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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欢迎阅读!

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1】

1、在香港生孩子可以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基本法》第24条规定,出生婴儿的父亲、母亲一方或双方必须是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或是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本港连续居住7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其子女才可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

然而,20**年7月20日《庄丰源》一案,香港特区终审法院对首宗内地人香港生仔是否拥有居港权案作出判决,内地父母在港出生小孩庄丰源拥有居港权。

香港属于英美法系,实行判例法制度。

这个案例就被普遍适用,也就是说,凡是以后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均可以根据这个判例获得香港居民权。

2、可以享受香港的优厚的福利和发达的教育--香港福利之好,远非大陆所及,即使大陆最发达城市,福利也远不如香港好。

在香港,一个孩子刚生下来,如果属于福利救助对象,每个月就可以领到数千元的救助款,一家三口的生活靠这点福利,在香港也可以勉强生活。

教育自不必说,从上幼儿园开始就不用交纳学费等费用,只需要交纳每个月的教材费。

到上大学的时候,香港的大学水平也远远超过内地,孩子更不用为上大学发愁。

3、可以更好地融入整个世界。

香港是国际港,再香港能够无障碍地和全世界接触,自不必说。

说香港人的护照,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地区都免签证。

更是多少人向往的。

4、到香港生育的,有相当一部分是不符合大陆生育政策。

a.超生的孩子。

二胎甚至多胎,如果选择香港生产,不会有被强迫流产的危险,在香港生子不受限制,生孩子也不占用内地准生指标,由于内地没有专门针对该类生子的法规和条例,内地人认为在香港生孩子不算超生,事实上也是如此。

B.未婚妈妈,情人等非婚出生的孩子。

不必出示结婚证就可在香港生孩子并落户香港。

5、香港生子的法律问题

a.到香港生孩子不违背香港法律规定,即使到香港出生是为了取得居住权,也能够得到法律支持。

20**年,香港终审法院驳回警务处上诉,判决内地父母在港出生小孩庄丰源拥有居港权,已经使非港居民在香港生孩子以获得居住权合法。

一生最珍贵的礼物--【香港永久身份证】,终生免费医疗,免费十二年义务素质教育、享受高失业金、低分考大学(211重点)、内地免借读费、136个国家免签证、合法生二胎、单亲生子不发愁、高端的医疗技术等等完善的社会福利,一国两制、一国两策、一倍投入、一生保障、机遇难求。

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2】

一类:单非内地孕妇

“单非孕妇”指的是父亲或母亲其中一方为香港人、其他国家的人或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人,另一方是内地人,为“单非”孕妇。

单非孕妇在怀孕初期提前到医疗机构预订床位,取得医疗机构开具的《内地孕妇分娩约定纸》,等预产期前再次到香港,凭此约定纸可放行入境,入住所预订的医疗机构生孩子。

单非孕妇是可以到香港生孩子的,但需要提供一些证明,凡“单非”孕妇拥有特区政府要求证明文件,文件包括:香港结婚证明书或由内地公证处证明的内地婚姻证明书、港人丈夫的身份证正本、证明两人婚姻关系真确性的宣誓书,以及已签署授权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向内地查核其夫妻身份的授权书,便取得私立医院的预约分娩确认书,就可以赴港产子了。

二类:外国籍孕妇(需持国外护照入境香港)

香港不限制外国籍孕妇来港生子,但规定必须是“外国籍孕妇”+“中国籍丈夫”的组合家庭,宝宝才能入香港户籍,凭“出生纸”办理香港回乡证、回港证、香港护照和香港身份正。

三类:已获得香港临时身份正的孕妇

此类人群,多为以下几类

1、在香港读大学毕业留港工作满一年,而获得香港临时身份正的;2、投资移min的,大概1000万港币,最快1年可先获得临时身份正;3、优才计划,行业顶尖人才移min香港的,如音乐界的郎朗、演艺界的赵薇等;4、受聘请到香港劳工,大多身怀一技之长,如高级电焊工、钳工、钢琴家教等;

满足以上条件,即可携带相关正件,入境香港约定公立医疗机构或私立医生,产检后再去医疗机构交押金,预订床位,取得《内地孕妇分娩证明书》,回家静养待产。

孕妇去香港旅游新规定【3】

1、孕妇几个月可以过关去香港?

