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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辖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管辖合同为: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各类经济合同。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经济合同统一归口财务部管理,合同经办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职责范围

第四条财务部合同管理职责范围: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2.核查本公司范围订立合同和履约情况,并对总经理负责;

3.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准备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归档,合同章管理工作;

5.负责贴制合同印花税;

6.对经济合同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人员职责范围: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资料,包括对方资产,经营状况。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对方具有签约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内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

(3)双方具有履约能力;

(4)没有超越企业经营范围及经办人授权范围;

(5)条款完整,文字准确,签约手续完备;

(6)草案交上级主管。

3.凡须有关部门和机关批准,备案的合同,及时上报批准或备案。

4.督促合同履行进展,切实执行。

5.向上级通报履约问题。

6.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权限

第六条凡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由合同经办人起草、经财务部经理复核,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批,并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权签署合同,财务部经理凭法人签字或法人委托书上指定人的签字加盖合同章。必要时可请律师审核,工商部门鉴证。

第七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八条合同发生变更或解除时,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

第九条合同经办人协同业务负责人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对合同变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电作出处理,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条合同履约过程发生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处理;合同经办人应及时通知合同业务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免罚。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或变更事项其协商结果须形成书面协议,作为原合同补充,并按协议执行。

第十二条合同纠纷协助商不成,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合同经办人负责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资料,并通知律师,根据合同规定,向有关机构提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条凡订立,变更,解除的经济合同,应当使用专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第十五条合同正本由财务部和合同经办部门各留存一份。合同执行过程的往来函件均随合同正本保存,合同执行完毕后,由经办人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合同执行情况报告》,报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核,出现非常情况须总经理。

第十六条财务部对生效的合同,建立档案,及进分类,整理,立卷,统一装订归档。如需调阅,根据权限调用。

第七章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管理列入有关部门,岗位的目标计划指标和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管理情况,对合同管理成绩显著者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决定处罚:

1.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2.合同经办人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尽责尽力的;

3.合同经办人,主管遗失或擅自销毁合同或附件的;

4.应追究而未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5.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

篇2: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范文)

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一】

工程项目部属工程监直接领导下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为明确本部门内各项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展开,在公平、公证的原则下,特制度实施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审批手续,协调施工过程中的外部关系;

2、组织实施招投标,协助签定施工合同;

3、按照法律规范及合同规定和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从开工至竣工的全过程管理,实现项目合同目标;

4、制定并实施工程部管理制度。

二、工程项目部日常工作制度

1、工程部组织制度

①工程部衽部门经理领导下的专业工程师负责制;

②工程部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设经理一名,副经理一名,土建专业工程师两名、安装工程师两名、资料管理员一名。

2、工程部会议制度

①工程部实行定期现场办公室制度(怡和?星国际项目定在星期五上午8:30)与定期会议相结合,根据工期、质量目标设专题会议;

②组织工程部与监理方定期现场办公例会制度(暂定星期五上午9:00),班前会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早8:00)不定期专题会议制度。工程部管理制度。

③积极参加监理例会制度(星期一下午3:00)及不定期监理例会。

3、检查制度

①要求专业工程师会同监理相应专业及施工单位技术、施工员于上午、下午对施工作业点巡查各一次,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做到巡查各工作点达到100%,漏点处罚:每日每点50元(特殊情况或有其它工作除外);组织周小查,由工程师负责人与监理方负责人及各专业工程师会同施工方负责人共同实施检查(暂定星期一上午9:00),组织月大检查或分部分项检查。请公司及管理人员参加,建立评比标准,进行现场讲评,及时组织竣工工程初步验收;

②针对检查结果及时以文字形式提交有关各方签认;

③工程部各岗位实行书面总结、计划,分周报、月报及分段目标报告制;

④写出管理日志,注明当日巡查情况及时间,记录工程会议检查事项、工程签证设计变更、施工质量、进度问题及相应措施的实施,并不定期对其抽查。

三、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1、工程部经理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经理直接对公司工程总监负责,接受总监领导;

②按周、月、年制定生产计划及总结,协助制定项目目标、协调内外关系;

③组织起草审查招标文件、评定招标文件、拟定发包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④组织参与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资金需求计划的制定和初步审查;

⑤主持甲方、监理定期周例会、月检查、分部分项检查,参与监理周例会;

⑥组织参与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查。

⑦将工程师报上的与施工单位来往的信函、文件等在24小时内报总经理,并在48小时内完成。

2、专业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①工程部专业工程师对部门经理负责,接受部门经理领导;

②起草并保存与施工单位的来往文件、信函及各种法律文书,并在24小时内上报经理;

③组织项目施工审批所需资料;

④起草招标文件,拟定招标程序,参与评标,完成专业技术协议条款;

⑤进行施工现场工程量的统计、审核,并配合审算部进复核;

⑥组织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预防工作;

⑦组织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并确保所记录的资料的真实、完整;

⑧工程点的巡查工作应在48小时之内完成;

⑨组织起草变更、签证文件;

⑩审查批复施工方作业计划、预结算资料及相应业务应在24小时之内完成;批复质量整改措施及各方工程联系单,在24小时完成。

3、工程部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①公司文件资料(含公司主管部门文件资料),必须在四小时内传达到部门岗位人员,根据相应文件内容传达到相关单位;

