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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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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修)定严密完备、切实可行,符合质量保证体系支持性文件要求的规章制度!以下是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请参考!

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了制(修)定严密完备、切实可行,符合质量保证体系支持性文件要求的规章制度,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使其得以贯彻执行,实现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所有的规章制度,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制(修)定,即由职能管理部门负责起草,经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办公室是公司级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对会签且形成送审稿进行最后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负责完成编号、印刷、下发等工作,并建立发放登记和制度文本编号登记台帐。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负责制(修)定本部门归口的规章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会签、送审,并对本部门归口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条 各实施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公司级规章制度,确保规章制度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六条 编写内容和内容层次要求

1、规章制度,一般应由名称、编号和正文三部分组成。

2、名称既要简明、准确地反映其所包括的内容,又要与其他类似的制度有所区别。

3、规章制度应有编号,按制度编写的重要程度和制(修)定的顺序排列。

规章制度编号统一由办公室责成专人负责编制,并通过建立编号登记台帐进行管理。

第七条 对原制度进行修定时,如果适用范围和目的不变,则制度的编号仅改变为新版本。

原版本自新制度下发实施之日起作废收回。

第八条 规章制度的编排格式,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完成,并严格按照规定组织印刷、下发。

第九条 所有制度,均应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后,填写《公司拟文稿纸》,经有关部门会签,由办公室负责对送审稿进行最终审核,并按规定统一编号后,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办公室应按需求确定下发文本的数量和编号,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各有关单位并确定持有者,并进行登记建帐,以便控制使用,防止混乱或丢失、损坏。

第十一条 对于已纳入公司规章制度册的制度进行更改或作废时,由制度归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规章制度更改(作废)申请单》,经办公室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下发《规章制度更改(作废)通知单》。

各单位应责成专人,按《规章制度更改(作废)通知单》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所有制度册的相关制度内容进行修改,并按规定填写《规章制度修改记录表》。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各职能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规章制度和职能作用发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不能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部门和个人,特别是致使规章制度流于形式,造成在质量内外审核中出现不符合项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考核、处罚。

第十三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应对公司各单位贯彻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考核、处罚意见,按规定报送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岗位工作人员任职要求【2】

(文件编号:)

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运行质量,增强职工制造精品的质量意识,规范岗位任职条件,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结合实际,特制定各类岗位工作人员任职要求。

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省、市或集团公司组织的厂长(经理)工商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十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备驾驭全局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

5、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能够熟练地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二、中层干部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上级组织的中层干部工商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五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并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备较好的组织、协调、沟通能力;熟悉本部门和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能够较为熟练的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三、班组长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或中技)以上文化程度;

2、从事三年以上专业技术工作或相关的管理工作,并取得助理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沟通的能力;

4、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具备一定的解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质量监督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质量管理专业知识、质量检验、监督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具备较高的质量管理知识水平;

3、从事三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熟悉质量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质量检验和监督的相关制度、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以及质量体系相关文件;

5、对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较为了解;

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分管质量管理工作的能力,对产品的结构、性能、使用较为了解,具备一定的监督、检查检验工作的能力,对质量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五、内审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能够清楚、流利地表达思想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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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过ISO9000族标准的培训,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内审员资格证书;

3、从事二年以上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企业管理及生产实际经验;

4、熟悉ISO9000族标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的管理制度;

5、熟悉内部审核工作;具有一定的审核经验;能够遵守审核规则,保持和维护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6、能够熟练的编制检查表、不符合报告、内部审核报告等文件。

六、质量检验员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质量检验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从事二年以上质量检验或相应生产、管理工作;

4、熟悉厂有关质量检验的相关制度、产品图样及检验规程、技术标准等;

5、对零、部件及产品有一定了解,能够正确、合理地使用计量检测器具,能够对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6、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

七、工艺员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产品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三年以上产品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对产品进行优化设计的能力,并熟悉生产过程所用设备的技术参数,编写技术指导书;

5、具备正确判断所涉及的零、部件的参数、结构、工艺性、经济合理性的能力,具备正确处理图样与文件的完整、正确、统一的能力;