在入境配套措施方面,入境事务处会对所有来自香港以外并处于怀孕后期的妇女加强入境检查。

为减少争议,怀孕约七个月(即28周)或以上将自动被视为怀孕后期,是否获准入境最终由有关人员判断。

内地孕妇在进入香港时如被怀疑来港目的是在港分娩,入境事务处人员会要求她们出示香港医院发出的预约确认书,证明已获得香港医院的预约入院安排。

若未能出示确认书,可能会被拒绝入境。

2、孕妇过关需要带什么证明?

如果来香港是旅游、购物,而不是来分娩,可带备内地医院的产前检查或预约分娩证明以供有需要时查阅。

Ps:要有当地医院出具的证明,结合你的通行证,能在香港呆几天,证明你不会在香港境内生孩子就可以了。

篇2: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二章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二)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食品引发的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或引发上述危害的可能性;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一)一级召回:已经或可能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死亡的,或者流通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二)二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一般或流通范围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三章食品召回的实施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四)食品安全危害的种类、产生的原因、可能受影响的人群、严重和紧急程度;

(五)召回措施的内容,包括实施组织、联系方式以及召回的具体措施、范围和时限等;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七)召回食品后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经确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责令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可以发布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和消费警示信息,或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一)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或者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而不采取召回行动的;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

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通知,但未及时进行调查的;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办法

医药费报销有关规定

大病医疗保险范围中规定的报销比列【1】

大病医疗保险缴费范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每人向市、区社会保险局缴纳48元大病医疗保险费。

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在发生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按:0-4万元以下报销85%,4万元-8万元以下报销90%,8万元以上报销95%。

每一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

根据相关规定,凡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和区县地方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而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且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在“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赔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

个人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在一个结算期(结算期按职工和退休人员住院治疗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的时间设定。

)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社保医疗保险报销统筹基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为减轻肾透析、肾移植、恶性肿瘤及精神病患者的负担,保证其基本医疗,某些药物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进行支付。

如肾透析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患者,在门诊因病情需要,所进行的检查、治疗及使用的相关药品;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进行放射治疗、化学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使用辅助性治疗的中药费用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精神病患者将获得更优惠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定点专科医院及综合医院精神科病房住院,一年内只收取一次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用,并减收起付标准的50%。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这是个很复杂的问题,且不说医保政策因地域不同有着各种不同的规定,就连医保用药也是分很多种,再加上门诊报销比例、住院报销比例……总之,这门账还真难算。

1.就诊医院不同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不同

假如一个人在医院用了10000元,如果是在一级医院就诊住院,那么就先减去500元;如果是在二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1000元;如果是三级医院就诊住院,就先减去2000元;之后再剔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及“其它非医保范围费用”,剩下在职人员报80%,退休或者失业、无业50%。

2.在职员工住院社保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医保住院,总费用除开自费部分、乙类费用先自付10%之后,超过医院医保门槛费的部分,享受统筹支付比例。

医院级别不同门槛费不同,享受统筹支付的比例也不同。

职工医疗保险的比例百分之八十几(武汉市82%/84%/87%),居民医疗保险的比例70%左右(武汉市80%/65%/50%)。

这样看来,医保住院的自己掏钱比例,不好说,自费部分全部自己掏钱,门槛费全部自己掏钱,乙类费用先自己掏钱10%,再同甲类费用一起,自己掏钱20%左右。

篇4: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癌症是严重的疾病,要经过持续的化疗才能控制病情,那么关于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大家了解过吗?以下是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欢迎阅读!

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1】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医保“三目”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药品目录的规定。

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和部分门急诊医疗费用。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在职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5%报销、退休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90%报销;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在职与退休人员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80%报销;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职与退休人员由大额医疗救助按80%报销。

对于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再承保。

另外,我市实施了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的保障制度,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二次报销,具体政策您可以拨打人力社保热线12333详细咨询。

癌症医药费报销规定【2】

>>涉及药品

包括16种肿瘤放化疗常用辅助药

据市人社局介绍,此次政策调整涉及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使用的16种药品,包括以镇痛药为主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常用辅助性治疗药品,涵盖羟考酮、*等。

7月1日后,这些药品按门诊特殊病待遇报销,其门诊治疗的相关费用可按照住院费用进行报销,报销额度和比例明显提高。

据悉,这些药品费用纳入门诊特殊病报销后,预计年度内会实现对患者总体减负千万元以上,这部分费用将全部由医保基金来承担。

>>报销额度

居民医保最高报销提至15万元

政策调整后,恶性肿瘤患者在门诊使用上述16种药品时,报销将提高,反映在报销封顶线即报销额度提高。

职工医疗保险由原来的2万提高到30万,居民医疗保险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15万(学生儿童提高到17万)。

同时,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调整为按照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也使报销比例大幅度提升。