②合同文件,凡由工程部负责签订的合同,必须确认合同方法律资格,经相关部门审查,报总经理审批签署后,方可交合同另一方施行。工程部管理制度。根据合同,图纸由工程部统一发放,相关专业工程师保留一套,妥善保管使用,竣工后交回工程部,以备存档或满足其它需要;

③设计院、总工办签署的变更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及专业工程师;

④专业工程师签认的变更(通知)、签证,由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审查签认后,盖技术专用章,统一发放到相关单位;

工程项目部考核制度

一、奖励制度:

(一)嘉奖(a类):

奖励个人50元至2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1、对改善部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工作中表现突出,创造优良成绩的;

3、工程施工过程中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提高知名度的;

(二)记功(b类):

记功类奖励奖个人200元至5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全公司通报表彰;(以下三项节约成本均在5000—10000元以内者)

1、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建设成本成效显著者;

2、杜绝浪费,发现公司内或施工方人员的浪费现象及时有效进行制止的;

3、提出建议,改进施工工艺、流程,经实际验证成果显著的;

(三)记大功(c类):(节约成本均在10000元以上者)

记大功奖励奖个人1000元以上,视具体情况由工程总监和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大会表彰。

一、处罚制度:

(一)警告类(a类):

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罚,不扣除个人薪金;情节相对较重者给予劝诫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50元至100元罚款,本部门内通报;

1、不服从部门经理的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脱领导安排的工作,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2、消极怠工,在部门办公场所内发牢骚,发泄个人情绪的;

3、不按本部门规定参加例会及其他会议的;

4、对施工作业点的巡查不按规定次数进行,或者漏查;巡查过种中只走形式不重质量的;

5、不按规定填写管理日志、忘填、漏填,事后进行补填的;

(二)记过类(b类):

记过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200元至8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制作周报、月报、计划、总结等文书材料的;

2、超过规定的时限传送文件或上报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未按规定程序,部门内、部门外的工作制作联系单,走工作流程的;

4、在外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发泄私人不满情绪或牢骚的;

5、个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通过部门经理或其他人发现的;

6、对于上级领导工作的整改内容未按时完成,或确实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但不及时上报的;

7、半年内受到警告类处罚三次以的;

(三)留岗查看(c类):

留岗查看处罚:情节较轻者扣除当月个人薪金1000元到2000元;情节较重者留岗查看期为一个月至三个月,留岗查看期间停发个人薪金,且对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全公司通报批评。

1、不按图纸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需返工整改的(特殊情况除外);

2、工程整改两次以上仍不能验收通过的(特殊情况除外);

3、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工作过程中,过失泄露公司机密的;

5、工作过程中没有成本控制意识,不注意节约,办公用品、施工材料浪费严重,或发现施工人员的浪费现象不制止的;

6、半年内受到记过类处罚两次以上的;

(四)开除(d类):

开除类处罚,公司除名,扣除个人当月全部所得,并承担全部损失。

1、未履行工作职责,造成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有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2、接受施工单位的宴请、礼品礼金,其他财物,或接受其安排的娱乐休闲活动的;

3、故意泄露公司机密或未经公司同意在同行业企业中兼职的;

4、留岗查看期内仍不悔改,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不予留用的。

工程部管理制度【二】

第一部分项目管理指导流程

说明:本流程为工程部项目管理指导文件,与及流程表格配合使用。各步骤执行时间若无说明,则参照中的相应工期(一般为工作日)。有些步骤视具体情况不同不一定需要执行,但必须经过工程部经理同意。

一合同管理阶段:

1、合同内部交底:合同及技术协议签订以后2个工作日内市场部向工程部移交合同复印件,工程部仔细了解合同内容后由工程部负责人于下一工作日召开交底会议,市场部向工程部进行交底答疑;工程部填写合同内部交底记录,留存备案。

二工程准备阶段:

1、项目立项:工程部负责人根据交底内容确定项目参与人员,填写中标项目立项卡,项目参与人员必须在卡上签字,项目方可启动。

2、工程勘察:项目启动后3个工作日内,工程部经理或项目经理、协同技术负责人进行工程现场勘察,项目经理填写工程勘察记录。现场勘查根据项目规模尽量安排在7个日历天内完成,部分勘查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电话或网络向甲方了解。

3、施工方案编制:工程部经理安排项目参与人9个工作日内编制完以下图纸和文件:施工平面图、系统综合管线图、系统结构示意图、控制/传输原理图→设备平面布置及安装图→各子系统线缆路由/设备编号表、其他文件和图纸→站端/局端设备接线图、设备清单及配置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表→甲方配合说明文档、甲方人员培训计划、工程验收计划。

4、施工方案审核:以上所有文件图纸必须经过工程部经理审核后方可填写施工方案审核申请表,经甲方、监理工程负责人同意后,组织召开施工方案审核会议,会议后填写会议纪要分发与会各单位备案。(本步骤开始至工程项目结束前,项目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工程业务联系函、工程协调记录,与甲方或监理就工程问题进行洽商)。

5、合同变更:施工方案审核会议中如果发生必要的合同变更,项目经理必须填写变更审核单,工程部经理审核无误后递交甲方审核,甲方书面同意后由工程部经理报告总经理,并协同负责本项目的市场部人员与甲方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6、编制项目预算管理卡及内部审核:施工方案审核通过以后项目经理编制项目预算管理卡(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发生的费用一并计入),该卡作为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文件,必须由工程部经理、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方可进行工程实施,属对外严格保密文件。