6、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并熟练使用相关软件;

7、能够处理制作产品中制造、安装、调试以及使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的能力;

八、工装员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三年以上产品工艺设计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根据产品设计图样,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进行工艺、工装设计的能力,并能根据工艺、工装设计要求,编写产品工艺路线和工装设计技术文件;

5、具备处理产品在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中出现的有关工艺、工装技术问题的能力;

6、能够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并进行工艺、工装技术设计;

7、能够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本专业工艺、工装技术设计的能力。

九、机械员、动力员、设备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设备管理和维修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独立完成设备修理、技改前预检、调研、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的能力,具备拟定设备修理改造方案、实施的能力;

5、具备设备修理、改造施工现场技术服务,并处理修理、改造中出现的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6、具备应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设备监测诊断技术,提高设备修理、改造水平的能力;

7、对主要产品的名称、性能、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

8、熟悉设备管理与改造方面的政策、法规、标准,以及主要生产设备的结构特征,大型精密、稀有、关键设备的详细情况,具备对分管设备技术状态进行监测,以预防为主,减少停机,降低故障率的能力。

十、网络管理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计算机应用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按程序设计要求,完成程序、数据录入的能力,具备应用各种文字编辑程序,建立、编辑、打印各种信息、文件、表格等文字材料的能力;

5、具备系统运行的一般性维护工作的能力,能够处理系统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性问题;

6、对公司的主要产品的名称、性能、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有一定的了解;

7、能够按照定置管理要求,保持机房清洁以及机房设备和设施陈放整齐,并对机房安全、防火等工作负责。

十一、定额员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劳动定额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定额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3、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根据产品制造程序、产品结构设计方案和工艺方案,编制产品工时定额的能力;

4、能够审查分管产品工时定额技术文件,并具备对其完整、正确、统一负责的能力;

5、具备处理生产中出现的有关材料、工时定额方面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6、具备将国内外有关材料、工时定额方面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科研成果应用于编制材料、工时、劳动定额,提高材料、工时、劳动定额管理水平的能力;

7、能较熟练应用计算机编制材料、工时定额。

十二、数控编程员任职要求

1、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机械制造标准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计算机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具备编制和审查有关数控工艺文件及标准规程的能力;

5、具备处理数控机床加工中出现的工艺技术问题的能力;

6、具备应用、推广数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能力。

十三、计划员、调度员、外协员、采购员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现代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生产管理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熟悉产品的分类名称、型号、规格、结构、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所分管工作的能力,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十四、安全员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五年以上生产一线工作,并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4、熟悉工厂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条例,以及本岗位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了解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政策、法规知识。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能力,对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十五、会计员、统计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现代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会计、统计管理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应用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定期与不定期地分析本部门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能力;

5、能够妥善保管有关原始凭证、报表,并贯彻执行保密制度;

6、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分管工作的能力,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十六、经销人员任职要求

1、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现代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五年以上经销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新分配的大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熟悉技术、合同法、经济法和税法等法规知识;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备处理销售工作中出现的业务、技术问题以及合同修改、撤消、索赔和清欠等工作的能力;

6、了解产品的名称、性能、用途和生产工艺流程。

十七、秘书、干事(工会、党务)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党员;

2、接受过有关文秘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三年以上文秘工作或管理工作;

4、具备做好各种学习、会议的记录和其它服务工作的能力,能够妥善保管、传递有关文件资料,并有对起草、下发的有关文件负责的能力;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能力,并能经常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了解生产经营情况和职工思想动态,发现重要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八、人事员、档案员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党员;

2、接受过有关人事、保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三年以上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政策性、原则性和责任心;

4、熟悉本岗位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做好保密工作;

5、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的能力,对本岗位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一定解决和协调能力。

十九、其它管理人员(核算员、考勤员、资料员、工票员、审核员)任职要求

1、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3、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并能严格执行;

4、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具备一定的原则性,并能妥善保管工作范围内的有关资料;

5、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可以较好的处理。

二十、关键设备操作人员任职要求

1、从事五年以上普通机床加工工作,并具有高级工证书;

2、接受过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专业知识的培训;

