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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监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审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QQQJLA9驻地办所辖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及合同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审查制度。

一、?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管理办法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使用计划,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

2、驻地办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现场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理工程师将不签发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单,或在相应细目上予以扣除。

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必须坚持"规范计取、计量支付、确保投入"的原则,并按照合同规定确定提取标准,独立收支立帐,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取和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9、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应按合同约定,同每期的工程计量一并进行。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不足时,应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二、安全生产费用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QQQ公路建设管理制度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适应的范围如下: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1、为保障工程安全生产而设置的相关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对其进行技术、性能、质量等方面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2、设置费用主要指直接用于项目安全生产的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制做、安装等费用。

3、完善费用主要指因正常损耗或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补充购置、制作、安装等费用。

9、改造费用主要指为增加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安全系数,增强施工安全,对现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进行设计、试验与制作加工等费用。

5、对现有设施设备的日常保养费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施工单位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使用、维护、更新以及按照合同约定所组织的应急演练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应急救援指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3、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指在应急救援过程中需要使用的消防、急救等常用小型器材与设备,不含消防车等由社会专业救援机构配备的大型救援设备或非常用器材。

9、应急演练指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

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1、对重大风险源和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控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重大风险源指风险影响因素比较复杂,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或事故严重程度较高,必须从结构、环境、施工工艺、安全管理等多个角度进行控制和防范的风险源。对于重大风险源的识别,根据风险源的性质、场所、设备、设施等的不同,结合公路工程实际情况,重大风险源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类:易燃、易爆物资的存贮区;具有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事故隐患。

3、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安全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安全生产检查指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以及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安全生产评价指施工单位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专家对项目进行的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对其安全方案、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出具相应评价报告;安全生产咨询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应专业安全机构、咨询单位或专家进行咨询,由其给出咨询意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化建设。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为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身体建康而配备的、供现场施工人员使用的防护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安全生产进行宣传、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七)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施工单位配合相关科研机构,对其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等研究成果进行试用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施工单位邀请法定检测检验机构对相关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测检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九)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不在以上范围内,由施工单位根据项目情况,在投标书中列支的相关安全生产费用

四、根据国家和行业法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的合同文件要求,本驻地办监理的范围内,各类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清单如下: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费。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临边、临口、临水等危险部位防坠、防滑、防溺水等设施;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而设的安全网、棚;其他与工程有关的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雷、防风、防汛、防地质灾害、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

2、警示、照明等灯具费。警示、照明等灯具包括:施工车辆、机械、构造物的警示灯、危险报警闪烁灯、施工区域内夜间警示灯具等。

3、警示标志、标牌费。警示标志、标牌包括:各类警告、提醒、指示等。

9、安全用电防护费。安全用电防护设施包括:各种用电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防水电箱、高压安全用具、漏电保护设施。

5、施工现场维护费。施工现场维护设施包括:改扩建工程施工围档;施工现场高压电塔、杆围护;施工现场光缆围护等。对施工围档有特殊要求路段的围档费用不在此列。

6、其他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费。应计入安全生产费用的其他安全防护设备与设施的完善、改造和维护等费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物资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1、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的配备(或租赁)、维护、保养费,这些器材及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斧等小型消防器材;急救箱、急救药品、救生圈、应急灯具、救援梯、救援绳等小型救生器材与设备。特殊季节或特殊特殊环境下的救生船消防车、救护车等大型专业救援设备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在此列

2、应急演练费。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据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组织的应急救援活动中,应由施工单位分担或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的部分或全部费用。

(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修改支出

1、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评估费。由建设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施工单位委托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对项目重大风险源、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重大风险源监控费。对项目重大风险源进行日常监控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施工监控不在此列。

3、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费。根据建设单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1、日常安全检查费。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日常安全巡视所发生的车辆与相关器材使用费、车辆设备的购置费用不在此列。

2、专项安全检查费。施工单位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者专家对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特殊部位、特殊工艺、特别设备的施工安全检查所列支的相关费用。

3、安全生产评价费。施工单位聘请专业安全机构或者安全专家对项目专项施工方案、风险评估进行讨论、论证、评估、评价所支出的相关费用,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9、安全生产咨询、风险评估费。施工单位就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专业安全机构、咨询单位或者专家进行咨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按规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费用。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费用。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标准化建设费用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1、安全防护用品配备费。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施工中必须配备的安全帽、安全绳(带)、手套、雨鞋、工作服、口罩、防毒面具、防护药膏等安全防护物品的购置费用。

