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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奖惩管理规定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医院奖惩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医院工作质量和正常秩序,强化医院管理,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以经济杠杆为手段,从严治院,充分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

依据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医疗、护理、医技、行政、后勤各科室及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的解释与实施由院办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中相关内容的执行方法:

(1)职能科室深入基层,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调查核实;

(2)科室自查,缺陷上报;

(3)群众来信采访反映缺陷,调查核实;

(4)院外各职能部门、上级领导监督检查,发现缺陷,归口转报。

第五条凡发生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问题,由涉及者所在科室提出书面自查意见及处理建议上报院办执行。

第六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制度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七条本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章奖则

奖励对象:各科室及个人。

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如通报表扬、授予先进工作者、文明科室称号等),适当给予奖金或奖品。

成绩特别突出者,由医院积极向有关部门或上级单位推荐,争取更高奖励;对受奖人的事迹在全院大会上宣布或张榜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升考核聘用依据。

奖励时间:随时奖励和年终奖励相结合。

奖励金额:50―1000元。

奖励范围:

第八条在工作中能顾全大局,能正确对待各种复杂事件,并能及时采取应变措施使事件得到妥善处理的。

第九条积极参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在扶贫、助残等各项医疗卫生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且被采纳,效果突出的。

第十条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为单位创造良好效益的。

第十一条在突发事件及重大抢救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能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取得较好社会效益的科室或个人。

第十二条及时发现重大事故苗头,阻止了事故或严重差错的发生,使医院或病员免受重大损失者。

第十三条在各种意外事件发生时,爱护国家财产,见义勇为,保护了公共财产和群众利益,避免或减轻了损失者。

第十四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政为医清廉,敢于同违纪失职行为作斗争,维护了医院利益,成绩显著者。

第十五条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在提高医院或科室服务质量和两个文明方面成绩突出者。

第十六条坚持财经制度,维护财经纪律,敢于抵制歪风邪气,避免了较大资金流失者。

第十七条在后勤服务上认真、热情,及时为临床服务,在节支方面做出较大成绩者。

第十八条获得市级、区级或乡镇一级表彰奖励者。

第十九条社会满意度超过95%的科室或个人。

第二十条凡在正式报刊、杂志发表论文的,区级奖励50元,市级奖励150元,省级奖励300元,国家级奖励500元。

第二十一条科室或个人得到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表扬者,每次奖励50元。

第二十二条关心维护医院和病人利益,敢于举报行业不正之风和损害集体利益者。

第二十三条在医疗服务中,坚持优质服务,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的;或由于医德医风好,技术精良,收到病人的表扬信、感谢信、锦旗、牌匾等,或拒收红包的科室或个人,每次奖励50元。

第三章医德医风罚则

第二十四条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或诋毁他人、抬高自己;或给集体、同事不搭台、不补台,甚至拆台;或挑拨离间,影响团结和工作,扣发当事人100―300元。

给医院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500―1000元,且2年内不得有评优、晋升资格。

第二十五条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扣发责任人300元,造成后果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发生冷、硬、顶、推、拖,扣发当事人50元,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疗服务不满意,科室没有给予很好解决而使病人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投诉的,每投诉一次,扣发科室50元。

第二十八条科室社会满意度在85%以下的,扣发100元。

满意度在75%以下的扣发300元。

第二十九条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物品,除责令如数退还外,按收受红包金额或物品价值的3倍处罚,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如对馈赠钱物当时难以谢绝的,须立即上交科室,由科室负责人与当事人一道适时退回;对无法谢绝的钱物要及时报告并上交院部,由院部处理。

第三十条向病人或其亲属暗示,索要钱物,除如数退还外,按索要钱、物(折款)5倍罚款,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外,降聘技术职务一年。

第三十一条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暗示或接受药品商、器械商等宴请、游乐,经查实,扣发当事人300元,扣发科室1000元;在基建、维修、引进设备、物资器械、药品采购等业务往来活动中收受或索要回扣或类似回扣的,均视为受人贿行为,除追缴非法所得外,给予回扣金额5―10倍的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院同意,药剂科、药库不能擅自新进药品;不准私自在临床中进行药品、医疗器材等临床验证。

违者,扣发科室负责人200元,扣发当事人500元;从中获利的,除上交全部收入外,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不佩证上岗或在岗不按规定着装;窗口工作人员未挂牌或挂牌与在岗人员名字不吻合,扣发当事人10元。

