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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信息报送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对于我国的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你了解吗,下面qiquha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信访信息报送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党的十六大提出“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明确提出“坚持和完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办事制度”。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将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今年3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作出了全面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行建设系统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推行政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客观需要。

建设系统各行业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切实转变建设部门职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有利于增强广大干部的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权利,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党风、政风、行风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贪腐。

各级建设部门(包括规划、房地产、市政公用等行政机关和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自觉性和责任感,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各项工作。

二、明确推行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推行政务公开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四中全会和《纲要》精神,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建设部门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推动建设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推行政务公开要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的原则,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全面,公开方式要方便快捷。行政机关具有依法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同时也有将其行使权力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向管理相对人公开的义务。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公开。

各级建设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主线,坚持将政务公开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进程相一致,力争通过不懈努力,使政务公开成为各级建设部门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各级建设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各级建设部门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强单位内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证职工的民主监督权利。

各级建设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服务类型,制订具体的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目标、内容、程序,并按照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部署,认真抓好内部事务的公开和所管辖企业的厂务公开。

三、合理界定政务公开范围

各级建设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围绕本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职责,首先从人民群众关心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有利于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

下列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各级建设部门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举报方式;

2.各级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建设系统各行业有关方针、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众服务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标准;

5.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结果;

6.工程建设标准与定额目录、发布公告;

7.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发展、改革和监管措施与结果,有关信用档案信息;

8.住房公积金、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情况;

9.建设部门牵头组织调查的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各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年度分析报告;

10.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救济途径,以及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利害关系人的事项。

未经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得作为给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的依据。历史上形成的规范性文件,现在仍普遍适用的,应当主动公开;已经不再普遍适用的,要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

对于仅适用于个别管理相对人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信息,应当依申请予以公开;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书面同意。

四、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建设系统所属行业多为窗口服务行业,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各级建设部门要强化监督,自觉规范服务行为,创新服务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服务内容,积极推进办事公开。

下列社会服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住房公积金、房屋拆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各项事务的受理部门、办事程序、条件、时限、收费标准等;

2.房地产交易、建设工程、市政公用事业服务等合同示范文本;

3.房地产市场、工程招投标信息;

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服务标准;

5.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投诉受理部门、电话;

6.建设科技、村镇建设等方面的技术服务信息。

各级建设部门应当将市政公用事业的办事公开作为建设系统办事公开近期工作安排的重点。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继续抓好“12319”服务热线建设,通过成立客户服务中心,发放便民服务卡等形式,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要加强政府监管,保证价格合理,维护群众的合法利益。

五、探索创新政务公开形式

推行政务公开的根本目的是使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各级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不断完善和创新政务公开、办事公开的形式。要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并切实处理好提高效率和厉行节约的关系。

1.继续发挥政府公报、文告、政务公开栏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形式的作用,公开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适时发布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要决定、重大事项等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2.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平台的作用,以网站为主动公开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的主要形式,不断扩大网上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等服务项目的范围。发挥网络的整体优势,统一规划,实现不同行业、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信息资源共享。

3.逐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机制,丰富政务公开的形式。加强各类政务大厅之间的整合,积极推行集中联合办理形式,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强化已有政务大厅的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运行制度,使其服务更加规范透明、便捷高效,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

4.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有关会议等形式,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等行政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听取意见,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告知、听证的有关规定,保证与行政许可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当事人的申辨权和听证权。

5.适当运用允许当事人查阅资料的形式,作为政务公开形式的补充。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施工许可等资料,可以通过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的形式公开政务信息;控制性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与社会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内容,要逐步实现主动公开。

六、完善监督保障机制

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职能规定,围绕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工作标准、时限要求、服务承诺等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政务公开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努力构建多主体、多渠道、多层次的监督网络,加快建立政务公开的长效工作机制。

1.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详细规定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合理界定主动公开事项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的范围,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2.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把政务公开纳入社会评议政风、行风的范围,组织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

3.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

4.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严肃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侵犯群众民主权利、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工作未经批准公开的信息,以及其他规定不能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6.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上级机关要对下级机关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重点检查政务公开的制度建设情况、工作机制是否健全、工作措施是否到位、沟通渠道是否畅通、公开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等,指导下级机关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七、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各级建设部门要按照中央“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具体部署,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要认真贯彻《意见》精神,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政务公开的实施方案,广泛宣传,精心组织,周密筹划,狠抓落实。

