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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7

为了巩固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成效,进一步完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考核对象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督查考核内容

(一)日常监管工作。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及台账管理、食品原料规范存放、餐(饮、用)具消毒保洁、餐厨废弃物处置、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管理、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工作等。

(二)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查办案件和行政处罚情况,包括:行政处罚程序、处罚实体内容、处罚文书制作和处罚案件数等。

(三)行政许可工作。

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包括: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依法规范、事项公示、受理与决定、档案管理等情况,以及便民服务、简化服务流程、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建设落实情况。

(四)专项整治工作。

是否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开展各类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三、督查考核方法

(一)成立督查组。成立以县卫生局党委书记龚锐平为组长督查组,副组长梅联球(县卫生监督所所长),成员朱洪焕(县卫生所副所长)、吴杰(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助理)、林涛(县卫生监督所一股股长)。下设办公室,朱洪焕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督查日常工作。

(二)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及现场抽查方式进行。每季度开展一次督查考核,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

(三)随机抽查大型餐饮服务单位1家、中型2家、小型3家、学校食堂1家。现场督查考核占总分70%,其它综合督查考评占30%。

四、有关要求

(一)制定方案。各按照《南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督查考核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督查考核方案,督查组定期开展督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8日前)。

(二)信息上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形成本地督查考核总结、汇总本季度处罚目录并上报。

(三)责任追究。在市督查考核工作中三次个季度在全市排名倒数两名的县(市、区)或县督查考核组反馈的问题拒不改正等情节,将依照卫生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若干规定》、《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卫办监督发〔2006〕218号〉和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闽委办发〔2012〕15号〉及*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南平市关于对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南委办〔2012〕74号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附件:1.2014年**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综合督查评分表(30%)

2.2014年**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现场督查评分表(70%)

**县卫生局

2013年11月29日

篇2:Z县食品制售摊贩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出发,贯彻落实好《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和《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制售摊贩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强化监管,突出重点,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严格监管,规范食品制售摊贩经营行为,使其在餐饮服务经营设施设备,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制售场所环境卫生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三、整顿时间及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3年4月18日至4月30日):成立整顿工作领导组织,制定整顿工作方案,同时通过各种方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二)自查自改阶段(2013年5月1日至5月15日):食品制售摊贩对照整顿工作内容逐项自查,并认真整改到位。

(三)专项整顿阶段(2013年5月16日至6月30日):全面开展食品制售摊贩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制售摊贩依法查处。

(四)总结阶段(2013年7月1日至7月31日):对专项整顿工作进行全面及时总结。

四、整顿工作内容

(一)检查食品制售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是否具备下列条件:

1、摊位与开放式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在二十五米以上;

2、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贮存、清洗、消毒、冷藏等设施或者设备;

3、配有防雨、防尘、防污染、防虫、防蝇等设施以及加盖或者密闭的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食品制售摊贩从事食品经营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在醒目位置公示食品摊贩的姓名、摊位号、电话号码等信息;

2、加工场所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

3、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正确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洗涤剂、消毒剂;

5、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盛装饮用水的容器应当洁净卫生,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6、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一次性餐饮具不得重复使用。不具备餐饮具消毒条件的,应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

7、从业人员应当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体检应当每年一次。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和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8、从业人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9、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有关规定。

(三)食品制售摊贩加工制售过程应遵循下列要求:

1、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2、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

3、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4、烹饪加工后至售前应不超过2小时,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

5、直接接触食品的器具、工作台面和货架应当清洁、卫生。加工后的工具、容器应及时清洗消毒,加工工具、容器要生熟分开。

6、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不得使用报纸、书刊、油印纸张和非食品专用塑料等不符合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直接入口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取拿食品,做到货、款分开;

7、食品制售摊贩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实施查验制度,保留载有所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信息的票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四)禁止食品制售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弟二十八条的规定和从事下列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1、将工业盐、工业碱等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食品和食品生产原料销售,或者用其处理食品;

2、以有毒有害的动植物和微生物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3、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4、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废弃食用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类油脂作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5、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范围和用量;

6、现场制售凉拌菜、生食水产品、不经加热处理的改刀熟食和裱花蛋糕等食品;

7、生产经营本省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

8、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其他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此次专项整顿工作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推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全面落实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整顿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标本兼治,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在开展专项整顿工作中,要认真查找和分析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根源,对症施治,建立食品安全长效机制。

