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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

(1)现行的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安全规程等;

(2)山西煤炭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和规范;

(3)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工作原理资料以及设计、制造资料;

(4)曾经出现过的危险、事故案例及与本项操作有关的其他不安全因素;

(5)作业环境条件、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

(6)其他有关要求。

3.编制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

(2)行为和工种要求的一般规定;

(3)该工种的安全规定;

(4)操作前的准备,包括:操作前做哪些检查、机器设备和环境应该处于什么状态、应该做哪些调整、准备哪些工具等;

(5)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应该和禁止穿戴的防护用品种类,以及如何穿戴等;

(6)操作的先后顺序、方式;

(7)正常的操作程序;

(8)操作过程中机器设备的状态;

(9)操作过程需要进行哪些测试和调整,如何调整;

(10)操作失员所处的位置和操作的规范姿势;

(11)操作过程中有哪些必须禁止的行为;

(12)特殊操作内容;

(13)异常情况处理要求;

(14)收尾工作;

(15)其他要求。

4.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人员操作规程和各工序操作标准。

5.聘请有经验的老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讲课,对职工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同时要在企业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中,将安

全操作规程列为重点学习内容,保证安全操作规程的全面落实,每次学习结束后,要组织对职工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推行职工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制作各岗位、各工程岗位危险源辨识卡,辨识卡上注明各岗位、各工种的操作标准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因素,职工1人1证,持证上岗。

7.实行动态监督检查、班清班结,并做到持证上岗,使每一位从业人员均能明确自己所从事的岗位应当如何做,做什么,怎么做,不应做什么。

8.加大对安全操作管理的监督考核力度。对不熟悉操作标准的上岗人员,要立即进行停工培训。

9.特殊工种及各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持卡上岗,并且熟悉本岗位本岗位操作标准。对现场抽查应知应会差或违反操作标准作业者,责令其下岗培训,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10.强化对各岗位、各工种人员操作行为的监督考核,形成闭环式的管理机制,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监督考核责任制,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确保职工规范操作。

11.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内容:

(1)检查违章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检查中根据安全操作规程和常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范例,对重点设备、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章行为。同时,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检查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使用情况。检查是否使用本工程规定的防护用品,穿戴是否正确,安全防护设施是否被拆除,或是否被错误使用。

(3)检查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特种作业人员检查的重点是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是否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及复审教育是否按规定进行、是否有无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作业是是否有违章行为等。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率。

(4)检查员工对安全操作规程的掌握情况。

12.检查采用现场检查和笔答考试两种方法。现场检查的方法是让员工从头开始操作,直到这项工作结束为止,检查人员利用事先制定好的检查表,逐项进行打分,对不符合要求的操作,检查结束后在现场给予纠正。

篇2:矿井灾害预防处理应急救援计划制定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节?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

一、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定义

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是指为了防止灾害的发生和一旦发生事故后,预先制定的抢险救灾方案。煤矿企业每年至少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方案,组织一次矿井救灾实战演习。

二《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内容

1.附图及有关处理各种事故必备的技术资料

(1)矿井通风系统图、反风试验报告以及反风时保证反风设施完好可靠的检查报告。

(2)矿井供电系统图和井下电话的安装地点。

(3)井下消防----洒水管路、排水管路和压风管路的系统图。

(4)地面和井下消防材料库位置及其储备的材料、设备、工具的品名和数量登记表。

(5)地面、井下对照图。

2.文字说明

文字说明中包括:

(1)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以及地点的自然条件、生产条件及预防的事故性质、原因和预兆。

(2)保证人员安全撤退的措施。

(3)预防、处理各种事故和恢复生产的具体技术措施。

(4)实现预防措施的单位及负责人。

(5)参加处理事故的人员组成、分工和其他有关人员名单、通知方法和顺序。

3.安全迅速撤退人员的措施

(1)及时通知灾区和受威胁地区人员的方法及所需材料设备。

(2)人员撤退路线及该路线上需设的照明设备、路标、自救器及临时避难硐室的位置。

(3)风流控制方法、实现步骤及其适用条件。

(4)发生事故后,对井下人员的统计方法(一般采用定位卡和考勤记录统计在井下的人数及其姓名)。

(5)救护队员向遇灾人员接近的移动路线。

(6)向待救人供给空气、食物和水的方法。

《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随着客观条件的变化,每季度还要对《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作出相应的修改与补充。

三、《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方法、审批程序及其贯彻执行

(1)《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编制由矿长安排总工程师组织单位有关人员编制,

(2)《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必须在每年开始前1个月报批。

(3)在每季开始前15天,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等情况,组织有关科室进行修改和补充。

