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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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及零部件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本管理办法所包括的电气设备的范围为:①各型电动机。②各型开关。③各型防爆接线盒。④防爆电铃及按钮。⑤煤电钻及其综保。⑥照明综保等。⑦皮带机综合保护装置。⑧潜水泵等

2、对于上述设备如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设备损坏或报废,应由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及使用单位、机电一队检修人员现场共同鉴定,情况属实后,应由机电运输部依据《三矿采掘设备管理办法》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理。凡局部损坏的电气设备能修复的,机电一队要全力进行修复,修复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材料、配件费用均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机电一队应做好修理费用清单,经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及使用单位确认后,交矿财务部,在当月使用单位工资中将费用扣除。

3、各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电气设备局部损坏而领用元件进行更换修复时,必须执行交旧领新制度。使用单位领取电气元件时,必须先到机电运输部审批,领取时必须在检修单上签字进行登记。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电机风叶、护罩、开关的各种继电器、保护插件、接触器、接线柱、煤电钻插头、煤电钻综保插件、电钻、按钮等元件报废时,所领材料、配件费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4、机电一队对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符合防爆要求,并建立专门的记录和台帐,在检修台帐上要明确检修设备的编号、检修人、检修部位等,并要有验收人的签字。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并由检修单位负责人填写入井合格证。当该电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领用入井后,如因检修质量的问题造成设备无法使用或使用达不到规定时间,检修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负担因误工的全部费用。验收人应给与100-200元的罚款。

5、小型电器设备如接线盒、电铃及按钮等的领用和修理,由机电一队统一负责。各队领用的小型电器,必须负责建立专门台帐。各队小型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交回机电一队并销账,如丢失、损坏而无法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承担材料费用,其费用可冲减机电一队材料费。各使用单位在领用上述设备时,均持有正规料单并有机电运输部认定签字,机电一队见此料单后上账发放。

篇2:采掘工作面阻燃胶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可伸缩胶带输送机胶带的管理,减轻新胶带的投入量,提高胶带的重复使用率,避免因使用维护不当而对胶带造成不正常的损坏,特制定本办法。

1、因可伸缩胶带机机头贮带仓最多可存贮胶带100米,即使用单位在缩胶带时每次能缩出90米以上的胶带。为此,要求各使用单位每次交回胶带的长度不得少于50米,宽度不少于700㎜。

2、机电一队负责做好各使用单位临时交回胶带的记帐管理工作。机电一队根据工作面初次安装时胶带的总投入量,结合使用单位临时交回胶带的数量累计进行对照。如胶带机使用完毕后,回交胶带的总量不足,必须及时向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汇报。由机电运输部、物资供应部及使用单位确认核实后,所缺胶带按胶带采购价格折算,其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并将此项费用从机电一队本年材料费中予以冲减。

3、使用单位临时交回的胶带长度不足50米、宽度少于700㎜时,按报废论处。其处理方法同上。

4、机电一队护场工要严格把关,对使用单位交回的胶带每次均应仔细测量长度、宽度,并做好台帐。台帐上必须有回交人员的签字。

5、各使用单位对所管范围内的带式输送机要加强检查维护,

发现胶带跑偏、打滑、托辊不转等故障时要及时处理,避免胶带撕裂、断带、变形等现象。

篇3:机电设备配件检修验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设备、配件检修验收管理,保证设备及配件的检修质量,满足生产需要,减少设备、配件的投入,减少资金占用,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全面推行岗位价值精细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矿成立设备、配件检修验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机电运输部。

组长:王泽宽

办公室主任:孙发云

成员:毛焕琪马文张铁军刘耀民李新辉王军红赵信国李宝来王奇王奎杰皇刘芝

二、考核时间及验收程序

1、每月22-25日由机电运输部牵头,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参加验收,并填写验收报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后进行工资结算,结算时间为上月26日至下月25日。

2、验收的主要内容,以当月下达的生产计划和矿临时安排的项目为主要内容,日常验收由业务主管负责进行,并填写验收记录,每月相关部室组织验收,每少完成一项扣0.5分,质量不合格影响生产扣1分。当月计划项目累计考核。

3、本部室负责人及矿所在区队负责人对该项工作要重视,对不负责、造成当月计划任务完不成的,在《三矿2008年经济目标及政策管理办法》第三款经济激励政策的奖励不予兑现。

