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爆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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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管理爆破类三违行为相关责任人界定范围处罚标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2

第一条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处罚发放员、放炮员各200元。

第二条工作面炸药箱、雷管盒不装箱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班长1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三条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未按规定进行运送的,处罚放炮员、押运人员各300元。

第四条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300元、跟班队干500元。

第五条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当班班长200元。

第六条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七条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八条一次装药分次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九条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处罚跟班队干500元、当班班长300元、放炮员200元。

第十条放炮后炮烟未散尽,停滞时间不足,就进入工作面的,处罚进入人员200元。

第十一条放炮崩坏架棚不处理继续放炮的,处罚跟班班长200。

第十二条放炮前、后不洒水,放炮不用水炮泥,封孔不足的或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处罚跟班队干200元、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200。

第十三条携带火工品乘坐人车、电机车牵引的列车,处罚电车司机500,携带员200元。

第十四条发爆器钥匙不随身携带,不用发爆器起爆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五条镐刨、手拉、打钻处理瞎炮的,处罚放炮员300元。

第十六条放炮时不对工作面设备、电缆采取保护措施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200元。

第十七条放炮前不发出放炮信号,放完炮后不及时解除警戒的,处罚当班班长200元,放炮员100元。

第十八条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十九条偷拿私存炸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或开除。

第二十条明电放炮、瓦斯超限放炮者、煤尘超限放炮及放糊炮,处罚跟班队干1000元、当班班长500、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一条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二条违反“五不发”制度发放炸药、雷管的,处罚责任人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放炮不执行站岗挂牌吹哨制度的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员500元。

第二十四条处理拒爆、残爆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的,或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五条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处罚责任人200-500元。

第二十六条擅自剪用雷管脚线造成雷管报废的,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二十七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事先不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扒钩工者处罚200-500元。

第二十八条放炮员丢失雷管或火药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二十九条将瓦斯检定仪、放炮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三十条非放炮员装配引药的,处罚当事人、放炮员各100元。

第三十一条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爆破的,处罚放炮员500元。

第三十二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三条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放炮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处罚放炮员200元。

第三十四条当班剩余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处罚放炮员200-500元

第三十六条将电雷管或火药装入衣袋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八条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处罚当事人300元。

第三十九条偷拿私存火药雷管的,处罚当事人1000元,情节严重者停岗学习或开除。

篇2:技术责任人生产矿长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在煤矿的全面贯彻实行。

二、在安全工作中负保证和监督职责。

三、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例会,及时传达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对煤矿的安全工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参加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协助矿长,抓好安全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篇3:管网公司工棚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服从安技部的直接领导。

(2)组织落实好员工的宿舍的卫生值班制度。

(3)保证员工宿舍通风良好。

(4)做好员工宿舍的消防工作,每月检查消防器材状况,对不合格的消防器材上报更换。

(5)每日巡查工棚宿舍一次,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并做好记录。

(6)敦促员工搞好宿舍环境卫生。

(7)服从安全监督部门的管理,执行安全技术部等发出的整改意见。

(8)负责员工宿舍消防教育工作。

(9)协助做好辖区内仓库防火安全工作。

(10)对宿舍楼的危化品进行专项整治,安排合理摆放。

篇4:液氧罐附属氧气管道分配器责任人岗位职责

(一)使用班组相关责任人员的职责

1、认真执行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2、精心操作,保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3、时刻注意安全生产,检查安全附件的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4、按时定点、定线巡回检查如实填写记录。

5、认真做好所操作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设备设施处于完好状态。

(二)分厂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2、使用液氧罐时,必须经供应部门批准后使用。使用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入厂时,厂家必须出具符合国检标准的储气罐及分配器、

2)入厂检验时,供应部门及分厂必须核实液氧罐、安全阀、压力表在检验期内,设备及设施完好,否则不得使用。

3、组织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交底工作;

4、建立设备设施使用点位档案;

5、按时对设备设施附属仪表、安全保护装置的定期校验;

6、对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7、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并定期演练。

篇5:基层单位责任人安全性自查工作条例

为减少事故隐患,避免各类科研、生产事故的发生,按照国家及中国科学院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逐级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原则,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公司基层单位责任人安全性自查工作条例。

本条例所指的基层单位责任人包括:公司二、三级安全责任人、各部门经理、各研究室(中心)主任、各课题组负责人、各生产及中试车间负责人、器材部主任等。

各基层单位是公司管理、研发、生产及对外服务的基本单元,做好各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是维护公司整体安全的根本保证,也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各基层单位责任人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认识做好维护各基层单位稳定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切实抓紧抓好各基层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肩负起安全责任人的职责。现根据本公司安全工作的实际,制订本条例,请各基层单位责任人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条强化安全意识

基层单位责任人应对各自部门及课题组的员工和研究生充分强调、反复宣传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使全体员工和研究生认识到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石,使大家从内心深处重视安全,并注意落实到各项具体工作中。

第二条检查应急预案的建立情况

根据各自工作情况和特点,分析存在隐患、建立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护、防范措施。各生产车间、中试车间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张贴于工作场所。各生产车间、中试车间不按规定完成此项工作的,在发生事故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

