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表模板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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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检查表模板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5

(二)地下矿山

一、矿山井巷1、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安全出口应稳固,并根据需要设置梯子。

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执法依据:GB16423-20066.2.1.22、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

--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8m;

--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m和0.6m;

--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m;

--梯子宽度不小于0.4m,梯蹬间距不大于0.3m;

--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执法依据:GB16423-20066.1.1.63、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7m;

--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0.8m;

--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1.0m;

----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1.0m;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执法依据:GB16423-20066.1.1.8、6.1.1.94、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执法依据:GB16423-20066.1.6.5、6.1.7.1、6.1.7.2二、运输和提升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1.1、2、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2.23、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

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应悬挂下列布告牌: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

--信号标志;

--每层罐笼允许乘罐的人数;

--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2.6、6.3.3.6、6.3.3.284、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应设稳罐装置。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两根主提升钢丝绳应采用不旋转钢丝绳。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3.16、6.3.3.175、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低于3m/s时,不小于4m;

--提升速度为3~6m/s时,不小于6m;

--提升速度高于6m/s、低于或等于10m/s时,不小于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高度;

--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不小于10m;

--凿井期间用吊桶提升时,不小于4m。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3.216、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每月应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有关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钢筋混凝土井架、钢井架和多绳提升机井塔,每年应检查一次;木质井架,每半年应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应写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3.23、6.3.3.247、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下列要求: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每隔三个月检验一次;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六个月检验一次;

--悬挂吊盘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检验一次。

提升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

--专作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9;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9,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专作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6.5。

多绳摩擦提升钢丝绳:

--升降人员用的,不小于8;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升降人员时不小于8,升降物料时不小于7.5;

--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7;

--作罐道或防撞绳用的,不小于6。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4.2、6.3.4.3、8、单绳提升,钢丝绳与提升容器之间用桃形环连接时,钢丝绳由桃形环上平直的一侧穿人,用不少于5个绳卡(其间距为200~300mm)与首绳卡紧,然后再卡一视察圈(使用带模块楔紧装置的桃形环除外)。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4.1l9、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4.12

10、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有导向轮时不小于100,无导向轮时不小于80;

--落地安装的摩擦轮式提升装置的主导轮和天轮不小于100;

--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井下单绳提升装置和凿井的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排土场的提升或运输装置的卷筒和导向轮,不小于50;

--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卷筒和天轮,凿井时运料用绞车的卷筒,不小于20;

--其他移动式辅助性绞车视情况而定。

提升装置的卷筒、天轮、主导轮、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中最粗钢丝的最大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表提升装置,不小于1200;

--井下或凿井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900;

--凿井期间升降物料的绞车或悬挂水泵、吊盘用的提升装置,不小于300。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5.1、6.3.5.211、缠绕两层或多层钢丝绳的卷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卷筒边缘应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其高差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5倍;

--卷筒上应装设带螺旋槽的衬垫,卷筒两端应设有过渡块;

--经常检查钢丝绳由下层转至上层的临界段部分(相当于1/4绳圈长),并统计其断丝数。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5.412、主要提升装置,应由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规定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执法依据:GB16423-20066.3.5.25三、井下通风1、矿井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

?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应连续运转。

?企业应根据生产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风流的方向和风量、与通风系统分离的区域、所有风机和通风构筑物的位置等。

执法依据:GB16423-20066.4.2.1、6.4.3.12、箕斗井不应兼作进风井。混合井作进风井时,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以保证风源质量。

主要回风井巷,不应用作人行道。执法依据:GB16423-20066.4.2.53、每台主扇应具有相同型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设施。

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l0min内反向的措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转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风量的60%以上。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执法依据:GB16423-20066.4.3.24、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设备。局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压入式通风应不超过l0m;抽出式通风应不超过5m;混合式通风,压入风筒的出口应不超过10m,抽出风筒的人口应滞后压人风筒的出口5m以上。