2、安全防护物品更新费。施工单位对安全防护物品的正常损耗进行必要补充所产生的费用。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1、安全生产宣传费。包括制作安全宣传标语、条幅、图片、视频等宣传资料所发生的费用。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费。包括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知识教育等支出的课时费;安全报纸、杂志订阅或购置费;安全知识竞赛、安全专题会议等活动费用;安全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费用。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费。施工单位拟投入本项目的安全设施送交或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相关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2、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对拟投入本项目的特种设备邀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相关报告所发生的费用

(九)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1、办公用品费。专职安全员办公用计算机、照相器材等办公必须的设备费用。

2、雇工费。保证施工安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部位进行交通管制而雇用交通协管人员进行看护所支出的人工费用。

3、其他费用。招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在施工过程中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认可,可在安全生产费中列支的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五、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

1、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讲师与支付应按照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查核实、建设单位审批支付的程序实施。

2、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计量与支付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以当月计价施工产值为计提依据。

3、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应由施工单位制定计量报表、计价清单,并附有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投入使用的相关证实性书面材料。监理单位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应予以追朔。

9、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时,分包合同中应明确专业分包工程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及支付条款,根据分包单位的投入使用情况专款专用,及时支付。

5、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合同总金额发生较大变化的,应按合同中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相关约定处理。若合同无相关约定的,应由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协商解决。

6、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应做到专款专用,按照"投入多少支付多少"的原则实施,当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少于投标时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报价时,经监理单位核实,余额部分不预支付。

篇2:公路建设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云南省公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新建、改建以及养护大修等工程;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建设安全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监督机构的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前款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和其他与公路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对全省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省交通厅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省交通厅直管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所属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并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三十日内,按照项目隶属原则将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报送至相应的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后续工程增加从业单位时应当及时报审。

第六条建设单位报审的保证施工安全的有关资料应当包含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公路建设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

(二)项目审批文件;

(三)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在招投标文件中是否执行了不低于投标价1%的安全生产费用报价,以及拟使用此项费用的计划;

(四)从业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分管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针对项目工程特点和所处区域,重点分析各合同极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或部位(施工中的一般规定、施工准备控制及个体防护除外),以及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六)建设单位对从业单位以上第(三)至第(五)项内容符合性的审核意见。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或其监督机构自收到建设单位上报的资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对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在开工安全条件达标通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待符合条件后,申请人重新报送有关材料。

