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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原则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8

本文主要从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新条例》的七项制度进行讲述。其中包括: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方便信访人的原则;)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责任原则;信访问责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三级终结制”制度;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等,具体材料详见:

富有中国特色的信访制度因具有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人治”思想这一基础,它作为一种民情上达、申冤维权的特殊通道,对社会起着安全阀,对老百姓起着宽慰剂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信访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信访条例》的修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认真总结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实施以来的经验、教训和所遇到的问题,既要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要建立良好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这次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

一是畅通信访渠道,以更好地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二是创新机制,以提高处理信访事项的效率和效果;

三是强化工作责任,促进问题的解决;

四是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的信访工作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把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信访工作的指导原则。为了落实这一指导原则,充分发挥信访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确立了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六项具体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各级行政机关要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了解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信息等方面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促进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意见、建议和投诉请求得到迅速反馈和处理。为信访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在信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信访工作必须遵守的一个重要原则。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从信访事项的提出到信访事项的办理等各个环节规定了方便信访人的若干措施:

一是,在总则中规定,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是,专门增加了“畅通信访渠道”一章(第二章);

三是,在具体条文中力求体现方便信访人的精神,如在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形式(在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这意味着现代化的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等方面,都作了有关方便信访人的规定;

四是条例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体现了信访便民原则。

(二)加强对信访人权益的保护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是新信访条例的重要原则,同时,“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也从原来的普通条款提升到总则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新条例还为信访人增加了四项新权利: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的信息;可以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对信访内容是否受理,必须给予书面回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不服,可请求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复查”,并可以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条原则是在总结信访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将实行多年的“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工作原则,修改为“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既体现了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的要求,也有利于明确工作责任。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就是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政府解决,事发地政府解决不了的,也可以由其上一级政府解决,下级政府不能将矛盾直接推给上级政府。“谁主管、谁负责”就是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哪一级政府负责后,主管此项工作的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的责任,不能把矛盾推给政府或其他部门。

(四)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依法解决问题,是指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解决信访人提出的投诉请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是判断是非、衡量各种要求是否合理的准绳,也是统一各方思想的依据。解决问题,纠正错误,都必须依法办事。对于投诉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有关政策规定的信访事项,要认真负责地予以解决;对于既缺乏事实依据又不合法的信访事项,要讲清道理,坚持原则,决不能“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同时,要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依法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疏导教育,就是要做好说服、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疏导群众情绪,并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知法、守法,依法信访,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只强调一个方面,需要综合运用。

(五)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治标,就是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及时解决已经发生的信访问题,化解已经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治本,就是严格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减少和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发生。治标与治本相结合,重在治本。

首先,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强调治本。

其次,强调了及时化解矛盾。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第三,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重要性。规定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这三个方面工作的有机结合,有利于推动信访工作逐步走向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良性轨道。

(六)责任原则

责任原则,是指处理人民来信来访是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定职责,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处理信访事项,造成后果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原则的核心是通过强化责任,建立“事要解决”的长效机制。

为此,新修订的《信访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级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在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等环节中,强化了有关行政机关和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责任。

四、《新条例》的七项制度

(一)信访问责制度

有权力就有责任,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修订后的条例信访部门的权责得到加强。新条例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门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赋予各级信访机构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调研分析、业务指导职能,同时赋予了其提出改进建议权、行政处分建议权、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建议权等三项全新职权。这些新职权,对于改变信访部门的“收发室”角色,进一步提高推动解决问题的能力,更快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具有积极意义。

在赋予了信访部门一定的督办权的基础上。新条例同时规定,信访部门没有履行好职责,没有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督办好信访事项的,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强化了有关部门的信访责任机制,督促地方对民众的信访给出明确的答复。信访问责制度无疑将有利于提高信访的效率。

(二)信访工作领导负责制制度

新条例明确要求,县以上各级政府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要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有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信访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制度

与1995年的旧条例相比,“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为新条例首倡。此条规定和日前通过的公务员法相互照应,有助于信访部门完善公务员队伍的考核机制,避免行政机关超越或者滥用权力,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同时,也将有利于提升信访条例实施的时效性。由于信访部门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反映情况不畅通、解决问题不力,将依照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这就能确保信访工作责任制落到实处。这些规定旨在使各级干部强化“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的意识。

新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属于法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信访人。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信访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制度