(4)已批准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5)已批准的《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应立即向全体职工(包括全体矿山救护队员)贯彻,组织学习,并进行考试。没有学习过或考试不及格,不熟悉《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有关内容的干部和工人,不准下井工作。《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如有修改补充,还应组织职工重新学习。

(6)每年必须至少组织1次矿井救灾演习。对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改正。

(1)确定最短安全路线。

(2)计算各救护小队的最短行动路线。

(3)计算火灾发生后的通风稳定性,选取防止风流逆转的措施。

第二节?煤矿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原则与注意事项

(一)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原则

1、符合性

2、针对性

3、可操作性

4、动态性

5、体现性

(二)编制事故应急预案的注意事项

1、必须明确安全撤退人员应该采取的具体措施

2、必须明确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理措施和原则

3、要有正确的编制程序。

二、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

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针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所需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其重要内容包括方针与原则、应急策划、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恢复、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和附件这7大要素:

1.方针与原则

应急救援预案应有明确的方针和原则作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的纲领。

2.应急策划

应急策划是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础,是应急准备、响应的前提条件,应明确煤矿的基本情况,以及危险分析与风险评价、资源分析、法律法规要求等结果。

包括;基本情况,危险分析,资源分析,法律法规要求等

3.应急准备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现场指挥人。

主要职责为:组织制订煤矿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调动;确定现场指挥人员;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煤矿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接受集团公司的指令和调动;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2)在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应明确预案的资源配备情况:包括应急救援保障、救援需要的技术资料、应急设备和物资等,并确保其有效使用。

①应急救援保障分为内部保障和外部保障:

内部保障的内容:确定应急队伍;

各种技术资料的存放地点、保管人员;

各种保障物资;

各种制度。

外部保障的内容:互助的方式,请求政府、集团公司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应急救援信息咨询,专家信息。

②应急救援应提供的技术资料:

通常包括:矿井平面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运输系统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以及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放瓦斯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安全监测装备布置图,瓦斯、煤尘、顶板、水、通风等数据,程序、作业说明书和联络电话号码和井下通信系统图等。

③应确定所需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并保证充足提供:

一般包括:报警通讯系统,井下应急照明和动力,自救器、呼吸器,安全避难场所,开关和切断阀,消防设施,急救设施和通讯设备。

(3)教育、训练与演练。

4.应急响应

(1)报警、接警、通知、通讯联络方式。

确定24h有效的报警装置;24h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事故通报程序。

(2)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3)指挥与控制。

(4)煤矿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

(5)警戒与治安。预案中应规定警戒区域划分、交通管制、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的程序。

(6)人员紧急疏散、安置。

(7)危险区的隔离。

(8)检测、抢险、救援、消防、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9)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10)公共关系。依据事故信息、影响、救援情况等信息发布要求,明确事故信息发布批准程序;媒体、公众信息发布程序;公众咨询、接待、安抚受害人员家属的规定。

(11)应急人员安全。

5.现场恢复

6.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三、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

(一)演练的类型

可采用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方法对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周密性进行评估,如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

1.桌面演练

桌面演练的特点是对演练情景进行口头演练,一般是在会议室内举行。其主要目的是锻炼参演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解决应急组织相互协作和职责划分的问题。

2.功能演练

功能演练是指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响应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主要目的是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

3.全面演练

全面演练指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

(二)演练的参与人员

应急演练的参与人员包括参演人员、控制人员、模拟人员、评价人员和观摩人员。

1.参演人员

参演人员是指在应急组织中承担具体任务,并在演练过程中尽可能对演练情景或模拟事件做出真实情景下可能采取的响应行动的人员,相当于通常所说的演员。

2.控制人员

控制人员是指根据演练情景,控制演练时间进度的人员。

3.模拟人员

模拟人员是指演练过程中扮演、代替某些应急组织人员,或模拟紧急事件、事态发展的人员。

4.评价人员

评价人员是指负责观察演练进展情况并予以记录的人员。

5.观摩人员

观摩人员是指来自有关科室、外部机构以及旁观演练过程的观众。

(三)演练实施的基本过程

建立应急演练策划小组,策划小组由多种专业人员组成,

综合性应急演练的过程可划分为演练准备、演练实施和演练总结3个阶段。

(四)演练结果的评价

将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为不足项、整改项和改进项。

1.不足项

不足项指演练过程中观察或识别出的应急准备缺陷

2.整改项

整改项指演练过程中观察或识别出的,单独不可能在应急救援中对公众的安全与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急准备缺陷。

