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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职工病假规定,生病是难免的,下面是小编带来的职工病假规定,欢迎阅读!

职工病假规定【1】

1、病假的规定

1)关于医疗期起算点的规定:

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详见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及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关于医疗期期间的规定:

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所享受的医疗期长段也不同。医疗期最短为叁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具体医疗期的计算可以参照我国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计算出本人应该享有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叁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2、关于医疗期

篇2:广东产假新规定办法

广东产假新规定【1】

日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交审议。草案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按照这一规定,广东省女职工在享受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98天产假后,加上30天延长假期,产假最少为128天。

在“二孩”政策全面实施之际,延长女职工产假无疑是大快人心的喜事。广东省拟出台具体规定,将女职工的产假延长30天,让女职工至少能够享受128天的产假,彰显了政策人性关怀的善意。这对进一步确保人口结构优化“二孩”政策的全面落地生根,无疑意义重大。

然而,“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一纸规定尽管看上去很美,但未必能在实践中能够真正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笔者以为,就现实大的语境而言,要让这一惠民政策名至实归,至少要解开三道“扣子”。

第一道“扣”,要切实解开利益博弈的纠结。女职工产假延长后,企业的用工成本直接增加,对于以利益为核心的企业来说,难免对此有所抵触。

根据法律规定,生育假属于法定假期,是不能扣除任何工资的。执行女职工产假延长的规定,企业不但要支付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而且还要另外请人承担休产假女职工的工作,相应地又要增加一笔不菲的工资,企业显然对此有所顾虑。

尤其是私营企业,女职工休产假的所有开支均由企业自身承担,无形中增大了经营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鼓励扶持就显得至关重要。政府可以制定配套政策,采取灵活方式减轻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的负担,打消他们因执行产假延长之规定而对经营成本增加的顾虑。

第二道“扣”,要切实解除女职工就业隐性歧视的忧虑。现实中,不少企业为减少女职工产假延长而产生的用工成本,往往会以更隐蔽的手段对女职工的就业设置诸多门槛,职场隐性歧视成为不少女职工生育时就业最直接的“拦路虎”。

虽然《劳动法》禁止因生育歧视妇女就业,但在执行过程中常常跑调变样,因此需要更有执行力的配套制度保障,免除女职工的近忧远虑。

第三道“扣”,要切实解决女职工休产假后的岗位调剂难题。女职工休产假,最直接的现实问题是产假期间的岗位接替问题。此前,教育系统的不少女教师“扎堆儿”休产假而导致的学校“无人授课”之尴尬,即是明证。

有鉴于此,科学合理地应对女职工休产假的岗位调剂难题,也成了女职工产假延长之规定能否真正落地要扫除的实际障碍。

不可否认,延长女职工产假彰显了生育政策更人性化的一面。但要让这一惠民的生育政策在实践中名副其实,在现实语境下,解开利益博弈、隐形就业歧视和岗位调剂难题三道“扣”,应是不可或缺的“必修课”。

唯有如此,关爱女职工的产假延长政策才不会在执行中成为“镜花水月”式的摆设。

广东产假新规定【2】

根据新规,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生育津贴将与单位工资挂钩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相比旧规,新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旧规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新规则明确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对比新旧规定,计算的基数发生了变化,此前的基数是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新规定计算是按照用人单位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础。这意味一些工资水平高于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单位,其员工的生育津贴也将会有相应提供。

此外,新规还规定,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待遇方面,新规将生育医疗待遇享受人群扩大到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新规要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员工不需缴纳,比例不超过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广东产假新规定【3】

剖腹产可休208天

据悉,本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女职工的权益。在产假方面,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增加30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办法》还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此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结合《办法》和《条列》,剖腹产等难产产妇可休98天(基本产假)+30天(难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208天。顺产产妇可休98天(基本产假)+80天(计生奖励假)=178天。

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一回事吗?相关部门给出解答: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是一回事,其主要区别体现在发放机构、享受条件等方面,具体如下:

1、两者概念不同。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由国家给予的生活费用。而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发放给休产假职工的工资。

2、两者发放主体不同。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产假工资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

3、两项享受条件不同。享受生育津贴前提条件就是单位必须参加生育保险。必须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满一定年限。但是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没有达到缴费年限,仍需发放产假工资。

4、两者范围不同。生育津贴包含产假工资,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标准时候,由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能同时领取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吗?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但具有产假工资的性质,包含产假工资。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所以生育职员不能同时领取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

生育假延长了,是不是就意味着生育津贴相应拿得多了呢?2015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施行新的职工生育保险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03号令)。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包括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及男女职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享受的80天计生奖励假不享受生育津贴,男职工不享受看护假假期津贴。

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假期天数

举个例子:

以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0元为例,参加了生育保险的顺产生育津贴:3000/30×98=9800元;难产生育津贴:3000/30×128=12800元。

篇3:事业单位出国旅游规定办法

事业单位出国旅游规定有哪些?一起看看吧!

