印制发放学生评教活动的课堂教学评价表,组织各系(部)开展一次课堂竞赛评教活动,各系(部)做好竞赛评教活动的材料整理分析和总结,并反馈教务处汇总。

八、每学期教务处印制发放教师评学表,组织各系(部)教师开展一次对本系(部)学生的评学活动,各系(部)做好评学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写出评学综合建议和总结,并汇总教务处整理分析。

九、每次评教评学活动的组织单位必须保留评教评学活动的原始材料,已备查实。

十、对教师评教评学活动不及时开展、不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各系,影响相关部门工作进展的,学院给予该系(部)缓发当月津贴,有关人员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十一、本制度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

篇2:职业学院教学信息员制度

为了调动广大学生参与学院的教学质量监控与管理,及时向教学质量监控部门反馈教学信息,并在教学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学院决定建立教学信息员制度,在学生中招聘教学信息员。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招聘条件

思想素质好,遵守学院纪律,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牢固,有一定的观察能力和写作水平,关心教育教学的改革,工作态度严谨、认真,富有奉献精神。

二、招聘方式

(一)自荐:有志于教学信息员工作的学生可自愿报名应聘。

(二)系部推荐:原则上每个班级推荐1名。

三、教学信息员职责

(一)经常报道本系(部)的教学改革、教学秩序情况,报道担任本系(部)教学工作的教师授课情况。

(二)根据需要参加教学督导办公室召开的有关会议,及时报道学院的教学工作动态及学院对学生的教学要求。

(三)经常收集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教学督导办公室书面汇报,汇报次数每月不少于两次。

四、组织与管理

(一)学院招聘的教学信息员,发给统一印制的聘书,任期一般为一年。表现好的可以续聘,表现不佳的随时替换。

(二)学院建立教学教学信息站,设站长1名,副站长1-2名,站内机构成员若干名,各系(部)设一名采编组长,信息员若干名。一般由学院学生会学习部长任站长,由系学生会学习部或宣传部长任采编组长。站长、组长负责督促教学信息员收集、整理和反馈教学信息。

(三)学院定期召开信息员座谈会,了解教学信息和交流工作经验。

(四)教学信息员在任职期间使用学院电脑设备有一定的优先权,工作期满由学院适当发给纪念品。

五、其他

(一)本制度与之前制度有不符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三)本制度由科研督导处解释。

篇3:职业学院听课评课制度

为了加强学院教师同行互帮互学,促进课堂教学进步与改革发展,提高我院人才培养教学质量,为了加强教学督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五)、《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四章督导第十三条和《贵港职业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暂行规定》第三章第十二条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学院在编在岗所有任课教师,均要求参加课堂听课。

二、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成员按要求开展专项听课检查活动。

三、专职教学督导成员和兼职教学督导成员全期开展听课检查活动。

四、各教学系(部)领导有计划定期组织教研室主任以及本系(部)教师开展听课评课活动。

第二章细则

一、课堂听课制度

(一)学院专职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于4课时,兼职督导员每周听课不少2课时。

(二)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成员按要求开展专项听课检查活动,每学年听课不少于6课时。

(三)主管教学的各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0课时。

(四)学院坚持同行相互听课或集体听课原则,专任教师每位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课时,校内兼职教师每位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课时。

(五)教龄不足一年的新任教师原则上要求跟班听课不少于6课时,由教研室确定一名指导教师,全期合计听课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课时。

(六)上述听课人员若有听课重合身份现象,在以各种身份参加听课检查中,以要求最多的课时数量为准。

二、听课评价与反馈制度

(七)所有听课人员必须及时填写相关的听课评价表。

(八)专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每学期组织一次听课信息座谈交流反馈,平时听课根据听课督察情况,视情节严重,在教师下课后及时给予指出与指导。

(九)专职督导小组、兼职督导小组每月底组织成员对课堂听课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统计,并及时上交一份到科研督导处以供使用和存档保管。

(十)科研督导处于每月20日前,在学院公共邮箱公布上月学院教学督导课堂听课检查情况。

(十一)科研督导处每学期期中、期末在学院公共邮箱公布两次学院教学督导检查情况(含课堂听课检查)。

第三章附则

一、听课表管理制度

(一)教学督导领导小组成员按要求开展专项听课检查活动,听课结束第二天,由科研督导处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听课评价表集中督导办公室(无办公室情况下集中科研督导处)。

(二)专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听课评价表每月底的周五集中交到督导办公室保管备用(无办公室情况下集中科研督导处)。

(三)专任教师、兼职教师等课堂听课评价表于每学期期末学生考试前,交到各自系(部)集中管理存档。

(四)各系(部)每学期末各自做好对教师同行听课的课堂听课情况归纳整理统计,并交一份电子文本到科研督导处存档。

二、登记管理制度

(五)专项检查听课采取现场签名登记办法。

(六)专职督导员、兼职督导员常规检查采取月度听课卡登记办法。

(七)专任教师、校内兼职教师实行报送登记制度,每位教师在开学第一周到督导室领取本学期听课登记卡,听课后两天内报告督导室,实行确认登记。

三、听课工作量计酬管理制度

(八)专职督导听课按专职督导听课计酬办法单列计算工作量。

(九)兼职督导员听课(含完成有关督导任务在内)每周计两节教学工作量。

第四章其他

一、外聘督导员听课不在本制度范围内考虑。

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三、本办法由科研督导处负责解释。

篇4: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了增强系(部)的凝聚力,增强教职员工对招生工作的责任感,调动教职员工招生工作的积极性,激励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招生工作,努力完成学院招生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管理目标

(一)计划目标。根据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的实际需要,招生就业工作处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前提下,每年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目标并向教育厅主管部门做好相关的报批手续。