7、设备采购:项目经理填写设备采购计划表、辅材价格表,经采购部门反馈后,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设备材料请购单,开始设备采购。项目经理还应填写工程费用收支表,以作为工程部内部成本控制的辅助表格,在工程结束后由工程部经理审核后交财务部门备案,作为项目结算的参考资料。

三现场实施阶段:

1、工程开工:项目经理在第一批用于开工的必要材料设备、工具、人员到位后填写工程开工报告(也可在甲方审核完施工方案后就填写申报),递交甲方工程负责人签署即可开工。工程部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召开开工动员会。

2、技术、安全交底:由项目经理与现场管理单位负责人员协商住宿及材料工具堆场,递交甲方签署的开工报告等进场施工证明文件,然后向项目参与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实施过程交底并进行内部答疑,填写技术、安全交底卡。务必做到每个参与人员对项目的情况了解透彻。

3、设备材料检验并反馈:材料、设备到场(或到库房)后必须检查是否符合工程要求,并填写设备材料检验反馈表。

4、收集已采购设备资料:检查合格的设备材料按照已采购设备资料目录收集其资料并记录。

5、设备材料进场检验:填写设备材料进场检验表,并配合监理人员进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

6、工程材料报验:填写工程材料报验单,并配合监理进行工程材料报验。

7、线缆检测:布线前必须进行线缆通断检测,并填写线缆检测记录。

8、布线管槽施工:按照施工方案对布线路由及施工方法进行再次确认,保证其可行性;估算辅材用量,购买辅材,进行布线施工及管槽安装,布线后填写线缆检测记录→布线路由设备编号表(已完工)→配管及管内穿线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甲方或监理验收合格以后方可进行隐蔽。

9、设备安装:按照施工方案进行设备安装、线缆端接,填写布线路由设备编号表(已完工)→设备安装记录。

10、工程变更及其他费用增加: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必要的施工内容变更,必须由项目经理填写变更审核单、相应的变更方案及预算,工程部经理审核无误后递交甲方审核,甲方书面同意后填写变更审核单(内部),经工程部经理、采购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方可向施工班组下发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变更内容施工,施工完成后项目经理必须会同甲方及监理进行施工现场签证,以便进行增加部分工程款项的回款。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增加均必须按此程序执行。

11、局端工程实施:参照以上各步骤执行。

12、工程中间验收:根据施工方案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经理填写工程中间验收交接记录,会同甲方及监理进行工程中间验收。验收完成后施工人员退场,务必做到人走场清。

13、工程款申请: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合同规定,项目经理填写工程款支付申请,及时进行工程款的回收。

14、调试及试运行:工程中间验收结束后即可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及方案进行设备单体调试、系统联合调试、系统试运行,由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主持调试,同时填写设备单体调试记录→系统联合调试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

四竣工验收阶段:

1、甲方人员培训:系统试运行期间根据计划进行甲方人员培训,填写甲方人员培训记录。

2、编制竣工验收大纲及竣工资料目录:试运行期间项目经理即可开始编制竣工验收大纲、竣工资料目录。

3、竣工资料整理:项目经理根据验收大纲、竣工资料目录整理、填写随工资料、竣工质量验收表格、其他竣工资料→竣工验收申请。

4、竣工验收:向甲方递交竣工验收申请,甲方书面同意后配合甲方按照竣工验收计划进行工程验收交接等工作,填写工程竣工及交接报告。

5、工程尾款回收:项目经理按照工程款申请步骤进行项目尾款回收。

6、项目总结及项目结束:项目经理协助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发生的所有费用进行结算,填写工程项目决算管理卡,并向总经理及工程部经理提交相应数据报表及项目参与人竣工总结报告,为下个项目作经验积累。至此项目结束。

五流程表格目录

第二部分工程部组织结构及项目管理流程进度表

第三部分工程部主要人员岗位职责

一工程部经理

1、对公司所有的工程项目进行全盘管理,对本部人员的工作进行管理

2、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就工程的相关问题与公司其他部门进行沟通

3、负责从市场部接收工程合同、技术协议

4、负责联络市场部、售前技术部负责人以及本部相关人员召开合同交底答疑会议

5、负责根据项目情况指定各项目参与人员及其负责工作内容,向项目人员进行项目交底

6、负责审核项目管理卡,对项目全部开支进行最终审核,根据项目经理提交的项目成本等实际情况调整施工计划及费用

7、工程准备期间负责就项目的所有主要问题同甲方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其他人员以及监理相关人员进行协调沟通,并最终解决

8、负责审核施工方案并同甲方联系举行施工方案审核会议,就施工方案相关内容同甲方沟通;负责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审核

9、负责向总经理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无法解决的原则性问题,从工程角度提出解决方案

10、负责安排本部人员进行施工方案设计,负责施工方案设计的修改及最终审核

11、负责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及竣工资料,组织本部人员参与项目验收,保证项目验收顺利完成