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执法依据:GB16423-20066.4.4.1、6.4.4.2、6.4.4.55、停止作业并己撤除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通风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要重新进入,应进行通风和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执法依据:GB16423-20066.4.4.4四、电气设施1、由地面到井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其中任何一条线路停止供电时,其余线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担负全部负荷。无淹没危险的小型矿山,可不受此限。执法依据:GB16423-20066.5.1.32、矿山企业应备有地面、井下供(配)电系统图,井下变电所、电气设备布置图,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图。执法依据:GB16423-20066.5.1.83、中央变(配)电所的地面标高,应比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与水泵房毗邻时,应高于水泵房地面0.3m。采区变电所应比其人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高出0.5m。其他机电硐室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其入口处的巷道底板标高0.2m以上。执法依据:GB16423-20066.5.4.14、硐室内各种电气设备的控制装置,应注明编号和用途,并有停送电标志。硐室入口应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的标志牌,高压电气设备应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并应有照明。

没有安排专人值班的硐室,应关门加锁。执法依据:GB16423-20066.5.4.55、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执法依据:GB16423-20066.5.5.16、地表调度室至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和主扇风机房等,应设有可靠的通讯系统。

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

井下无线通讯系统,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开采工作面。

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执法依据:GB16423-20066.5.5.4五、防排水1、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工业场地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特殊情况下达不到要求的,应以历史最高洪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应筑人工岛,使井口高于最高洪水位1m以上。执法依据:GB16423-20066.6.2.32、矿山企业应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井、老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执法依据:GB16423-20066.6.3.13、一般矿山的主要泵房,进口应装设防水门。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防水门的位置、设防水头高度等应在矿山设计中总体考虑。执法依据:GB16423-20066.6.3.34、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7m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其人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潜没式泵房除外)。执法依据:GB16423-20066.6.4.1、6.6.4.2六、防火和灭火1、井下消防供水水池容积应不小于200m3。管道规格应考虑生产用水和消防用水的需要。用木材支护的竖井、斜井及其井架和井口房、主要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硐室,应设置消防水管。生产供水管兼作消防水管时,应每隔50-100m设支管和供水接头。执法依据:GB16423-20066.7.1.32、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室、机修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执法依据:GB16423-20066.7.1.53、井下各种油类,应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应有严密的封盖。

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执法依据:GB16423-20066.7.1.6、6.7.1.74、不得用火炉或明火直接加热井下空气,或用明火烘烤井口冻结的管道。

井下不得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执法依据:GB16423-20066.7.1.85、井下输电线路和直接回馈线路通过木制井框、井架和易燃材料的部位,应采取有效的防止漏电或短路的措施。执法依据:GB16423-20066.7.1.9

(一)露天矿山

一、露天采场1、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采场应有人行通道,并应有安全标志和照明。执法依据:GB16423-20065.1.9、5.1.122、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并有记录。执法依据:GB16423-20065.2.5.10、5.2.5.113、露天开采应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并坚持“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原则。

不应从下部不分台阶掏采。采剥工作面不应形成伞檐、空洞等。执法依据:GB16423-20065.1.2、5.2.5.74、露天转地下开采的,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根据采矿方法,留足境界安全顶柱或岩石垫层的厚度。执法依据:GB16423-20065.2.6.55、爆破作业现场应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执法依据:GB16423-20065.1.21二、矿山运输1、道路与铁路交叉道口要设置警示标志。执法依据:GB16423-20065.3.2.102、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应设置护栏、挡车墙等。执法依据:GB16423-20065.3.2.63、卸矿地点应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高度应不得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五分之二。执法依据:GB16423-20065.3.2.12三、电气安全1、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拦及警示标志执法依据:GB16423-20065.8.1.52、露天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应不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执法依据:GB16423-20065.1.163、变电所应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执法依据:GB16423-20065.8.3.14、变电所的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和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执法依据:GB16423-20065.8.3.2四、防排水1、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执法依据:GB16423-20065.9.1.22、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执法依据:GB16423-20065.9.1.33、深凹露天矿应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执法依据:GB16423-20065.1.4五、排土场1、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执法依据:GB16423-20065.7.72、矿山排土场应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设计。