第三十四条徇私,给他人出具假医疗证明或假检查报告的,扣发当事人100元,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如从中收受钱物者,除如数退还钱物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工作人员搭车开药,搭车检查,除如数补交费用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等检查,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扣发责任人200元。

第三十五条无故拖延诊疗时间,未按预约时间绐病人作检查,出报告(机器故障或停电除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病人对门诊的服务态度或质量不满意,造成影响者,扣发当事人100元。

不经医院同意擅自停门诊,发生一次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三十六条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的、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擅自改变收费范围,谋取私利的,追缴个人所得,并扣发当事人100―300元;收费部门乱收费、少收费或以无零钱找补为由拒绝收费,或不到下班时间停止服务的情况,扣发当事人100―300元,并视情节予当事人离岗学习1―3月。

第三十七条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服务对象收费,追缴所得款项,扣发300元,对于从中截留失分的,除如数追缴外,扣发截留金额的5―10倍。

第三十八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拉关系,少收、漏收、不收或不积极催收患者应付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发现一例,扣发当事人200元,并处以漏收金额3倍罚款。

科室不处理,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三十九条利用工作之便向服务对象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300元,造成后果的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个人未经医院同意外出体检、会诊、讲学、鉴定、手术、办班等外出服务,除交回个人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如再犯者加倍扣罚。

如系科室擅自组织的外出服务,除追回科室所得外,扣发科主任200元;如系科内几个人私自结伙外出服务,则按个人外出服务处理。

未经允许的外出服务所致后果概由外出者负责。

第四十一条医务人员不能将病人引导到院外进行诊疗、卖药,经查实,扣发其所得的10―20倍,低聘专业技术职称一年,情节严重的解聘处理。

第四十二条凡私自介绍病人外出检查、治疗、住院,从中获取“介绍费”或好处费,或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服务对象或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除如数退出所得外,扣发500元,并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扣发1000元并降聘技术职务一年至二年。

第四十三条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扣发200元。

第四十四条医务人员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或推诿、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扣发当事人100―300元。

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当事人300―600元。

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值班人员脱岗、怠工,延误治疗或其它工作,扣发当事人300―600元。

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缺陷、差错、事故处罚条款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职工,损害医院和职工利益,获取个人私利的,除追缴获利外,视情节扣发当事人100―500元,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凡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批评或社会舆论指责或各级着政府、部门点名批评等有损医院美誉、破坏医院形象的行为举止,经查实,科室所为扣发科室500―1000元,个人所为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同时给予当事人待岗学习1―3月。

情节严重的,直接除名。

第四十八条医德医风差,业务水平低,被病人投诉一次扣发300元,如连续被病人投诉3次者,离岗学习3―6个月,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医疗质量罚则

第四十九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操作常规、诊疗常规,认真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杜绝各种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发生。

如有违者,引发缺陷、差错、争议(事故)发生,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医院的《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管理办法》对缺陷、差错、争议(事故)的判定标准进行分级处理。

(1)发生缺陷受到的处罚:重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100元;中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轻度缺陷,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

(2)发生差错受到的处罚:一般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20元;严重差错,一次扣发责任人50元。

(3)发生医疗争议(事故)受到的处罚:因技术水平有限而发生的非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下,个人承担10%,科室承担50%;赔偿金额在5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10%加3000元以上承担部分30%,科室承担10%;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疗护理操作诊疗常规、职业道德等发生的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赔偿,赔偿金额在3000元下,个人承担70%,科室承担30%;赔偿金额在3000元以上,个人承担的70%加3000元以上部分40%,科室承担40%。

第五十条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的临床诊疗规范,对违反该临床诊疗规范相关条款的,每违反一条扣发责任人10元。

第五十一条住院病历必须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和我院的《病历质量控制评分表》认真书写,病历质量实行三级质量控制。

三级质控分≥90分,为甲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而<90分为乙级病历,三级质控分<75分为丙级病历。

(1)病历无三级质控的,缺一级扣发责任人5元/份;

(2)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10元,并责令重写;凡病历中出现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0元,并责令重写。

(3)病历三级质控分在90分以下的,每降低5分扣发3元。

(4)住院病人出院后一周,病历必须归档,逾期交病历而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发责任人10元;逾期一周未交的或遗失的,扣发300―600元。

涉及纠纷(事故)的病历规定期限内未交或遗失的,按责任性医疗争议(事故)处理。

第五十二条处方书写以《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麻醉、精神药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有不符合处方书写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2元。