三、设备、配件检修验收办法

1、机电设备、配件检修质量由机电运输部负责。

2、检修验收标准按《设备安好标准》的要求执行。零配件的检修质量应达到配件原有技术性能或满足设备要求。有防爆性要求的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

3、检修质量应达到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法规的规定。

4、验收时检修单位应出具“设备、配件检修单”和检修记录,检修单上必须注明设备、配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检修编号、检修负责人、参加检修人员名单、检修日期等。

5、验收合格的检修设备、配件应粘贴检修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设备、配件不得使用和入井。由于完不成检修任务或检修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和罚款的项目报人力资源部从检修单位当月工资中扣除。

6、经验收合格的检修设备、配件在车间应码放整齐,挂牌管理,能入库的小配件入本单位库房,并办理有关的出入库手续或记录,以便管理使用。

7、各检修单位应尽力建立健全设备试验装置,凡能做试验的设备必须进行试验,如:液压胶管必须进行打压试验,潜水泵必须在水箱中进行12小时的浸泡并空转15分钟,以检验其防水性和绝缘性。

8、设备检修必须建立健全设备检修台帐,记录检修所耗配件、材料及各种技术数据。

9、设备、配件检修验收合格后参加验收人员应现场签字。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篇4:井下局部扇风机双风机双电源管理办法

根据安监总煤矿〔2006〕251号文及煤电公司的要求,在局部扇风机供电“三专两闭锁”的基础上实行“双风机、双电源”。根据现有装备情况及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已制定并要求继续执行的相关规章制度

局部扇风机实行“双风机、双电源”与以前的关于局扇的各项规定并不冲突,只是更进一步的要求,因此应首先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以下规章制度:

1、《井下检漏继电器跳闸试验实施细则》(矿字〔2005〕37号文,2006、2008年先后编入《电气管理制度汇编》中);

2、《三矿井下局扇供电“三专两闭锁”管理实施办法》(矿字〔2005〕101号文,2006、2008年修改后编入《电气管理制度汇编》中);

3、《三矿安全监测监控、通讯系统管理办法》(矿字〔2006〕21号文);

4、矿总工2006年10月5日签发的《关于加强我矿通风、瓦斯管理工作的通知》;

5、矿总工2006年11月12日签发的《局扇管理及排放瓦斯有关规定》。

二、“双风机、双电源”设备安装、配套方案

(一)变、配电系统

我矿井下中央变电所及各采区变电所均形成高压双电源、单母线分列运行方式,各采区变电所均有1台风机专用变压器及其若干个风机专用低压馈电开关,双风机电源配置方案如下:

1、每一处掘进工作面双风机的电源,其中主局扇按“三专”配置,备用局扇的电源可引自动力电源(闭锁开关电源侧),但该电源必须与采煤用电分开。

2、采煤工作面收尾回收前,通灭队要按掘进工作面一样的供电方式给回收工作面供电,必须安装“双风机、双电源”和风电、瓦斯电闭锁。

3、主、备局扇对应的高压电源不得引自同一变电所的同一高压母线段或不同变电所的同一分支线路(从中央变电所馈出线路而言)。

(二)风机开关与闭锁开关、瓦斯电闭锁

1、风机开关:我矿现有双风机开关大部分为QBZ-2×80/660-SF型,还有2台QBZ1-315+2×80型。

2、闭锁开关:两种风机开关的风电、瓦斯电闭锁控制方式均为常开接点控制,与QBZ-2×80/660-SF型开关配套的闭锁开关的选型定为:暂时为QJZ-200安及以上真空启动开关,条件具备后尽快改为真空馈电开关或机运部指定开关。

3、瓦斯电闭锁:局扇供风区域安全监控系统的瓦斯传感器的断电执行装置(远动开关等)或甲烷断电仪与风机开关、闭锁开关配套达到的最基本要求是: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切断闭锁开关的馈出电源并可靠地闭锁,当浓度降到1%以下时方可人工复位送电。因此要求瓦斯断电装置和风机开关的闭锁接点为串联关系,共同作用于闭锁开关断路器吸合、自保回路。

三、局扇双风机、双电源、瓦斯电闭锁的安装、回收、维护及电气保护整定、安装验收标准、运行及试验制度

1、安装、回收、维护:根据“第一条”的有关规定,风机、主风机电源线、风机负荷线、风机开关、闭锁开关、闭锁连线、备用风机与闭锁开关的电源连线的安装、回收及搬移均由通灭队负责,闭锁开关的动力电源线的安装、回收及搬移由施工队负责;瓦斯电闭锁由生产技术部监测班负责。具体接线以机运部设计图纸为准。通灭部在每次安装风机时要提前通知机运部进行供电设计。

