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应当立即告知原审批发证部门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以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状况实施监督,堵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十九条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或者出售的报废汽车零配件未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负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审批发证的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给有关证照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其中,对承办审批的有关工作人员,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得继续从事审批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发现不再具备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及时撤销有关证照的,发现有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部门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容、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二)向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条军队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本办法所称拼装车,是指使用报废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下统称“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的机动车。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汽车报废更新,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七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还应当符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审核完毕;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资格认定书》;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资格认定书》后,应当依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请人持《资格认定书》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取得资格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公布。
第九条经济贸易管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申请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有关证照。
第十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第十一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三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回收的报废汽车;其中,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当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解体。
拆解的“五大总成”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汽车,应当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实施办法【3】
为加强对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整顿报废汽车回收渠道,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总成等进入市场,按照国家经贸委、内贸部《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6)724号)精神,并根据全国老旧汽车更新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贸部制定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汽更办字(1995)16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由市经委实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经委牵头负责的市老旧汽车更新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汽更办)负责承办,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本市企业需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必须向市经委提出申请。
企业回收报废汽车,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包括一定的资本金、经营场地、经营设施、管理规章、专业人员、服务功能等。
市经委对企业的有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后发给批准文件,市公安部门根据批准文件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予以登记注册。
经批准的回收报废汽车企业要向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和市汽更办备案。
回收报废汽车的企业如需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上述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市经委审批同意的单位,一律不得收购报废汽车。
第三条各类报废汽车一律送回收企业解体处理。
报废汽车回收程序如下:
(一)交车单位或个人到市公安车辆管理所领取和填写《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并按申请表规定和顺序,办妥车辆报废手续后,将报废汽车交送回收企业。
(二)回收企业收到报废汽车后,向交车单位或个人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三)交车单位或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上海市机动车报废(转籍)更新申请表》,注销养路费,并按规定办理新增车辆的有关手续。
(四)交车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市汽更办申领汽车更新优惠证。
第四条《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由市汽更办负责管理、发放。