排土场应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每5年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执法依据:GB16423-20065.7.1、5.7.283、道路运输的卸排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排土场平台平整;排土线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执法依据:GB16423-20065.7.124、排土场防洪,应遵守下列规定:

---山坡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以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汇水;执法依据:GB16423-20065.7.19

篇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要求检查表模板

单位名称:

一、安全管理机构(查看公司文件)1、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是否符合要求□,2、安全科(处):是否符合要求□3、安全员:□人,按规定□人,有效证件□人,无证□人以上是否合格□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查看公司文件)1、责任制度有否□2、安全岗位职责:①法定代表人安全岗位职责,有否□②分管安全领导安全岗位职责,有否□③分管业务的其他领导岗位职责□人,有□人,无□人④安全科(处)岗位职责有否□⑤其他科(处)□个,安全岗位职责有□个,缺□个⑥安全员岗位职责,有否□以上是否合格□,要补□个

三、安全设施(查台账)1、拥有班线客车□辆,配备符合要求□辆,不符合要求□辆;2、旅游客车□辆,配备符合要求□辆,不符要求□辆;3、公交客车□辆,配备符合要求□辆,不符要求□辆;4、出租客车□辆,配备符合要求□辆,不符要求□辆;5、驾驶员□□人,符合要求□□人,不符合要求□□人。有效从业资格证□□人,无效或无从业资格证□□人。以上是否合格□,

四、安全监督检查(查检查记录)1、法人代表人参加□次,年□次2、分管安全领导参加□次,年□次3、其他安全人员检查□次,年□次4、发现安全隐患□起,完成整改□起,未完成整改□起5、发生死亡事故□起,整改□起,未完成整改□起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查制度、文件)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有□、无□、不完善□,与现有岗位职务对照缺□种2、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主要工种驾驶员操作规程有否□,完善不完善□安全检查人员操作规程有否□,完善不完善□安全例检人员操作规程有否□,完善不完善□出站门检人员操作规程有否□,完善不完善□其他工种操作规程有□种,规定了几□种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有□,无□,不完善□,检查正常□,不正常□4、安全行车管理制度有□,无□,不完善□5、车辆管理制度与日常维护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6、安全生产会议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7、行车记录设备(GPS)应用管理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8、从业人员聘用与劳动保护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9、加强员考核聘用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10、安全目标管理与考核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11、安全隐患整改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12、安全责任奖惩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13、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14、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制度有□,无□,不完善□,落实情况□15、事故统计及报告制度有□,无□,不完善□,有否漏报迟报□,□起,责任人落实姓名□16、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①三防□,②事故□,③消防□,④防暴力突发□

六、车辆安全管理(查台账、现场)1、车辆技术条件符合□辆,不符合□辆2、二级维护:维护□辆,未维护□辆,延迟维护□辆3、正常运行□辆,停驶□辆4、检查车辆安全设施:查到未配灭火器□辆,无危险警告标志牌□辆,无安全逃生锤□辆。

七、车辆动态管理(查现场、台账及记录)1、安装GPS□辆,未安装GPS□辆,安装车载视频□辆,未安装车载视频□辆2、监控分平台建立□,未建立□3、值班人员□人,监控电话□台,监控大屏幕有□、无□4、值班制度有□无□,有否实时监控□5、驾驶员处罚制度有□、无□6、查1-7月份驾驶员违法□次,短信告知□次,处罚□人、处罚□元

八、驾驶员管理(查台账挡案)1、驾驶员聘用制度有□无□聘用合同有□无□2、驾驶员考核制度有□无□是否符合要求□3、驾驶员安全教育制度有□无□是否符合要求□4、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有□无□是否符合要求□5、查驾驶员聘用档案: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6、驾驶员考核:考核办法有否□,是否开展□,是否符合要求□年符合考核办法□人,不符合□人,辞退处理□人7、驾驶员安全教育:月□次,1-7月份□次,记录是否符合要求□,驾驶员签字是否符合要求□8、驾驶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否□,是否符合要求□

