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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巡视注意事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4

检查事故隐患,是现场巡视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是每一个现场管理人员要给予特别重视的。要注意防范的安全事故种类有:

1.火灾事故。火灾事故可能会因电线老化、设备安装不合理、设备自身问题、员工不遵守操作规程、易燃物品保管不当、吸烟等引起。

2.有毒物品泄漏。主要由于储存不当、作业不规范或容器破损而引起。

3.漏电。设备的接线问题或电线老化、浸水、磨损等,都有可能引起漏电。

4.工伤事故。是由危险性设备自身的问题及检修不够,或未按要求操作而造成的伤害。

进行安全事故的巡视有以下注意要点:

1.要经常性巡视,对容易出现事故的地方要心中有数。

2.要巡视与提醒相结合,生产安全必须天天讲。

3.要有发现事故苗头的机警和能力。

4.发现问题要不靠、立即落实。

篇2:安全检查时应注意事项

1)将自查与互查有机结合起来。基层以自查为主,行业(或分区、片)互相检查,相互取长补短,相互学习、借鉴。

2)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要根据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和分析,采取整改措施。应分别情况处理,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3)制定和建立安全档案、收集基本数据,掌握基本安全情况,实现安全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源点的动态管理,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潜在危险因素)提供数据,同时为以后的安全检查奠定基础。

安全检查是企业(行业)安全管理的一种既简便又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而安全检查的记录,是对企业安全工作作出评价的依据,是企业(行业)对安全工作实行现代化管理的基础资料。

篇3:电焊工:安全注意事项

交底内容:

一电焊

1、电焊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非电焊工严禁从事电焊作业。

2、操作应穿电焊工作服、绝缘鞋、戴电焊手套、防护面罩等安全防护用品。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3、电焊作业现场10周围米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雨、雪、风力六级及六级以上强风天气不得从事室外作业。雨、雪后应清除积水、积雪后方可作业。

5、操作前应检查焊机和工具,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焊机外壳保护接地和焊机各种接线点等,确认安全合格方可作业。

6、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扩散区域内、运行中的压力管道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内心脏受力构件上焊接或切割。

7、施焊地点潮湿或焊工身体出汗后而使衣服潮湿时,严禁靠在带电钢板或工作件上,焊工应在干燥的绝缘板或胶垫上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板上。

8、焊接时临时接地线头严禁浮搭,必须固定、压紧,用胶布包严。

9、改变电焊机接头,改接二次回路,搬运焊机,发生故障检修,更换保险装置,完毕或临时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10、高处作业必须戴好标准防火安全带,并系在可靠的构架上。

11、必须在作业点下方5米外设置护栏,并专人监护。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区域内易燃、易爆物品。

12、高处作业应戴盔式面罩。焊接电缆应绑紧在固定处,严禁绕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业。焊工应站在稳固的操作平台上作业,焊机必须放置平稳、牢固,有良好的接地保护装置。

13、操作时严禁焊钳夹在腋下到搬被焊工件或将焊接电缆挂在脖颈上。

14、焊接时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严禁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焊把线无破损,绝缘良好。焊把线必须加装电焊机触电保护器。

15、焊接电缆通过道路时,必须架高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16、焊把线不得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旁。不得碾轧焊把线。清除焊渣时应佩戴防护眼镜或面罩。

17、下班必须拉闸断电,并将焊线和地线分开,并确认火已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电焊设备:

1、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无腐蚀介质、远离高湿高热和多粉尘的地方。

2、电焊机使用前,必须检查绝缘和接线情况,接线部分必须使用绝缘胶布緾严。不松动、不受潮。

3、电焊机必须使用单独电源开关、自动断电装置。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米,二次线焊把线长度不应大于30米。两侧接线应压接牢固,必须安装防护罩。

4、电焊机外壳必须有接地或接零保护。电焊机焊接电缆必须使用多股细铜线电缆,电缆外皮应完好、柔软,其绝缘电阻不大于1MΩ。电焊机应保护清洁。

5、电焊机启动后必须空载运行一段时间。调节焊接电流及极性开关应在空载下进行。直流焊机空载电压不得90超过V,交流焊机空载电压不得超过80V。

二、气焊

1、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己炔闸点火,然后开氧气闸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闸再关氧气闸。