第三条检查对消防事故紧急处理程序的掌握情况

检查员工及研究生是否牢记工作场所的消防通道、电源(和燃烧源)总开关位置;是否牢记工作场所附近消防器材分布情况;是否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是否牢记本部门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是否牢记有关人员、有关部门及火灾报警电话。

第四条检查冰箱的使用情况

普通冰箱内因置有继电器属非防爆设施,不能用来存放有机溶剂和腐蚀性物品,特别不能存放低沸点、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存放于冰箱的容器应保证其密封性良好,容器外壁应是干净的。若需存放低沸点、易燃、易爆有机溶剂,建议使用防爆冰箱。

第五条检查烘箱的使用情况

首先检验其控温装置是否正常、是否能够严格控制温度,否则必须维修后再使用;如对样品进行烘干,应清楚样品的理化性质,避免温度过高,干燥过程中应注意跟踪观察;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样品、易燃易爆物品和液体样品不得放入烘箱进行烘干;烘箱周围不能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条检查高压釜使用情况

初学者应在有经验的老师带领下逐步入门。操作前应仔细阅读说明书,掌握高压釜的各项技术指标,如设计耐受压力、耐受温度和功率等;掌握高压釜目前状况,如是否需更换零部件,限压装置是否正常等;了解反应过程,设计实验方案时要对压力、温度等控制留有余地;先在常压或接近常压下进行空白实验以演练操作过程、待熟悉后再进行实验。

第七条检查实验电器使用情况

应注意其是否漏电,连接导线或多用插座是否破损,如漏电应维修后再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应爱护实验仪器,正确使用,弄脏后应立即清洁,保持状态良好。禁止用明火或电炉直接加热有机溶剂。

第八条检查玻璃仪器使用情况

禁止使用破损玻璃仪器,在橡皮管与玻管相互连接时应小心用力、注意防护并使用液体石蜡等进行润滑。

第九条检查试剂及物品存放情况

实验试剂(或生产原料)应根据其性质分类妥善存放,不得将相互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靠近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靠近热源存放,实验室(车间)应尽量减少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存放;在不具备完善的安全措施及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禁止购买、使用和储存放射性物质。

第十条检查锅炉使用情况

使用锅炉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制订锅炉运行规程、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修和检验制度等。

第十一条检查生产性车间、仓库情况

对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原料进行生产和存放的场所,其建筑物须设置避雷装置,其用电线路、照明设施和相关设备必须是防爆安装及防爆型的设备(设施)。定期清除生产车间(仓库)内的粉尘。进入生产和存放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消防管制范围内的车辆都必须戴防火罩;进入人员禁带火种并要关闭移动电话等。针对生产使用和存放场所,须有相应的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消防安全设施(器械)等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检查石油产品库情况

除符合第十一条外,库区应避免产生高温、高热;良好的通风条件,避免石油产品的蒸气和空气混合达到爆炸极限;搬运过程减少碰撞和摩擦,避免产生静电;存放库区地面的防静电设施(处理)等。

第十三条检查危险品运输车辆情况

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要办理危险物品运输证,并按照危险物品运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装载和运输;大院工作区内用于送货、转运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保证车况良好并安装防火罩和防静电设施,搬运过程减少碰撞和摩擦等措施;驾驶员须持证驾驶等。

第十四条检查气瓶存放、使用情况

气瓶搬运过程不得敲击、碰撞,不准在地面上滚动。应按规定安装合符要求的气压表。存放气瓶时要远离明火,防止受热。禁止性质相互抵触的气瓶存放在一起,避免氧气瓶上沾有油脂或存放地点有油脂类可燃物品,否则氧气渗漏时可能引发燃烧,甚至爆炸。

第十五条检查特殊工种人员持证情况

电工、焊工、锅炉工和化学危险品保管员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保证证件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培养良好、正规的工作习惯,要求工作人员做到:

1、养成事先查阅了解实验试剂理化性质的良好习惯,处理强腐蚀性、强刺激性、高毒性及爆炸性物品时应事先了解掌握清楚该试剂的化学性质、理化常数及防范措施,操作过程中应有两人以上在场,并应预先安排好各自撤退、逃离的路线和应急措施。

2、非耐受压力的反应装置及被加热容器必须与大气相通,不得密闭。

3、有机溶剂不得在无回流冷凝装置的情况下加热。

4、蒸馏溶剂时应避免将溶剂蒸得太干,可能含有过氧化物的溶剂(如乙醚、四氢呋喃、异丙醇等)切忌不可蒸得太干。

5、经常仔细阅读、用心领会实验教科书中有关实验室安全注意事项,并对照检查和改正;注重提高自身实验技能,特别是与安全有关的实验技能。

第十七条离开实验室时注意事项

应注意检查水、电、气、门窗等是否关好,注意检查是否有被遗忘的事项、隐患及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开展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工作

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五下午15:00—17:00为各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分析自身安全隐患及安全演练工作的固定时间,公司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凡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隐患分析和演练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在发生事故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对于无故缺席公司组织的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教育及安全演练的,在发生事故时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责任追究

凡违反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或中国科学院关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制度,发生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基层单位责任人和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分。属明显违规操作、明知故犯、通知整改不执行和屡教不改导致的责任事故将加重处罚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公司物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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