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豢养宠物管理守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园区豢养宠物管理守则

为美化、净化园区居住环境,防止病疫传播,保障园区所有业主(住户)的共同利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规定:

1、禁止在本园区饲养猪、羊、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

2、凡饲养观赏性鸟类、小动物,如家兔、鹦鹉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等公用地方;不得在窗外或门角边挂放宠物;不得污染环境。

3、业主(住户)若需养犬须严格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办理"犬类免疫证"、"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等,任何违规豢养或无犬牌的犬只不得进入本园区。

4、园区内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为犬只佩带犬牌。

(2)为犬只束铁链、戴口罩,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3)犬只排泄的粪便应立即收集清理。

(4)不得携带犬只进入除为病犬检疫或免疫接种疹疗之外的场所,以及道路、游乐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携带犬只进入有关场所,须遵守有关场所规定。

(5)不得在公共场所练犬。

5、业主(住户)养犬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犬只影响他人生活、休息的,养犬人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6、任何人不得唤使自养或他人的犬只对旁人进行威胁性攻击行为,造成影响,管理人员有权对当事人批评教育或扣留犬只。

7、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部门诊治,并及时将伤人犬只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检查处理,受伤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用等全部费用一概由养犬人承担。

8、饲养人对病犬走失、遗失犬只应当进行妥善处理。

9、发现违规饲养犬只的行为,任何人员均可向本管理处或公安机关举报。

10、因饲养宠物而造成被合理投诉的,每次交管理费50-100元。

11、园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应遵守以上规定,管理处管理人员一旦发现违章行为,将立即给予处理,或送交政府主管部门处理。

篇2:物业区治安保卫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治安保卫管理守则

为加强园区治安管理,维护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园区良好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制定本规定:

1、园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管理处保安部负责,业务上接受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永平街派出所领导。

2、园区内的业主(住户)要积极配合保安人员做好园区的联防保卫工作。

3、本园区所有楼宇已在公共部位装设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严禁各业主(住户)遮盖、损坏摄像头及配用器材,否则,视情节轻重处以赔偿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4、发现形迹可疑人员,业主(住户)应立即向保安人员报告。

5、一旦发生偷盗等恶性案件,业主(住户)应立刻报告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6、园区严禁下列妨碍公共安全和扰乱园区秩序行为:

(1)在园区内打架、斗殴、无理取闹,保安人员有权制止。

(2)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休息,保安人员有权制止。

(3)撬开他人信箱,赔偿修复费每户100元。

(4)在园区内摆摊叫卖,发放传单者,除清出园区外,并视情节支付扰民费、清洁赔偿费50-200元。

(5)在园区内使用汽枪的,将予以没收,并上交公安部门。

(6)动用、损坏消防器材、标志,按消防管理规定处理。

(7)损坏园区各种公共设施,按重建(购)价的2-10倍赔偿,造成严惩后果者视具体情况处理。

(8)违反园区管理规定和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保安人员有权处理。

7、对下列违法行为,将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

(2)非法运输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违禁物品。

(3)非法携带匕首、弹簧刀等到管制刀具。

(4)在园区内聚赌。

(5)窝藏各类犯罪分子。

(6)侵入他人住宅,损坏他人财物。

(7)在园区内吸毒、贩毒、嫖娼、卖淫。制造、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刊及淫秽录像物品。

(8)其他违法行为。

篇3:物业区交通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交通管理守则

为维护园区的交通秩序,保证园区内业主(住户)享受宁静、整洁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1、进入园区车辆须服从管理处管理,驾驶人员应遵循交通信号和标志,按规定路线10公里/小时低速行驶。

2、所有外来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园区,车容不整和畜力车不得进入园区,违者交清洁费50元。

3、禁止拖拉机驶入园区。凡经本管理处批准进入的施工车辆,应在18:00时至22:00时进出园区。

4、管理处为车辆提供停放场地,收取场租,并义务对车辆进行指挥。车辆及车内财物丢失、损坏,本管理处概不负责。

5、进入园区的车辆必须按保安员指定的车位停放,凡不听指挥或擅自乱停放的,每次交管理费50-100元。

6、凡业主(住户)要求长期停放的车辆,可按管理处通知的时间向管理处申办月卡或年度卡,并按管理人员指定车位停放。

7、进入园区的车辆应慢行,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进入地下车库时速限5公里以下,严禁超速行驶。

8、禁止车辆在园区内鸣喇叭,违者每次交管理费50元。

9、不可擅自在园区内洗车、修车或清扫车上的废杂物在地面,否则赔偿清洁费用100元。

10、禁在园区内任何场所试车、练车,违者交管理费100元。

11、进入园区的车辆要自觉维护园区的道路、绿化草坪、花树及公用配套设施,如有损坏者,照价赔偿。

12、禁止运载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车辆进入本园区,有特殊原因需征得管理处允许方可驶入。

13、除执行特殊任务的公务车、消防车、军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篇4:物业区噪音控制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噪音控制管理守则

为维护安宁、美好的居住环境,使业主(住户)享受到充分的休息,特制定以下规定:

1、业主(住户)在收听广播、收音机、电视或家中娱乐、聚会、卡拉OK时,请尽量降低音量,出户音响度不得大于50分贝,勿作喧哗。

2、在12:00-14:00,20:00至次日8:00时段内,出户音响度不得大于30分贝,由此造成邻居的投诉,管理处有权予以干涉。

3、在12:00-14:00,18:00至次日8:30禁止装修时段内请勿进行装修,由此造成的投诉,管理处有权予以干涉。

4、各种机动车辆在园区内禁止鸣喇叭。

5、各业主(住户)应自觉看护好自家宠物,尽量减少对左邻右舍的噪音干扰。

篇5:物业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守则

物业园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守则

根据省、市用电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园区具体情况,对供电供水规定如下:

1、凡经本管理处接管或未办移交手续而暂交本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本管理处管理,其它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私自进行接驳管线,按偷电、偷水论处。如系统未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须管理处同意方得进入工作。

2、园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的公用水、电费用由园区内所有业主(住户)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有关规定分摊。

3、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共用设备运行电费,按广州市政府有关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业主(住户)合理分摊。

4、除突然事故外,管理处在停水、停电前24小时向业主(住户)下发书面通知,以便业主(住户)提前做好准备。

5、本管理处自身将会严格执行用电用水的有关规定,造成后果将按规定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接用水、电,必须向本管理处申请,经检查不影响居民用水、用电情况,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电。

6、如业主(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可向供电局提出申请,并在我处备案。

7、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视为偷电、偷水,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千伏安)赔偿600元,每用水10吨赔偿人民币600元,并要重新申请增容、接管,经批准按增容管理规定办理。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按30度/天,30立方米/天追计补电费、水费外,并处以200元至1000元的额外赔偿。

(3)私自启动和改变电力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量程,影响准确的计量的,每次赔偿本处300至500元。私自停用计量器的,不管其停用的时间长短,最少按6个月追补电费、水费。

(4)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规定或拒绝我处进行水电检查和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水,供电或对别的用户造成损失的,要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业主(住户)自己负责。

(5)在园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和绕过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除当场停止供电、供水外,应按私接容量6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应补水、电费的1至10倍,额外计赔。

8、业主(住户)需要换水电表必须由管理处工程技术人员监理施工。

9、业主在入住时应详细检查水电表,对水、电表的损坏和计量错误及时报管理处维修,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由业主(住户)承担。

10、业主(住户)家中无人时,出门前请关闭水、电总掣,否则,由于漏水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该业主(住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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