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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法律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惩处打击报复的条款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五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保护举报人和证人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和作证,更好地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以下简称“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工作,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和作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举报人依法举报和证人依法作证;

(二)严格为举报人和证人保守秘密;

(三)维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各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利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或者作证。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依法作证行为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纪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压制、阻碍、刁难或者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和证人。

第二章举报作证要求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举报或者作证。不得捏造事实、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提倡实名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提供视听资料等方式,应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以及违法违纪事实。

举报人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查证。

第八条举报人可以直接到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举报。可以提前预约提供举报信息的时间和地点,也可以通过网络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举报人可以设置举报密码与纪检监察机关取得联系。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证,应当以书面形式,尽可能提供书证、物证原件或复印件,也可以作口供笔录经证人签字确认。作证单位(人)应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和地址,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便确认。

第十条在办案过程中,有关人员(含涉案人员)主动向调查(办案)组举报或者作证,纪检监察机关应予鼓励和保护。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举报人或者证人身份暴露。

第三章保护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各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信件材料,一律送交本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由专人负责收拆处理。经办人员应及时做好举报信件材料的签收、登记、拟办、呈批、转办等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拆阅举报信件。任何人不得扣押或毁灭举报信件。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直接收到和在工作巡视、干部考察及拟任公示等发现、收到的举报线索材料,也应按规定及时转到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举报中心)由专人处理。有关领导或者经办人员应对举报内容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接受当面举报,应当做好接待场所的安全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接谈。举报人直接向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当面举报的,有关领导应当通知信访部门(举报中心)派员参与接谈。参与接谈人员要认真做好接谈记录,并按领导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项。接谈笔录需经举报人确认。无关人员不得在接谈现场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网络举报,应使用专门计算机。由专人收集举报线索后及时转入涉密计算机数据库中妥善保存,实行加密管理、动态更换密码,并定期做好数据备份。

第十五条对实名举报线索,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应在接到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将受理情况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的举报线索,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或另向有关单位投诉。也可经举报人同意,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在受理举报后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六个月,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对实名举报的问题在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采取当面或电话、信函及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门处理信访举报材料的场所,配置符合保密、安全要求的门禁系统、监控设备和文件柜,实时记录出入场所的人员和时间。经办人员离开该场所时,应将举报材料锁放在密码柜中。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举报材料处理场所。因工作需要进入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举报事项和查处违纪线索、违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一)应将所有举报材料列为秘密文件管理。在接收、登记、呈批、移送、转办、交办、保管举报材料过程中由专人经办,严防涉密、丢失。

(二)举报材料流转时必须用机要袋密封,由专人负责传递和登记。开封者必须在材料所附阅签表上签署姓名和时间,从首次阅知时起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三)严格控制知悉举报信息范围。不准擅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追查举报人身份,不得进行笔迹鉴定。

(四)严禁涉露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单位和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情况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以及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五)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举报人的,邮寄时应寄挂号信,不得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寄信地址不得标注纪检监察机关名称。

(六)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把举报材料作为违法违纪案件的证据使用,不得在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时公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

(七)加强对举报人和证人的回访,及时了解掌握其是否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情况。

第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向证人调查取证,应当两人以上参加,在有利于保密、安全、便利作证的情况下进行。证人作证完毕后,应当为证人安全返回住所或其他地点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证人不愿公开自己身份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在相关材料或相关场合中严加保密,防止涉露。

纪检监察机关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时,不得将证人证言等情况涉露给被举报人。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人员应当依法文明取证。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的方式或其他非法方式手段向证人收集证据,不得以任何形式羁押或变相羁押证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遭受打击报复、诬告陷害,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或重大侵害、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作证导致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遭受严重歧视、刁难、压制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及时查证并予以制止。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证人因举报或者作证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纠正。

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举报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广东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号)的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章纪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纪检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举报人或证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出具伪证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或作证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其他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举报人、证人违法行使权利义务,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国(境)外公民、同胞或侨胞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违法违纪线索或者作证,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乡镇(街道)纪检监察组织开展保护举报人和证人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信访条例》、

《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行为。

实名举报应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署明主要联系人。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对实名举报优先办理、及时反馈受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并对实名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表彰奖励办法按照*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2号)执行。

第四条处理实名举报,应当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解决问题,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在收到群众署名举报材料后,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登记、处理,并核实是否署真实姓名举报。

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在决定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实名信访举报,由信访举报部门转送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告知举报人。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应当自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告知书》,将受理情况告知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告知主要联系人)。