3、具备对高难度、复杂、关键零件的加工能力,并能独立处理工作中较复杂的疑难问题。

4、熟悉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各种量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和使用的毛坯、零件、工位器具能做到摆放整齐,设备能清擦干净。

二十一、普通机械操作人员任职要求

1、具备技校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本专业知识的同等水平;

2、接受过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半年以上普通机械加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有对一般零件的加工能力,并能处理工作中较普通的技术问题;

5、熟悉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各种量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和使用的毛坯、零件、工位器具能做到摆放整齐,设备能清擦干净。

二十二、电焊工、装焊工任职要求

1、具有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特殊工种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从事半年以上焊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掌握各种焊接的基本技能,并能处理工作中较普通的技术问题;

5、熟悉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能够正确使用各种量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和使用的毛坯、零件、工位器具能做到摆放整齐,设备能清擦干净。

二十三、钳工任职要求

1、具备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半年以上钳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具备按设计图样、工艺文件、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并能处理工作中较普通的技术问题;

5、掌握精密量具、仪器的构造、原理、使用和调整方法;

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的毛坯、零件和使用的工卡具做到摆放整齐。

二十四、电工任职要求

1、具备技校以上文化程度或本专业知识的同等水平;

2、接受过有关特殊工种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从事二年以上电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熟悉常用复杂仪器、仪表的结构,原理及使用、维护保养方法;

5、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等规章制度;

6、熟悉本职工作的职责和内容,对工作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能力。

二十五、涂装工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涂装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熟悉常用涂装材料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和内容,对产品涂装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能力。

二十六、气割工任职要求

1、具备技校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

3、从事二年以上气割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掌握切割气体压力的配比比例,角度切割技能,割矩、割嘴的维护和校正方法;

5、掌握简单零件的编制程序技能和数控气割设备的性能及维护保养方法;并能处理工作中较普通的技术问题;

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自己加工的毛坯、零件和使用的工卡具做到摆放整齐。

二十七、起重工、行车工任职要求

1、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特殊工种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从事二年以上起重工、行车工工作,新分配的学生应能在转正期间独立完成分配的工作,并经评价得到认可;

4、掌握所使用设备的规格、性能、结构、使用规则及维护保养方法;

5、掌握常用各种规格钢丝绳和吊钩承载力的计算方法,使用寿命及受力试验方法。

6、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定置管理标准,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解决和协调的能力。

二十八、库管工任职要求

1、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具有一年以上库房管理工作,懂仓储管理、财会知识、产品知识,能熟练运用办公软件;

3、熟悉物流管理业务流程;

4、了解公司环境的环境因素、重要环境因素和相关消防知识。

二十九、司机任职要求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接受过交通法规专业知识的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3、熟悉交通规则,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做到出车前对所驾驶的车辆进行检查,保持车容、车况良好,文明驾驶;

5、熟悉常用车辆技术数据和维护保养方法,并能鉴别和排除车辆的一般故障。

质量控制 质量体系 实施方案

值班制度 班长职责 酒店保洁员岗位职责

篇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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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吴定富

二○○八年七月十日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即资本充足率,是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制度,强化资本约束,保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本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负责。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负责。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章 偿付能力评估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定期进行偿付能力评估,计算最低资本和实际资本,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保险公司应当以风险为基础评估偿付能力。

第七条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保险公司为应对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第八条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认可资产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资产。认可资产适用列举法。

认可负债是保险公司在评估偿付能力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所确认的负债。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进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对未来规定时间内不同情形下的偿付能力趋势进行预测和评价。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设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合并评估境内所有分支机构的整体偿付能力。

第三章 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及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偿付能力报告,确保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偿付能力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董事会批准的经审计的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二)外部机构独立意见;

(三)基本信息;

(四)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

(五)内部风险管理说明;

(六)最低资本;

(七)实际资本;

(八)动态偿付能力测试。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报送季度偿付能力报告。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在定期报告日之外的任何时点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公司的偿付能力。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发生下列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的,应当自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重大投资损失;

(二)重大赔付、大规模退保或者遭遇重大诉讼;