各级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指导协调政务公开各项工作。要加强培训工作,提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意识、能力和水平。要有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为政务公开提供必要条件。

篇2:信访事项督办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促进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提高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行政机关工作职责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督办的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原则;督促检查与指导帮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原则与注重实效相结合的原则。

二、督查督办的范围

1、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信访案件;

2、县领导批示交办的信访案件;

3、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知名人士的信访案件;

4、重大集体*事件和突发性群体事件;

5、3次以上重复来访来信和5人以上的联名信;同一天内有3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或者3天内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电来邮;

6、其他应予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

三、督查督办的主要职责

1、检查反馈: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并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告。

2、督促落实:督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信访案件,对进展缓慢的进行催促,对久拖不决的限时处理。

3、提出建议:指导基层单位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处理信访案件,对处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地区、多个部门的信访案件,会同有关部门理顺关系,协调和推进案件的处理。

四、督查督办的程序

1、正常的信访督查督办工作由县信访局负责具体落实。

2、立案处理的信访案件,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和办理期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办。

3、立案交办后,经办人应认真做好督查催办工作,重要的信访案件要重点督查督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1)由经办人建立督查案卷,定期督查督办。督查督办可采取电话催办、发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一般情况下,逾期3天仍未回复的应予催办。

(2)对信访案件处理情况不清,需派人调查核实的,要2人以上同往。

(3)对涉及多个部门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可联合有关单位组成督查督办小组进行督查督办。

(4)经办人要对督查督办情况及时记录;对领导交办的督查督办案件,应在督查督办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督查督办情况书面报告有关领导。

(5)对2次催办仍不回复办理情况,又不说明理由的责任单位;或2次督查督办仍处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将采取责成说明情况、责成书面检查和通报等形式,实行信访工作责任追究。

4、信访案件的办结要求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手续完备,材料齐全,并落实处理意见。

(1)经督查督办符合结案要求的,作办结处理;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责任单位重办。

(2)需复函上级机关、有关领导或信访人的,应及时回复。

(3)信访案件办结后,经办人应将督查督办资料连同结案材料一并整理归档。

五、督查督办工作的纪律

1、督查督办人员与信访案件或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督查督办人员应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篇3:信访档案管理细则范例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信访档案管理细则相关内容:

信访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原则

一、归档范围。

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资料很多,要根据历史价值,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类归档保存。

如果不加区别地全部归档保存,既不便于保存和利用,又会造成人力、物力浪费。

需要归档保存的主要是:

(一)中央和各级党政机关下达的有关信访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规定、指示、简报、电话记录、重要函件等。

(二)本单位整理编印上送的重要信访摘报、综合摘报、简报、刊物(包括所附原信)和负责人的批示意见。

(三)党政领导同志给群众的复信、复制件。

(四)本单位直接办理或联合调查处理或向下交办的重要案件材料,包括申诉材料,负责人或上级机关的批示、函件,交办,催办函件和电话记录,查证材料,案情分析研究或联合办案会议纪录,调查处理报告,结案报告,审理结案材料,领导批结件等。

(五)办信和接待来访的登记、记录材料,如来信登记卡片或簿册、接访记录等。

(六)信访工作会议的通知、报告、讲话、会议纪录等、简报、日程安排、参加人员名单及会议所发的典型材料。

(七)信访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业务建设资料、规章制度、统计报表等。

(八)信访机构、人事变动方面的有关资料。

二、归档原则。

信访工作的文件、材料归档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

否则,不应归档保存。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办理完毕或告一段落的。

正在办理的,应由承办人暂时保存,待办完后再归档。

(三)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文书立卷的原则和方法由文书处理人员整理立卷归档。

凡反映主要信访活动需要永久保存的档案,应收集、整理、保管,不使档案原件分散。

立卷和归档的方法

立卷就是将有共同点和联系密切的单份文件材料进行系统化的整理,按照它们在形成和处理过程中的联系,编成各个案卷。

立卷是保存文件材料的必要措施,是文件材料转化为档案的前提条件。

立卷工作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的排。

列卷与编号,填写卷内目录与备考表,案卷封面的编目与案卷装订。

一、立卷的要求。

立卷的基本要求是:按照信访工作活动的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反映出信访工作的历史面貌,并便于保管和查找利用。