事业单位出国旅游规定【1】

开具单位证明的地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PS:就是能盖单位公章的地方

2单位证明的要点:

1)、要用学校的红头文稿纸打印

2)、要盖上单位的印章

3)、需要单位的老大即法人代表的签名

3单位证明的内容:

1)、申请人的名字、职位、薪资及工作年限

2)、单位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

3)、签字人的名字及职位

4)、对假期或缺勤的批准

4单位证明的英文版:

可请英语专业的人帮忙翻译。

我一般是从网上搜索模版后自己在一些在线翻译软件的帮助下自己搞定!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翻译:

1)、这个要找人力资源部门的负责人拿,复印件上要加盖单位的印章

2)、英文版的翻译跟单位证明差不多,都可以百度模版+在线翻译

事业单位出国旅游规定【2】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事”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司负责汇总,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人事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个人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国家信访局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国家信访局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或《国家信访局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备案表》)和保密承诺书等。

(二)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

(三)出国(境)旅游的,须提供所随旅游团有关材料。所随旅游团应是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目的地必须是与我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和地区;自由行的,要提供国(境)外行程安排。

(四)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第十三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人员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机关纪委和局保密办在本人填写的《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上签批意见,提前10个工作日交人事司审核,人事司按程序报批。其中,正处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副司长、副巡视员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正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司长、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巡视员,经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二)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由离退办和局保密办签署意见后,由人事司审核,分别报分管副局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三)中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由国家信访局党组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四)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审批,报人事司备案。情况特殊的,由人事司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局长审批。

第十四条经审批同意后,人事司方可出具同意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意见函。

第十五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在职人员,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第四章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人事司负责局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集中保管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八条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司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向人事司说明情况,取消行程的,应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于5个工作日内送交人事司集中保管。

第十九条再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须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报批,经审批同意后,出国(境)人员方可领取因私事出国(境)证件。

第二十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人事司发函催交,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的,由人事司会同机关纪委等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证件,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局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局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境)定居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司室,并由所在司室报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由所在司室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各司室要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或逾期未归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事业单位出国旅游规定【3】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明确相关政策界限,惩处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用公款出国(境)旅*为,是指无出国(境)公务,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的行为;其中包括无实质性公务,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参加会议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四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组织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批准的;

(二)购买、伪造邀请函或者编造虚假日程骗取批准的;

(三)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的;

(四)避开主管部门委托非主管部门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手续的;

(五)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的;

(六)其他违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规定的。

第六条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七条擅自批准或者同意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玩忽职守、职权滥用,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用公款出国(境)旅*为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应当责令其退赔用公款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十一条处分的程序和不服处分的申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有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4: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办法

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有哪些?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欢迎阅读!

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gg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gg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2】

公务员和中国市民同样享受同等的优待,想要出国旅游也是必备护照,签证,出境证明等相关证件,这些证件的办理一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是因为公务员虽然是国家事业单位中比较一般的普通职位,但是其接触的国家内容也不再少数,所以公务员如果想要出国旅游的话,就得比中国的普通市民多一道手续,那就是事业单位的许可,如果事业单位没有许可公务员出国旅游,公务员私自出国旅游的话,那么一些公家单位就会把公务员已经办理好的护照收回,并且会处于相应的责罚,所以要问公务员出国旅游手续有哪些,得到上级批准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得到事业单位的许可之外,公务员还有一项必不可少的手续,那就是在办理签证的时候,比如出国旅游比较流行的欧美国家,就必须得通单位在职证明,只有这样才允许出国,可是一些单位并不是积极配合的,因为公务员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其出行受到一些限制也是理所应当的,大众也不必耿耿于怀,如果想要出国旅游,事业单位没有给相应的证明,但是可以找相应的统一营业的办理出国旅游的公司,他们会合理的处理好相应的手续问题,让公务员安安心心的出行,如果由于公司出现问题不能让公务员出国旅游,那么会全部赔偿其损失。

综合所述,公务员出国旅游手续有哪些呢?护照,签证,在职证明,出境证明,以及培训证,只有具备这些证件才能出国旅游,所以说,公务员如果想要出国旅游办理的手续比普通市民多一项,那就是提供单位在职证明。

篇5: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办法

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欢迎阅读!