第五十三条护理文书书写以《护理文件书写规范》的标准执行,有不符合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扣发责任人3元。

第五十四条医院感染控制及消毒隔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以及医院制定的《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要求,出现一起不符合要求的扣发责任人5元;造成医院感染暴发流行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300―600元,给医院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行政、后勤罚则

第五十五条病房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多收病员费用或多记帐,扣发责任人20元。

第五十六条各科室应按医院规定按时统计上报各种医疗、经济信息、疫情报告、院内感染情况等各类报表。

出现迟报、漏报、错报、乱报的,除自己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外,扣发责任人50--200元。

第五十七条财会、出纳、办公室、设备科、后勤、库房等管理人员,所涉及的科室支出未按规范要求,统计上报并如实计算任务和工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承担,并一次性扣发50-200元。

第五十八条职能科室间的临界工作,经领导协调裁决后,仍发生互相推诿,踢皮球者,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五十九条后勤科室未能按时按要求完成医院的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未能及时供应临床、医技科室所需的各种物资;违反操作规程,擅离职守,服务态度差,服务不及时。

扣发个人50元,造成损失的自行承担。

第六十条各临床、医技科室的考核任务数额及奖惩通知书于每月五日前交财务科,每延误一天扣5元。

各职能科室工作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对临床、医技科室等反映问题和合理要求能办到的不及时办到或不予答复,一时办不到的不耐心解释,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请示汇报,不积极采取措施,扣发当事人50元;若连续发生,加扣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一条医院各级负责人因管理不善,使工作受到不良影响或损失,扣发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条科室出现缺陷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三条未经允许上班时间组织职工进行非业务性活动,扣发科室负责人50元。

第六十四条各科室未按规定建立经济管理帐目和执行有关规定,扣发科室负责人100元。

第六十五条各拥有设备、仪器的科室,必需建立使用、保养制度,并在医院备案;对不按操作规程所导致的损失,除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外,按设备、仪器价格的10%―30%赔偿。

第六十六条药品、器材等物资采购必须严格计划、论证,不能盲目乱采购,未经计划、论证随意采购的,扣发责任人200―500元,造成医院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损失的10%―30%。

若采购的药品、器械、卫生材料等缺乏必要的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证等)或资质证明不全的,扣发责任人2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库房保管员不按规定对新购物资进行验收入库或出入库程序混乱、出入不相符的,扣发责任人100―300元,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七条严格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管理制度,造成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破损或遗失的,视档案、文件、医疗文书等的重要程度进行处罚,造成破损的,扣发责任人每份50―100元;遗失的,扣发责任人每份100―500元。

第六章劳动纪律及综合治理罚则

第六十八条科室私自放假或不按规定休假的,扣发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各100元。

第六十九条劳动纪律差,上班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无故离岗5―25分钟,每次扣发10元;迟到或早退一次达30―50分钟,扣发30元;6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十条职工无故脱岗,一次扣发30元,一次超过30分钟加倍处罚;造成损失或事故者,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一次超过60分钟的按旷工半天处理。

职工因工作离岗须事先在科室登记,并委托他人代岗,同时与代岗人双方签字。

凡未经科室负责人或领导同意的顶班、换班一律视作旷工。

第七十一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调动,或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含无故超假不归、先休后请假),均视为旷工。

(1)旷工半天,扣发100元;

(2)旷工一天,扣发200元;

(3)旷工二天,扣发300―400元;

(4)旷工三天,扣发500―600元;

(5)旷工四至七天,扣发800―12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

(6)旷工八至十四天,扣发2000―3000元,低聘一级技术职称,或给予待岗或下岗处理,情节严重的除名。

(7)连续旷工十五天,或者当年旷工累计十五天的,直接除名。

第七十二条无故不参加上级部门、医院或科室召开的各种会议、活动的,扣发当事人每次30元。

第七十三条个人不按时完成本职工作,影响医院工作正常运转,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七十四条工作失职,责任心不强,管理不善,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购置劣质品,致使医院财产遭受损失(如药品、物资积压、霉变、虫蛀、过期失效、丢失、损坏医院器械等),视损失大小,扣发当事人50―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七十五条虚报工作量(含值班、加班、误餐等按规定给予的补助),经核查属实,除追回因虚报所得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七十六条经领导批准的职工借款、转账、购物等,不按规定时间报账,影响财务结帐的,扣发当事人50元。