(二)组织目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和组织下,主管部门根据招生计划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落实,各系(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三)管理目标。根据每年度学院的综合条件,学院制定各系(部)年度招生工作指标,并根据年度完成情况进行奖惩。个人奖励一般按实际完成招生人数计。招生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招生工作目标管理列入部门和个人年度评先评优的条件之一。

(四)考核对象。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各系(部)。

二、招生目标考核内容

考核主要内容是年度招生工作指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完成招生任务指标和实施落实招生宣传工作指标。

1、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的招生工作指标以参与全院招生宣传工作的表现和全院完成当年所下达的招生任务为主要考核指标。

2、各系(部)学院以事实落实学院当年招生政策情况和完成学院所分配的招生任务为主要考核指标。

3、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组织全院招生工作和全院完成当年招生任务为主要考核指标。

4、完成招生任务指标主要以三年制高职新生为考核指标。

(各项招生工作具体指标见附表)

三、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评办法: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院招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对受评单位完成招生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评程序:自评——考评——公布结果。

考评结果按三个等级进行公布:80分以上者为优秀,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者为不及格。

(三)学院根据考评结果制订当年的招生工作目标管理奖励实施办法,对先进的单位进行相应的奖励。对不合格或者表现不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

(四)与招生工作密切相关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如招生处工作人员、网络维护工作人员、财务处人员等)参照招生工作目标管理奖励办法给予相应的奖励。

(五)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根据个人组织生源的绩效给予奖励。

四、考核机构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目标管理考评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党委委员、招生部门领导和纪检相关人员组成。

五、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5:职业学院教科研工作管理办法

开展教科研活动是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学院知名度的一项重要措施。为充分调动我院教职工的教科研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教科研管理,使该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

学院成立“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由院主管领导任组长,各有关处、系、办中层领导为成员(另行下文),领导全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督导处,由科研督导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课题管理

教科研项目实行课题合同管理制度,即项目主持人与学院签订项目实施合同,科研督导处按合同条款对项目实施进行具体管理。

(一)学院自立项目的管理

1.申报立项

每年9月上旬为教师申报翌年教科研课题时间。申报课题须经各处、系、办初审同意,科研督导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9月下旬进行项目审批(有必要时可聘请院外专家协助审题),批准立项后由科研处下发项目实施通知文件,与课题主持人签署项目实施合同书(合同条款另拟),即为项目立项。

2.科研经费

对院内立项的课题,学院根据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给予每个项目4000元以下的科研经费补助。

对学院外(省级以上)课题立项的课题,若属于有资助经费的课题,学院根据上级资助经费情况,以1:1制度配套支付课题研究经费,若不属于资助经费的课题,则视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实际,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商定,给予5000-20000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3.实施与监督

已审批的课题,由课题主持人负责组织实施,学院科研督导处按项目实施合同进行监督管理。对无特殊情况而不按合同规定实施的教科研项目,按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相关规定追究课题主持人的责任。

(二)外来项目的管理

外来项目(包括上级部门下达项目)统一归口科研督导处管理:

1.学院教师自行争取到的外来项目,原则上由项目争取者主持实施,报科研督导处备案,由科研督导处协助管理;

2.上级部门下达的项目,在学院内公开招标,中标者与学院签订合同,由科研督导处按合同条款监督实施。

三、经费管理

(一)经费来源

1.学院设立“教科研课题开发基金”。其来源一是每年从上级财政下拨的事业经费中提取2%;二是接受热心人士的捐赠;三是其他来源。

2.上级下拨的教科研项目经费。

(二)经费管理

1.教科研课题开发基金和上级下拨的科研经费统一由财务处设立专户进行管理,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使用。

2.课题经费根据项目合同分阶段下拨,坚持“专款专用,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3.课题经费支取办法:先由课题主持人提出申请,报科研督导处签字备案,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四、成果管理

(一)成果鉴定

课题完成后,由课题主持人写出项目总结,提交研究成果,并填写项目鉴定申请表,上报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院科研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鉴定。

鉴定标准以学术水平、实用价值为重点,全面衡量其科学性、可靠性、先进性、合理性(具体事项以项目合同条款内容为依据)。

(二)成果奖励

1.获院级科研成果奖的项目,评出一、二、三等奖,发给证书和奖金。奖金发放标准: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200元、三等奖800元。

2.外来课题,或者院内课题经申报,获上级政府、部门奖励的,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①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20000元、10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②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10000元、6000元、4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6000元、40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③获地厅级一、二、三等奖的科研成果分别按6000元、4000元、2000元给予奖励,获地厅级一、二、三等奖的教研成果分别按4000元、2000元、1000元给予奖励。获世界或外国有关学术组织教科研奖项的,参照国家级的标准奖励。

(三)特殊鼓励措施

1.为鼓励教职工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教科研经费,学院对争取外来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措施:一是如项目实施完成确有必要,学院可按1:1的比例拨给项目配套资金;二是在项目实施期间允许从课题经费中提取一定的经费作为“科研津贴”。津贴发放实行“双控”制,即津贴提取总额不超过项目下拨款总额的20%;津贴发放的最高标准:科研项目主持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级别,每个月分别不超过300元、200元和150元;教研项目主持者,按国家级、省部级、地厅级项目级别,每个月分别不超过200元、150元和100元;项目参与者减半。

2.对无下拨经费的教科研课题,学院将根据课题大小和研究内容,按国家级、省部级和地厅级级别,分别给予10000-15000元、6000-10000元和4000-6000元的课题资助费。具体资助办法:课题起动后,按相应级别借支资助下限额的50%,其余部分待结题向学院提交成果后拨付。对不提交成果的项目,预拨资金全部扣回。

(四)本办法自发文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以往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未尽事宜由院教科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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