12、协助项目经理进行项目回款

二项目经理

1、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全盘管理

2、负责向工程部经理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从工程角度提出解决意见

3、同工程部技术人员勘查所负责项目的施工现场,取得工程相关的第一手资料

4、参与施工方案审核会议,协助工程部经理解决技术问题

5、对所负责项目进行施工方案设计,并向工程部经理提交审核

6、建立所负责项目的项目管理卡,对全部项目开支进行预算、记录、核算及结算,向财务负责人及工程部经理、总经理提交审核

7、负责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所有文档准备及传递,包括开工手续、开箱检验、设备材料报验等全部过程文档

8、参加工程部经理召开的工程部项目准备工作会议,向项目其他参与人员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交底及答疑,保证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对项目情况了解透彻

9、根据项目管理卡及施工进度计划,向采购负责人提交设备采购计划,各种设备至少比供货周期提前2周提交设备请购单,避免库房设备积压过久;对于体积较大、不方便运输的材料,如pvc管槽及配件等,由采购部门提供主流品牌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及批发代理价格,项目经理据此在工程所在地采购

10、抵达施工现场后,向施工班组进行技术、安全交底;按工序分阶段不定期到现场检查质量和进度,对所有施工内容进行最终确认,对工队进行管理

11、与施工现场管理单位负责人员协商住宿及材料工具堆场,对布线路由及方法进行再次确认,估算辅材数量,购买辅材

12、工程实施期间负责就项目的技术问题、现场施工问题同甲方及监理相关人员进行协调沟通,并最终解决。无法解决的向工程部经理汇报,并提出解决建议

13、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超出项目管理卡预算范围的支出,必须有合理的原因并向工程部经理递交变更审核单,经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

14、同技术负责人主持调试工作

15、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有需要变更的施工,向工程部经理汇报情况及原因并提出可行的变更建议,向甲方及监理递交经工程部经理审核通过的变更单及相关变更方案,落实设计变更的实施及工程量的确认

16、负责竣工资料及验收报告的整理并提交给工程部经理

17、负责项目回款

三现场负责人

1、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施工现场管理

2、负责向项目经理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参与工程部经理召开的项目准备会议,接收工程部经理及项目经理的交底,提出疑问,确保了解整个项目现场施工的所有细节

4、负责与甲方及监理现场相关人员沟通协调

5、在施工现场向施工班组进行交底,确保施工班组对施工内容了解清楚;对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指挥施工班组施工,确保文明施工,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6、管理现场材料、工具的堆放,协助项目经理购买辅材

7、严格监督工人在施工期间进行的线缆线路状况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布线路由,参与调试工作并记录施工过程中与原计划不同的施工内容

8、向现场管理单位移交设备并双方签字确认

9、变更施工完成后确保监理人员对工程量进行核准及签字

10、协助项目经理完成项目工程文档资料的准备、传递与整理

四技工

1、协助现场负责人对施工班组在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包括材料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确保文明施工

2、协助现场负责人管理现场材料、工具的使用、堆放,协助现场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带领工人在施工期间进行线缆线路状况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布线路由,负责主要设备及技术含量较高的安装工作及设备线路端接工作,参与调试工作并记录施工过程中与原计划不同的施工内容

4、服从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的管理及指挥

五工程技术负责人

工程部暂时不设专职技术负责人,由售前工程师或其他项目经理兼任。

第四部分工程部内部管理制度

(草案2004-7-9第一版)

1、工程部经理对本部人员进行全面管理、指挥及工作安排;本部人员应服从工程部经理的管理及指挥。

2、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度:根据项目规模大小,每个项目经理可负责一个或多个项目,但是每个项目必须配置一名现场负责人在施工期间驻守现场,负责与甲方现场相关人员及监理单位的现场人员沟通协调,进行现场施工管理。

3、工程部实行内部报告制度:

项目经理:必须每隔一天(保证每周3次)向工程部经理口头汇报所负责的项目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每周五上午向工程部经理递交项目的周进度报表、自己的周工作总结及下周计划;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工程部经理及总经理递交项目的月进度报表、自己的月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

现场负责人:必须每天填写施工日志,向项目经理口头汇报所负责的项目现场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每周五上午向项目经理递交自己的周工作总结及下周计划;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向项目经理、工程部经理及总经理递交月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

技工:随时在现场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工作;

工程技术负责人:随时就项目的技术问题与项目经理或工程部经理交流沟通。

4、每月第一个、第三个周一下午工程部召开部门会议,工程部人员必须参加(出差人员除外);项目启动以后所有的工程会议必须有会议纪要。

5、现场勘查的仔细与全面是工程计划周详和施工顺利实施的保障,现场勘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勘查表内容仔细、完整、认真及无误的填写。

6、施工方案经项目经理汇总后递交工程部经理审核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7、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采购计划是工程实施的关键文件,工程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计划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修改计划,但必须经工程部经理审核后进行。

8、所有的变更工作必须经由工程部经理及总经理签字同意后进行。

9、项目合同签订后以该项目为目的而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该项目的预算管理卡,售后维护费用也必须在预算管理卡中考虑。

10、项目预算管理卡属于保密文件,原则上只对工程部的项目参与人员、采购、财务相关人员及总经理开放,其他人员查阅必须经过总经理同意。上述人员不得在未经总经理许可的情况下对外传播管理卡内容。

