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机电运输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第一条井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处罚负责人300元。

第二条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处罚使用人员500元。

第三条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四条非专职人员或非特种操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五条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七条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八条带式输送机防跑偏使用木料、铁管等不转动物体的,处罚负责人100元。

第九条带式输送机综合保护不齐全仍开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十条电缆破口或划伤已失爆而使用自粘胶布绑扎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检修高压开关或变压器时,切断断路器未拉开隔离插销、隔离刀闸的,处罚检修人员200元。

第十二条车辆运行(含皮带、溜子)期间,扒、蹬、跳车或乘坐皮带、溜子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三条提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四条斜巷运输过程中行车行人或行人行车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五条斜巷提升超挂车、放飞车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六条小绞车司机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七条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或为安排专人看管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十八条斜巷提放车时,不使用安全设施的,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十九条斜巷绞车不带电放车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二十条机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处罚司机200元。

第二十一条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事故,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动车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斜井(巷)“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拉超挂矿车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五条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处罚责任人200-500

第二十六条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处罚推车人200元。

第二十九条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的,处罚司机100元。

第三十条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一条用车顶撞风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三条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者处罚200元。

第三十四条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的处罚当事人100条。

第三十五条用机车牵引车数超过规定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输送机停运时开动给煤机放煤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七条机车司机在开车前没发开车信号的,处罚司机100元。

第三十八条小绞车安装后,在未经验收,发放运行许可证前使用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九条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条电机车、电瓶车进入弯道前未示警的,处罚电车司机100元。

第四十一条未经调车员同意,中途拦截电机车的或在电机车未停稳,强行从车上取销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灯头者或损坏矿灯造成失爆者处罚200元。

第四十三条检修或搬迁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处罚100元

第四十四条使用中的溜煤眼上口不按规定设置栅栏及警示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五条对私自调动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六条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或没有专人监护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七条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八条乱发提升运输信号或不按指令信号操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四十九条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五十条特殊工种岗位看书和读报的,处罚100元。

篇2:一通三防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处罚负责人500元。

第二条故意破坏通防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处罚当事人500-1000。

第三条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四条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处罚200元。

第五条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处罚当事人500元。

第六条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七条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八条瓦检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或不按规定填写记录的,处罚瓦检员200元。

第九条井下烧焊、无措施或一措施多点使用的或一措施多次烧焊的处罚区长500元,技术员200元。

第十条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特殊情况下没采取防治风流短路措施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十三条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测尘牌板和冲尘牌板,并填报假数的,处罚当事人100-500元。

第十四条开拓设计、开采方案作业规程无防火措施的,处罚技术员200元。

第十五条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装配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七条冲尘时,不将瓦斯、测风牌板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十八条主要风门、行车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九条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条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仪的,处罚200元。

第二十一条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处罚瓦检员200元。

第二十二条煤机、综掘机司机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过程中,不使用喷雾设施的,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四条采掘工作面进回风未安设风流净化水幕的,或生产期间不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五条耙矸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六条掘进迎头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处罚当班班长100元。

第二十七条煤体注水不进行封孔的或封孔不严造成严重跑水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密闭不按规定要求喷堵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九条防尘设施没有悬挂责任牌板的,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三十条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处罚瓦检员100元。

第三十一条钻孔方位、倾角超过规定、钻孔未穿透设计层位的,处罚打钻人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虚报进尺或打假孔的,处罚打钻人员500-1000元。

第三十三条施钻过程中,如发现有突(透)水,突出、瓦斯超限等危险预兆不及时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进行作业的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打钻人员300元。

第三十四条钻场施工完后,未按时封堵、接抽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随意关闭井下抽采闸门的,处罚当事人200-1000元。

第三十六条验孔、查孔人员不负责任、弄虚作假、虚报、假报钻尺数据者,处罚500元。

第三十七条施钻完毕后,不及时清理积水、浮煤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篇3:掘进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

第二条进入工作面作业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处罚跟班队干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边打眼边装药的,不听从安、瓦检员制止的,处罚当班班长5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四条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五条爆破安全警戒距离不够或爆破与其他工序平行作业距离达不到要求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班组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六条爆破母线不够安全距离、有明接头,执行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砌碹(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八条U型钢架前仰后倾,不垂直顶底板,支架腿子不符合规定,未背帮接顶,或背帮接顶不严实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九条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条未按规程规定使用前探梁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一条锚杆(索)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二条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照明的、滑轮挂在锚杆上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各500元,当班班长、耙矸机司机各200元。

第十三条耙矸机滑轮不按规定吊挂拉坏风筒的。拉坏风筒处理不及时,造成瓦斯超限的,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班组长、矸机司机、瓦检员200元。

第十四条耙矸机钢丝绳打结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继续使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耙矸机司机100,当班班长100元。

第十五条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处罚当班班长、锚杆机司机各100/根。

第十六条上下山掘进时没按规定安设安全设施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七条空顶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作业人员100元。

第十八条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措施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十九条耙矸机耙装作业时,回头轮与耙矸机之间有人逗留工作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条工作面溜子运行期间人员进入机道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二十一条擅自撤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二十二条耙矸机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三条在旧眼、残眼、煤(岩)裂缝中或站在输送机上打眼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四条中腰线延伸不及时,滞后工作面30米以上,造成中线偏差200mm以上的,处罚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十五条修复巷道或架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的,不设临时支护的,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二十六条打钻和装药平行作业的、沿裂隙和套残眼打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放炮员100元。

第二十七条特殊地段未按规定采取补充措施或补充后达不到措施要求的,处罚区长、技术员各500元。

第二十八条架棚巷道未按规定设撑木或拉杆的、撑木和拉杆损坏未及时补设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十九条不按规定使用炮泥、水炮泥,炮眼封泥长度不够或使用煤块、煤粉做炮眼封泥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各200元。

第三十条炮掘架棚巷道迎头10米范围内的支架没有使用防倒设施或不全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一条机掘扶棚期间,综掘机不停电闭锁,或利用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三十二条巷道初喷未紧跟迎头、初喷厚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复喷长度、喷层厚度、基础深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区长、跟班队干、技术员各500元,班组长200元。

第三十三条斜巷需安设跑车防护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防跑车装置的或不正确使用的,处罚区长200,当班班长100元、绞车司机100元。

第三十四条掘进机前扶棚与掘进机维修平行作业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放炮打歪打倒支柱,没有进行处理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六条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处罚当班班长200,作业人员100元。

第三十七条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跟班的,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值班人员500元。

第三十八条掘进迎头前探梁的使用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十九条耙矸机安全设施不齐、无照明继续使用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耙矸机司机100元。

第四十条耙矸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耙矸机司机100元。

第四十一条井下施工中对电缆等没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二条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处罚当事人100元。

第四十三条锚杆支护连续3棵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或锚杆盘连续3个不接岩面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四十四条喷浆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处罚负责人200元。

第四十五条违章打干眼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打眼工100元。

篇4: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处罚技术员500元。

第四条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六条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七条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篇5:火工品管理爆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