第八条从业单位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由云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篇3:高速监理工作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规范全线监理工作,加大现场监理的管理力度,确保监理工作质量,结合公司对监理工作进行过程管理及目标管理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口至都格高速公路江口至瓮安段建设项目各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在监理服务合同关系存续期间所进行的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监理工作考核。第三条监理工作检查、考评及奖罚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项目公司成立考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监理工作考评原则:以实现监理优质服务为目标,以现场考核和实测为依据,通过奖罚办法,奖优罚劣,达到提高监理工程师整体服务水平的目的。第二节监理工作考评强制性标准第五条监理工作考评强制性标准包括监理纪律,背离合同行为以及监理人员更换、设施设备配备的强制要求。第六条监理工作纪律1、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2、严禁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3、严格收受贿赂或贵重礼品。4、严禁吃、拿、卡、要和故意刁难承包人。5、严禁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损害业主利益。6、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严格后果。7、严格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8、严禁拒不执行业主指令或欺骗业主。9、严禁接受承包安排的娱乐、旅游或疗养性活动。10、严禁向承包人报销各种费用。11、其他情节严重的各种违约行为。第七条严禁发生由于监理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承包人在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背离合同事件。第八条为确保监理合同的正常实施,监理单位所有人员在合同期间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变更后的监理履约名单应附后)第九条监理单位投入现场的设施设备必须满足监理工作的开展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不得出现因设施设备的不到位而影响监理工作。(按监理合同约定的满足监理工作开展的设施设备投入名单附后)第三节监理工作考评实施办法第十条成立安江公司监理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组长:郭伍军常务副组长:孙术学副组长:周若来成员:质量监督部、工程管理部、计划合同部、安全环保部、技术咨询部、综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监督部,负责监理日常管理及考评组织工作。第十一条考评工作每季度组织一次。第十二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费用控制,合同、信息管理,监理资料,廉政建设、职业道德和宣传工作,公司综合评价九大部分,实行量化打分考评监理单位的综合工作水平。具体情况见监理工作质量考评表。第十三条分项考评的扣分一般不超出分项考评的规定分,但当某一分项考评不合格的情况发生多次,将追加考评扣分。第十四条工程检查项目公司在对驻地办的日常检查、监督中,将随机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抽验、复查,以考核监理对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状况。项目公司日常检查作为监理考评检查的一部分,按30%计入考评得分。第十五条资料审阅、报表审查项目公司在驻地办或施工现场,随机查阅监理资料,考核监理资料的完备和及时性。项目公司对驻地办按要求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审查,以降低监理错误报表的返工率。第十六条跟踪检查项目公司对驻地办的关键性工作或出现的关键性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借以评价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监理工作质量控制程度。第四节考评奖惩办法第十七条根据本办法对各驻地办进行综合考评计分,按综合得分的高低对驻地办进行奖罚。第十八条季度综合考评:综合评分在90以上(含90)的驻地办将被评为“优胜驻地办”,奖励驻地办8万元,奖励高驻、副高驻个人1万元、8千元,并授予“优胜驻地办”流动红旗;综合评分在80-90(含80)分之间,奖励驻地办5万元,高驻、副高驻个人5千元、4千元;综合评分在70-80(含70)分之间,处罚驻地办3万元,处罚高驻、副高驻3千元、2千元;综合评分在60-70(含60)分之间,处罚驻地办5万元,处罚高驻、副高驻5千元、4千元;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驻地办处罚8万元,处罚高驻、副高驻1万元、8千元,约见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连续三次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驻地办,单位信用评价直接定为D级,更换高驻及主要监理人员,直至清退监理单位,并通报有关主管单位。第十九条年度考评工作:年度考评分值根据当期季度考评情况结合各季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年度考评分为季度考评分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式为:年度考评分值=当年第一季分值×0.2+当年第二季分值×0.25+当年第三季分值×0.25+当年第四季分值×0.3。项目公司将对阶段目标考评第一名的驻地办进行奖励,对阶段目标考评最后一名进行处罚。年度考评分在90(含90)分以上且为第一名奖励30万元;年度考评分在90-80(含80)分之间且为第一名奖励20万元;年度考评分在90(含90)分以上且为第二名奖励20万元;考评分低于80分且为最后一名处罚10万元;其他情况不奖不罚。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季度及年度考评得分与施工单位综合考评名次挂钩,监理单位监管施工标段综合考评得分前三名,每标段增加总分1-3分,监理单位监管施工标段综合考评得分后三名,每标段减少总分1-3分,以促进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单位的过程监督和控制。一本办法由中交安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篇4:停车场出入段线隧道安全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位置

出入段线区间为重庆市轨道交通五号线进入大竹林停车场的地下区间隧道,该线路起于幸福广场站,北行至里程ZSSK0+397.280上跨人和站~幸福广场站区间主线(里程YAK17+799.160),转而西北方向前行,在YSSK1+426.050及出洞口里程ZSSK1+426.265出洞后进入大竹林停车场。

该区间分为两段:一段为矿山法施工段,从幸福广场以北施工通道进洞,由南至北,进而向西北方向施工;另一段为TBM施工段,单护盾TBM从大竹林停车场出发,沿东南方向步进至始发洞室后向人和站方向始发并掘进。

本设计为大竹林出入段线进洞段区间隧道,该段受控于大竹林停车场线咽喉区及工程车库线,同时为单护盾TBM提供始发条件,它的一条支线是列车进入工程车库的通道。

本段隧道除洞口部分设明洞段,其余部分均为深埋隧道。该段隧道主要穿行与砂岩和砂质泥岩中,围岩级别为IV级,岩层倾角小、近于水平状。隧道上方为照母山生态植物园,隧顶覆岩厚度约50~65m。

隧道洞口为既有挖方边坡,该边坡为大竹林停车场平场边坡,边坡高度约66米,边坡支护下部为1:0.5坡率的锚杆肋柱式挡墙,上部为1:1坡率的锚杆格构挡墙。本隧道采用φ108管棚进洞,进洞时需破除部分肋柱及锚杆。

