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FJ型系列耐腐蚀衬胶泵操作规程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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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FJ型系列耐腐蚀衬胶泵操作规程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1.首次或电机重新接线后启动应将电机与泵的联接拆开,检查电机转动方向是否与箭头方向一致,切忌反转。

2.向泵内灌注液体,关闭出口管路上的阀门扩张压力表。

3.启动电机后,打开出口阀门及压力表,并用出口阀门来调节泵的压力和流量。

4.动转过程中应检查运转是否正常,如有振动、异常噪音及严重发热等现象应立即停车检查原因。

5.泵不得空载运行,物料液量过少,会引起泵的振动和泵体内料浆沉淀。

6.介质为料浆时,停车前应输送清淡液数分钟,以冲洗泵内剩余浆液,防止流道堵塞。

7.停车前先关闭出口阀门扩压力表,再关闭电源,停止电机运转。

8.输送液改变时,应先核实耐腐蚀性能是否满足,以防损坏设备。

篇2:高频热处理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必须两人以上方可操作高频设备,并指定操作负责人,检;查屏蔽、保护遮栏是否良好,工作时闲人免进。

2检查设备各部分接地线是否可靠,淬火机床是否良好,机械液压传动是否工作正常。

3开启水泵,检查冷却水出水是否正常,冷却水压为o.12~0.2MPa之间,不准用手触及设备的冷却水。

4设备各部分冷却系统正常,方可给设备送电预热,先进行一挡灯丝预热30~45min,再进行二挡灯丝预热15min,合上屏高压再继续调整移相器至高压,加高频后手不准触及汇流排感应器。

5装好感应器,接通冷却水,将工件放人感应器送电加热,严禁空载送电。更换工件必须停高频,若高频无法停止,应立即切断高压连接紧急开关。

6设备运行中注意阳流和栅流不超过规定值。

7工作时全部机门必须关好,高压合上后不得随意到机后活动,严禁打开机门。

8设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异常现象,应首先切断高压,再分析排除故障。

9检查设备时,应预先声明,打开机门后首先用放电棒对阳极、栅板、电容器等放电,然后再检修。操作工不得独自检修。

10工作结束后,首先断开阳极电压,再断灯丝电源,设备断电后,应继续供水15~20min,使电管充分冷却。

11设备应保持清洁、干燥,不得有灰尘和潮湿现象,以免电气元件放电或击穿。

12室内应装设有效的通风设备,以排除淬火时发生的油烟、废气,保护环境。室内温度应控制在15~35℃。

篇3:真空泵安全操作步骤

为了使真空泵安全运行,在使用真空泵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的操作规程。

(1)开泵前的准备工作

①查认真检查各部分之间的连接是否良好。

②开打开水箱的进水阀,向水箱灌水至规定水位;打开真空泵的吸人阀和排出阀。

③关关闭真空罐的进气阀和放油阀。

(2)开泵一切准备就绪后,即可启动泵。当真空罐达到一定真空度时,可打开抽气阀,对离心泵进行抽气引油;对油罐车抽扫底油时,其真空泵的操作与对离心泵抽气引油的操作相同。

(3)运转中的维护泵在运转中,司泵员应严守岗位,集中精力,认真观察,并且做到:①听,随时听泵和电机运转时的声音是否正常;

②看,看真空度、真空罐液面高度、水箱中的循环水、轴承润滑等是否正常;

③摸,用手摸轴承和电机的温度是否正常。

(4)停泵

①先关吸人阀,再打开真空罐的进气阀,最后停泵;

②放空真空罐,关闭有关阀门。

篇4: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开业要求

1.资质认定公路运输企业的资格审查,主要依据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主要内容如下。a.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b.具有10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5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c.具有较为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d.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应具有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并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e.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具应符合交通部《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并具有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颁发的符合一级车辆标准的合格证。

2.申请与审批程序a.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b.交通运政管理机关审验;c.根据审验结果,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d.对于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需事先向当地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由交通运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e.对于从事一次性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须报经县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临时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f.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除外)单位运营资格,由国务院交通部门按规定办理。

3.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条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门核发)a.有主管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b.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c.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d.有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驾驶员和押运员。

4.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掌握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牌运载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船员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要求