九、安全生产会议(查制度、记录)1、安全会议制度有无□,是否符合要求□2、安全例会年□次,已开□次,记录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3、日常安全会议每月□次,已开□次,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今年1-7月死亡事故发生□次,死□人,是否事故发生后在24小时内召开通报会,有□,无□,24小时外召开□,有否书面记录□。

十、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查制度、记录)1、有否制订年度计划:有□,无□2、有否制订中长期计划:有□,无□3、1-7月份,开展岗位人员培训□次□□□人以上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安全生产经营保障(查财务)1、查帐目,有否提取□,按□%提取,共提取□元。2、1-7月份共开支□元以上是否符合要求□

十二、事故统计与报告(查统计报表、报告)1、1-7月份发生死亡事故按规定迟报□次,有否虚报,瞒报□以上是否符合要求□2、安全报表是按规定时间上报□

十三、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查制度)1、事故应急预案有否□是否符合要求□2、三防应急预案有否□是否符合要求□3、消防应急预案有否□是否符合要求□4、公共安全等防暴力有否□是否符合要求□5、今年有否进行应急预案是否符合要求□□次(年至少1次)以上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要进行完善□

十四、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1、制度有否□是否符合要求□2、今年1-7月已进行□次考核处罚驾驶员□人,□元,处罚班组及其他人□次,□元以上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十五、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档案1、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记录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3、安全生产事故情况记录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4、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结果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记录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查记录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7、安全生产事故报表记录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8、安全生产管理文件是否有记录□是否符合要求□以上是否符合要求十六、从业人员档案1、驾驶员档案①驾驶员基本情况□;②驾驶员聘用合同□;③驾驶员安全责任书□;④驾驶员事故记录□;⑤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⑥驾驶员安全与培训记录□;⑦驾驶员安全奖惩记录□;⑧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⑨驾驶员身份证复印件□;⑩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以上是否符合要求□2、其他从业人员(主要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安全岗位人员)①基本情况□;②身份证复印件□;③学历证书复印件□;④聘用合同□;⑤安全教育培训记录□;⑥安全奖惩记录□以上是否符合要求□十七、车辆档案1、基本情况□2、保险情况□3、安全设施配备情况,使用情况□4、二级维护□5、交通事故□6、线路情况□以上是否符合要求□核查总体是否合格是否要整改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要求检查表说明一、公司安全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必须以正式文件下文执行,并提供相关文本。二、安全员配备:营运车辆少于50辆(含)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安全管理人员;营运车辆在51辆以上的,应当至少按车辆数的3%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三、安全设施:企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安全生产及防护设施等四、安全检查:企业法人代表、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参加安全检查的次数每季度均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应有书面记录。五、驾驶员安全教育: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次数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六、安全生产会议:安全例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1次;日常安全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1次;发生行车死亡事故时,应在24小时内召开事故通报会。七、安全生产经费保障:客运企业按营收的0.5%提取。八、运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企业每年应组织至少1次应急预案演练。

临西县运输管理站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篇3:脚手架安全检查表模板

第一,预防,确保资源达到合格的水准;

第二,过程控制,确保进程合符安全标准以及监督过程操作安全;

第三,保持,持续处于安全的状态,不发生违背安全标准、不符合的状况;对于发生的状况确保及时得到处理。

根据检查实施者不同,可以分为不同内容类型的检查表。下面列出了现场安全监督员或相关专业人员对于施工用脚手架的安全检查表格,以供参考。

检查主项包括:

1.脚手架材料完好;

2.架子工在搭拆脚手架时采取了防坠落措施;

3.脚手架正确的位置悬挂标签;

4.地基结实稳固,预防积水;

5.架体垂直,结构支撑良好;

6.完备的护栏(中护栏、上护栏)和踢脚板;

7.上下脚手架通道安全、合理、可靠;

8.作业层面脚手板满铺且固定牢固;