第七十七条借阅病案室病历逾期未归还的,按每逾期一天扣发当事人10元进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未经医院批准,私自到院外兼职或将医疗设备、工具、材料等拿到院外使用,扣发当事人500―1000元;从中获利的,没收获利所得;如设备损坏,则由当事人赔偿。

第七十九条财务人员违反财经纪律、制度,致使医院经济遭受损失的,扣发100―300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负责水、电、办公器材、医疗器械等维修的人员在接到通知30分钟内无故不到位检修的,或因技术难度大自己不能维修而不积极请师傅维修影响正常工作的,扣发300元。

第八十一条司机接到车辆调度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出车,扣发100元。

第八十二条各科室及洗衣房丢失工作服、床单、枕套等,除按价赔偿外,扣发100元。

第八十三条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不虚心接受批评,无理取闹或吵架,扣发100―200元。

第八十四条使用医院的水、电等物资、器材为自己谋利,下班不关水电,导致医院损失,除赔偿损失外,扣发当事人50―100元。

第八十五条伪造医院票证、印章及他人印章,扣发当事人300―600元,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转岗、待岗或除名处理。

第八十六条违反保密制度、或向院外提供不该让病人或外界知道的病案资料等信息,扣发当事人100―300元。

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扣发500―1000元。

第八十七条职工上班时间看电视、听音乐、打游戏、干私活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发10元。

第八十八条职工辱骂他人或职工之间(含家属)、职工与患方之间发生吵架,扣发当事人100元;发生打架,扣发当事人300元,由此发生的医药费用自负,情节严重者报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影响极坏者,取消当事人评选先进资格、缓聘或低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并予待岗学习3―6个月。

第八十九条科室或个人无安全意识,出现火警、火险、被盗,扣发200元,并赔偿损失的30%―60%。

第九十条职工(含临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除按国家规定处理外,扣发当事人200元。

第九十一条破坏院容院貌,任意违章晾晒衣物,乱搭乱放,经教育不改者,扣发50元。

第九十二条践踏草坪或攀摘花木者,向绿化区内抛废弃物,一次扣发50元。

故意损坏医院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扣发当事人100元。

第九十三条上级部门各类检查,非正常原因影响医院积分或考评结果的科室或个人,扣发200―500元。

第九十四条各科室必须做好清洁工作,定点投放垃圾,如有违者扣发责任人或科室50元。

第七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罚则

第九十五条职工进修学习必须听从医院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进修安排的,扣发100―200元;擅自终止进修任务或擅自更改进修安排的,扣发100元;进修中态度消极,以怠工论处,扣发并追缴进修期间医院给予的各种形式支出;进修期间出现违反进修医院或进修科室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服务规范等情节,参照本制度相关条款处理;进修期满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回院工作的,以旷工处理;进修后回院工作不满10年,非正当理由离开医院的,承担10万―30万元的违约金。

第九十六条各级各类人员有必要参加各种相关的短期培训,通知参加培训无故不去的或去了无正当理由未到培训现场的或无故中途离开的,按旷工处理,如果医院根据规定给出了培训经费、差旅费等费用的则如数退还。

第九十七条积极参加各种继续医学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年终继教个人得分不得低于25分,每低一分扣发5―10元。

医院奖惩管理规定【2】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改变独言口气现有员工精神面貌,提高诊所士气,特指定诊所奖惩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基于规范化诊所管理体系,规范员工行为,更好提高个人素质及诊所整体素质。

4.1奖励条例

4.1.1门诊开展病例交流,医生采用个人完成病例资料收集、整理,通过PPT讲解,病例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技巧,在诊所内具有创新性、实用性、推广性,每次奖励100元。

4.1.2诊所员工在口腔医学专业技术杂志、口腔学术研讨会上发表专业论文,每次奖励100元。

4.1.3员工收到患者赠送锦旗,根据诊所评估确认属实并有实际意义,每次奖励200元。

4.1.4诊所员工推荐优秀人才到诊所工作,经过评估属于诊所引进员工对象,并以进入诊所正式录用,签定正式劳动合同,每次奖励300元。

4.1.4诊所员工业余时间参加学习,获得与专业相关或工作需求相关的学历,继续在诊所工作,大专奖励200元,本科奖励300元。

4.1.5关于提案奖励条例

提案范围:服务方式的改善;接诊方式或患者就医流程的改善;完善医疗品质的措施和对策;管理方式的改善;安全医疗的措施和对策;人力、材料、用品、费用的节省;材料有效使用及管理;诊疗环境与卫生的改善;引进新技术、新项目的建议;增强团队凝聚力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的方法;市场营销和策划的建议;门诊计算机网络的改善;后勤服务的改善;与门诊经营理念“专业、品质、服务”相一致的有利于医院发展的而有实现性的方案。