为方便保管,信访档案要划分保管期限。

保管期限大体上可以分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保存三个类型:

(一)永久保存的档案,主要是领导机关的负责同志阅批的重要信访材料;有关信访方面的政策文件、规定、指示;信访工作会议文件;上级党政机关要报结果的案件;信访部门直接派人调查处理的案件;重大的农田、水利、山林纠纷等涉及面较大的案件;信访部门的规章制度、统计报表、简报等。

(二)长期保存的档案,一般是指保存十五年以上的材料。

主要有来信来访登记薄;要查报结果的案件和已结案的信访老户材料。

(三)短期保存的档案,主要是指不要报结果的信访转办单、来往便函;各地各部门的抄报材料;来访介绍信存根;不要下转的信件等。

二、立卷的方法。

信记部门工作中形成的行政文件,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统一规定的立卷原则和方法立卷。

对于群众来信来访材料的立卷,一般采用以下方法:

(一)上送领导同志阅批的重要来信来访,应将来信来访的登记卡片、来信来访摘要或综合摘要(包括原稿、打印件)、领导人批示(如原件要发往承办单位,要将批示复印或抄录下来,如领导阅后退回存档的,原信也要一起保存)一起装订立卷,承办单位报来的调查处理报告,也要一起装订。

这类材料以信访者立户,一人一案进行立案。

领导人有批示的重要信访,也可以信访者立户,按领导人姓名组卷,即把某领导人阅批的来信来访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分年组卷,单独存放。

(二)本单位函送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阅处和上级发函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将来信来访的摘要卡片、函件底稿(包括打印件)、承办单位主动报送的查处情况报告,收集在一起,按一人一案立户,分年分地区组卷。

(三)本单位直接处理或立案交办(包括上级立案)要求报处理结果的信访案件,要将信访者的申诉材料(或摘要)、谈话记录、领导人对该案的批示、立案交办和催办函件、查证材料、调查报告、处理意见或决定、结案报告等全部收集整理立卷,按一人一案组卷。

(四)一般信访,大都采用卡片或薄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信访人姓名、地址、内容摘要、受信人、承办单位、收信和转办日期、处理结果。

卡片按年度、按地区装入卷盒保存,簿册按年度装订成卷。

匿名信的立卷,一般采用收发信地点的省、市、地名称作为案件当事人的立卷。

无名、无地址的,则以邮戳地址立卷。

如属控告、揭发信,也可以按被告人姓名立卷,在姓名后面加括号注明系控告。

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和编号。

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是对每个案卷材料的系统化,给每份材料以固定位置。

排列时要保持它们之间的联系,有条理,便于查阅。

排列方法,可以按时间、问题性质、地区、作者名称、重程度、人名的姓氏笔划或拼音字母或四角号码的顺序等。

根据每个案卷的情况和利用率的高底,灵活选用其中一种或结合使用两、三种方法进行排列。

通常是按时间先后顺序或重要程序排列。

如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排列,其顺序是:来信来访结案报告单、上级或本单位领导人批示立案的通知及附件(如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旁证材料。

登记卡片或登记簿,通常是按姓氏笔划或拼音字母顺序排列。

也有按姓名的四角号码顺序排列的,即取姓名的前两字的左上角、右下角号码编号。

卷内材料经过系统排列以后,凡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案卷,都应编号张数,以固定排列顺序,统计页数,并便于保护文件和查阅。