(三)子公司和合营企业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四)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总公司由于偿付能力问题受到行政处罚、被实施强制监管措施或者申请破产保护;

(五)母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或者被金融监管机构接管;

(六)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或者受到其他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七)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家在华分公司作为主报告机构,负责履行本规定的报告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投资设立的境外保险公司向当地保险监管机构报送按当地监管规则编制的偿付能力报告的,应当同时将该报告报送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送频率。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状况。

第四章 偿付能力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管理,影响公司偿付能力的因素都应当纳入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体系包括:

(一)资产管理;

(二)负债管理;

(三)资产负债匹配管理;

(四)资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资产管理制度和机制,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集中度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风险:

(一)加强对承保、再保、赔付、投资、融资等环节的资金流动的监控;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运用管理机制,根据自身投资业务性质和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操作、托管、考核相互分离和相互牵制的投资管理体制;

(三)加强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股权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关联交易管理,监测集团内部风险转移和传递情况;

(四)加强对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建立有效的资产隔离和授权制度;

(五)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加强对债权投资、应收分保准备金等信用风险较集中的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重点从以下方面识别、防范和化解承保风险、担保风险、融资风险等各类负债风险:

(一)明确定价、销售、核保、核赔、再保等关键控制环节的控制程序,降低承保风险;

(二)建立和完善准备金负债评估制度,确保准备金负债评估的准确性和充足性;

(三)建立融资管理制度和机制,明确融资环节的风险控制程序;

(四)严格保险业务以外的担保程序,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债能力,采取谨慎的风险控制措施,及时跟踪监督。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和机制,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资产负债在期限、利率、币种等方面的不匹配风险及其他风险。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本管理制度,持续完善公司治理,及时识别、防范和化解公司的治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资本约束机制,在制定发展战略、经营规划、设计产品、资金运用等时考虑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相适应的资本补充机制,通过融资和提高盈利能力保持公司偿付能力充足。

第二十九条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高于150%的保险公司,应当以下述两者的低者作为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定的可分配利润;

(二)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确定的剩余综合收益。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和管理层负责的偿付能力管理机制,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资本管理中的职责、权限以及偿付能力管理的程序和具体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偿付能力管理培训制度,对公司偿付能力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偿付能力管理及合规培训。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偿付能力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和改进,并向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

第五章 偿付能力监督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监管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进行审查。

中国保监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及相关信息实施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保监会在每季度结束后,根据保险公司报送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其他资料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分析。

第三十六条 中国保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下列内容实施现场检查: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评估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三)对中国保监会监管措施的执行情况;

(四)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第三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将保险公司分为下列三类,实施分类监管:

(一)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二)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三)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不将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作为实施监管措施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对于不足类公司,中国保监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监管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

(二)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

(三)限制商业性广告;

(四)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

(五)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

(六)限制资金运用渠道;

(七)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八)接管;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充足I类公司提交和实施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计划。

第四十条 充足I类公司和充足II类公司存在重大偿付能力风险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或者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于未按本规定建立和执行偿付能力管理制度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对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分支机构的偿付能力实施合并评估,偿付能力监管措施适用境内所有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保监会授权,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风险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财务信息等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防范和化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市场行为风险,防止重大的市场行为风险转化为偿付能力风险;

(四)执行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采取的监管措施,确保监管措施在分支机构层面得到严格执行;

(五)识别、监测、防范和化解辖区内的重大偿付能力风险;

(六)中国保监会授予的其他偿付能力监管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保险集团的偿付能力监管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同时废止。

生产管理职责 运营总监职责 Qiquha.coM工程监理职责

项目经理职责 pmc工作职责 6s管理制度

篇3: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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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8〕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本 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 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 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提供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五条 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 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 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 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按照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人力资源部岗位职责 人事专员工作内容 优秀员工评选方案

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人事专员岗位职责 人事主管岗位职责

篇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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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 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生产车间管理制度

车间主任岗位职责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生产作业指导书

篇5: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问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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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08〕3号,2008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8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为正确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

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争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确定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的案由,并适用相应的法律。

第四条 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税务职责 税收职责 稽查职责

稽查队职责 稽核职责 空压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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