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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住宅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6

某住宅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住户财产的安全和小区治安秩序的稳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非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的位置集中停放,严禁在通道及楼宇内随意停放。

二、童车不得与成人车辆混杂停放,必须停放在指定的童车位置。

三、停放车辆时,应在围栏上加锁防盗。

四、闲杂人员不得在车棚内逗留、玩耍。

五、非车主使用车辆时,必须出具车主委托书及相关证件,以备治安人查询。

六、为了不影响小区环境,破旧单车一律不得停入在车棚内。

七、摩托车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八、摩托车停放前,驾驶者需调好防盗系统,锁好各部位锁头。

九、不得在小区内练习驾驶摩托车。

十、如有无锁车辆停放时应主动与保安人员联系,协助看管否则后果自负。

十一、凡因不遵守车辆停放规定而造成车辆损伤或遗失,后果自负。

十二、严禁破坏他人车辆,拆取他人车辆零件,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十三、自行车如需长时间停放应自觉停放在单车棚靠里面的位置。

十四、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篇2: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出租屋及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一、出租屋管理规定:

(1)屋主出租房屋,需到房管所办理房屋出租许可证。方可出租。

(2)出租屋主需到管理处将房屋出租情况登记备案。

(3)只准将房屋出租给有正当职业的本地人或有暂住证的外地人居住,并需出具承租人的单位证明。

(4)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

(5)出租屋内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6)业主必须经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动情况,发现有不轨行为,及时报告管理处或派出所。

(7)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将承租人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暂住人员管理规定:

(1)暂住人员必须持有效合法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A.在本市工作的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的暂住证。

B.本市工作的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居住证。

(2)投靠亲友的暂住人员,暂住时间超过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3)暂住人员必须遵守管理处的有关管理规定。

(4)暂住人员不得在本辖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罚。

篇3:某某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某住宅小区商业网点管理规定

为了创造小区内舒适、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保障住宅区内住户及商户的整体利益,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加强对承租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凡在小区内营业的各类商业网点的营业人员必须到管理处登记,每人交一寸免冠相片两张,交验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户口不在深圳市内的,应到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或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2、各商业网点应文明营业,主要负责人员应教育好自己的员工,绝不准在住宅区内发生吵架、斗殴、赌博、吸毒、贩毒、色情等违法乱纪活动,一经发现,即送公安机关处理。

3、各商业网点夜晚及节假日应自备人员在室内留守。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室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

4、各商业网点应加强防火措施,必须配备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安全用电,不得超负荷用电或在同一插座接驳多样电器,以免由于过负荷而导致火警。

5、各商业网点均不准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

6、各商业网点均不得在门外大声喧哗发出噪音,滋扰小区住户。

7、各商业网点严禁在门前或其它公众场所摆设神位及燃点香烛。

8、各商业网点均不得在门前及任何公共场所悬挂衣物或其它洗涤物。

9、各商业网点上落货物时,必须在管理处指定的卸货区内进行,不得将货物随处摆放,以免发生意外及堵塞通道。

10、各商业网点要保持门前范围内的卫生清洁,不准将垃圾乱丢乱放,货物包装材料废弃后要即时清理,不准放置在任何场所,生活垃圾需放在指定的垃圾桶内。

11、各商业网点营业人员必须衣着得当,不得赤足出入住宅区,以免发生意外及有碍观瞻。

12、各商业网点内的水、电系统发生意外故障,不得擅自修理,必须及时通知管理处进行维修,以免因此发生意外事故。

13、各商业网点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进行。

14、各商业网点在本小区经营期间不准饲养宠物。

15、各商业网点必须按规定挂招牌,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标语、乱竖广告牌等。

16、各商业网点必须严格遵守小区内所有管理规定,文明经商,共同繁荣。

篇4:住宅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住宅区文化娱乐场所管理规定

为搞好本住宅区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和方便居民的文化娱乐生活,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文化娱乐场所的业主、住户、个人,应遵守纪律,服从管理人员安排。

二、在文化娱乐场所内,不得高声喧哗,抢占场地,大家要和睦相处,互相尊重。

三、爱护文化娱乐场所内的各种设施,遵守设施的使用、操作规则,如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应照价赔偿。

四、允许外借的刊物、器具,须经管理人员同意并登记,支付一定押金后方可外借,否则以盗窃论处。

五、爱护环境,讲究卫生,不得乱丢、乱吐、乱涂,违者需负责清理、恢复原状。

六、在文化娱乐场所不得进行赌博等违法活动,否则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节约用水、用电。

八、娱乐场所分有偿和无偿两类,使用有偿场所时,应按价交费。

篇5: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管理规定

为确保合理、安全地用电、用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住宅区具体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凡经住宅区管理处接收、接管或未办将移交手续而暂交管理处管理的供水、供电系统一律由管理处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如系未完工程,施工单位需要进入,亦应经管理处同意方能进入工作。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接用水电,必须向住宅区管理处申请,经检查不影响住宅区用电、用水,又符合安全要求,才可供水或供电。

三、如业主、住户认为原来电表容量不够,需要增容的,必须向管理处申请,经审查符合增容条件,方能批准给予增容,但必须接照下列规定办理。

1.凡增容每伏安(即千瓦,不足千瓦的按千瓦计算)收增容费人民币20元。

2.凡需增容的单位或个人如原线路不足负荷,需另接入电缆电线的,竣工费用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担。

四、凡未经批准接驳用电、用水均属偷电、偷水,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业主、住户未经批准,私自增加电器设备容量、接驳水管的除暂停供电供水外,并按每增容一千瓦,每用水1吨罚款人民币20元,并需重新申请增容接管。

2.私自装表接电接水,除追计补电、水费外,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3.私自启动和改变计量器、水表的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每次罚款三百元至五百元。私自停用计量器的,不论其停用时间长短,最少按六个月追补电费、水费,此外停止供电供水三至七天。

4.在住宅区供电线路、供水管路上私自接线接管用电、用水或绕越电度表、水表用电用水者,除当场停止供电、供水外,按私接容量六个月以上时间追补,电费、水费,并按其应追补的水、电费一至十倍计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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