11、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管理卡及施工进度计划,向采购负责人提交设备采购计划表及辅材价格表,采购负责人填写完相应内容后及时反馈,项目经理根据反馈内容至少要比供货周期提前2周提交设备请购单,避免库房设备积压过久;采购负责人须向工程部提供各类设备最短供货周期,原则上所有设备材料均由采购部门采购,便于公司统一管理;对于体积较大、不方便运输的材料,如pvc管槽及配件等,由采购部门提供主流品牌在工程所在地的市场价格及批发代理价格,以便项目经理在工程所在地采购;工程部根据此价格预算辅材费用,列入管理卡;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要向厂家索取产品质量证书、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相关认证资料、使用说明书等,以备工程使用。

12、设备采购到位以后按开工时间抵达施工现场,由现场负责人向施工班组(工头及其工人)进行交底,项目经理强调注意事项(主要是施工安全问题);现场负责人监督工人施工,施工中无法解决的问题由现场负责人及时向项目经理或工程部经理反映,便于及时处理;项目经理按工序分阶段不定期到现场检查质量和进度;所有施工内容由项目经理进行最终确认。

13、施工期间的协调工作由项目经理及现场负责人进行,所需的协调、招待费用及配合费用必须向工程部经理报告,经工程部经理同意后从项目的不可预见费用中支出;无法协调的可报请工程部经理协调。

14、工程实施过程中需与施工各方进行业务联系必须填写业务联系函或者工程协调记录,避免口头协商,以免发生推诿责任等不必要的麻烦。

15、建立设备材料检验反馈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人员随时向采购负责人反馈设备材料质量问题,以便公司对成本、设备材料质量及供货商进行跟踪,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16、设备、材料及主要工具由公司库房管理人员统一管理,领用时必须填写出仓单据并参照公司的库房管理制度执行。技工必须爱护并小心保管公司配发的常用工具,不得外借他人使用,其正常损耗经公司检查后可领用新的工具;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工具原则上由现场负责人管理,必须严格控制工人领用,避免材料的浪费。

17、项目执行人员必须注意设备资料、文件、工程随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必要时可由采购、库管进行协助。工程随工资料必须认真仔细、实事求是地填写。设备材料的相关资料文件由采购部门保管,工程人员需要使用时按照公司的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18、项目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规范、相关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等文件进行工程质量管理及施工,保证项目按照各方要求交工。

19、工程人员应无条件服从甲方在现场的管理,如果甲方有不合理的要求,应礼貌表示必须请示工程部经理后方可答复,不得做出有损公司形象及声誉的言论及行为。

20、日常工作中工程部人员之间尽量使用书面文件进行沟通,做到有据可查,以免发生不必要的误会;与公司其他部门的沟通参照公司的管理制度执行。

21、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必须利用项目管理的知识严格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及成本,填写工程费用收支表,随时供工程部经理、总经理审查以及财务人员参考。

22、工程实施中要以服务的理念进行管理,树立公司在业主眼中的良好形象。

23、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篇3: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制度(范文)

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制度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我国合同法体现了对违约责任制度的重视,不仅在总则中设专章对违约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而且在总则的其他章节和分则中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也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综观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我认为具体有以下主要特点:在尽量吸收以往三部合同法行之有效的规定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体现了我国违约责任制度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发展性;在体现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同时,强调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以往三部合同法的成功经验

首先,在违约形态方面,《合同法》第107条规定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两种形态,这承袭了《经济合同法》第29条、《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符合我国传统立法中两分法观点,即将违约形态划分为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这种划分能够涵盖所有的违约形态,是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总结我国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的违约形态体系。

其次,在归责原则方面,《合同法》第107条、120条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这和《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技术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在严格责任原则下,只要不存在免责事由,违约行为本身就可以使违约方承担责任。

因此严格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克服信用危机。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只有在不能证明其对违约行为无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而过错属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较属于客观事实的违约行为和免责事由更为困难,因此严格责任原则比过错责任原则更为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正是由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以下优点,英美法系在合同的违约救济中采严格责任原则,大陆法系中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德国也正在逐步转向严格责任原则,由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共同参与拟订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也都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反映了国际上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应该说是正确的选择。

当然,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我国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一项总的归则原则,也不是绝对的,针对某些合同违约的特殊情况,《合同法》分则中也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例外,如第189、191条的赠与合同、第303条的客运合同、第320条的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的保管合同、第406条的委托合同等。

但这些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中的主导地位。

除以上两个方面外,合同法在不可抗力免责、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等方面都尽量吸取以往立法的成功经验,体现了法律的继承性和连续性。

(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和强调实际履行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是指违约责任旨在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法国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作为或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不履行的情况下,转变为赔偿损失的责任。

由于赔偿损失成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因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质体现得十分明显。

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从根本上说是商品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较之过去三个合同法作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规定,对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充分。

首先,《合同法》确定了完全补偿原则,如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是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规定损失赔偿应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另外,《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其次,我国《合同法》对损失赔偿额进行了合理限制,如第113条的可预见性规则:“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116条违约金定金不并用规则:“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

第119条的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损失赔偿额的限制上,我国合同法尚缺乏损益相抵规则。

所谓损益相抵,是指守约方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则而获得某种利益时,包括费用的避免和损失的避免,在其应得的损失赔偿额中,应扣除其所得的利益部分。

损益相抵规则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得到一体遵循,但都特别强调利益取得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当然,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也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违约责任也体现出惩罚性,如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违约金高于但不是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高出的部分即具有惩罚性;根据第115条的规定,当采取定金担保出现违约时,若违约并未造成损失或者造成的损失低于定金数额时,适用的定金即具有惩罚性。