编号的位置,一卷之内应当统一,左侧装订的案卷编在右上角,右侧装订的编在左上角。

双面书面或筒子页的材料两都只编一个号。

四、案卷封皮、卷内目录和备考表的填写。

信访案卷最好用专用卷皮装订。

信访案件专用卷皮的封面共十二个项目。

第一项空白处填写信访部门名称,第二项填写立案时年代和发文号,第三项填写案由。

填写案由时要抓住立卷特征,用简炼的文字加以准确的概括,力求字少意明,使人一看就知道案卷内容。

卷内目录用以介绍卷内文件的成分与内容,放在卷内文件的前面,便于查阅。

长期、永久保存的案卷均应逐卷填写卷内目录。

卷内目录除放入卷内一份外,还可以复制一份填上卷号,按案卷排列顺序汇集装订成册,作为查找文件的工具。

卷内目录的项目有六个,顺序号是按文件先后,一份文件编一号。

文件所在的页数,前面的可只填写起始的页数,最后一份填写起止两个页数。

备考表可以印在卷皮的封底上,用来说明卷内文件的状况,又可以保护文件,并便于保管人员和利用者了解。

备考表内的全宗号、卷内目录号、案卷号由档案保管人员填写。

日后卷内文件如有变动情况,由保管人员随时在备考表上注明。

五、案卷装订。

案卷装订,是为固定和保护卷内文件材料,避免散失和损坏。

对某些特殊珍贵的手稿,不便装订时,可采用卷盒、卷袋保管。

案卷装订之前,必须去掉订书针、别针等金属物,以防年久锈蚀文件。

未留装订线的文件材料,应补贴加边。

大张文件要折叠,以保持全卷文件大小整齐。

六、案卷的排列与编制案卷目录。

案卷经过编目装订后,要将一个年度的案卷进行系统化排列。

排列的方法,首先按永久、长期、短期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在每一种保管期限下再分类排列。

将系统排列的案卷逐一编号登记,就形成案卷目录。

案卷目录是案卷的名册,可以作为查找利用档案的最基本工具,又可以作为向档案部门移交案卷的目录。

七、案卷的归档。

整理好的信访案卷,根据档案部门的规定,有些要移交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归档期限,可与同级档案部门商定。

根据信访工作档案利用率高的特点,为方便工作,又减少频繁调阅给档案室工作带来的麻烦,信访档案的归档时限可适当延长一些。

有些信访档案如来信来访登记卡片、登记簿册等,则由信访部门保存,若干年后自行处理。

管理和利用

信访档案建立后,必须加强管理,建立严密的保管、利用制度。

一、要有档案设备和管理人员。

信访档案要固定存放并有专用柜橱,以保证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工作不是为保管而保管,基最终目的是满足工作需要,便于找利用。

因此,既要保护档案,又要方便利用。

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档案员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不仅要熟悉本部门的档案情况,而且要有一套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方法,为利用提供方便。

要做到有档能立即查到。

二、加强档案保管。

对档案要定期检查整理,防止错放、丢失,并做到“六防”,即防潮、防光、防火、防霉、防虫和防腐变工作。

对应该销毁的档案,要及量报请领导批准,按规定予以销毁。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凡属机密档案,必须严格控制借阅范围,档案人员不得泄露机密。

四、要建立健全借阅档案资料制度。

信访部门内借阅,要由借阅人登记签字名,用完立即退回销号。

信访档案室在一般情况下,一律不外借。

如确因工作需要到信访部门查阅信访档案材料,必须持有单位证明,经有关上级党、政组织批准。

如地方到中央信访部门查阅信访档案资料,要持省委或省政府领导人签名的介绍信。

是否给予查阅,中央信访部门还要视其查阅的内容和原因来决定。

对控告、检举揭发和批评方面的材料,除已查明确属诬告陷害者外,一律不予查阅,以保护来信人的正当民主权利。

篇4:北城社区群众信访工作规则

社区群众信访工作规则

主持人规则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保证依法调解。

二、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调解公平公正。

三、掌握纠纷的基本脉络、主要事实、争执焦点和调解预案。

四、宣布有关纪律和注意事项,包括调解庭纪律、当事人规则、旁听规则及其他事项。

五、掌握调解进程情况,及时妥善处理调解中出现的意外或重大情况。

六、对达成的协议签字盖章,检查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提出下步处理方案。

调解员规则

调解员在主持人领导下具体实施调解工作。

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调解规范,廉洁自律,公道正派,不徇私情,实施依法调解,确保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