(三)强化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严肃查处食品制售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对食品制售摊贩常态化监管,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食品制售摊贩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对食品安全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

克东县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印发

篇3: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百日行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根据省、市、县关于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的相关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局2013年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结合珙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省、市、县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对今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原则,针对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开展以食品非法添加等为重点的6个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禁超限”等违法犯罪行为,整治“假冒伪劣”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按照“排查要全面、治理要彻底、成果要巩固”的总体要求,切实净化食品消费环境,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

二、整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100天集中整治行动,健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基本消除县域内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让人民群众吃的放心、吃的安心、吃的健康。

(二)具体目标

1.发动乡镇、社区、村三级力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内每家餐饮服务企业负责人培训一次、约谈一次、签订一份承诺书的“三个一”活动开展率达到100%。

2.进一步排查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对辖区内排查发现的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100%开展整治,并对屡禁不止的餐饮服务企业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3.各股室(队)密切配合,加大对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涉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犯罪的重大案件向公安机关移送率达到100%。

4.采取综合措施,严防各类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一旦发生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处置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机构

机关各股室(队)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相关人员,认真履职,切实开展好县局“百日行动”工作。

县局“百日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李学刚局长

副组长:兰英涛副局长

成员:杨珺办公室主任

黄泽琴食品安全监管股股长

舒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向秋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稽查员

彭敏食品安全监管股工作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食品药品稽查执法大队,由舒伟同志负责具体的日常事务和总结的上报,向秋同志负责每月两次的信息报送。

四、整治时间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3月25日至3月31日)。通过发放资料、个别约谈、培训会、有线电视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大力开展宣传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的目的与意义,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二)集中实施整治阶段(2013年4月1日—6月30日)。机关各股室(队)要结合工作实际,围绕整治重点,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协作,集中力量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问题全面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县域内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经营秩序。

(三)总结迎检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31日)。对“百日行动”工作进行总结,及时把“百日行动”总结报送到县食安办;并把好的经验和做法上升为管理制度,形成长效监管机制,坚持整治与规范并行,将阶段性整治工作逐步纳入常态化工作。同时,积极采取相应规范措施,提升监管手段,强化信息处理和反馈能力,最大限度地防止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反弹,全面实现整治工作目标。

五、整治重点

(一)继续深入开展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地沟油”、调味品等专项整治

1.以食醋、酱油、泡菜、豆瓣、料酒等为重点,组织开展对餐饮服务单位调味品进货渠道的监督检查,查禁非法购进的违法行为。

2.强化对调味品标签标识的管理,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进和使用“三无”调味品以及过期调味品。强化落实自制调味料清单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严禁餐饮服务单位购进、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4.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的监督和管理,强化餐饮服务单位购进食用油的索证索票和记录管理。重点查处打击和清除餐饮服务单位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

5.强化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范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理行为。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和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对废弃油脂定点回收协议建立率达到100%。

6.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记录和索证索票制度的管理,强化自制火锅底料、自制饮料清单公示制度,督促做好“专人采购、专人负责、专柜存放、专用工具、专帐记录”管理措施,有效杜*品非法添加行为。严肃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行为。

(二)开展餐饮服务环节“注水肉”专项整治

对县域内的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使用的猪肉、牛肉逐一进行排查,督促其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加大对经营无检疫检验合格证章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三)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专项整治

1.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档案基础信息的建立情况。主要包括超市、商场、批发企业、药店、美容美发店等场所。

2.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执行索证索票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的要求,指导督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和购销台账档案。

3.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八不准”的落实情况。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八不准”(即:不准无证经营保健食品、不准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保健食品、不准经营套号冒号的保健食品、不准经营未获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准经营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保健食品、不准经营未经进货查验的保健食品、不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保健食品、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有关规定)、化妆品经营企业“八不准”(即:不准经营未获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化妆品、不准经营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准经营套号冒号的化妆品、不准经营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不准经营标签、说明书上虚假夸大宣传或注有适应症、宣传疗效和医疗术语的化妆品、不准经营未经进货查验的化妆品、不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不准违反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对本辖区内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排查,发现违规经营的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酒类专项整治

对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尤其是小餐饮店、酒吧等单位采购和销售、使用葡萄酒和白酒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严查餐饮服务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严防餐饮服务单位采购、销售和使用来源不明、超过保质期限以及假冒伪劣的葡萄酒和白酒。餐饮服务单位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并有明确标示,明示率达到100%;