以享受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为例,患者放化疗期间在三级医院门诊使用“羟考酮”、“*”等镇痛药发生费用10000元,按以往普通门诊报销,个人需支付4260元(含起付线),负担比例为43%。

而新政策实施后,个人仅需支付2605元(含起付线),负担比例降到了26%,比原先少花近一半的钱。

>>享受范围

职工医保非京籍与京籍报销相同

据市人社局介绍,此次调整后享受实惠的人群为在京参加医保的所有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中的非京籍与京籍参保者报销比例相同。

同时,市人社局还透露,下一步还将陆续出台对肾透析、白血病、血友病等重大疾病设立补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等政策。

申报流程:

1.提出“特殊病种”申请

病情涉及患恶性肿瘤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功能不全需长期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需长期服用抗排异药治疗、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参保人员。

2.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可在本人选定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中,确定一家作为“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

异地安置或长期派驻外地工作的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可在个人选择的两家当地医疗机构中选择。

3.申领特殊病例审批单

参保人员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自己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

医院填写“审批单”,医师签字后,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印章。

4.办理特殊病例审批单

用人单位在“审批单”中填写意见,加盖印章。

参保人员携带社保卡及“审批单”,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批准后,参保人员将“审批单”交到个人选定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

篇5:车险医药费报销规定办法

车险医药费报销规定

交强险医药费范围【1】

1和保险事故无关的费用

交强险医药费范围主要是针对汽车出险之后对乘客造成的人身伤害的赔偿,而如果乘客所受的伤害和这次车险无关的话,那这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就不包括在交强险医药费范围之内,比如说乘客本身有心脏病等疾病。

那这一部分的医疗费用就不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之内。

2医疗事故

当伤员在救治的过程当中因为医院方面的责任对伤员造成更大程度上的伤害的时候那另外所需要的费用也是不包括在交强险医药费范围之内的。

而且伤员在救治的过程当中不能私自转院,否则的话交强险也是不会进行赔偿的。

3仅有交强险是不够的

从交强险医药费范围当中也能够看出来汽车如果仅仅投保交强险的话那是远远不够的。

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比较少,而且赔偿的额度也比较低,跟本不能够弥补交通事故对车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所以车主需要在交强险的基础上面给汽车投保一份商业车险。

平安车险是车主绝佳的选择。

它能够在交强险医药费范围的基础上面把自己的责任扩大,一些交强险不包括的赔偿范围只要车主投保了平安车险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就能够获得自己应有的赔偿。

4平安车险的赔偿额度高

交强险医药费范围不仅小,赔偿的费用也特别的少,对于人身伤害的部分最高的赔偿额度也才11万元,这肯定是不能够满足车主的需求的。

平安车险的赔偿额度则非常的高,不仅如此它在理赔的时候速度还是非常快的,对于万元以下的赔偿最快可以3天之内到账,这样的速度要比其他的车险公司快出很多。

另外为了弥补交强险医药费范围比较小的情况,平安车险还推出了一些组合险种。

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车险的组合险种,这些组合险种生成的保单是同一张保单。

费用也要更低,从而使得车主的人身安全能够更加的高一点。

车祸医疗费可以通过医保报销吗【2】

社保的医保(包括互助医疗)对于交通事故是不报销的,只能是由肇事方负责赔偿,但是医疗保险可以报销部分药物的钱。

在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一般是按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找肇事者赔偿,很难在医保中报销,在交通事故中自己承担一部分责任,自己承担的医疗费也很难在医保中报销,但有两种情况可以找医保报销部分医疗费:

一、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交通事故自己全部责任,因自己过错产生伤害所导致的医疗费用,不属于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情形,医疗保险部门必须报销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交通事故理赔的步骤和程序是什么?

1、“事故双方自行报案”处理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撤出事故现场,迅速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定损;

(3)双方写明事故经过;

(4)事故双方带上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公司定损单及其复印件,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处理;

(5)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核实后,由事故责任方赔偿损失。

2、交警快速处理交通事故的程序以及相关手续: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1)迅速报警,交警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场做出事故认定,撤出事故现场,恢复交通;

(2)由责任方通知保险公司做出车辆损失鉴定;

(3)双方共同前往交警分局事故大队,并提供驾驶证、行驶证、定损单的原件及其复印件,写出事故经过;

(4)由责任方赔偿损失,无责方将事故维修费用发票交给责任方;

(5)无责方离去,交警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责任方造成事故的违法事实做出处罚;

(6)交警部门对责任方出具有效凭证,责任方依据该凭证找保险公司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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