对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信访举报,以及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业务范围的信访举报,信访举报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建议举报人向有关机关反映,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将举报材料转交有关机关处理。

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

《受理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信访举报部门存查,一份随信访举报材料转交承办部门,一份给举报人。

第六条办结时限

对实名举报事项,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进入案件检查程序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的时限办结。

第七条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承办、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凡当面反馈的,举报人应在《实名信访举报件反馈意见表》上签署本人意见。以其它方式反馈的,承办部门应作反馈记录。

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承办部门应认真听取和详细记录举报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作出说明或视情况补充调查。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受理机关的承办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反馈情况抄送发出《受理告知书》的信访举报部门存查。

第八条实名举报人在规定期满后未得到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的,可持《受理告知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受理其举报的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接待场所了解其举报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对实名举报人的姓名、电话、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严禁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检查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反映情况轻微的一般问题,需要责成被举报的单位、个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情况的,只转反映具体问题的摘抄件,不得将原信(或复印件)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三)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了解核实案件线索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四)需要邮寄受理告知书或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寄信地址署负责告知机关的门牌号,不得标注机关名称和使用带有纪检监察机关字样的信封。

(五)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条件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回避。

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应恪尽职守,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含直属机关纪检监察机构)。企事业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并自**年4月1日起施行。**年3月1日*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实名举报反馈制度的试行办法》(粤纪发〔**〕9号)同时废止。

《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支持、鼓励群众依法举报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真实身份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举报有功人员:

1.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2.使违法违纪者受到党内或行政撤职(含)以上处分的;

3.对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或者纠正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省纪委、省监察厅对举报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根据没收或追缴违纪违法金额的情况,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励。对举报非经济案件的有功人员,按被举报人所受党政纪处分档次,给予3000一10000元的奖励。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视情况给予重奖。

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奖励标准。

第四条对同一案件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由负责查处案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根据举报者的贡献大小确定其奖励金的数额。对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五条本奖项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立案检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征求案件检查、审理部门意见后提出奖励申请,报同级纪委常委会审核批准后,由信访举报部门实施。

第七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派驻(出)机构、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内设纪检机构、各级政府所属部门内设监察机构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机构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奖励申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纪委需要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的,应当向县级纪委(监察局)提出奖励申请。

第八条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由县以上(含县)纪检监察机关向同级财政部门专项申报预算,财政部门核拨,专款专用。

第九条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有功人员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来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广东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广东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5年9月26日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暂行办法》(粤纪发〔1995〕19号)同时废止。

篇2: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规范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聘请特邀监察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应当遵循组织提名和本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没有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四)支持监察工作,关心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等方面工作;

(五)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较大影响;

(六)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公正廉洁;

(七)身体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第四条特邀监察员的职责:

(一)参与行政监察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工作;

(二)参加监察机关开展的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工作;

(三)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政勤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四)参与宣传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

(五)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办理监察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特邀监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监察机关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监察工作业务培训;

(四)对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了解所反映和转递的检举、控告的办理情况;

(六)受监察机关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六条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学习、掌握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五)参加监察机关组织的活动,承担监察机关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监察机关同意,不得以特邀监察员名义参加社会活动。

第七条聘任特邀监察员的程序:

(一)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报经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监察机关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邀监察员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三)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任特邀监察员人选;

(四)监察机关函告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并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五)特邀监察员聘任后,向社会公布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八条特邀监察员在监察机关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聘用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特邀监察员聘用期满自然解聘。

特邀监察员最多连续聘任两届。

第九条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刑事处罚,或者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参加特邀监察员工作,不履行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四)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邀监察员的。

特邀监察员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特邀监察员的,应当由本人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条拟解聘特邀监察员人选及解聘意见由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监察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特邀监察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聘任时会同有关部门考察的,还应当通知有关部门。

解聘特邀监察员决定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特邀监察员日常工作由监察机关指定的内设机构负责,主要内容有:

(一)制定特邀监察员工作计划,安排特邀监察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二)通过与特邀监察员座谈交流、走访等形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三)组织特邀监察员参加专题学习和业务培训,定期向特邀监察员寄送有关文件、刊物、资料;

(四)与特邀监察员所在单位进行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反馈特邀监察员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监察机关为特邀监察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监察机关设立特邀监察员工作专项经费。特邀监察员参加监察机关工作或者活动产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四条特邀监察员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侵犯特邀监察员权利或者打击报复特邀监察员的,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特邀监察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监察部备案。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2月24日监察部发布的《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同时废止。

篇3:教师申诉制度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规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育行政执法的实际,为维护广大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范围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2、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规定不服的;