(五)开展学校食堂、农村群体聚餐安全专项整治

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堂全面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督促和指导学校及时整改食堂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餐饮服务许可情况、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落实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贮存措施、加工制作管理、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餐厨废弃物管理、留样登记管理、应急处置等情况为重点内容。

农村集体用餐以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凉菜制作、食品留样等为重点环节,以食用油、畜禽肉制品及地方性节令食品等为重点品种,强化监督检查。5桌以上集体用餐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备案。

(六)开展小摊贩专项整治

认真开展小摊贩现状调研,掌握详情,按照“引导扶持一批、限期整改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引导扶持一批获得行政许可;限期整改一批达到行政许可条件;坚决关停取缔一批具有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小摊贩)的工作思路,加强分类整治指导,逐步实现小摊贩规范经营的目标。严格按照《珙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确定的“两小”生产经营单位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要求,加大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堵塞监管漏洞。

?六、工作要求

各相关人员要高度重视此次“百安活动”工作,结合自身职责,认真履职,使工作落到实处,并对执法检查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分析,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篇4:加强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格式

近年来,流动餐厅已成为我县农村承办红白事、节日庆祝等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主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加强农村流动餐厅的监督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关于加强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预防群体性食品卫生事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严格规范的原则,建立全程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机制;注重日常规范,构建科学长效监管机制;注重标准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流动餐厅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意识,规范流动餐厅的餐饮服务行为,提高流动餐厅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工作内容

强化流动餐厅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备案管理,健全完善备案和监督机制。

(一)开办流动餐厅必须到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持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流动餐厅审核意见表》开展经营活动。流动餐厅登记备案情况每年审核一次。凡未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流动餐厅一律不准承办聚餐活动。

(二)聚餐活动主办者应于2日前,告知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及时填写《聚餐活动主办方申请备案表》(一式两份),经主办方签字后,于当日上报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给活动举办人。

(三)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聚餐活动的申报备案情况,并提前1天通报给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流动餐厅经营者承接聚餐活动后,应当及时填写《流动餐厅承办聚餐活动报告备案表》,通过网上(或直接送达)报县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五)村食品安全监督员要对承办聚餐活动的流动餐厅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社区居委会专管人员对本辖区内的聚餐活动进行巡查。

(六)县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备案报告后,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抽查对象,在乡(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食品安全监督员的配合下,对流动餐厅承接聚餐活动的承办者经营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填写流动餐厅现场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填写监督意见书,由村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承办者整改到位。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摸清底数(9月1日-10日)。建立乡(镇)政府及农场负总责,餐饮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乡(镇)场食品安全机构负管理责任,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各负其责,流动餐厅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1、各乡镇场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成立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管人员,明确一名副职具体抓。

2、各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指导村委会聘请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搞好本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管理。

3、各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一名人员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日常监督工作。

4、村食品安全监督员、社区居委会专管人员要对辖区内的流动餐厅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汇总上报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5、9月10日前,要将各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主管领导、专管人员、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辖区内流动餐厅经营者基本信息报送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组织培训,审核备案(9月10日-30日)

1、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上报的基本情况,制定《海兴县流动餐厅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方案》,分批、分片对全县流动餐厅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试、审核发证(海兴县流动餐厅审核意见表)和备案工作。

2、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通过审核发证、备案的流动餐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在海兴电视台向社会进行公布,以指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合格的流动餐厅经营者,保障餐饮食品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建立完善流动餐厅诚信档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记录经营者诚信信息,定期公布。

(三)督导整改,巩固提高(10月1日-10月31日)

1、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乡镇场的流动餐厅备案、申报、聚餐现场管理等工作进行跟踪抽查,督导验收,促进各乡镇场流动餐厅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流动餐厅食品安全,促使农村餐饮服务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2、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对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回头望,查缺补漏,并将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同时,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农场及社区居委会要高度重视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餐厅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层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延伸监管触角。县餐饮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食品安全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强化教育培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食品安全监督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监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强化对流动餐厅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引导流动餐厅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严格依法进行餐饮服务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乡镇政府、农场要将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乡镇要配备必要的监督设备和交通工具;要保障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待遇,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提供支撑。

(四)营造宣传声势。各乡镇政府、农场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发放明白纸、食品安全知识下乡等多种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跟踪报道流动餐厅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曝光流动餐厅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发布预警信息,为推进流动餐厅规范化、规模化发展营造声势。