2、施工队敷设动力电源线接到闭锁开关后,通灭队必须将接好的备用风机(对旋风机)进行一、二级电机正反转的检查,若方向错误由通灭队改线倒相序,确保备用风机能正常运行。

3、安装后的验收及标准:以上设备安装完毕后,由通灭部组织有关部室、区队共同进行验收,经检查、试验确认质量合格、符合标准后方可进行移交。移交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将验收移交记录妥善保存。双风机双电源安装验收标准如下:

1)供电条件及设备配套符合“第二条”的各项规定;

2)动作试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双风机、双电源并自动切换的各项标准,各风机的转向必须正确,要特别注意检查对旋风机的一、二级电机转向正确与否,功能动作试验的标准如下:

①主、备局扇停电时一定能将闭锁开关停电并闭锁,风机运行时闭锁开关具备送电条件;

②瓦斯断电装置动作后一定能将闭锁开关停电并闭锁;

③主、备局扇可自由操作切换,人为停其中一趟电时必须能自动切换。非人为拨动特定转换开关或改动时,主、备局扇之间互相闭锁,不可同时运行;QBZ1-315+2×80型还必须检验HK1和HK2转换开关的功能是否正确。

3)符合电气完好标准,电气保护试验合格。

4)符合风机安装的其他各项标准。风机有专用支架,开关上架,电缆悬挂整齐,局部接地极符合要求。

4、掘进施工单位负责设备移交给自己使用期间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包括检查、检修、运行、看护等。日常运行期间的故障排除由施工单位负责,疑难故障必须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指派相关人员限期处理解决。

5、电气保护(短路、过载、漏电、断相、接地等)与整定

1)控制局扇的综合保护器的参数整定:由通风队电工根据风机大小及启动条件负责完成,机运部电管组负责监督检查;闭锁开关上控制掘进工作面(独头巷)动力电的综合保护器的参数整定由机运部电管组负责。参数整定完以后严禁其他任何人擅自修改。对于不严格整定和试验的责任人,按矿“三违”处罚管理制度从严处理,造成事故的要进一步进行追查。整定负责人必须将整定数据记录在案。

2)接地保护装置及辅助接地装置:风机开关及闭锁开关均由通灭队电工负责安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6、双风机、双电源运行及日常试验管理制度

1)双电源的运行:给局扇供电的各采区变电所,在正常情况下高压双电源、双母线必须保持分列运行方式;特殊情况下确需并列运行时(通过母联开关用一趟高压电源带负荷)必须经机电运输部部长或电气主管工程师同意后方可允许,并由调度员通知通灭部、施工单位、风机工、施工地点瓦检员等单位和人员,按“矿井单回路供电期间通风瓦斯安全技术措施”(2007年4月编发)进行管理。

2)双风机的运行:正常情况下必须使用主局扇供风。主局扇因故障无法运行时(即“三专”供电的风机),备用风机只准临时供风,并要求该掘进工作面停止工作、切断动力电源(闭锁开关断电)、撤出人员并设好警戒、栏杆。备用风机也是由“三专”供电的不受此限。主局扇出现故障停运后要求在8小时内处理恢复正常。通灭部负责给各使用单位配备双风机运行、试验、交接班一体化的记录本,使用单位严格进行记录。

3)风机工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坚守岗位,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风机启动和运行过程中必须随时注意观察有无异常情况,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4)功能试验制度

除验收时的功能试验外,日常试验制度规定如下:

①风电闭锁试验:防突区每10天一次,其他区域每月1次。由通灭部牵头,机运部电管组、瓦检员、现场跟班干部和风机工等共同参加。试验完毕后在现场风机运转记录和通灭部风机专用记录上及时记载。试验的撤人、警戒等执行《三矿局部通风机管理会战办法》之规定,试验中发现问题必须立即汇报调度室安排处理;

②瓦斯电闭锁试验:由生产技术部监测班负责,每周试验1次并做好台帐记录,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调度室,并进行处理;

