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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商业街业主公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z步行商业街业主公约

一、总则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制定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都作依法作出了约定。

1、业主在收到本公约并作出的书面承诺即是对本公约的认可。

1、本公约对物管单位、业主和物业的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二、物业基本服务内容

1、公用部分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用部分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承重结构、楼板、柱、梁、屋顶、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电梯厅、门厅等。

2、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共用的上下水道、落水管、共用烟道、共用照明、天线、配电市、水房、消防主体系统、监控系统、电梯及智能系统等。

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自行车棚、停车场、喷水池等。

4、公用绿地、花木、景观带、建筑小品等的养护和管理。

5、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运动休闲设施等。

6、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物共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和清运。

7、公共区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等。

8、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检查、消防安全管理等。

9、管理物业的相关资料、工程图纸、商业门面资料等。

10、负责按规定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相关费用。

1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的自用部分设施或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在当事人提出申请时,由物管部负责并按规定合理收费。

三、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1.本物业由**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提供各项物业服务。

2.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前期暂定为每月每平方米3元(建筑面积),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进场装修时向物业管理公司第一性预交6个月的物业服务费,费用包括物业区域内的保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保安费等,不包括自有物业的水电费和共用部分水电的公摊费用。

3.物业服务费除第一次外,以后每三个月预交一次,每次缴费的时间提前15天。

4.装修垃圾清运费: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缴纳,租赁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5.装修保证金:每个商户在进场装修前须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修保证金3000元,合同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6.水电费:1、电费的构成:基本电费+损耗分摊+共用部分电费分摊。

2、水费的构成:基本水费+损耗分摊+二次加压电费+共用部分

7.停车场收费:

1)临时停车:汽车每辆3元/小时,10小时以上按30元/天,摩托车每辆1元/小时

2)、固定停车:汽车每辆300元/月,摩托车50元/月。

8、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自有部分的维修价格表

序号项目单位价格(元)备注

1修日光灯个5不含材料费

2换开关插座个5不含材料费

3修小吸顶灯个5不含材料费

4安装日光灯套10不含材料费

6换保险丝底座个5不含材料费

7换漏电保护器套10不含材料费

8装吊扇台20不含材料费

9安装吸顶灯套20不含材料费

10检查线路排除故障元/处30不含材料费

11换水笼头元/个5不含材料费

12换金属软管元/根5

不含材料费

13换冷暖水咀套15不含材料费

14修下水管道处10不含材料费

15修给水管暗管渗漏处50不含材料费

17疏通下水管道处50不含材料费

18明线敷设米2不含材料费

19暗线敷设米4不含材料费

四、商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本商业街经营管理由**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街业主委员会委托湖南金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全程托管。

2.商业管理服务费收费用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三元(建筑面积)。

3.每次步行街整体活动推广的营销费用、宣传、活动费用按建筑面积进行合理分摊。

4.除重大活动外,日常的推广标识(活动信息,特价POP,气氛营造等),由商管公司统一制作,各经营户承担相关成本费用和制作费。

5.任何商户进场均由业主委托商管公司进行全程托管,统一规划统一招商引进,合同审批;商管公司收取年租金的10%的佣金,并遵循商户公约各项细则。

6.各经营户的日常营运行为,业主有协助商管公司工作的责任。

五、物业的使用规定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自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妨碍其它人正常使用物业。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原则,在用电用水、用热用气、排水、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经营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关系。

3.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建设单位和商业管理的要求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必须报商业管理公司批准。

4.业主或使用人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商业管理公司,办理好装修手续并缴纳一定保证金后方可进行。

5.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商业管理公司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不得从事商业管理公司明令禁止的行为。

6.必须在指定地点放置装修材料或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或公共场所。

7.因装修房屋影响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到相邻商户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更改。

9.必须按照缴费通知及时缴纳本物业的水、电、气费和共用部分的水电分摊费。

10.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没预留位置的应按商业管理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燥音和冷凝水的处理。

11.使用电梯时,必须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12

.所有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在进入步行街时,必须遵守车辆管理规定。

13.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步行街进行经营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

2)、违章搭建、私设摊点、没办理手续私自占用公共场地;

3)、在非指定的位置倾到垃圾、杂物;

4)、违反有关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害物质;

5)、发出超标噪音影响他人经营和休息;

6)、没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各种标语、广告;

7)、擅自挪用、埋压消防器材、设备和占用消防通道;

8)、在步行街外晾晒衣物;

9)、在非指定的场所做饭;

10)、在非指定的地点私自取电或乱搭乱接电源;

11)、饲养家畜、家禽;

12)、践踏花草树木或利用做其它事情。

六、物业的维修养护

1.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自有部分的物业有维修养护的权利,但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或步行街的合法权益。

2.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进入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专有部分时,业主或商业管理公司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以必要的配合。

3.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阻碍维修养护的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4.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进入相关物业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或使用人时,商业管理公司可向相邻的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政府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进行维修和养护,事后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做好善后工作。

5.因维修养护物业或公共利益,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必须向商业管理公司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方可实施,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6.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的业主利益时,责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7.业主自有部分的房屋设施设备的维修由业主自行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并按规定缴纳一定的维修费。