大竹林停车场端钻爆及明挖段分左右线及L1线施工,左线里程范围为:ZSSK1+426.265-ZSSK1+300.880,长121.171m(其中6m明洞,48.75mC型断面、45.389mD型断面、24.932mB型断面),右线里程范围为YSSK1+426.050-YSSK1+228.150,长197.9m(其中6m明洞,74.556mC型断面、35.535mA型断面、36.851mD型断面、44.958mC型断面)。L1线里程范围为L1JK0+000-L1JK0+195.885(其中6m明洞,119.514mC型断面、35.535mA型断面、36.851mD型断面)。施工采用钻爆法施工。

二)地面重要建(构)筑物调查

大竹林停车场出入线隧道处在照母山植物园内,地面除局部有电信、给排水等地下管网之外,再无重要的建构筑物。距离大竹林停车场出入线隧道北东侧42m左右有一条轨道交通六号线一期工程(上新街~礼嘉段)大竹林车辆段试车线隧道,两者距离大,相互间影响小。

工程质量目标: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文明施工目标:创文明工地达标率95%。

工程参建单位

建设单位:重庆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BT融资建设单位:中铁重庆投资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重庆勘察设计院

设计单位:中铁第二设计院·重庆轨道交通设计院联合体

施工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铁四院(湖北)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育才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联合体

二、安全监理工作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

2.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

6.《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GB50319-2013;

7.《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160-2008

三、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及流程

四、安全监理工作的检查制度

1.监理项目部应制定书面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制度,并获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共同确认。

2.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制度规定做好日常检查工作,重点督促对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在监理日记中对重大危险源工程应不少于每天一次检查的记录,确保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3.安全监理人员可视情况参加施工单位组织的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了解和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对在日常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违反《工程建设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情况,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向施工承包单位开具“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期限整改。“安全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必须经项目总监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才能发出。在施工承包单位按通知单要求定时、定人、定措施整改完毕后,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整改验收意见。

5.在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出现可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情况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承包单位立即对指定部位停工整改。工程暂停令应及时抄送建设单位和项目经理部相关负责人,必要时应抄报负责本工程施工监督的受监安(质)监站,情况严重的应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6.如出现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将该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工程主管领导、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7、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工作的检查应执行国家、行业、地方的相关标准,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

8、检查施工总包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持证情况,个人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

五、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一)隧道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隧道施工安全隐患大,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1、隧道施工前做好各种安全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隧道施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参与隧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学习,对各分项工程进行技术交底,使所有参建人员明确施工安全的责任,现场监理应检查承包人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不到位的及时通知要求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安全措施,并有应急救援预案;

2、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须专业队伍进行实施,现场监控量测应在隧道施工作业环节中进行,各方应紧密配合,既为测量作业创造条件,又避免因抢工程进度而忽视量测工作;

3、各预埋测点应牢固可靠,并设置专用标示牌,标明测点的名称、部位、编号、埋设日期等;要加强教育,提高所有进洞人员的保护意识,对测点进行妥善保护,不得任意撤换和遭到破坏;施工过程中应做好仪器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性能良好;测量人员进洞应满足隧道洞内作业施工要求。监理人员随时跟踪量测结果,分析隧道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进洞前应尽早完成洞口排水体系;根据水文、地质、地形、地貌设置洞顶截水沟及洞口其他排水;在设置临时排水措施时,应做到永临结合,初步形成畅通的排水系统;

5、洞口土石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分级进行,并及时做好临时防护;

6、开挖中应严格规范要求进行沉降观测,随时监测,检查边坡和仰坡稳定情况;如有滑动、开裂等现象,应适当放缓坡度,保证边(仰)坡稳定和施工安全;

7、偏压洞口施工应做好支挡,反压回填等工作,再开挖;开挖方法应结合偏压地形情况选定,不得因人为因素加剧偏压。现场监理人员应严格控制施工程序,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

8、隧道洞身开挖施工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1)施工单位隧道技术负责人及现场监理人员应密切注意围岩及地下水等的变化情况。当施工方法或支护结构不适应于实际围岩状态时,必须采取应急措施,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及时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或支护结构,确保施工安全;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施工单位洞内作业的工序衔接,工序分明,各作业工序无相互干扰,通道畅通。隧道开挖作业应合理安排支护等其他工序的顺序。软弱围岩施工必须先护后挖,初期支护紧跟掌子面,铺底作业应及时跟进,保证道路情况良好;