提案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院长,院长根据提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独创性等标准进行审议。

所提提案参照以下方案获得奖励。

l虽未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但所提问题值得重视,奖励50元;

l清楚地陈述问题点,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案,并经审议评估后,具有可行性,奖励200元;

l完整地陈述“问题在哪里?”“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有什么预期的效果”,并经审议认为具体可行者,奖励300-500元。

4.1.6诊所安排,在公众场合进行口腔健康教育讲座,时间在30分钟以上,每次奖励100元。

4.1.7员工以诊所身份,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每人次奖励50元。

4.1.7.1

护士加班费(超过八小时正常工作以为)每小时20元。

4.1.8诊所应用工作目标考核员工,诊所根据员工的工作目标完成状况及工作表现,考虑安排优秀员工带薪休假、培训、旅游项目等福利,具体情况由院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萨目迩口腔门诊经店长初核,经由院长批准。

4.2惩罚条例

每位员工应严格要求自己,遵守诊所的规章制度,维护诊所和员工的利益。

如违反有关规定,将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处罚分为二类:即:(1)口头警告(2)经济制裁(3)辞退

4.2.1处罚程序

部门主管在给予员工口头警告、经济制裁之前,应衡量员工错误的性质及考虑是否已给该员工足够指导,并与行政总监沟通,必要时须经过院长批准。

处分将由门诊店长书面通知员工。

口头警告由直接上级发出,上报行政总监处备案,针对初次的错误。

违反以下纪律均会导致口头警告的处分:

4.2.1.110分钟以下迟到或早退。

4.2.1.2上下班不遵守出行登记制度。

4.2.1.3未经批准,在工作区域会见私人访客超过20分钟的。

4.2.1.4未经上司批准工作时间私自外出超过十分钟的。

4.2.1.5未按诊所规定接待客人、为客人提供服务。

以上条目未能尽举,其它错误亦将比照同类性质错误处理。

首次违反规定,给予口头警告,若犯重复错误,则采用相关经济制裁。

经济制裁较严重地违反诊所规定或经口头警告后仍未改正错误,将给予书面警告。

书面警告将存入员工记录。

4.2.1.6关于迟到或早退的处罚。

上班时间必须正点。

迟到时间10-30分钟,罚款10元;迟到时间30-60分钟,罚款20元。

月累计迟到3次以上,将扣除当月全勤奖100元。

4.2.1.7医护人员工作中,医患沟通不畅,与客人发生争吵导致客人不满投诉,影响严重,每次罚款200元。

4.2.1.8工作时间内,看与工作不相关的书籍、玩手机、接听私人电话超过5分钟的,每次罚款20元。

4.2.1.9上班时间作不适当的行为如:睡觉、在诊疗区及候诊区吃零食,每次罚款20元。

4.2.1.10开会迟到,每次罚款20元(诊疗原因除外)。

4.2.1.11未按相关规定完成请假手续,每次罚款20元;公出办事未完成登记者,每次罚款20元。

4.2.1.12员工工作时间未请示及登记,外出办与工作不相关的私事,罚款100元。

4.2.1.13员工工作时间内由于私事,离开工作区域,每次罚款20元。

4.2.1.14员工工作区域内物品(私人物品)摆放不整齐,台面肮脏,每次罚款20元。

4.2.1.15前台负责诊所工作计划及安排,擅离工作岗位,(经院长批准除外。

一个月不超过两次)导致前台没有职守,每次罚款50元。

4.2.1.16每周三下午进行一次门诊大扫除,未参加者(未能解释正当理由),每次罚款20元。

4.2.1.17医生完成患者诊疗后,当天必须完成病历书写,未完成者,每人次罚款20元,病历书写不规范,字迹模糊、潦草,每次罚款10元。

4.2.1.17前台工作,未完成每日工作报表,每次罚款20元。

4.2.1.18诊所修复加工模型,实行品质监管,若出现加工厂返工现象,不属于技工原因,主诊医生罚款50元,医务组组内成员罚款10元。

4.2.1.19工作时间,员工应行走沉稳,若发生急急忙忙奔跑者,每次罚款10元。

4.2.1.20员工应在更衣室,着装完毕,方可出更衣室,违者罚款20元。

4.2.1.21员工对外泄露诊所相关活动事宜、管理事宜、病历事宜等,违者罚款500元。

4.2.1.22员工工作中浪费材料,情节严重者,每次罚款50元。

4.2.1.23护士及医助诊疗工作时,未及时清理牙椅痰盂,罚款50元。

4.2.1.24员工工作时,戴手套接触与操作无关的物品,无菌操作观念淡漠,并遭到患者投诉者,罚款100元。

4.2.1.25经检查发现,未经主诊医生同意,助理医生擅自接诊患者者罚款50元。

惩罚程序如下:

