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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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第一条采掘工作面不严格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不探不采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二条采掘工作面发现有突水预兆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三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处罚技术员500元。

第四条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五条采区导线未按规程规定施测两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六条有水患威胁,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七条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门施工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技术员3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篇2:火工品管理爆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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