二、熟悉纠纷的全面情况,掌握主要事实与证据,双方争执的焦点、实质和要求,明确调解预案。

三、根据调处原则,在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劝说引导双方当事人认识各自的问题,适时指出其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在当事人双方分清是非,明确责任,认识问题的情况下,适时提出调处意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五、对达成的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签字盖章;未达成协议的,提出另行处理的建议。

记录员规则

一、记录员要本着高度负责的原则,认真记录主持人和调解员、双方当事人现场的调解发言,以及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并将现场各方的讲话记录在案,要使用统一制定的固定格式用纸,开庭记录要真实。

二、记录员要及时整理现场材料,对达成的协议要制成调解协议书,做到各方签字并盖章,并由主持人、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和记录员签字盖章,要存档。

当事人规则

一、当事人作为被调解的对象应当做到自觉接受调解员的开导、引导和批评,应当自觉接受国家有关法律的约束,自觉遵守调解室纪律,不准谩骂污蔑对方当事人,不准蓄意刁难调解员、主持人,更不准当场打架和侮辱双方当事人人格,违者追究法律责任,依法惩处。

二、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前准备自己的陈述或答辩。客观公正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要求。调解过程中要做到心平气和,以理服人,虚心接受别人的指正、批评,自觉承认自己的过错和承担的有关责任。

三、当事人要在调解协议书或合同书上签字,协议书一旦形成,双方当事人要自觉履行;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或者暂不签字的文书协议,当事人接到调解中心再次发出的调解通知书后,要按规定时间及时到达,对新发现的民转刑案件,一旦矛盾转化,当事人签字的协议无效,要由调解中心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旁听人规则

一、不准大声喧哗,自觉遵守调解场所纪律。

二、不准私下议论,不准对调解员、主持人讲不文明语言。

三、不准扰乱调解秩序,谩骂一方当事人。

四、不准随便插话,不准污蔑和打骂见证人和当事人。

五、不准录音、照相和从事与调解不利的活动,违者应退出调解现场,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镇调委会介绍信或特殊情况下直接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二、申请有关调解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真实表达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要求进行鉴定。

五、进行辩解和反驳。

六、有正当理由申请中断、延期或终止调解。

七、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遵守调解场所秩序。

八、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九、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篇5:Z市国税系统信访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了保持全市国税系统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国税系统信访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税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依法应当由各级国税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在上级国税机关和地方信访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各级国税机关要把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要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确定一位负责人具体分管,形成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纳入综合目标考核、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各级国税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群众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信访渠道

第七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市局和各区局应当建立局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局领导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负责信访接待的局领导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九条市局、各区局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条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国税机关提出:

(一)对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国税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的,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十一条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国税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国税机关提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国税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三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国税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四条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工作秩序和信访程序。不得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不得围堵、冲击国税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信访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第三章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各级国税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属于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信访事项。

第十七条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和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对收到的信访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第十八条对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同时按要求回告上级国税机关或者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税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国税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机关协调决定受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对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前的信访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受理。

第二十二条信访人未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直接到上级国税机关走访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其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上级国税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精神病人,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不遵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影响接待工作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的,信访工作人员可以请求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带回。

第二十六条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必要时可以请求所在地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应当立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和扩大。同时,报告上级国税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国税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四章信访事项的办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国税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性质,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对本机关依法应当或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对依法应当由上级国税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国税机关;

(三)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要建立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尽可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首访环节。对于疑难信访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处理制度。

对发生越级集体*的,所涉及的单位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积极主动地协助做好信访人的接待、疏散和劝返工作。

第三十条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各级国税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6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

交办机关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办理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五条信访人对国税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国税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国税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国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七条国税机关发现本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国税机关发现下级国税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下级机关重新处理。

第三十八条各区国税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应当于次年1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信访工作总结,统计受理信访事项,分析信访事项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对已经结案的信访案卷材料一般保存15年,到期清理、鉴定、登记、销毁。对重要件和确有研究价值的案卷,移送本级档案部门鉴定保存。

人事、监察部门负责处理的信访件,其案卷材料的归档和处理由人事、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国税机关给予奖励。

第四十一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国税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四十二条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国税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税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国税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国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国税机关可以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对违反***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区国家税务局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信访工作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原《**市国家税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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