六、业主的共同利益

1.为维护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权于商业管理公司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制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消防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的使用等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罚款等必要的措施制止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违反本临时公约或规章制度的行为;

3)制定有利于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的商业管理制度。

4)其它有利于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行为。

2.商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要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帖各种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3.本物业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和各项公共设备设施的营运公摊费用。

七、违约责任

1.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修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其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业管理公司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2.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商业管理公司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3.商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法院提起诉讼。

4.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5.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和其它相关合理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千分之五的比例追缴滞纳金。超过六个月不缴者,商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或提起诉讼。

八、附件

1.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自有部分,是指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2.本临时公约所称的物业共用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自有物业以外,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的设施设备。

3.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4.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使用人或买受人书面承诺起生效。

5.商业管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的其他规章制度,作为本公约的补充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如暴雨、地震、雷电、风暴等自然灾害),导致物业受损,物业管理公司可以不负责任。

7.本公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报物业主管部门协调。协商调解不成,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篇2:小区公众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小区公众制度: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为了搞好本住宅区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业主、住户享有文明、健康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公约,敬请遵守。

一、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法律和特区的有关规定及本住宅区的各项管理规定,配合管理人员的各项工作,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居民。

二、小区居民来自长城内外、大江南北,大家要正确对待不同生活习俗、文化背景,求大同、存小异,互相尊重、平等相待、团结互助。

三、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维护公共卫生,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污水,不乱张贴、涂写,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畜,爱护小区环境。

四、要养成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的习惯。

五、不得在小区内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严禁将禁品,如黄色书刊、画片、唱片、录影带等带入小区和家庭。

六、爱护小区公共财物,维护水电、通讯、消防等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节约用水、用电,共同创造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七、注重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文化品味,培养文明有益的业余爱好,营造温馨和谐的休闲环境。

八、积极维护小区各种荣誉、为小区的发展及建设,提出合理化建议。

九、热心社会福利事业,尊重妇女、爱护儿童,关心和帮助孤寡残疾人。

十、积极投入到爱国卫生运动中,坚决消灭各类虫害,使小区成为无污、无虫害的文明卫生小区。

篇3:住宅公众业主公约

住宅公从制度: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会有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则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百分之五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他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的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的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9项规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包括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措施;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

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的,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2.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基金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拒绝缴交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受其委托的物业管理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______栋______号

商业用房:______栋______号(店、铺)

其他:

所在单位:

电话:(住宅)(办公)

业主:

篇4:新世界物业租户管理公约

新世界物业租户管理公约

一、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1、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使用安全等原则,妥善处理供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2、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①、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和管委会、相邻产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②、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共用设备;

③、在天井、庭院、平台、露台、屋顶、绿地、道路或其他共用部位、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④、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和文娱、体育及休闲设施;

⑤、随意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⑥、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⑦、私设摊点;

⑧、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私开门窗或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⑨、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

⑩、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3、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

4、禁止封闭阳台、露台、庭院。

5、房屋应当按设计用途使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6、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时,使用人应当给予配合。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及财产损失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7、物业管理企业进入使用人的单元进行维修工作,应事先通知使用人并取得其同意。紧急

情况下无法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第三方机构的监督下,进入单元内部,但事后应及时通知产权人或使用人。

二、违约责任和纠纷的处理

1、物业管理企业应依照本公约,委托管理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各项收费标准。

2、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违反公约的,管委会、相关产权人及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依照公约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对个别使用人违反公约或损害其他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代表产权人提起诉讼;在其他有关本物业的法律诉讼中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作为全体产权人的代表。有关诉讼费用由各产权人分摊。

4、使用人未按照本公约、物业管理合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每日加收应交纳费用的3‰的滞纳金或按约定加收滞纳金。

5、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物业管理合同规定或公约的,产权人及管委会可依照合同或公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6、产权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本公约产生的纠纷和争议,首先可通过协商或调解的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申请仲裁或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附则

1、公约的效力:及于开发企业、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

2、适用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政策以及广州市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公约不得与前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如有抵触,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3、公约的解释与修改:管委会拥有对公约的解释权,但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开发企业解释。管委会成立前,不得对已核准的公约进行修改;管委会成立后,可由管委会根据产权人大会决议对公约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公约,应重新申请核准。

篇5:安全文明小区公约1

安全文明小区公约范文1

为保证小区单位和居民有一个安全、舒适、整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安全文明小区公约如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辖区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

二、提倡睦邻友爱,鼓励互帮互助,尊老爱幼。

三、维护小区的治安环境,做好群防群治工作,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打击一切违法犯罪。

四、维护小区的整洁安宁,不乱搭建,不乱张贴,不乱停放车辆,不在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

五、爱护小区的公共设施,不践踏绿地和损坏防护拦、路灯、单车棚、防盗门、路牌、井水盖、电缆盖及其它公共设施。

六、服从和配合小区管理人员的正常管理,并积极为小区的管理工作出谋划策。

七、积极参加小区开展的各项有益活动,自学参与安全文明小区的建设,同在一方热土,共创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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