(五)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因失职渎职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流动餐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篇5:加强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格式

近年来,流动餐厅已成为我县农村承办红白事、节日庆祝等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主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加强农村流动餐厅的监督管理,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食药监局关于加强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卫生安全预防群体性食品卫生事件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履行职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健康和生命安全。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严格规范的原则,建立全程无缝衔接的监管工作机制;注重日常规范,构建科学长效监管机制;注重标准化建设,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流动餐厅的监督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经营者的第一责任意识,规范流动餐厅的餐饮服务行为,提高流动餐厅的食品安全保障水平,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三、工作内容

强化流动餐厅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备案管理,健全完善备案和监督机制。

(一)开办流动餐厅必须到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持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流动餐厅审核意见表》开展经营活动。流动餐厅登记备案情况每年审核一次。凡未在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流动餐厅一律不准承办聚餐活动。

(二)聚餐活动主办者应于2日前,告知村(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食品安全监督员及时填写《聚餐活动主办方申请备案表》(一式两份),经主办方签字后,于当日上报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备案;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给活动举办人。

(三)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社区居委会要及时汇总本辖区内聚餐活动的申报备案情况,并提前1天通报给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流动餐厅经营者承接聚餐活动后,应当及时填写《流动餐厅承办聚餐活动报告备案表》,通过网上(或直接送达)报县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五)村食品安全监督员要对承办聚餐活动的流动餐厅的资质进行审核,并对经营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乡(镇)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或社区居委会专管人员对本辖区内的聚餐活动进行巡查。

(六)县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接到承办群体性聚餐活动的备案报告后,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抽查对象,在乡(镇)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食品安全监督员的配合下,对流动餐厅承接聚餐活动的承办者经营活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填写流动餐厅现场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填写监督意见书,由村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监督承办者整改到位。

?四、工作步骤

(一)成立机构,摸清底数(9月1日-10日)。建立乡(镇)政府及农场负总责,餐饮监管部门负监管责任,乡(镇)场食品安全机构负管理责任,各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各负其责,流动餐厅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1、各乡镇场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成立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定专管人员,明确一名副职具体抓。

2、各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指导村委会聘请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协助搞好本村群体性聚餐活动的管理。

3、各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一名人员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日常监督工作。

4、村食品安全监督员、社区居委会专管人员要对辖区内的流动餐厅经营者进行调查摸底,及时汇总上报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5、9月10日前,要将各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主管领导、专管人员、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辖区内流动餐厅经营者基本信息报送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组织培训,审核备案(9月10日-30日)

1、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各乡(镇)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上报的基本情况,制定《海兴县流动餐厅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方案》,分批、分片对全县流动餐厅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试、审核发证(海兴县流动餐厅审核意见表)和备案工作。

2、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通过审核发证、备案的流动餐厅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在海兴电视台向社会进行公布,以指导消费者选择合法、合格的流动餐厅经营者,保障餐饮食品安全,防止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3、建立完善流动餐厅诚信档案,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记录经营者诚信信息,定期公布。

(三)督导整改,巩固提高(10月1日-10月31日)

1、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各乡镇场的流动餐厅备案、申报、聚餐现场管理等工作进行跟踪抽查,督导验收,促进各乡镇场流动餐厅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流动餐厅食品安全,促使农村餐饮服务活动更加规范有序。

2、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对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回头望,查缺补漏,并将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于2012年10月31日前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同时,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农场及社区居委会要高度重视群体性聚餐活动食品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对流动餐厅监管工作的领导,落实层级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延伸监管触角。县餐饮监管部门要加强与乡镇食品安全机构的信息沟通工作,做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强化教育培训。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村食品安全监督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监管知识培训,着力提高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强化对流动餐厅经营者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法律法规、职业道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相关技术知识的培训,教育引导流动餐厅经营者树立诚信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合格食品,严格依法进行餐饮服务活动,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乡镇政府、农场要将流动餐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乡镇要配备必要的监督设备和交通工具;要保障食品安全监督员的待遇,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提供支撑。

(四)营造宣传声势。各乡镇政府、农场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发放明白纸、食品安全知识下乡等多种方式,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跟踪报道流动餐厅监管工作的进展情况,曝光流动餐厅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发布预警信息,为推进流动餐厅规范化、规模化发展营造声势。

(五)强化责任追究。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因失职渎职酿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流动餐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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