1.托运要求a.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b.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c.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d.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2.托运人申报《资质证书》应具备的条件a.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托运人,应是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认定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b.危险货物生产单位应出具国务院质检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c.剧毒品和其他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出具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以及同级人民政府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d.托运人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管理人员和相对固定的铁路运输经办人员,应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和规定要求,并通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知识考核认证。经办人必须执有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3.剧毒化学品运输特别要求a.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时,托运人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资质情况的材料。b.剧毒化学品在公路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c.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d.铁路发送剧毒化学品时必须按照《铁路剧毒品运输跟踪管理暂行规定》执行。e.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卸货后必须清刷干净。

4.运输工具的要求a.车辆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专车专用,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装运集装箱,大型气瓶,可移动槽罐等车辆,必须设置有效的紧固装置;三轮机动车、全挂汽车、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不得装运爆炸品、一级氧化品、有机过氧化品、一级易燃品;自卸汽车除二级固体危险货物外,不得装运其他危险货物;易燃易爆品不能装在铁帮、铁底车、船内运输;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船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b.槽罐及其他容器。运输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用于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方可使用;质检部门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密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装运危险货物的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爆板、遮阳物、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及相应的安全装置;槽罐外部的附件应有可靠的防护设施,必须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并在阀门口装置积漏器。

5.行车路线a.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督下,不得超装、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a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区域,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b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者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篇5:RYD1008盐浴炉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用于指导操作者正确操作和使用设备。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指导RYD-100-8盐浴炉的操作与安全操作。

?3?管理内容

3.1?操作规程

3.1.1?电炉的启动方法:

3.1.1.1?在第一次起动时(或新盐启动),应先在电极上装置起动电极,起动电极与电极用砂布锉刀等锉平,用夹头紧固之,然后在盐槽内铺上新盐,其高度至起动电极曲折之处,用木槌捣实,将变压器分接头开关放在3档(5-7伏)接通电源,检查一下电极是否有电流,如电流不正常应重新紧固起动电极,待盐溶化4-8小时即可拆下起动电极,依盐的熔化情况及时加入干盐,并可渐次提高电压到15伏为止(最高为6档),如在电炉无负载运行时,可将电压保持在5-7伏之间进行保温。

3.1.1.2?如电炉须隔较长时间停用,则在电炉停后(盐浴未凝固之前)预先放入烘干好的起动电极,在第二次启动时,则可按第一次启动方法执行。

3.1.2?在新炉或修理后的第一次使用时,应采用分段升温的方法,即先在盐的熔点温度附近保持4小时,然后按100℃的进位逐渐升到工作温度,在每一温度过程中维持2-4小时,这样可以防止因升温太快而使耐火砖开裂。

3.1.3?工件加热时的放置:

3.1.3.1?要保证工件及夹具在干燥情况下方可放入炉内。

3.1.3.2?加热时工件必须成批放入(在不影响炉温变化的情况下,也可陆续放入)。

3.1.3.3?在盐浴中,工件不得与炉壁炉底接触,工件及夹具不得与电极互相接触,并需与电极保持约50mm的距离以防过热。

3.1.3.4?工件分批加热之重量,需适应于盐炉每小时之生产量(千克/小时)。

3.1.3.5?工件在盐炉内的加热时间须遵照规定,防止过热。

3.1.4?盐炉之脱氧工作:

3.1.4.1?每工作班开始工作时,将炉温升高至较工作温度略高的温度。

3.1.4.2?每次加入脱氧剂一包,在略低于工作温度停留10分钟进行脱氧。

3.1.4.3?清除盐浴表面及炉内的渣子,每班捞渣一次。

3.1.4.4?在脱氧后如果盐浴表面浮有不溶物,须进行清除。

3.1.5?停炉:

3.1.5.1?长期停炉时要用烘干的铁勺把盐浴由炉内盛出(至露出电极下末端),倒入干燥的铁箱内,凝固后打成碎块以便下次使用。

3.1.5.2?在盐炉暂停使用和下班时,均须清理炉面的盐巴。

3.2?安全操作规程

3.2.1?在进行电压调整时,必须先切断变压器电源。

3.2.2?进行热处理的工件及工夹具,必须绝对干燥才能放入盐浴以防止爆炸。

3.2.3?工作时应带眼镜和手套。

3.2.4?使用时工作电流不能超过额定电流。

3.2.5?每班将电极底部之渣扒掉,以防止电极间有短路现象。

3.2.6?在加新盐时须将盐的水分烘干,然后小心加入。

3.2.7?盐浴炉应有抽风装置,以排出盐之烟气。

3.2.8?避免硝盐带入盐炉中以防爆炸。

3.2.9?防止冷却水管爆炸溅入盐浴。

3.2.10?盐浴距槽面应有50-80mm,以免盐浴流出使电极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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