新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信访部门应将信访内容输入该信息系统,同时各级政府、部门的信访信息系统应实现互联互通。信访人可以持行政部门的受理凭证,到当地信访部门或接待场所查询*的办理情况。据介绍,建立信访信息系统,看起来是一个工作方法的改进,实际作用非常大:首先,信访人可在当地进行信访,而不必到省城、北京等地*;其次,能防止重复信访,避免一信多投,一事多访,减轻信访人的负担;最后,它有利于上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掌握情况,随时了解、督办信访事项,推动问题的尽快解决。

(五)疑难信访事项可举行听证制度

新条例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近年来的实践证明,听证制度有利于广泛吸纳民意,防止“暗箱操作”和腐化交易,可以起到矫正决策失误和彰显程序正义的重要作用。在信访领域引入公开听证制度,对于妥善解决信访中的疑难纠纷,缓和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六)“三级终结制”制度

也就是说,同一信访事项最多经过三级行政机关进行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新条例由过去的“两级信访”变为“三级信访”,加大了对相关部门的督办力度,同时,也有利于防止少数人为个人私利无理“缠访”。

(七)过激信访将受到惩处制度

为避免少数人在*时采取过激方式,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新条例规定,信访人应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集体走访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⑴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⑵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⑶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⑷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⑸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结束语:今天汹涌的信访浪潮,对于致力革新的领导人来说,既是巨大的挑战,也蕴藏着推进政治改革的巨大机遇:能否顺应民意需要,一方面通过加大对具体*案的处理力度,一件件做到“让人民满意”,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民意支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紧紧抓住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要点,同时寻求推进社会民主和法治的策略,通过对国家政治结构的梳理,从长效上建立起舒缓社会矛盾的通道。

篇2:J机关单位信访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人民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上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信访工作是密切政府机关和人民群众关系的桥梁,认真处理来信来访,是密切党联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

二、人民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局内外单位、个人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和行为,反映个人某种要求、意见、建议等都属本局信访处理的范围。

三、局信访工作由局纪检组扎口管理。凡属于业务性的,由有关科室负责处理、答复;属于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组负责处理;综合性的,由纪检组负责协调处理。重要来信来访必须经局长亲自批示。

四、按照信访处理程序,认真做好信访的接收、登记、交办、催办。凡反映到局的,由纪检组负责受理,然后按内容转交有关业务科室办理,有关科室办理完毕后,需将承办意见交纪检组备案。直接反映到业务科室的,由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受理、答复,并将处理意见交纪检组备案。

五、受理来信来访,要做到热情、耐心,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要做好登记和来信来访的答复工作,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

六、切实处理好初信初访,减少重复信访。对疑难信访,经办科室要及时与纪检组联系,由纪检组召集有关科室会办处理、解决。

七、要及时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一般信访,一周内处理完毕;重要信访,一月之内处理完毕,如一个月处理不了的,应先将原因事先告知当事人,然后抓紧办理,对问题严重的,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应立即进行处理,以免矛盾激化。

八、加强信访保密观念,该哪一级知道的信访,只限于哪一级知道,不得扩散。承办人员不得随意传播信访内容,更不得直接将内容告知当事人。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失泄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应有的行政处分。

篇3:信访相关工作管理制度(范本)

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家局、省政府等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为更好地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群众对评审中心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来电来信来访的记录、接待、登记、编号、转办、督办等事宜由办公室负责。

二、评审中心主任或分管主任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三、办公室负责信访工作的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态度好、作风正。工作人员应熟悉评审中心业务,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秉公办事、工作积极等基本素质。

四、对每一件来信来访,经办人员均应做到不积压、不错转、不丢失、不泄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本部门确实无法独立办理的,应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积极联系有关部门会商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拖办。对依法应当由上级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及时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五、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领导批示件等重要信访件,要随到随办,办后要及时作出书面汇报。

六、对匿名举报的案件(线索),确需调查或查处的,应先在办公室做好登记,并与所辖地有关部门、单位衔接后,方可前往,以防多头查处。

七、对少数无理纠缠的人员,要摸清其思想,对症下药,讲明政策法规的规定,说明情况,说服教育;对个别无理取闹,不听劝阻,扰乱评审中心正常办公秩序的人员,必要时可移送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八、对地址不详,反映情况失实的无法处理的以及需要驳回的来信,可存查一年,一年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登记销毁。

九、对结案结论不服,又提出申诉的,经审核,属无理要求的可予驳回;正当、合理的,可酌情再研究处理。

十、检举、揭发、控告及不能下传的信访件,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依法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公开信访人姓名,不得将信访件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下传的信件,可隐名摘要转办,以防止打击报复。

十一、信访材料应按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年终立卷归档备查。

十二、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篇4:依法办理信访工作制度(范本)