③自动切换功能:由风机工每天利用变电所检漏保护装置试验的机会进行。变电工按先试验“三专”线路、后其他线路的顺序进行漏电跳闸试验,此时风机工观察风机是否能自动切换,并将试验情况及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应及时将汇报情况记录在案,对于存在的问题立即安排督促有关单位部门予以处理,,无故不汇报的,要进行追问。漏电跳闸试验完毕后必须切换到主局扇运行。

④风机工每天在变电所检漏保护装置试验完毕,观察风机是否能自动切换后。为检验副风机是否完好可靠,要求再作一次手工切换主、副风机的操作,将风机切换到副风机运行15分钟,认真观察副风机是否运行正常、方向是否正确,有无异常响声、振动等,副风机运转期间,掘进工作面不准有人工作。

6、安全管理部、机电运输部、通风灭火部、生产技术部各部室管理人员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随时检查各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是否能自动切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运转是否正常,如发现问题立即责令风机使用单位停工整改并汇报调度室。试验前要通知掘进工作面跟班干部和现场瓦检员、风机工,试验过程中要做到不停电(自动切换),不停风。试验过程中出现停风现象时跟班干部须立即组织撤人、设好安全警戒。

四、处罚

任何人员,违反以上规定,按三矿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以从重原则处理

以上同类条文在同类制度中,若有抵触以本文为准。

篇5: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的发生,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编制依据?

2.1《煤矿安全规程》。

2.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3国家及煤炭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相关规定。

3适用范围?

3.1贵州****矿业有限公司。

4管理办法细则

4.1总则

4.1.1为了排查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有效促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4.1.2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一般隐患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负责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审核签字备案。

重大隐患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项目结束后,由总经理按照重大隐患的整改验收标准组织自检。

矿井重大隐患自检合格后,按分级监控要求及时向上级公司安全监察部门、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方案中的内容、项目和自检结果,并有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的验收意见。

4.1.3公司各部门、各队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4.1.4有重大事故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4.1.5重大事故隐患分级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宁严勿宽,责任到人,加大追究的原则。

4.2隐患治理责任制

4.2.1公司各部门、各区队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责任制,组织职工发现和排除隐患。

4.2.1.1公司总经理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事故隐患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要定期听取有关人员及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的汇报,督促和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资金的落实,组织健全机构、配备人员、组织制定岗位责任制,主持召集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办公会及工作会议,及时作出决策和下达指令。

4.2.1.2公司总工程师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确定岗位责任、开展科研攻关、推广应用新技术,组织安技措资金计划,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公司有关领导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技术评审,通过评审对排查出的隐患按A、B、C三级进行分级。

4.2.1.3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负直接领导责任,同时协助总经理开展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整改隐患的各项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4公司各部门、各队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技术责任。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制定、审批和落实整改隐患的安全技术措施,参加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

4.2.1.5公司安全部门主任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监察责任;公司安全部门分管副主任,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有安全监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和业务保安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参加事故隐患的排查,跟踪落实隐患的现场整改情况,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实行闭合管理,并建立和保管好事故隐患整改台账。

4.2.1.6公司各业务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和实施整改的责任部门,对隐患排查、整改负生产技术管理责任。具体负责事故隐患排查、制定具体整改方案、指导整改方案的实施以及现场整改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4.2.1.7基层区队区队长、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每天组织一次对本区队(本项目、下同)事故隐患的排查,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及时整改,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

4.2.1.8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技术员),对本区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技术管理直接责任。负责编制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4.2.1.9基层区队、含施工单位的班组长(跟班副队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负直接责任。作业前,必须认真排查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提出在工作过程中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在生产过程中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对依靠本班组力量无法进行整改,或一时不能彻底整改的事故隐患,必须及时向区队、公司调度室以及公司安全部汇报。

4.2.1.10、基层区队、施工单位的现场作业人员,对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必须每班排查本岗位事故隐患,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如不能整改的,必须及时向班组长和区队带班干部进行汇报,同时,在现场作业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各级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交办的事故隐患整改任务,并按要求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4.3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

4.3.1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监控。定期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彻底排查,对所排查出来的各类隐患按照下述方法进行分类和定级,对事故隐患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按事故隐患类别分为十类,分别是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灾和其它。

4.3.2按事故隐患危害程度、治理难度分为三级,分别是A级、B级、C级。A级属矿井自身一时难以处理,需要(集团)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B级为矿井自身能处理的;C级为区、部、队能及时或现场处理的。