第五条对单位或个人交售给回收企业的报废汽车,其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主要总成应齐全,不得自行拆用。
对个别尚有使用价值的其它小零件,允许交车单位出具证明后拆下利用,但不得销售。
第六条有关单位因教学实验、科研或影视道具等特殊用途需利用报废汽车或总成的,须向市汽更办提出申请,经市汽更办会同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回收企业供应,但使用单位不得将其用作运输工具或转卖。
第七条收购报废车辆,按其金属含量并参照废旧金属计价。
对所交车辆完整、零部件齐全的,收购价可适当上浮,以做到尽量合理。
第八条严禁报废汽车、拼装车和总成进入旧车市场。
各回收企业应及时拆解报废汽车,对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车架、方向机等总成,必须作废钢铁处理,严禁出售和拼装整车转卖。
对其它尚可使用的零件,允许回收企业折价销售。
对拆解的各类废旧金属和非金属,应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组织深化加工和综合利用。
第九条各回收企业应认真填写报废汽车回收与拆解统计报表,按季报送市汽更办,由市汽更办汇总后上报国内贸易部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五、六、八条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报废摩托车的回收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篇2:废旧电脑回收管理制度范文
脑报废管理制度【】
一.由使用人提出电脑报废申请,写明报废原因(如:软件或硬件等),找部门领导签字交到信息部。
二.电脑是否报废的依据。
1.软件问题:
1)是软件版本过旧则安装新版本。
2)做好硬盘文件备份,格式化硬盘安装一些消耗电脑资源的软件(如:PS,AI,CAD)来检测电脑在运行软件是否能正常工作。
如果以上两点都不能满足正常则报废。
2.硬件问题:
1)电源或电池问题:看出厂日期在报修期内通知厂家更换,超过保修期的要看该型号产品是否停产,能买到新配件更换即可。
不能买到的则报废。
2)内存条问题:在报修期内通知厂家更换,超过保修期的要看该型号产品是否停产,能买到新配件更换即可。
不能买到的则报废。
3)硬盘问题:先拿到信息部备份重要数据,按照接口IDE或SATA类型购买新硬盘,购买不到配套的硬盘则报废。
4)CPU和主板问题:在没有停产时更换新配件成本高,所以在CPU和主板出现问题时则报废。
5)显卡、网卡问题:更新显卡、网卡驱动无效时,按照接口AGP接口或PCI
篇3:会计员帐款回收考核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激励各分公司会计人员,努力协助业务代表催收帐款,以加速帐款回收,并借以评核其帐款作业绩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公司会计人员应依应收帐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执行帐款作业,俾使该分公司每月的应收帐款比率保持在200%以下,且无逾期帐款的记录。并应逐日或每周提供分公司主管有关各业务代表未收款情况的资料,以确保各笔帐款的安全。第三条凡各分公司达成月份业绩目标,而其当月底的应收帐款比率(月底应收帐款余额/当月份的销货净额)在200%以下者,该分公司会计员应予奖励如下:(一)月底应收帐款比率125%以下者,奖金500元。(二)月底应收帐款比率150%以下者,奖金300元。(三)月底应收帐款比率175%以下者,奖金200元。第四条分公司会计员因努力协助催收应收帐款,而使该单位应收帐款比率连续3个月维持200%以下者,一律另予嘉奖一次。反之,若因帐款控制不佳,致帐款比率连续两个月超过250%以上者,则应予申诫一次的连带处分。第五条凡合乎前两条规定的分公司,当月底止或第三个月底止的逾期帐在5笔以上,或其逾期帐款总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者,该分公司会计人员不予奖励。但逾期帐经事先以书面呈报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应不列入计算。第六条凡收回的票据,票期逾应收票据管理办法的票面金额视为未收款。
篇4:班级废品回收站管理制度范文
1、配备两个回收箱,分类处理垃圾,将废纸、塑料瓶、易拉罐等可利用的垃圾集中放置。
2、选出管理人员:刘涛吴涛魏鸶。
3、全班同学可利用课余时间收集废品,各组可进行比赛,哪组所回收的废品多,对表现好的进行表扬。
4、针对回收的废品进行出卖,卖废品所得作为班费统一使用。
5、各同学以“勤俭节约、从我做起”的活动为出发点,人人争当校园环保小卫士,养成讲究卫生的好习惯,增强爱护校园,保护环境的意识,为搞好学校的卫生,作出自己的贡献。
篇5:Z大学物资报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教学、科研等的正常进行,加强物资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办理报废:
㈠由于发生自然灾害或恶性重大事故,使之严重损毁无法修复的;
㈡超过使用年限,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仍达不到技术指标的;
㈢技术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㈣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的;
㈤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㈥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造利用的;
㈦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第三条物资报废程序:
㈠使用单位填写“西南财经大学物资申请报废表”,一式三联,经单位主要领导签章后,交校产设备管理处。
㈡校产设备管理处根据报废物资情况,组织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㈢审批同意后,属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一联送学校财务处冲减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一联由校产设备管理处留作核销固定资产凭证,一联返还使用单位;不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其他物资校产设备管理处直接冲减相关帐目。
㈣使用单位接到同意报废的批复后,将报废物资连同相关帐、卡交校产设备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
第四条拆卸物资设备主要零部件用于维修的,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审批。
第五条由于设备升级,拆下的不用的主要零部件交校产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低值耐用品的报废,由使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报校产设备管理处备案。残值收入交财务处。
第七条报废物资的处理:
㈠无偿支援教育事业单位和老、少、边、穷地区的,由学校领导批准。
㈡拆卸零部件用于维修、公益事业的,一律不收费。
㈢校产设备管理处不定期公布回收的物资,校内各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
㈣需变卖处理的废旧物资,每半年集中处理一次,采用竞买的方式,以实现残值收益的最大化。
第八条本规定由校产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相关规定即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