另外,根据第113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英美法系较之大陆法系更强调违约责任的补偿性,这体现在其对实际履行的态度上。

英美法上除了一些特殊情况外,首要的违约救济是损失赔偿,而非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作为衡平法上的救济方式,是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指导的,即以所谓衡平法院法官的良心为准,需要个案酌量。

同时,它又作为一种补充救济方式,总以例外的方式存在,所以其适用的条件通常以其不适用的情况表达出来,法律经济分析学派对英美法系的以上做法提供了理论根据,他们认为,若他不履约而增加的收益超过对方因其履行而可获得的利益,那么他的违约行为就是一种有效益的行为,即所谓:“有效益违约”(efficientbreach)。

这对合同双方而言没有损害,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也是有益的。

“有益违约”主张只要赔偿守约方可期待利益即可不实际履行,其假设的前提便是可期待利益是确定的,这些都使该理论受到许多批评和反对。

反对者认为,可期待利益的确定本身便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可期待利益赔偿中的种种限制,如损失的可预见性、确定性等,使守约方基本上无法得到充分补偿;另外违约后的交易成本并不一定比实际履行中的交易成本低,往往导致极不效益的后果。

因此他们主张扩大实际履行的适用,而不是仅仅将其作为一种补充。

不过,目前美国合同法上仍将损失赔偿做为首要的救济方式,虽然许多法院对实际履行的适用的确出现日益灵活放宽的趋势。

我国合同法未采用英美法的做法,而是通过第107、109、110三个条款将继续履行作为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确定下来,规定经守约方要求,金钱债务应实际履行;非金钱债务除法律明确规定的除外情况外,也应实际履行。

这是符合我国目前现实经济生活需要的,它对于保障守约方实现其合同目的,严肃合同纪律,消除信用危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实际履行和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在我国合同法中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为债权人利益提供保障的。

(三)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立法经验

首先,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系中预期违约的先进规则。

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肯定地拒绝履行合同;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被认为预期履行不能的情况下拒绝向债权人提供充分担保的一种违约行为。

明示毁约制度是以前我国合同法律制度中缺失的一项制度,此次《合同法》在第94条和第108条中对其作出了规定,填补了这项空白。

其中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和英美法中默示毁约制度相对应的,是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该方当事人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权拒绝先给付义务。

传统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以下缺陷:其一,依据原因上的限制。

尽管法国法和德国法对不安抗辩的行使原因一采支付不能主义,一采概括主义,但都是以财产的减少为不安抗辩权发生的原因,而另一方难为对待给付的原因,却不限于财产的减少,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约过程中的行为或者债务人的实际状况都可能表明债务人将难以对待给付,这时债权人却不能行使抗辩权以保护自身的权益,显然是立法中的一大缺陷。

其二,法律救济方法的不足。

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法是有不安抗辩权的债权人可以中止自己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即应继续履行义务。

在对方不能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可否解除合同?法律规定比较含糊,尽管有些学者主张应有解除权,但从法律条文来看是没有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更是没有规定。

这样就极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及时了结争议,增加了双方的损失,导致了连环违约等情况的发生,使整个市场秩序受到不利影响。

而默示毁约制度正可以克服不安抗辩权的以上弊端。

《合同法》第68、69、97等条款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充分吸收借鉴了默示毁约的有关规定,不但大大放宽了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而且赋予守约方解除合同、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权利。

其次,在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方面,合同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

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做出了更为合理的规定。

其一,补充了因明示毁约而解除合同的规定:其二,完善了因迟延履行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经济合同法》第26条将“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作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这一规定使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发生延迟履行时就可解除合同,不利于对违约方权益的保护,有失公平。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29条将其规定为:“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在被允许推迟履行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这一规定又过于严格,因为违约方可能仅仅履行了次要义务,而守约方就无法解除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94条将其规定为:“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再次,完善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制度。

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技术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技术合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合同法》在此基础上,将引起违约责任的上级机关扩大至一般的第三人,其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解决。

另外,《合同法》第64、65条也对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做出了规定,使该项制度趋于完善。

第四,确立了责任竞合制度。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做出规定。

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就已经产生的现象,是法律无法消除的客观存在。

从各国立法和判例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即禁止竞合制度、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制度、有限制地选择诉讼制度。

从《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是采用了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的制度。

这种选择不仅是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结果,而且是对世界上先进立法经验的吸收和借鉴。

由受害人选择请求权,选择对其更有利而对加害人不利的方式提起诉讼和请求,既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同时也可能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责任,有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

篇4:采购合同管理制度(一)

为了提高公司采购效率、明确岗位职责、有效降低采购成本,满足公司对优质资源的需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流程,加强与各部门间的配合,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购及其规定

1.请购的定义

请购是指某人或者某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一种或几种物料,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一份要求获得这些物料的单子的整个过程。

2.请购单的要素

完整的请购单应包括以下要素:

⒂请购的部门;请购物品所属项目;请购的用途;请购的物品名;请购的物品数量;请购的物品规格;请购物品的样品、图纸或技术资料等;请购的物品的要求时间;请购如有特殊需要请备注;请购单填写人;请购部门主管;请购单审核人;采购副总审核;财务审核人;公司总经理。

3.请购单及其提报规定

⑴请购单应按照要素填写完整、清晰,由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报采购部门;⑵固定资产申购按照附表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的格式进行填写提报;