4.3.3A级隐患是指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大,需由能发公司或省、市有关部门组织、帮助或协调处理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A级隐患。

4.3.3.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4.3.3.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4.3.3.3揭煤前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或抽放系统、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4.3.3.4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进入煤巷施工前未建立全负压通风系统的;井下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老塘风和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局扇一机供两头;主扇带病运转、备用主扇不完好、擅自停开主扇、局扇和瓦斯抽放泵;矿井总风量不足。

4.3.3.5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6超层越界开采。

4.3.3.7井下存在未熄灭火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处理。

4.3.3.8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材料、工艺,矿井有以掘代采、以探代采行为,通风、排水、提升、压风设备安全检验检测不合格。

4.3.3.9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4.3.3.10无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4.3.3.1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4.3.3.12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4.3.4B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严重,可能造成伤亡事故或者经济损失,或者治理难度比较大,需有一定的工程量,需由公司限期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B级隐患。

4.3.4.1瓦斯超限作业、瓦斯经常超限、炮后瓦斯超过3%、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定未采取措施解决处理或未处理到位。

4.3.4.2排放瓦斯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4.3井下电气设备失爆。

4.3.4.4存在水患未按规定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在存在水患情况下作业未编制针对性安全措施。

4.3.4.5启封火区、火区下开采、火区邻近区域开采无安全措施。

4.3.4.6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设双风机、双电源或双风机不能自动切换。

4.3.4.7斜井人车保护装置失效、提人绞车不使用动力制动、专用信号失灵。

4.3.4.8井田范围内或井田周边废弃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

4.3.4.9无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

4.3.4.10无作业规程作业,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

4.3.4.11未严格遵守巷道贯通程序,巷道贯通无措施或措施不落实,贯通后不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4.3.4.12未严格遵守巷道揭煤程序。

4.3.4.13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

4.3.4.14其他

4.3.5C级隐患是指危害比较轻,或者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需由基层区(队)、基层业务部门解决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为C级隐患。

4.3.5.1主副提升绞车、主提升皮带、压风机、主扇、主排水泵等设备保护不全、不可靠,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及时更换,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检测和检查;

4.3.5.2回采工作面悬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不采取措施或不执行人工强制放顶;

4.3.5.3采掘工作面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积尘超标;

4.3.5.4报废采区、报废采煤工作面、废旧巷道、独头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

4.3.5.5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4.3.5.6采煤工作面上下两口不畅通,两巷失修严重,巷道断面小于原设计20%;

4.3.5.7监测、监控系统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和声光报警;

4.3.5.8采煤工作面缺失或失效支柱达5%以上;

4.3.5.9不按月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或图纸弄虚作假;

4.3.5.10其他安全生产隐患。

4.3.6采煤、掘进、机电、运输提升、通防、巷修、火工品、水文地质及其它相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每周要与安监部门一起召开一次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分析会;区队每天要分析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每次会议都要有原始记录。

4.3.7公司安全部要建立隐患整改档案,对各类隐患实行“谁排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闭合管理。

煤矿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要及时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并及时下发到基层相关单位。

4.3.8公司安全部、工程部负责协调、跟踪、督查B级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解决B级隐患整改情况。

4.4隐患的建档和上报

4.4.1公司业务部门、安全部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或安全监察意见书,并跟踪落实隐患整改的情况;对未按期完成隐患处理或因安全隐患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的,要依照责任追究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4.2公司安全部要加强对所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的跟踪落实,及时进行统计汇总,实行档案化闭合管理。安全隐患排查及整改情况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安全隐患的名称和级别、危害程度、产生的原因和现状、所采取的整改方案及安全措施、整改的单位和整改责任人、组织和参加整改验收的人员、整改结果等内容。

4.4.3基层各区队应当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安全隐患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所排查出来的当月的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生产部提交书面报告。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要将上季度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本季度所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安全部进行汇总,编制成册,向能发公司、当地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书面报告。上述报告均要经总经理(矿长)签字。报告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重要情况应当随时报告。

4.5责任追究

4.5.1公司定期、不定期的对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检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仍继续生产作业的部门、区队,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并根据公司下发的相关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公司安全部设立举报电话(0857-7445036),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等安全生产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5.2公司每季度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料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事故隐患举报有功人员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事故隐患排查不细、治理不力、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资料管理混乱的单位(部门、队),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5其它

5.1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编制、修订和解释。

5.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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