(3)钻眼:钻眼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及现场监理人员应首先检查工作面是否处于安全状态,拱顶及拱腰是否牢固有无松动的岩石,弄清楚地质特征,如有松动岩石应及时支护或清除,检查灯光照明是否良好,检查加固操作平台,确保钻眼作业平台不变形不垮塌;

(4)凿岩机钻眼时,必须采取湿式凿岩机或带有捕尘器的凿岩机,使用支架的风钻钻眼时应将支架安置稳妥;

(5)大型钻孔台车进场经过的路段和临时台架,要认真检查安全界限,并派专人指挥,就位后不得倾斜;

(6)当照明不足、工作面岩石破碎尚未支护、发现流沙、流泥未经妥善处理、可能有大量溶洞及高压水涌出的地段等情况出现时严禁爆破;

(7)爆破后必须经过通风排烟且不得少于15min,并经过以下各项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其他工作人员才能进入工作面:一是检查有无瞎炮及可疑现象;二是检查有无残余炸药或雷管;三是检查拱顶、拱腰有无松动石块;四是检查支护有无损坏与变形;

(8)爆破时应设警戒线,有专职安全员检查清场情况,严禁装药打眼同时进行,无关人员与机具等均撤至安全地点;爆破器材的加工应在运离洞口50m外的加工房中进行;

(9)隧道双向开挖接近30m贯通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进行统一指挥,并采取浅眼低药量,控制爆破,相互规定爆破时间,当两开挖面间的距离剩下15m时改为单向开挖,并将两端人员机具撤走,在安全距离处设立警告标志,直到贯通为止;

(10)装渣与运输车辆不得人料混装,洞内运输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洞口、平交道口和狭窄的施工场地应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宜安排人员指挥交通;进入隧道的机械车辆,必须选用有净化装置的柴油机;通风状况良好时,方可采用汽油机械车辆;

(11)现场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通风与防尘工作,采取通风、洒水等防尘措施,施工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搞好个人防护,并定期测试粉尘和有害气体的浓度;

(12)掘进200m以上,隧道施工必须实施管道通风。风机功率应满足规定要求,应使用大直径风筒压入或通风。在凿岩和装渣工作面应做好防尘工作,通风管道出口与掌子面的距离不得大于20m,并做好爆破时风管的保护工作。长大隧道放炮后须进行喷雾和洒水,出渣前用水淋透渣堆;

(13)成洞段6-8m设一个固定灯,电线敷设应整齐,照明和动力线路安装在同一侧时,必须分层架设,10V以下的电线离地面距离不应小于2m,400V时应大于2.5m,6-10KV时不应小于3.5m;

9、隧道初期支护施工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1)初期支护施工前施工技术人员及现场监理应不间断地观察地形、地貌的变化以及地质和地下水的变化情况,通过监控量测分析、预防突然事故的发生并做好详细施工记录,应认真检查和处理作业区段的危石,施工机具应布置在安全地带;

(2)施工技术人员及现场监理应经常检查初期支护情况,应要求施工人员在软岩施工初期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工作面,应先喷后锚;

(3)喷射混凝土施工用的工作台架应牢固可靠,并应设置安全栏杆。

(4)向锚杆孔注浆时,注浆罐内保持一定数量的砂浆,以防罐体放空,砂浆喷出伤人。处理管路堵塞前,应消除罐内压力;

(5)注浆时,非操作人员不得进入正在施工的作业区。施工中,喷头和注浆前方严禁站人,喷射混凝土作业人员,应采用个体防尘用具。

10、仰拱与铺底施工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1)地质破碎带及软弱地段的隧道仰拱开挖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方案进行施工,应跳格进行开挖,一次开挖范围不应过大,确保施工安全。

(2)隧道设有仰拱时应及时安排施工,应使支护结构早闭合,改善受力状况,保障安全;

(3)仰拱及填充施工期间要保证洞内高压风、水管、排水管、供电线路、通风管及洞内交通畅通并设置明显标志。

11、二衬施工安全监理控制要点

(1)洞外衬砌台车的拼装严格按照有关起重和构件吊装及组装顺序要求进行施工,防止坠物伤人;

(2)衬砌台车下的净空确保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并悬挂明显的缓行标志;

(3)衬砌台车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人操作。台车作业地段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统一指挥,并设标志,禁止通行。

(二)爆破工程安全监理要点:

爆破作业安全要求高、破坏性强,因此,承建单位必须对爆破作业人员必须加强规程、规范知识的教育,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施工现场严格检查、爆破作业严密监控、违章现象严肃处罚,及时发现、纠正施工作业中的违规行为,将各类隐患、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确保施工区域人、机、物的安全及生产的发展。现场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求,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现场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1、爆破作业的审查和批复程序

(1)有爆破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爆破作业许可证,得到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

(2)承包人在进行爆破作业前,应将专项爆破设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实施爆破作业。

2、在地面作业地点存放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运至作业地点的爆破器材应有专人看管;

(2)作业地点只准存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大爆破时,可存放本次工程所需的炸药;雷管或起爆体不得和炸药存放在一起;

3、在施工中,必须注意爆破方法使用的条件,施工中必须进行现场实况的调查与核对。

4、爆破作业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要认真研究熟悉爆破设计文件,学习安全施工规程,作好安全交底。

5、爆破器材应由专人领取,专人使用,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搬运,电雷管严禁与带电物品一起运送;运送爆破器材应尽量避开人员密集地带,中间不得停留,要直接送往工地,当场使用。

6、爆炸品应严格管理,必须实销实报,剩余爆炸物品必须当日退库,严禁私自收藏,乱丢乱放。

7、爆破器材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失效及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8、爆破工作必须有专人指挥,确定危险区边界应有明显标志,警戒区四周必须设警戒人员,警戒区内不许有其它人员;预告、起爆、解除警报等信号应有明确规定。

9、爆破作业应严格按设计规定的装药量施爆,以免危及周边人员,设施和建筑物

篇5: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安全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港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以及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的港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专项验收。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未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不得开工建设;未经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的,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管理工作,安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或经交通运输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安全审查。

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港口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审查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或者逐级上报。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安全审查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转报工作。

第六条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负有安全审查职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开展。

接受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委托经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机构组织开展,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审查咨询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做出审查决定。

第二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自行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包括:

(一)港口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选址是否符合《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JTJ211)、《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等相关标准的要求;

(二)港口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依托原有装卸、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三)港口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四)自然条件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第九条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港口建设项目未开工建设,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

(一)港口建设项目选址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

(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货种变化的;

(四)主要技术、工艺和安全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港口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第三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港口建设项目概况;

(二)设计依据;

(三)港口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五)安全设施设计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的设施和措施;

(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七)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要求;

(八)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九)对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情况说明;

(十)安全设施设计的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一)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二)安全设施投资估算;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前,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权限,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港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五)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

(六)审查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对港口建设项目的码头部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可与该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合并办理。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

(一)未提供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和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四)对未采纳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五)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九条已经审查通过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前,应当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

(二)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三)所采用的安全预防、控制、应急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四)施工变更情况,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在施工等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五)对经审批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执行情况;

(六)安全设施及其主要装置、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并获得备案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书;

(二)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

(三)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四)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八)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九)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受理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申请,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向建设单位出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意见书;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设施专项验收不予通过:

(一)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的;

(三)未按照已经通过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四)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五)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的,或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不符合国家、行业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七)安全验收评价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八)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达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

(九)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十)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十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验收部门申请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第五章审查咨询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五条?接受委托实施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受委托起1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和材料报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起10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咨询工作,出具审查咨询专家意见,并将审查咨询报告和材料报送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所许可的业务范围应包括化工、港口工程、仓储,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甲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一级安全评价师。

(二)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乙级机构,应当至少拥有1名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港口工程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港口安全、港口工程技术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以及1名具有油气储运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油气储运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专职二级安全评价师。

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下列港口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由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甲级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一)沿海10000吨级以上、内河1000吨级以上的码头,仓储总容量50000立方米以上的仓储设施。

(二)装卸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化学品、易燃液体、液化易燃气体的码头、仓储设施。

第二十九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评价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备案,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副本;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培训证书;

(四)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最近一年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证明或企业四险证明;

(五)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人员的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从业资历证明文件;

(六)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任命文件;

(七)安全评价工作主要业绩表。

负责备案的部门应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公布备案结果。

第三十一条根据港口行业特点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危险性,保障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的连续性和可追溯性,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宜由同一评价机构承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审查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保守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核查,对检查和核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情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从事审查咨询工作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委托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报审查咨询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实施情况报告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档案及其管理制度,并及时将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采用多种方式组织对评价机构、人员等进行核查、考核,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备案。

第三十八条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专家库,为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提供技术咨询。

第三十九条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检查。对违法开工建设或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安全设施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月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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