⑶其他材料设备及工程项目申购按照附表二(物资采购申请表)的格式填写提报;⑷日常零星采购按照公司印制的按照附表三(物资采购审批单)的格式填写提报;

⑸请购部门在提报请购单是应要求采购部签字接收人请购部门备份;

⑹涉及到请购数量过多时可以附件清单的形式进行提交,为提高效率该清单的单子文

档也需一并提交;

⑺遇公司生产、生活急需的物资,公司领导不在的情况,可以电话或其他形式请示,

征得同意后提报采购部门,签字确认手续后补。

⑻如果是单一来源采购或指定采购厂家及品牌的产品,请购部门必须作出书面说明。⑼请购单的更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领导签字后报采购部。

4.公司物资请购单的提报部门

⑴公司经营生产的物资、劳务、固定资产、工程及其他项目由生产部门提报;

⑵公司生活及办公的物资、固定资产、服务或其他生活及办公项目由办公室提报;⑶公司各部门专用的物资由各部门自行提报。

二.请购单的接收及分发规定

1.请购的接收要点

⑴采购部在接收请购单时应检查请购单的填写是否按照规定填写完整、清晰,检查请

购单是否经过公司领导审批;

⑵接收请购单时应遵循无计划不采购,名称规格等不完整清晰不采购,图纸及技术资

料不全不采购,库存已超储积压的物资不采购的原则;

⑶通知仓库管理人员核查请购物资是否有库存;

⑷对于不符合规定和撤销的请购物资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

2.请购单的分发规定

⑴对于请购单采购部应按照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进行分工处理;

⑵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⑶无法于请购部门需求日期办妥的应通知请购部门;

⑷重要的项目采购前应征求公司相关领导的建议。

3.采购周期的规定

⑴单次采购金额预算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项目或预算在1万元以下可市区采购的

物资及产品的采购周期不应超过5天;

⑵单次采购金额预算在1万元以上的项目比价采购,采购周期不应超过15天;⑶请购部门应按照以上规定的时间提前提报请购单采购部如未能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时应向领导说明原因;

⑷遇到紧急采购应汇报公司领导采取快速优先采购的策略。

三.询价及其规定

1.询价前应认真审阅请购单的品名、规格、数量、名称,了解图纸及其技术要求,遇到问题应及时的与请购部门沟通;

2.属于相同类型或属性近似的产品应整理、归类集中打包采购;

3.对于紧急请购项目应优先处理;

4.所有采购项目上必须向生产厂家或服务商直接询价,原则能不通过其代理或各种中介结构询价;

5.对于请购部门需求的物资或设备如有成本较低的替代品可以推荐采购替代品;

6.询价时对于相同规格和技术要求应对不同品牌进行询价;

7.在询价时遇到特殊情况应书面报请公司领导批示。

四.比价、议价

1.对厂商的供应能力,交货时间及产品或服务质量进行确认;

2.对于合格供应商的价格水平进行市场分析,是否其他厂商的价格最低,所报价格的综合

条件更加突出;

3.收到供应单位第一次报价后应向公司领导汇报情况,设定议价目标或理想中标价格。

4.重要项目应通过一定的方法对于目标单位的实力,资质进行验证和审查,如通过进行实

地考察了解供应商的各方面的实力等;

5.参考目标价格与拟合作单位进行价格及条件的进一步谈判。

五.比价、议价结果汇总

1.比价、议价汇总前应汇报公司相关领导,征得同意后方可汇总;

2.比价、议价结果汇总应按照附表六(比价/招标汇总表)的格式完整列出报价、工期、付

款方式及其他价格条件、列出拟选用单位及选用理由,按照一定顺序逐一审核;

3.如比价、议价结果未通过公司领导审核应进行修改或重新处理。

六.合同的签订及其规定

1.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⑴合同正文应包含的要素

1)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2)采购物品/项目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及合同总额,清单、技术文件与

确认图纸是不可分割的部分;

3)包装要求;

4)合同总额应含税,特殊情况应注明;

5)付款方式;

6)工期;

7)质量保证期;

8)质量要求及规范;

9)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办法;

10)双方的公司信息;

11)其他约定。

⑵合同签订及其规定

1)如涉及到技术问题及公司机密的,注意保密责任;

2)拟定合同条款时一定要将各种风险降低到最低;

3)为防止合同工程量追加或追加无依据,打包采购时要求供货方提供分项报价清单;

4)遇货物订购数量较大且价格较大或难清点的情况时务必请厂商派代表来场协助清

点;

5)质保期一定要明确从什么时候开始并应尽量要求厂商延长产品保质期;

6)详细约定发票的提供时间及要求;

7)与初次合作的单位合作时,应少付预付款或不付预付款;

8)违约责任一定要详细、具体;

9)比价汇总表巡签完毕后方可进行合同的签订工作;

10)合同签订应按照附表七(合同审查批准单)的格式对合同初稿进行巡签审查;

11)合同巡签审查通过后应由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司合同章方可生效;

12)签订的所有合同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

七.付款及合同执行

1.付款规定

⑴按照进度付款的采购项目必须确保质检合格方可付款;

⑵按照贵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达到付款条件的合同在付款时应填写附表八(资金支

出审批单),该审批单巡签我那比后提交财务部付款;