由诊所摄像头监控,全体员工及行政总监共同监督,院长定时监督,发现员工具有违规现象,及时记录。

由院长或院长安排调查小组,对此事由调查,认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并不是诊所管理目的,而是为了员工提高工作效率及个人素质。

处罚的相关费用,在每月业绩提成中中进行扣除。

诊所处罚所产生的费用,统一由行政部管理。

具体用途,由员工会议民主提议,行政总监决策。

4.2.2解雇

对于书面警告后仍无明显改进或严重违反诊所规定的,诊所将立即解雇违纪者,且无需作出任何赔偿,必要时追究法律责任。

以下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诊所纪律,可能会导致解雇:

不尊重同事,导致内部不团结;怠慢客人或与客人发生争吵导致客人不满投诉,情节严重的。

故意拖延、妨碍或唆使他人拖延、妨碍诊所的工作或活动。

违背、违抗上司的指导及命令或工作安排。

一年内累积旷工达3天/次。

盗窃诊所或其它员工的财物。

打架斗殴,造成恶劣影响。

故意破坏诊所财物。

泄露诊所重要机密(凡有关诊所尚未对社会公开的技术、市场、销售、人事、财务等均属诊所机密)。

欺骗或企图欺骗诊所,或提供虚假个人资料者。

利用职权收取患者治疗费用,损害诊所利益。

严重玩忽职守,给诊所造成损失。

非法使用、收藏、贩卖毒。

在诊所范围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

从事私人工作、贸易、业务或商业活动而未向诊所申报。

未经诊所书面同意,在外兼职者。

以上条目未能尽举,其它严重错误亦将比照同类性质错误处理。

4.3员工申诉

如果员工对处罚有不满之处,可按下列程序申诉:

4.3.1员工可口头直接向院长(必须有理有据)提出。

4.3.2员工如对答复不满意,可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或门诊店长提出。

4.3.3行政部主管视情况而定,一般处罚,由行政部及有关部门主管商定;严重处罚,院长、行政部主管及有关部门主管共同商定。

并以院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篇2:交警大队勤务考核量化及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队伍建设工作,规范勤务制度,提高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相关考核规定,结合本队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瑞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全体民警。

第二章考核项目

第四条考核项目分为出勤情况、业务成绩、警容风纪三类,以月为周期进行考核。

第五条出勤情况分为全勤、缺勤两种。

(一)全勤:无任何缺勤记录。

(二)缺勤:缺勤考核范围包括以下几种:

1、迟到:超过上班签到时间未到岗位的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下班的为早退;

3、脱岗:工作时间离开岗位或管段的为脱岗;

4、旷工: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5、事假和病假:按考勤记录计算。

第六条业务成绩。按中队领导、外勤民警、内勤民警三类分别考核。

(一)中队领导考核项目

1、与所带班民警工作成绩挂钩,实行连带责任;

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二)外勤民警考核项目

1、管辖路段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2、管事率。以中队记录所执行的纠处违章数为准(包括暂扣各种违章车辆、*、当场处罚和记分法律文书等)以当月应出勤天数计算日平均管事率;

3、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三)内勤民警考核项目

1、完成正常业务总体评价,以队领导民主评议为准;

2、个人当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

第七条警容风纪。违反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纠处并通报的为准,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次月不累计。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八条出勤情况以中队考勤记录本统计数据为准;

业务成绩实行工作日志,当日日志内容由民警个人填写、内勤核对、带班领导审批后存档,每月累计一次;

警容风纪以各级公安督察书面通报为据,每月累计一次;

第九条勤务考核以月为周期,每月进行一次,并在次月上旬之内完成,及时进行奖惩。

第十条勤务考核进行量化,实行百分制,各项考核项目分值分别为:

(一)考勤分值15分;

(二)业务成绩70分;