依法处理责任制

1、处理信访问题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纪律个体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2、处理信访问题时要做到事实清楚,处置有据,合法合理,集体定案。

3、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的信访件,应追究纪律责任的要及时立案;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领导责任制度

1、成立“三个依法”办理信访领导小组。党政正职为“三个依法”办理信访的第一责任人,纪检组长为直接责任人。

2、每年要制订“三个依法”办理信访的目标,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年终有考核。

3、办理信访要突出法律手段,确保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在部门范围内得到及时的解决。

引导群众依法信访制度

1、会同有关部门利用新闻媒介、党员干部冬训、干部和群众会议等形式,大力宣传有关信访法规,引导群众循序信访。

2、宣传重点为《宪法》、《行政监察法》、《控申条例》、《信访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的相关内容。

3、每半年举办基层干部法律知识、信访知识讲座,提高干部政策水平和接受群众监督的意识。

4、注重运用信访案例,宣传依法信访,宣传信访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使“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落到实处。

5、对以下行为要追究信访人的法纪责任:

(1)举报中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的;

(2)破坏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的;

(3)不接受正确的处理意见而提出无理要求的;

(4)违反信访秩序,损害接待场所公私财物、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的。

监督依法行政责任制

1、会同人大对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行政法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每半年对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一次评议,评议的内容主要是依法行政是否规范,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时通报评议情况。

3、协助政府搞好政务公开,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事务都必须公开。

4、对有以下问题的实行责任追究:

违反规定乱收费、引起群众*的;政务不公开,或弄虚作假引起群众*的;行政行为不规范,方法简单粗暴等原因引起群众*。

投诉制度

1、设立依法行政投诉机构与纪委通力协作,受理群众对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检举、控告。

2、投诉机构设有专门接待场所、投诉电话,有专人接待来访。3、主要领导定期到投诉接待场所接待群众投诉,公布领导人的接待日期。

4、对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一般应在三天内给予答复

直查快办制度

1、对易发集体*的信访要坚持直查快办。

2、遵循先依法后依纪的程序处理信访问题。

3、信访问题做到及时受理,及时调查,一般的五天内办结,形成案件的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两个半月办结。

4、接受上级纪委的督办,在上级纪委检查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回复制度

1、对群众信访举报的问题,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着落”。

2、一般信访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结,重要复杂信访受理后二个半月内办结。

3、凡群众的署名举报必须在办结后,由受理机关回复,并做好记录,署名信访回复率达100%。

4、对反映问题比较重大的匿名信访,办结后采取适当形式,公开查处结果。

5、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权利,在回复中,如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疑义,并提供重要线索的,应重新调查,直到查清事实,处理恰当为止。

篇5:信访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对于我国的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你了解吗,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党的十六大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制度”。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

建设系统各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转变建设部门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贪腐。

各级建设部门(包括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等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各项工作。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动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方式要方便快捷。行政机关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有将其行使权力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的义务。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各级建设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主线,坚持将政务公开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力争通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建设部门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各级建设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各级建设部门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单位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的民主监督权利。

各级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服务类型,制订具体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目标、内容、程序,并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内部事务的公开和所管辖企业的厂务公开。

三、合理界定政务公开范围

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各级建设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2.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6.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

7.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8.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9.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10.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普遍适用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不再普遍适用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对于仅适用于个别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信息,应当依申请予以公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

四、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监督,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服务内容,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下列社会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各项事务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信息;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

5.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6.建设科技、村镇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信息。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公用事业的办事公开作为建设系统办事公开近期工作安排的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继续抓好“12319”服务热线建设,通过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发放便民服务卡等形式,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保证价格合理,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探索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推行政务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形式。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并切实处理好提高效率和厉行节约的关系。

1.继续发挥政府公报、文告、政务公开栏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形式的作用,公开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适时发布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2.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以网站为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的主要形式,不断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统一规划,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信息资源共享。

3.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机制,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加强各类政务大厅之间的整合,积极推行集中联合办理形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已有政务大厅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制度,使其服务更加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4.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告知、听证的有关规定,保证与行政许可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申辨权和听证权。

5.适当运用允许当事人查阅资料的形式,作为政务公开形式的补充。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施工许可等资料,可以通过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的形式公开政务信息;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内容,要逐步实现主动公开。

六、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规定,围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服务承诺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政务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努力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加快建立政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1.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详细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合理界定主动公开事项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范围,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3.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4.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6.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检查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情况、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沟通渠道是否畅通、公开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等,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七、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能力和水平。要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为政务公开提供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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