⑶财务部门在接到付款审批单后应在3天内付款,以免影响合同的执行和供货周期,

遇特殊情况狂延期付款的应及时通知采购部并汇报公司领导。

2.合同执行

⑴已签订合同由采购部项目负责人负责跟进,由采购部负责人进行监督,如出现问

题,采购部应及时提出建议或补救措施,并及时通知请购部门及公司领导;

⑵已签订的合同在执行期间,应及时掌握合作单位对于合同义务和责任的履行情况,

跟踪并督促其保质保量,按时履约;

⑶合同在履行期间应按照上方约定严格执行合同,遇未尽事宜应及时协商并签订补

充合同。

八.报验与入库

1.报验

⑴供应单位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采购部应及时的通知质检部门进行验收;⑵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的标的物的验收标准参照公司质检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⑶达到质检和报验条件的合同标的物应在第一时间报请质检部门进行质检、验收;⑷质检部门在接到采购部报验通知后应及时报验,并出具报验结果证明书,对于质

检不及时延误生产部门使用或不能入库的情况质检部门应负主要责任;

⑸用于公司生活和办公的物资不在公司质检部质检范围之内。

2.入库

⑴公司所有的生产材料、设备及外协加工件入库前均应通过质检部门的检验或验收;⑵合同标的物在运达公司后采购部应及时通知请购部门,由请购部门及时安排卸货

与搬运;

⑶质检部门未及时验收的合同标的物,仓库在收到送货清单后应将其作为暂存物资

接受;

⑷质检部门已经验收的产品仓库应及时的入库,并及时出具入库清单;

⑸质检合格后的固定资产及服务按照公司财务规定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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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烟草合同管理制度(一)

烟草合同管理制度,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烟草专用机构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烟草专用机构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健全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流通体制,维护烟机购销环节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统一经营烟机产品,烟机公司作为需方向烟机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制造厂,包括新品试制单位)订购烟机,作为供方向卷烟工业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复烤厂、卷烟材料厂等,以下简称用户厂)销售烟机。本办法适用烟机公司同制造厂、用户厂签订的国产烟机购销合同。

第三条烟机购销合同由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和需方(以下简称乙方)采取书形式签订。乙方须出具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国产烟机准购单,双方方可签订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条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烟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运输和验收方式、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烟机产品的质量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第五条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以后30日内,向甲方给付定金。定金阿的数额:制丝成套设备、打叶复烤设备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15%;卷接、包装及其它设备不少于10%。

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已给付定金的合同不履行的,属乙方不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属甲方不履行的,双方返还定金。

第六条合同双方都要按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烟机产品的提货方法:收到用户厂付出的合同货款后,烟机公司开出提货单;接到烟机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后,制造厂向用户厂发(交)货。

如果一个合同中订购多台(套)设备,在合同交货期内,可以分期付款,分批提(交)货。

第八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但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有关规定;

二、一方由于关闭、停产(停业)或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三、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成为不可能。

第九条因一方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对方。

第十条当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传真、电报等),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即视为默认。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的期限答复。

第十一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十二条烟机产品的供货方式属自提的,由乙方到指定的地点(制造厂)提货并按规定交接验收。如需要代办托运,应在合同中注明运输方式(火车、轮船、汽车等)和到站(港),并应约定交接验收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烟机产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办理准运证。烟机公司可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烟机产品必须包装发运,包装质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包装标准。产品无包装发运,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烟机产品运达到站(港),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乙方应按规定验收,如发现有异状,应立即提出异议并按规定索赔或追偿。

第十五条烟机产品到达用户单位后,应按合同约定开箱检查,如发现缺件或损坏,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除不可抗力以外,属于承运部门的责任致使货物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到达到部(港)的,托运方应按规定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第十七条烟机销售货款的支付与结算,以信(电)汇的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用户厂在提货前应给付烟机公司合同货款(包括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90%)。在制造厂发货以后,凭用户签字的提货单或提货单和货运发票的复印件,烟机公司给付制造厂合同货款(包括定金,为合同金额的90%)。

第十九条烟机产品在用户厂交车验收以后,用户厂应付清烟机公司全部货款。在收到用户厂制造厂双方签字盖章的烟机产品交验凭证后,烟机公司付清制造厂全部货款,并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时,还需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一、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向乙方退还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及其总值3%的违约金。如果乙方仍然要货,可按本条第二项逾期交货处理。

二、逾期交货而乙方仍需要的,应如数补交,并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因逾期交货而乙方不需要的,按本条第一项违约处理。

三、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情况下,逾期交车验收的,应限期交验,并向乙方偿付逾期交验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验部分货物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限期内仍不能交验的,除偿付违约金外,并应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乙方要求退货的,应退还乙方货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四、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缺件、损坏等,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偿付甲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因退货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赔偿金。

二、逾期提货的,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同时承担因逾期提货造成甲方在此期间多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实际损失。

三、在货物到达后,因乙方不具备条件,造成逾期不能进行安装调试90日以上,乙方应付清全部货款。待具备条件后再进行调试。在此期间发生货物的损坏、缺件等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二十三条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明确责任后10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并应承担银行损失。

第二十四条烟机公司有责任按合同向用户厂提供烟机产品,提供指导安装、设备调试、技术培训等服务,并可提供成套设备选型、工艺布置、设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零配件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合同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双方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并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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