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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有哪些?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欢迎阅读!

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公安厅、局,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中央企业人事(组织)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适应gg开放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公民出国(境)权利,公安机关将进一步简化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手续,2005年以前在全国大、中城市实现公民按需申领护照。即除保留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仍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外,其他公民只要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准出境的情形,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即可按需要向公安机关申领出入境证件。

为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规定,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各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人事部门要参照本规定,加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因工作相互推诿扯皮,管理不力,出现漏洞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一月十四日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适应gg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应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公务员以及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四条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

(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

第五条登记备案人员的基本情况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负责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登记备案人员工作单位、现任职务、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变更相应登记备案的内容。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七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事出国(境)申请时,应当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的情况,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件。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因私事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第八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中,应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制定责任制度和保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第九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境证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要求出国(境)人员在境外遵守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登记备案人员已申领的出入境证件,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登记备案手续的,公安机关违反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造成国家利益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中央金融工委、中央企业工委、公安部、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务员赴台旅游规定【2】

公务员和中国市民同样享受同等的优待,想要出国旅游也是必备护照,签证,出境证明等相关证件,这些证件的办理一般是没有任何问题的,这是因为公务员虽然是国家事业单位中比较一般的普通职位,但是其接触的国家内容也不再少数,所以公务员如果想要出国旅游的话,就得比中国的普通市民多一道手续,那就是事业单位的许可,如果事业单位没有许可公务员出国旅游,公务员私自出国旅游的话,那么一些公家单位就会把公务员已经办理好的护照收回,并且会处于相应的责罚,所以要问公务员出国旅游手续有哪些,得到上级批准是必不可少的。

除了得到事业单位的许可之外,公务员还有一项必不可少的手续,那就是在办理签证的时候,比如出国旅游比较流行的欧美国家,就必须得通单位在职证明,只有这样才允许出国,可是一些单位并不是积极配合的,因为公务员属于国家报备人员,其出行受到一些限制也是理所应当的,大众也不必耿耿于怀,如果想要出国旅游,事业单位没有给相应的证明,但是可以找相应的统一营业的办理出国旅游的公司,他们会合理的处理好相应的手续问题,让公务员安安心心的出行,如果由于公司出现问题不能让公务员出国旅游,那么会全部赔偿其损失。

综合所述,公务员出国旅游手续有哪些呢?护照,签证,在职证明,出境证明,以及培训证,只有具备这些证件才能出国旅游,所以说,公务员如果想要出国旅游办理的手续比普通市民多一项,那就是提供单位在职证明。

篇2:公务员考核规定办法

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共计三十一条。以下是公务员考核规定全文,请阅读!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第十一条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五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第三章考核程序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由机关公务员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机关在年度考核时可以设立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由本机关领导成员、公务员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务员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二)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三)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

(四)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五)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五条各机关应当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将本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情况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十七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八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第五章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第二十三条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七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公务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

第二十八条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假公济私、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范本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于2008年1月4日颁布,2008年1月4日开始实施。全法由六章,共计二十二条组成,另有附件等。关于公务员奖励实施办法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公务员奖励规定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第一章

第一条为激励公务员忠于职守,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充分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公务员奖励工作,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务员奖励是指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六条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二)对做出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三)对做出重大贡献的,记二等功;(四)对做出杰出贡献的,记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或者“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第三章

第七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审批:嘉奖、记三等功,由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机关批准。

授予荣誉称号,由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由市(地)级以上机关审批的奖励,事先应当将奖励实施方案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第八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需要奖励的,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二)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三)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四)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存入获奖集体所在机关文书档案。

第九条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并征求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四章

第十条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给予奖励。

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记二等功、记一等功和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荣誉称号,一般每五年评选一次。

对在处理突发事件和承担专项重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其中,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模范公务员集体”等荣誉称号。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由审批机关颁布奖励决定,颁发奖励证书。

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公务员颁发奖章,对公务员集体颁发奖牌。

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

第十二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金。

其中对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公务员奖金标准。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向公务员个人发放。

公务员奖励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各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对于因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下级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可以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

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第十五条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严重违反规定奖励程序的;(三)获得荣誉称号后,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劳动教养、刑事处罚的,公务员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撤销奖励,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布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第十八条公务员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

撤销奖励的决定存入公务员本人档案。

公务员集体获得的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和奖牌。

第十九条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对公务员奖励工作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在公务员奖励工作中有徇私和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条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人事部印发的《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简介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3、公务员奖金标准4、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