3.改进项

改进项指应急准备过程中应予改善的问题。

篇3:矿井专项工程专业系统的设计审批备案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煤矿建设秩序,提高煤矿建设安全水平,确保煤矿建设项目顺利投产,结合我矿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煤矿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要求经相关部门批准立项或项目核准后方可实施。必须由有资质单位编写可研报告、地质报告、初步设计以及环评设计、安全专篇等技术资料(有其他专项要求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编制相应技术资料),并按程序经相关科室审批。凡在长治市范围内承建煤矿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必须符合我市关于设计单位的资质要求,并在市煤炭局进行备案。

煤矿建设项目应按照《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要求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依法进行招投标。煤矿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位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煤矿建设项目。不具备资质或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承建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省、市煤炭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施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本项目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项目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实行监理单位备案制度。未经备案的监理单位不得负责监理煤矿建设项目。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在省、市煤炭部门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监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监理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矿建、土、安专业人员(中级职称以上)的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标通知书或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办理工程质量注册手续。建设项目在省、市煤矿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注册手续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批复等文件;

(二)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资质证书、工程合同及参建单位备案登记手续;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机构组成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和委任书;

(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内容;

(五)单位工程明细等资料。

煤矿建设项目取得开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审批需提交资料:

(一)开办煤矿批文;

(二)采矿许可证;

(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批准的勘探地质报告;

(五)项目建议书批文;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

(七)初步设计批文;

(八)安全、环保等专项设计批文;

(九)验资证明;

(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十一)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资料;

(十二)煤炭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主要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煤矿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煤矿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审查资料报县市区煤炭部门备案。

单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科学合理安排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严格按照施工程序组织建设,不得擅自违反施工顺序组织施工。

煤矿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必须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要符合煤炭设计规范和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能够满足矿井工程施工需要,施工图原则上由原初步设计编制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严格实行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由煤矿建设单位组织煤矿、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进行详细会审,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经煤矿建设单位批准后按图施工,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资料报县市区煤炭部门备案。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准交付施工。施工图设计不得违反或更改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原则,工程量和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与初步设计有较大变动时,必须报原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复后方可实施。

(十三)在建项目施工前,煤矿企业或建设单位应将在建项目开工申请报当地地级市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市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煤矿企业或建设单位上报的开工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复核并在开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符合开工条件的应以正式文件对开工备案申请进行批复并报我局备案。开工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级以上负责能源发展有关部门核准的立项批准文件;

(二)市煤炭工业管理局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的煤矿在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新建井筒的、质量认证单位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书;

(四)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煤矿建设项目由企业自建的应提供煤矿企业采矿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各级专职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材料.)

(五)施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六)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七)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或者项目经理任命文件;

(九)施工单位法人委托书;

(十)施工单位参加施工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十一)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监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十三)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十四)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员资质证书。

(十五)质量认证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十六)质量认证单位建设工程质量认证资质证书;

(十七)煤矿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幼儿园安全预案防台风应急预案Qiquha.coM保密工作责任书

目标管理责任书施工安全责任书食品安全责任书

篇4:A矿矿井通风技术管理制度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做到稳定可靠、简单合理。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的通风系统必须报区域矿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时必须在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掘进其它巷道,新采区投产移交前,必须在采区上(下)山做到位后方可进行回采。

三、所有采区严禁将一条上(下)山作两种用途(其中一段作进风,另一段作回风)。

四、通风设施严格按质量标准构筑,除临时为开拓掘进巷道服务的通风设施外都要按永久设施施工、管理。凡是永久风门必须上联锁装置。对损坏设施或者敞开风门不关者要严肃追查处理。

五、消灭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避免角联通风。串联通风措施要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六、坚持以风定产的原则,做到合理的集中生产。要提高矿井的生产能力,必须首先提高矿井的通风能力。严禁任何采区超通风能力的组织生产。

七、矿井各用风地点的确需风量计算,严格按照《规程》第110条配风细则进行。

八、所有进回风巷道的有效通风断定面要保证风速不超限,尽量减小通风阻力。巷道失修率控制在规程标准之内。

九、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和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上报的通风数据要准确、真实。及时绘制通风系统图和通风网路图,按规定上报煤业公司通风部。

十、矿井要建立矿井通风系统定期检查制度,其中回风系统至少每十天由通风部门巡回检查一遍,发现隐患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及时组织处理。

篇5:煤矿井下放炮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施工地点现场悬挂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一致的的爆破图表。工作面实际施工的炮眼个数和装药量均不得超过爆破图表规定的数量。如工作面岩性发生变化,需要增加炮眼数量和装药量的,必须及时变更爆破图表。