2、点火时焊炬口不得对人,不得将正在燃烧的焊炬放在工件上或地面上。焊炬带有乙炔和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容器内。

3、作业中发现气路或气闸漏气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4、高处作业时,气瓶不得放在作业区域下方,应与作业点正下方保持10以距离。必须清除作业点下方和周围易燃、易爆物。

5、作业中如氧气管着火应立即关闭氧气闸,不得折弯胶管断气;乙炔管着火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胶管的方法止火。

6、不得将胶管背在背上操作。

7、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胶管盘好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检查作业区周围,确认无着火危险后方可离开。

8、如减压闸胶管或流量计冻结,应使用热水、蒸气、或暖气设备化冻,严禁火烤。

三、氧气瓶

9、氧气瓶应与其他气瓶、油脂和易燃、易爆品分开存放。库房与高温、明火地点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不得在烈日下爆晒。

10、存储高压气瓶应旋紧瓶帽,放置整齐并加以固定。运输时应固定平放。严禁用起重设备吊运。

11、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搬运和使用过程中严禁撞击。气瓶不得沾有油脂、灰土。不得用带油脂的工具、手套、工作服。

12、氧气瓶与焊炬、割炬、炉子及其他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13、开启氧气瓶闸门时,不得面对减压器,应用专用工具缓慢开启。压力表指针应灵敏、正常。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完,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严禁使用无减压器的氧气瓶。安装减压器时,作业人员不得对正氧气闸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时,先松开减压器的活门螺丝。

14、作业中发现氧气闸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待瓶内氧气自动逸尽后拆卸检修。检查是否漏气,应用肥皂或洗涤灵水检查,严禁用火检查。

四、乙炔瓶

1、现场乙炔储存量不得超过5瓶,5瓶以上应放在存储间。存储间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乙炔瓶应直立,并采取防止倾斜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易燃、易爆品分开存放。存储间必须有专人管理,并有醒目处设安全标志。应使用专用小车运送乙炔瓶,装卸动作要轻,不得抛、滑、滚、砸。不得激烈震动和撞击。

2、乙炔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直立放置。

3、乙炔瓶与热源的距离不得小于米10米,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宜大于40℃。乙炔瓶使用时必须装减压器,减压器与瓶阀的连接应牢靠不漏气。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完,必须保持不小于49Kpa的压强。

4、严禁铜、银、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

五、液化石油气瓶

1、必须放置在室内通风良好处,室内严禁烟火,并配备消防器材。

2、冬季施工,严禁火烤或用沸水加温。

3、气瓶运输、存储应直立放置并加以固定。搬运时不得碰撞。气瓶严禁倒置。严禁倒出残渣。

4、瓶阀、管子不得漏气。气瓶充气不得过满,应留10%~15%的气化空间。使用时先点火后开气。使用后关闭阀门。

六、减压器

1、不同气体的减压器不得混用。减压器的出口接头与胶管应扎紧。减压器冻结应用热水、蒸气、或暖气加热解冻,严禁火烤。

2、安装减压器前应略开氧气阀门,吹除污物。减压器不得沾有油脂。

3、开启阀门应缓慢,不得用力过猛。

4、减压器发生自流现象或漏气时,必须迅速关闭氧气瓶气阀,卸下减压器修理。

?七、焊矩、割矩

1、使用必须检查射吸情况,射吸不正常时,不得使用。

2、点火前应检查连接处和各气阀的严密性,不得有漏气现象。焊嘴、割嘴不得漏气、堵塞。使用过程中发现焊矩、割矩气体通路和漏气现象,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闭阀门。