3、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合法权益的。

二、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工会主席程德华为主任,吴俊荣副主席为副主任的“教师申诉办公室”。

2、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为受理教师申诉的机构(工会办公室)。

三、申诉程序

1、教师向学校“教师申诉办公室”指出书面申诉材料。

2、申诉人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理由及其他有关情况。

3、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一项、第二项情况提出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受理申诉机关送申诉书,教师对申诉范围中规定的第三项情况提出申诉,由有关行政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行政部门受理。

四、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办公室接到教师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办公室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以及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五、处理

学校或上级部门自收到申诉书起30日内对申诉作出决定,受理申诉的人民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也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包括:

1、维护原处理结果;

2、变更原处理结果;

3、撤销原处理结果。

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诉机关隶属的人民政府申诉复核,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诉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诉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应制作复议决定书。

受理申诉机关的主办人员对教师提出的申诉不得推诿拖延,否则按情节轻重,由其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本制度自**年7月11日起施行。

篇4:餐厅服务员管理制度规定

一、行为规范

1、按公司行政管理规定穿衣,整洁得体。佩带首饰不过于华丽,化妆不浓装艳抹,指甲不过长、过于修饰。

2、路遇领导要主动热情问候,招待客人要礼貌认真。

3、服从人事管理等领导安排,尽职尽责做好工作。工作时不大声喧哗、谈笑,不影响他人工作。

4、严格遵守岗位纪律,遵守工作纪律。讲究工作效率,日事日毕。

5、接听电话时要神清气爽,使用文明用语。转接电话或传话时要及时准确。

6、使用电话要轻拿轻放,加以爱惜。不漏接电话,电话铃响很久再接应先给对方道歉。

、对领导安排的事情或为他人代办的事情要及时办理给予答复。

8、不假公济私,不使用公司的工具、设施或占用工作时间干私事。

二、工作纪律

1、按工作时间到岗,工作时间无领导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2、每日两次准时考勤,15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下班视为早退。迟到15分钟以上按旷工半日处理

3、因偶然事件迟到15分钟以上,经办公室查明属实可准予补办假条。

4、办公室不定时到各部门查岗,应在岗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半日处理。

5、每月员工可公休两天,公休时应提前通知办公室,公休只限周六、周日。其他假期需填写《员工请假条》并经经理签字交付办公室。

6、每月事假不得超过两天,事假当天扣发当日工资。

7、法定节假日由公司安排休假并服从公司统一安排。

8、出门必须打出门证,出门证必须由直接领导签字并注明出门事由、时间。

三、物品管理

1、爱惜餐厅物品,工具及一切使用设施。

2、保持餐厅内部环境卫生的整洁,用餐工具的卫生、完整。

3、餐厅内部环境设施,用餐工具如有损坏或丢失,应及时通知直接领导,经证实非人为破坏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报废并重新订购或制作,予以更新。如证实是人为破坏,经保卫查处立即按公司规定对破坏者进行严厉处罚。

4、餐厅内部环境设施,用餐工具的维修、购买首先由使用者通知办公室主任,在由办公室主任填写购物审批表审批至经理,然后交采购员,低值品管理员各一份方可购买。

四、岗位变动

员工进入公司后,无论因工作需要或个人主动申请,都可以进行公司内部工作流动。进行岗位变动时需要首先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确认后,交由办公室存档备案,同时完成了内部流动。同时公司保留对岗位变动人员的工作内容及薪金进行调整的权利。

五、员工离职

当员工要离开公司时,需要提前与部门经理说明。员工离职应按公司规定移交所有属于公司的财产,经核准离职且办妥移交手续,方可正式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自行离职者,公司财产若有损失、遗失,其损失全额从薪资中扣还;如薪资不足以抵押时,将报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篇5:人防战备值班室管理规定

(一)人民防空战备值班室是战备值勤场所,未经值班领导批准和值班人员允许,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二)爱护各类指挥通信、自动化办公设备和公共物资,遵守各种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值班室的文件资料、各种登记薄(表)和作业器材,要妥善保管,列入移交,未经值班领导批准不得删改或带出值班室。

(四)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如因故离开必须经值班领导同意后委托他人代理值班。

(五)保持值班室内肃静,不得在值班室内喧闹或打牌等进行与值班无关的事情,除值班员本人外,不得留宿他人。

(六)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交班前应将设施设备、家俱用品、室内地板擦拭、清扫一遍,各种器材、用具摆放整齐。

(七)值班室内禁止吸烟、吃瓜子等零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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