(三)警容风纪15分。

第十一条出勤分值计算方法:

(一)全勤15分;

(二)缺勤扣分值分别为(扣完为止):

1、迟到:每迟到一刻钟扣0.5分;

2、早退:每早退一刻钟扣0.5分;

3、脱岗:每脱岗一刻钟扣0.5分;

4、旷工:一次扣15分,并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5、事假:当月累计超过应出勤员天数1/2的扣15分;

6、病假:当月累计超过应出勤天数1/2的扣15分。

第十二条业务成绩分值计算方法:

(一)中队领导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1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所带班民警考核不及格人数达到1/2以上,实行连带责任,取消带班领导当月考核资格。

(二)外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2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1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三)内勤民警

1、每月上路查车验证天数达到10天的记20分,每少一天扣2分;

2、纠处违章日平均数达到5个以上50分;3―4个30―40分;1―2个10―20分;平均达不到1个为0分;

3、内勤业务工作造成重大失误的,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第十三条警容风纪计分办法,被公安督察通报一次扣5分,扣完为止。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五个等次,按总得分数依次为:

(一)总分90分以上,为一等;

(二)总分80―89分为二等;

(三)总分70―79分为三等;

(四)总分60―69分为基本合格;

(五)总分5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当月内有以下行为之一,取消当月考核资格:

(一)旷工一天;

(二)被公安督察通报3次以上;

(三)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奖励

第十六条奖励以通报表扬和经济鼓励相结合。

(一)对给予奖励的人员在中队全干会上通报表扬;

(二)经济上按等次发放当月勤务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按照考核成绩,每月对获得一、二、三等成绩的民警进行奖励,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50元,三等奖200元,基本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不予奖励;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八条对缺勤和业务成绩不合格的人员实行单项处罚和总体评价处罚相结合办法。

第十九条单项处罚,对当月有以下缺勤的民警给予扣发工资,扣发额分别为:

(一)迟到: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迟到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二)早退: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早退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三)脱岗:以一刻钟(15分钟)为一个时间段,每脱岗一刻扣发工资5元;每增加一刻加扣5元。

(四)旷工:每天扣发工资100元;

(五)事假、病假按上级规定办。

第二十条总体评价分值为不合格的,扣发当月劳保、津贴。

第六章监督

第二十一条勤务考核遵循公开、平等、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单项量化考核与总体评价相结合。同时接受民警和上级领导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勤务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中队内勤对每月勤务进行汇总,形成勤务统计总表;

(二)中队领导集体对全中队勤务工作进行民主评议,量化计算民警个人得分值;

(三)评分结果提交中队全干会通报后方可通过;

(四)报大队领导审批进行奖惩。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中所指应出勤天数以当月考勤报表为准,遇保卫工作、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不计在内。

第二十四条本暂行规定中除注明“不含”以外,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篇3:加强大练兵工作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大练兵工作,健全奖惩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练为战”的方针,以科、所、队为基本单位,组织民警开展基本警务知识、警务技能、体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业务、体能素质,提高执法、服务水平。

第三条:分局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政委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下设练兵办,依托分局*处,负责全局练兵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与考评工作。各单位相应成立大练兵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训练工作的组织安排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大练兵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大练兵工作第一负责人,要亲自抓;政工领导为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其他领导要按照分工,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五条:分局对大练兵工作实行年度评比表彰,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条:大练兵工作纳入分局年度工作综合考评,作为单位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大练兵工作不达标的单位,集体不能评先评优,单位主要领导、政工领导也不能评先评优。

第七条:单位练兵工作要做到有计划、方案;有组织实施;有训练教案和记录;有民警训练档案;有保障奖惩落实。

第八条:45周岁(含)以下民警每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5天的实战训练。

第九条:实行实战必训分级考核达标制。考核成绩均为优良以上的,评为A级,经市局练兵办复核,年度可予免训;考核成绩均为及格以上的,评为B级,只针对没有达到优良以上科目进行训练;考核成绩有一门以上不及格的,评为C级,必须进行强化训练。

第十条:实行民警训练不合格复训制度。考核不合格的民警必须参加下一期同类培训班复训。

第十一条:因训练不落实、处警不当发生民警无谓伤亡的,要及时报告情况,检讨原因,认真整改,属于责任事故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加大教育训练经费的投入,确保年度民警教育训练专项经费按不低于年度公安业务经费5%的标准落实。