2、施工底部两排炮眼前,迎头2米(中深孔爆破的3米)范围的积矸必须清理至实茬实底以下100mm;装药前迎头2m范围内无浮矸、无积水。

3、工作面有下列情况时,严禁装药

(1)、掘进工作面开窝时,未按《规程》规定安齐“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

(2)、局扇发生循环风或风筒到迎头距离超过规定的。

(3)、采掘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4)、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

(5)、在放炮地点20m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阻塞巷道断面三分之一以上的。

(6)、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

(7)、工作面风量不足的。

所有炮眼必须完好,并进行扫眼,变形的炮眼严禁装药。工作面各类不用的钻孔及孔洞必须用炮泥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最大炮眼深度的1.5倍。

4、装药前水泡泥、炮泥和彩带要准备充足,装药工必须具备放炮助手资格证。

5、装药时工作面20范围设置装药警戒,与装炮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装炮警戒线以内的,严禁从事其它与装药无关的工作。

6、装药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泥”规定。应将座底泥先放在炮眼口摆放好,装好座底泥后再装药。取炮头时必须同时带一个水泡泥,水炮泥外炮眼剩余部分必须用封泥要填满捣实,封泥长度必须不小于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规定。

7、装药过程中,装药工必须一手拉住雷管脚线末端一手拿炮棍,轻轻将炮头送入眼内,防止捣坏雷管脚线外皮或捣断脚线。炮头必须和眼内炸药密接。

8、底部两排炮眼及周边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下山掘进底部三排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特殊情况下所有炮眼必须同时装设彩带(彩带必须绑在底部药卷上,并使彩带露出眼口长度不得少于200mm)。

9、《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工作面炮眼连线方式。所有雷管脚线必须悬空,不得与工作面煤(岩)壁接触,有淋水地点,必须对脚线接头用防水胶布进行包裹。工作面装药结束后,由放炮员和经过培训的班队长共同进行连线。连线结束后由放炮员负责进行连线情况检查,并测试爆破网络全电阻,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放炮。否则,必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详细记录异常炮眼编号和位置,并在脚线上设置彩带进行标志。

10、放炮警戒距离必须大于措施的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在警戒地点设置警戒标志。每次放炮前,工作面班长必须对放炮警戒距离进行确认。

11、放炮前,施工单位班长必须按措施规定亲自安排警戒人进行警戒,所有放炮警戒地点必须按规定执行“人牌网”三警戒。对于独头巷道单个放炮警戒位置的,必须由班长负责亲自安设警戒;对于巷道贯通放炮警戒或巷道有多处放炮警戒的,班长必须安排警戒人和信息反馈人员共同设置放炮警戒,警戒人设置好警戒后,信息反馈人必须确认警戒范围内没有人员后,立即返回放炮员放炮位置,将警戒情况当面反馈给班长。班长、警戒人员和信息反馈人员必须共同在放炮员的放炮记录手册上签字确认。

12、放炮前,班组长负责安排人员对放炮前后20m范围内洒水灭尘和警戒范围内瓦斯传感器进行保护工作。放炮员和班长必须最后离开迎头,并打开放炮喷雾。

13、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制度。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所汇报放炮警戒设置和爆破网络是否正常等情况;测气员汇报工作面装药前、放炮前瓦斯情况和通风情况。确认正常后,调度所负责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切断放炮地点的连锁电源,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完成后汇报调度所,并做好记录。调度所通知施工班长下达放炮命令。

14、放炮结束并等待规定时间后,由班长、放炮员和测气员共同进入迎头进行验炮。每次放炮必须坚持二次验炮制度。

(1)、第一次验炮:放炮后及时验积矸以上部分巷道内是否落炮或残药,积矸上是否有残药、残管,如有残药等情况必须及时收集入箱。确认无落炮等安全隐患后,方可结束验炮工作。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上部已验,可以作业”牌,并向调度所汇报,调度所通知信息中心监控机房值班人员发命令恢复工作面连锁电源。放炮员通知施工队班长安排专人至各警戒点撤除警戒,并进行确认。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作业。否则,必须先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后,按措施规定要求处理落炮。待落炮处理结束后,再次验炮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处理落炮的过程中,放炮警戒不能撤除。

(2)、第二次验炮:工作面支护完毕,施工单位必须将迎头炮眼长度范围内积矸出完见实茬实底,再进行全断面验炮。确保没有落炮等安全隐患。放炮员在迎头10米范围内挂“下部已验,可以作业”牌。验炮结束确认安全后,由放炮员汇报调度所,施工单位方可打下部炮眼。

15、放炮后,如发现落炮,放炮员必须应立即汇报调度所及通风队,通风队立即安排放炮班副班长以上干部赶到现场,现场指导处理落炮。落炮未处理完前,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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