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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条例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拘留所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拘留所的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拘留所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六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第七条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拘留

第九条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遵守的规定。

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后,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第十一条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检查发现的违禁品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应当移交拘留决定机关依法处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二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可能被错误拘留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应当被执行拘留的,拘留所不予收拘,并通知拘留决定机关。

第十三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应当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并提请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人依法作出社区戒毒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第四章管理教育

第十四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值班巡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值班巡视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拘留所应当安装监控录像设备,对被拘留人进行安全监控。

第十五条拘留所应当根据被拘留人的性别、是否成年以及其他管理的需要,对被拘留人实行分别拘押和管理。

对女性被拘留人的直接管理应当由女性人民警察进行。

第十六条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被拘留人提供饮食,并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饮食习惯。

第十八条拘留所应当建立医疗卫生防疫制度,做好防病、防疫、治疗工作。

拘留所对患病的被拘留人应当及时治疗。被拘留人患病需要出所治疗的,由拘留所所长批准,并派人民警察管理;被拘留人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拘留所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被拘留人病情严重的,拘留所应当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被拘留人的亲属。

第十九条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第二十条为被拘留人提供的拘留期间生活必需品应当由拘留所检查登记后转交被拘留人。非生活必需品,拘留所不予接收。

第二十一条拘留所应当对被拘留人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组织被拘留人开展适当的文体活动。

拘留所应当保证被拘留人每日不少于2小时的拘室外活动时间。

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二条被拘留人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被拘留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拘留所应当予以表扬。

第二十三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使用警械:

(一)哄闹、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逃跑的;

(五)严重违反管理的其他行为。

拘留所人民警察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应当经拘留所所长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有新的违法犯罪嫌疑的,拘留所应当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收拘前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通知拘留决定机关或者报告拘留所的主管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通信权利,被拘留人与他人的来往信件不受检查和扣押。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的会见权利。被拘留人应当遵守拘留所的会见管理规定。

会见被拘留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在拘留所的会见区进行。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师会见被拘留人还应当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条被拘留人遇有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的申请。

请假出所的申请由拘留所提出审核意见,报拘留决定机关决定是否批准。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准予请假出所的决定。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的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条被拘留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请假出所申请的,应当向拘留决定机关提出担保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有关担保人和保证金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拘留人请假出所不归的,由拘留决定机关负责带回拘留所执行拘留。

第二十九条被拘留人提出举报、控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暂缓执行拘留的,拘留所应当在24小时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关机关,不得检查或者扣押。

第五章解除拘留

第三十条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

第三十一条被拘留人在解除拘留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移交被拘留人:

(一)依法被决定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

(二)依法被决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依法被决定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的;

(四)依法被决定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三十三条国家安全机关设置的拘留所,由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在拘留所执行拘押,应当与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被拘留人分别拘押,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参照本条例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年4月1日起施行。

篇2:教师一岗双责制度办法

学校安全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和社会稳定,是作好其他工作的前提和条件。学校中层教干必须把师生的安全放在首位,督察所辖部门严格执行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为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真正创建一个安全、文明、和谐的“平安校园”。

一、学校坚持“一岗双责”原则,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必须把安全工作纳入岗位职责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明确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学校中层教干要加强对所辖部门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抓好学校安全工作的落实。

二、学校教干教师在值日时,加大校园巡视的范围和次数,作到经常巡视校园,查看校园的每一个角落,要将发现和排除不安全因素作为工作重点,深入基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通知有关人员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分管校长进行汇报。

三、学校教干教师负责管辖范围内师生的安全教育,重点是楼道楼梯安全、交通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校舍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并认真作好知道检查。

四、职责追究

(一)由于疏于管理或措施不力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工作责任、经济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二)各类安全工作责任人的职责是与其本身职务、工作任务相对应的不得推卸责任。职责完成状况将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依据。

篇3: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制度,仅供参考!

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

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施工安全,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缩短工期,降低工程成本造价,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使工程项目尽快发挥应有的投资效益,特制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月度验收制度。

1、参加单位、验收时间及牵头单位

(1)、单位:工程、计划、技术、监理、建设、施工、综合、财务等有关部门。

(2)、时间:每月25日左右。

(3)、牵头单位:基建科。

2、月度验收的内容

(1)、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形象进度。

(2)、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3)、工程现场管理资料是否规范、齐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资料、施工单位的技术资料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资料)。

(4)、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3、验收程序及办法采用汇报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办法。在听取建设单位汇报后,实行分组验收、集中讲评,并提出相应的要求和建议。

4、月度验收情况作为本月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

5、执行第八章第五条规定

篇4:电工技术操作规程办法

1、上班之前必须穿好工作服、绝缘鞋、戴好安全帽,扎紧袖口。佩戴好矿灯,认真检查好各件工俱的绝缘性能,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开始工作之前要检查工作地点和周围环境是否安全。

2、高、低压线路的维护及检修必须停电进行,变压器施工时,高低压侧均需切断电源。

3、雨天上变压器工作台:工作者要有良好的绝缘。

4、杆上作业至少有两人,一人作业,一人监护。要起到协作和保护作用。

5、暴风雨过后,对各主要高低压配电线路要巡视一次,检查线路情况,并及时处理各种故障。

6、一切电器设备检修、搬迁(包括电缆)前,必须切断电源口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检电笔检验。严禁带电作业。

7、检修设备或处理故障时,应切断电源闭锁开关手把,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并送电。

8、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非专责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鞋,并有一人监护。

(3)操作千伏级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鞋。

(4)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份。应有良好绝缘。

9、一切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的机器的外露转动或传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防止碰触危险,在检查这些设备时,必须使其停止运转。

10、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门的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施工措施,经矿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11、高、低压停送电一定要有专责的电工执行,并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志牌。

12、各种设备要严格接线工艺,按完好标准的要求进行。

13、检修设备的零、配件要放好,不准随意乱放。使用的各种仪器、仪表要轻拿、轻放、并保持其清洁。

14、要做好本班的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记录。

15、要严格交接班制度。

篇5:教研活动制度办法

一、学期初,教导处、教研组须根据学校工作意见和教学计划制定学校、学科教研组的教学研究计划,安排活动。

二、每月召开一次教研组长会议,每两周进行一次教研组活动,每周举行一次备课活动。

三、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观摩课,探索教学规律,推动教学改革。

四、建立各学科师徒队伍,组织新老挂钩,以老带新,以新促老。帮助新教师熟悉业务,协助老教师总结教学经验。

五、有计划地了解、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定期抽查学生作业,了解作业份量、难易程度和学生完成作业、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进行试卷抽查,了解、分析教学情况;召开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六、学校要关心和组织多种形式的进修活动。青年教师要制定文化学习和业务进修计划,中高年级教师要制定教学科研计划,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七、提倡写教学专题总结或教研论文,鼓励教师向报刊或出版社投稿,每学期召开一次教学经验总结交流会,每两年举办一次论文评奖活动,推广先进经验,奖励优秀论文作者。

八、教研组要详实记载每次教研活动的情况,及时向教导处报告工作,反映教师的意见和要求,以便于领导改进工作。

九、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做好教研组工作总结和个人教学工作总结,存入学校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调资、晋级、评比的重要依据。对教学教研有突出成绩的个人或教研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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