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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E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全体业主和业主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作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责任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九、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各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物业的原设计用途;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房屋外貌;

(2)在高层住宅室外设置晒衣架;

(3)私自封闭阳台;

(4)随意停放车辆;

(5)饲养家禽、家畜;

(6)空调机随意安放;

(7)楼前楼后和屋顶花园私自占用;

(8)随意安装防盗网;

(9)不得在小区私拉乱扯临时线及乱搭乱建临时房屋;

(10)不得在小区使用煤作燃料的取暖设备

十一、遵守有关治安、户籍管理规定,不得容留"三无"人员居住,发现可疑人员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

十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互助互爱,和睦相处,共同创造良好的环境。

十七、本业主公约一式两份,业主与物业公司各执一份。

篇2:新城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新星城住宅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新星城住宅小区(以下简称"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居住、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NT市人民政府颁布的《NT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保证该小区的所有业主有一个安全、宁静、整洁、高尚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一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该小区管理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首次业主大会,在该小区已交付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

三、该小区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四、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五、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用投票、举手等形式。

六、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一次。经持有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于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式及其它事项予以公告并报告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七、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大会。

八、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九、业主投票时,以每户为一票。

十、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纠正或撤消。

第二章业主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公用设施、共同部位和该小区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状况,有权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5、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该小区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6、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7、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依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8、有权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9、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0、有权要求房屋毗连部位的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以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该小区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检查,如无违规、违章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缴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关的补偿费用;

6、承诺与其他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该小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7、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该小区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8、在该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A、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B、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封闭外阳台、外挂晒衣架、加装太阳能热水器,在外墙立面安装网、罩、牌;更换进户门;

C、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D、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E、不按规定放置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F、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G、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H、在顶层屋顶平台上乱搭、乱建,影响屋顶结构和观瞻,影响该小区外观及楼宇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私自设立广告牌等;

I、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J、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9、遵守《商品房买卖契约》使用说明书中的约定;

10、遵守物业管理公司为小区管理制订并送达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三章其他事项

一、本"公约"参照NT市地方法规制定。

二、本"公约"所涉及的各方因执行本公约及其附属公约的条款而发生争议,应以协商为主,业主委员会应予协调,如协商协调不成,可仲裁或提请人民法院判决。

三、本"公约"可依据有关部门政策、法规修订或补充,也可经发展商审议修订(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使用人投票同意也可修证),但不得违反政策法律规定。

四、本"公约"双方签订或盖章后一式二份,业主、物业管理公司

各执一份。

业主签章:联系电话: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栋层号

20年月日

物业管理公司(盖章)

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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