9.脚手架基础周围安设围护、警示旗和警示标志;

10.作业平台整洁有序。

以上10项作为一个脚手架必备的基本要求。

自定义检查项目:

对于特殊结构或用途的脚手架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检查项目,这些可能包括:脚手架搭拆申请单,脚手架门洞,脚手架连墙件等。在检查表内,通过一定的自定义表格实现。

整改反馈:

检查执行后,最重要的是检查发现的违反状况必须告知相关责任人进行整改,并按期复查确认。对于检查的闭环管理和反馈是非常重要的。

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篇4:某露天矿山安全生产检查基本要点

一、综合管理

1、有简易的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有能够反映本企业情况,能指导生产并及时填绘的图纸。

2、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能机构及各种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有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台帐。

5、有规范的作业规程和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

6、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所有在职从业人员,每年都要接受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0、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对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并有登记、整改和处理的档案;对暂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必须有切实可行的监控和预防措施。

12、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有检测、监控和防范措施,其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3、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要求,并建立年度计划。

二、采场

1、采石场必须按照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台阶式开采。严禁不分段或从台阶下部掏采。

2、露天矿山开采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符合《规程》的要求。

3、对边坡应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应进行加固。

4、场区办公用房及生产设施的布局应合理,边坡底部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5、场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牌。

6、场区通往外界的道路的坡度、弯度要符合安全要求;道路两侧不能有简易棚或办公用房;拐弯处应设置夜间作业所需的照明装置。

7、进入场区的运输道路分进口道和出口道,并设隔离带。

三、机电设备

1、露天矿山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保持绝缘良好,不得与金属管(线)和导电材料接触,横过道路、铁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2、矿山电气设备、线路必须有可靠的避雷、接地装置,并定期进行检修。

3、机电设备的传动带等旋转部件,外部应有防护装置。

4、破碎系统应配有防尘装置。

四、爆破

1、爆炸物品要有严格的管理、领用和清退登记制度。

2、爆破作业,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进行。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即:放炮(爆破)作业装药前检查、放炮前检查、放炮后检查。

4、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程》中的规定。

安全距离:裸露爆破400米(目前裸爆已禁止)、浅眼爆破300米(目前浅眼不提倡)、中深孔爆破200米(目前推广中深孔爆破)。

3、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岗哨,使所有道路处于监视之下,每个岗哨应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内,爆破前必须有明确的警戒信号。

爆破三次信号:第一次为“起爆预告”信号;第二次为“起爆”信号;第三次为“解除警戒”信号。

4、爆破时,个别飞散物对人员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规程》中的规定。

5、爆破需设人工掩体时,掩体应设在冲击波危险范围之外,其结构必须坚固严密,位置和方向应能防止飞石和炮烟的危害。

6、在爆破危险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的单位(作业组)进行露天爆破作业时,必须统一指挥。

7、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危石、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8、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篇5: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点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有爆破作业的安全问题、机械运行的安全问题、交通运输的安全问题、用电的安全问题、边坡稳定及防排水的安全问题等。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应着重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2.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情况;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3.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4.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5.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6.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7.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8.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9.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0.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1.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2.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3.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14.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主要是指以下内容:

(1)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生产的;

(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道;

(4)矿井井口、井下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5)以探代采的;

(6)越界开采的;

(7)矿井提升运输系统无防过卷、防跑车、防坠等安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的;

(8)穿过断层、破碎带时没有采取可靠的支护等安全措施的;

(9)在易发生坠落、窒息的场所,停止作业区域及地面陷落区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和采取防范措施的;

(10)爆破作业无作业规程,爆破作业时没有防止威胁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的安全措施的;

(11)新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12)矿山企业将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13)矿山实行承包,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利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14)排土(石)场危及矿场或工业长堤安全的;

(15)凿岩采用干式作业时,没有相应的防尘措施的;

(16)没有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无证上岗作业的;

(17)重大危险源未经政府安全评估合格的;

(18)评估(评价)、检查中指出的重大问题没有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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