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1】

1、在香港生孩子可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基本法》第24条规定,出生婴儿的父亲、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是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是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本港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子女才可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然而,20**年7月20日《庄丰源》一案,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首宗内地人香港生仔是否拥有居港权案作出判决,内地父母在港出生小孩庄丰源拥有居港权。

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制度。

这个案例就被普遍适用,也就是说,凡是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均可以根据这个判例获得香港居民权。

2、可以享受香港的优厚的福利和发达的教育--香港福利之好,远非大陆所及,即使大陆最发达城市,福利也远不如香港好。

在香港,一个孩子刚生下来,如果属于福利救助对象,每个月就可以领到数千元的救助款,一家三口的生活靠这点福利,在香港也可以勉强生活。

教育自不必说,从上幼儿园开始就不用交纳学费等费用,只需要交纳每个月的教材费。

到上大学的时候,香港的大学水平也远远超过内地,孩子更不用为上大学发愁。

3、可以更好地融入整个世界。

香港是国际港,再香港能够无障碍地和全世界接触,自不必说。

说香港人的护照,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地区都免签证。

更是多少人向往的。

4、到香港生育的,有相当一部分是不符合大陆生育政策。

a.超生的孩子。

二胎甚至多胎,如果选择香港生产,不会有被强迫流产的危险,在香港生子不受限制,生孩子也不占用内地准生指标,由于内地没有专门针对该类生子的法规和条例,内地人认为在香港生孩子不算超生,事实上也是如此。

B.未婚妈妈,情人等非婚出生的孩子。

不必出示结婚证就可在香港生孩子并落户香港。

5、香港生子的法律问题

a.到香港生孩子不违背香港法律规定,即使到香港出生是为了取得居住权,也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20**年,香港终审法院驳回警务处上诉,判决内地父母在港出生小孩庄丰源拥有居港权,已经使非港居民在香港生孩子以获得居住权合法。

一生最珍贵的礼物--【香港永久身份证】,终生免费医疗,免费十二年义务素质教育、享受高失业金、低分考大学(211重点)、内地免借读费、136个国家免签证、合法生二胎、单亲生子不发愁、高端的医疗技术等等完善的社会福利,一国两制、一国两策、一倍投入、一生保障、机遇难求。

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2】

一类:单非内地孕妇

“单非孕妇”指的是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为香港人、其他国家的人或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人,另一方是内地人,为“单非”孕妇。

单非孕妇在怀孕初期提前到医疗机构预订床位,取得医疗机构开具的《内地孕妇分娩约定纸》,等预产期前再次到香港,凭此约定纸可放行入境,入住所预订的医疗机构生孩子。

单非孕妇是可以到香港生孩子的,但需要提供一些证明,凡“单非”孕妇拥有特区政府要求证明文件,文件包括:香港结婚证明书或由内地公证处证明的内地婚姻证明书、港人丈夫的身份证正本、证明两人婚姻关系真确性的宣誓书,以及已签署授权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向内地查核其夫妻身份的授权书,便取得私立医院的预约分娩确认书,就可以赴港产子了。

二类:外国籍孕妇(需持国外护照入境香港)

香港不限制外国籍孕妇来港生子,但规定必须是“外国籍孕妇”+“中国籍丈夫”的组合家庭,宝宝才能入香港户籍,凭“出生纸”办理香港回乡证、回港证、香港护照和香港身份正。

三类:已获得香港临时身份正的孕妇

此类人群,多为以下几类

1、在香港读大学毕业留港工作满一年,而获得香港临时身份正的;2、投资移min的,大概1000万港币,最快1年可先获得临时身份正;3、优才计划,行业顶尖人才移min香港的,如音乐界的郎朗、演艺界的赵薇等;4、受聘请到香港劳工,大多身怀一技之长,如高级电焊工、钳工、钢琴家教等;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携带相关正件,入境香港约定公立医疗机构或私立医生,产检后再去医疗机构交押金,预订床位,取得《内地孕妇分娩证明书》,回家静养待产。

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3】

1、孕妇几个月可以过关去香港?

在入境配套措施方面,入境事务处会对所有来自香港以外并处于怀孕后期的妇女加强入境检查。

为减少争议,怀孕约七个月(即28周)或以上将自动被视为怀孕后期,是否获准入境最终由有关人员判断。

内地孕妇在进入香港时如被怀疑来港目的是在港分娩,入境事务处人员会要求她们出示香港医院发出的预约确认书,证明已获得香港医院的预约入院安排。

若未能出示确认书,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2、孕妇过关需要带什么证明?

如果来香港是旅游、购物,而不是来分娩,可带备内地医院的产前检查或预约分娩证明以供有需要时查阅。

Ps:要有当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结合你的通行证,能在香港呆几天,证明你不会在香港境内生孩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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