公务员奖励审批表填表时间:年月日

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照片(近期2寸正面半身免冠彩色照片)民族

籍贯出生地

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工作单位

职务

拟授奖励

奖惩情况

简历

主要事迹

申报机关(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审核机关(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

审批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

备注

附件2

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填表时间:年月日

单位名称

负责人姓名公务员人数拟授奖励

曾受何种奖励

主要事迹

申报机关(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核机关(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审批机关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

附件3

公务员奖金标准

奖励种类奖金数额(元)嘉奖800记三等功1500记二等功3000记一等功6000授予荣誉称号10000

附件4

公务员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一、奖励证书1、式样(封面)(内页左侧)(内页右侧)2、说明本证书式样适用于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

证书规格为245×170mm。

封面选用棕红色仿皮材料,烫金印制国徽图案及“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54号字。

内页为浅黄色,花边图案为橄榄绿色,硬卡纸。

左侧印制国徽图案和“公务员奖励证书”字样,字体为魏碑,40号字。

右侧为正文,其中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或个人名称,字体为黑体,16号字;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24号字;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印章和日期,字体为楷体,16号字。

二、奖章1、式样2、说明分为铜质奖章和绶带两部分。

整体规格分别为113×50mm(荣誉称号奖章)、100×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铜质奖章部分规格分别为φ50mm(荣誉称号奖章)、φ45mm(一、二、三等功奖章)。

奖章由黄铜压制成型,采用镀金工艺,全部为金色。

荣誉称号奖章核心区为国徽图案,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一、二、三等功奖章核心区上部为五星图案;中部为*同志书写的为人民服务字样;下部,一等功奖章上为*图案,二等功奖章上为华表图案,三等功奖章上为齿轮图案。

核心区周围为波浪型水纹。

奖章背后分别标明荣誉称号奖章、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编号和制作机关名称。

绶带部分为丝质,荣誉称号奖章的绶带为大红色,中间为白色竖带,两边边缘为红白相间细条纹,绶带上方为一块铜牌,可镌刻所获奖项名称;一、二、三等功奖章的绶带为暗红色,两侧镶嵌两条乳黄色竖带,上部中间分别用一条、二条、三条竖道代表一、二、三等功,色彩为明黄色。

三、奖牌1、式样2、说明奖牌规格为540×380mm。

选用深红色木质边框,钛金材料底版,周边图案为钛金腐蚀工艺成型。

奖牌正中上方为一枚金属材质国徽。

左上部分为获奖单位名称,字体为黑体;中间部分为因何事受到何种奖励,字体为宋体;右下部分为颁奖单位名称和颁奖日期,字体为黑体(字号视具体情况确定)。

篇4:公务员年度考核办法

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平时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三条考核工作要坚持党管国家公务员的原则,立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要与调整充实领导班子、培养后备干部和思想作风建设紧密结合。

第四条年度考核要与年终工作总结、目标管理考核、创先争优和民主评议党员等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力戒繁琐。

第二章考核对象

第五条考核的对象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地厅级及其以下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委、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机关及其他参照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下同)。

第六条下列人员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

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从军队转业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公务员,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一般由原单位派人到其所在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考核,在充分征求当地意见后,按管理权限确定考核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六)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七)在考核年度的上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进行考核;下半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则上进行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留党观察、开除党籍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处分的解除时间为:受党内或行政警告处分的为半年,受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和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为一年,受开除党籍和行政撤职处分的为两年,受留党观察处分的解除时间为一年或二年。

(十)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第三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考核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年度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政治态度和表现,以及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

能,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主要包括管理才能、业务和技术水平及工作熟练程度。

担任领导职务的,还要考核其理论政策水平和计划、决策、组织协调能力及工作作风。

勤,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感和工作的勤勉程度。

绩,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主要包括公务员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益等。

第八条考核中,对德能勤绩要分解为若干考核要素。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国家公务员不同的类别、职务层次和工作性质分别确定。

第九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练,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廉洁奉公,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突出。

凡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一项处于后进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要征求同级目标管理、政法、计划生育、纪检等部门的意见。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业务熟悉,工作积极,廉洁公正,能完成工作任务,德、能、勤达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好。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德、能、勤明显达不到现任职务要求,绩效较差。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

第十条对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可以暂缓确定等次,给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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