3、严禁在氧气和乙炔阀门同时开启时用手或其他物体堵住焊或割嘴。焊嘴或割嘴不得过分受热,温度过高时,应放入水中冷却。焊嘴、割嘴不得沾有油脂。

八、胶管

1、?胶管必须能承受气体压力,各种气体的胶管不得混用。

胶管长度不得小于5米,以10~15米为宜。接头必须扎紧。不得触及灼热金属或尖刃物体。

篇4:药品质量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加强公司经营药品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

2.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发生质量事故药品的管理。

4.职责:各部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质量事故的分类: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2重大质量事故

5.2.1在库药品,由于保管不善,造成整批虫蛀、鼠害、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等不能再供药用,每批次药品造成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5.2.2销货、发货出现差错或其它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5.2.3购进无批准文号、注册商标、生产批号的三无产品或假劣药品,受到新闻媒介曝光或上级通报批评,造成较坏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上的。

5.2.4药品在有效期内由于质量问题造成整批退货的。

5.2.5因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整批药品报废的。

5.3一般质量事故

5.3.1保管不当,一次性造成损失1000~3000元的。

5.3.2购销“三无”产品或假冒、失效、过期药品,造成一定影响或损失在二万元以下的。

5.4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5.4.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所在部门必须24小时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由质量管理部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5.4.2其它重大质量事故应当日内报总经理、质量管理部,三日内由质量管理部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查清原因后,再作书面汇报,不得超过15天)。

5.4.3一般质量事故应三天内报质量管理部,并在一月内将事故原因、处理结果报质量管理部。

5.5出现质量事故,当事人(或所在部门)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若事故发生时,部门领导不在场,必要时,当事人可直接越级向上级部门报告。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和后果。

5.6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6.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公司应责成质量副总经理成立专门小组或指定部门,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6.2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6.3事故调查完毕,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6.4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6.5质量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方法

5.6.5.1一般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

5.6.5.2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人,经查实,轻者警告、调岗或经济处罚,重者将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5.6.5.3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有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6.相关记录

6.1《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6.2《质量事故分析报告》

篇5: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目的

1、规范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

3、吸取教训,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二、责任

1、安全部门部负责执行本制度;

2、各部门负责履行本制度。

三、适用范围:适用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工伤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法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

五、工伤事故范围

(一)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六、工伤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含一个工作日),但够不上重伤者。

2、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员工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4、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七、事故的报告

1、事故现场(包括轻伤事故)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所在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告,班组或车间负责人必须立即向安全科或企业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企业负责人报告。

2、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重伤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报告;死亡事故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镇安监站和区安监局报告。

3、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安监部局报告。

镇安监站事故报告电话:××××××××

区安监局事故报告电话:;受伤人员急救拨打“120”

八、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全称、性质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方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原因、类别)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死伤人数、姓名、性别、年龄、工种、籍贯、伤害程度);

5、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护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九、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救护受害者,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尽快救护到就近医院。

2、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防止二次伤害。应立即停产,撤离所有与事故无关人员。

3、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立警戒线,禁止人员出入。有关物体痕迹不得破坏,清理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或区安监局同意方可进行。

4、有关人员听候调查。①现场目击者;②班组、车间负责人;③安全干部;④企业主要领导等。

十、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一)调查处理职责分工

1、轻伤事故由安全科要立即组织人事、技术、车间、班组负责人及工会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归档。

2、重伤事故由企业安全科、人事科配合镇安监站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3、死亡事故由企业负责人、安全科配合镇安监站、区安监局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查处、结案、归档。

(二)发生工伤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是: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所属部门要配合调查组做好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明确事故责任人,对责任人的处理要严肃认真,根据造成的工伤事故责任的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经制止而不听所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后果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责任者,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要从重处理:

1、对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2、在事故调查过程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或嫁祸于人的;

3、工伤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4、工伤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同类事故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滥用职权、擅自处理和坦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五)工伤事故的善后的经济补偿处理,由安全科负责联系陪同进行工伤鉴定后,会同镇当地镇劳动管部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区劳动仲裁部门处理。

(六)安全科要建立工伤事故管理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事故现场记录、照片、鉴定材料、事故教育,改进措施及伤亡事故有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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