第十三条:健全专兼职教官制度,建立教官人才库。分局教官由参加过市以上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所、队小教官由参加过分局专门培训的民警选任;分别负责在分局、所队层次带队训练。

第十四条:根据省厅、市局要求,改善教官的*待遇。受聘的专兼职教官,聘任期满考核优秀的,在人事调动、选拔后备干部、提拔使用、晋升职级和专业技术职称时,作为优先考虑的依据之一。教官在教学训练和相关研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予以记功、嘉奖。在聘任期内(每次聘任期满为2年),教官(含专职或兼职)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选拔聘任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即初级教官聘任副股级警长至副主任科员,中级教官对应聘任副主任或主任科员,聘任期满,经考试合格的,给予延聘,任期满2个聘任期的,按干部任免有关规定和程序改任领导或非领导职务。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恢复原职务、职级。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分局练兵办负责解释。

篇4:员工奖惩细则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促进公司全体员工奋发上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之奖励分为下述五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

5.授予“劳动模范”称号。

第三条本公司之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有下列事迹之员工,经人事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得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事迹突出程度而定。

(一)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全年未出现事故者;

(二)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三)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四)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五)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取中专以上*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六)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七)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八)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九)具有其他功绩,董事长或总经理认为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或主管领导向公司人事监察室推荐,并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事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有下列事由之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得根据情节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一)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二)泄露公司经营管理秘密,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将公司的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三)秘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介绍费者;

(四)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五)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六)工作时间吃食物、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七)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八)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第八条员工的奖励或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事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九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条员工罚款处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为罚50元。罚100元等两种情况,警告处分则扣发1/3的月工资,记过处分扣发1个月工资。员工受嘉奖1次,增发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记功1次增发3个月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员工受奖惩情况记入人事考核档案中,受警告以上处罚情况每月由人事监察室统一公布1次。

第十二条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在同一年度中,功过可以相抵和转换,方法如下:

(一)1次嘉奖可与1次警告相抵;

(二)l次记功可与1次记过相抵;

(三)3次警告相当于1次记过;

(四)3次嘉奖相当于1次记功;

(五)同年中3次记功,工资自动升1级;

(六)同年中3次记过,工资自动降1级;

(七)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三条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工作在每年未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惩处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B”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篇5:公司奖惩管理程序规定

为了促进公司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提倡规范性管理、人性化管理的理念,规范公司的奖惩管理工作,防止滥奖滥罚,进一步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规范员工的行为,特制订本规定。

一.奖惩的原则和目的

1.奖惩只是一种手段,不是目的,管理者在运用时要有清醒的认识。各单位要规范奖惩制度,减少随意性、随机性,凡无奖惩制度可操作的要建立健全制度,确需临时动用奖惩的需上报意见后再宣布。

2.奖励要注重与工作导向相结合,要区分本职工作、创造性完成工作、是否有先进性、是否是本职工作以外的为整体利益而做出的努力,奖励主要作为对精神表彰的一种辅助手段。

3.处罚是为了严肃纪律、教育本人和他人、维护管理及组织系统有效运行的一种不得已而又不能没有的管理手段,要谨慎使用,尽量少用。

二.职能管理部门对工作实施单位的奖惩程序

1.行政人事部为奖惩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经办部门,各职能管理部门、各车间为奖惩工作的具体申报单位。

2.技术品管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技术文件、工艺纪律、产品质量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3.生产制造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生产计划、生产节拍、产品交货期、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在制品管理、工时利用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4.配套采购部门负责对各车间在材料利用、物资管理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5.财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在财务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提出奖惩意见,并负责凭行政人事部开具的奖罚通知单办理财务手续。

6.行政人事部负责对各单位和员工在人事管理、工资管理、生产生活设施、办公设施设备、环境卫生、治安消防、劳动纪律、电脑网络管理、员工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执行等综合性方面提出奖惩意见。

7.以上各职能部门提出奖惩意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奖惩理由、额度和方式,当与其他职能部门有关联时,需关联职能部门会签意见,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必要时由行政人事部报总经理审查批准。

8.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有权对任何部门或员工直接提出奖惩意见,但奖惩额度超过200元时,需征得总经理同意,由行政人事部直接办理奖惩手续。

二.各部门对本单位员工奖惩程序

为了加强单位的内部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人有权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奖惩,但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下的要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本单位要建立健全完整的备查台帐。奖惩额度在50元以上的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审查同意后,由行政人事部办理奖惩手续。

三.本暂行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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