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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控烟管理规定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医院控烟管理规定【1】

为了让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有一个文明、健康、和谐的医疗服务环境,提高控烟知识和控烟参与意识,提供戒烟咨询和技术指导,将我院创建为“全国无烟医院”,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无烟医院》标准,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医院控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医院控烟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二、本院职工、患者以及家属一律不得在医院内所有诊疗区域、办公室、公共场所等非吸烟区吸烟。

三、在院内设置吸烟区,并张贴醒目标识和指引,吸烟者只能在吸烟区吸烟。

四、医院拒绝接受烟草广告商赞助和标明了烟草广告的物品,院内不刊登、张贴、播放、散发烟草广告;在职工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不得设有烟具及与烟草有关的物品;医院小卖部不得出售香烟。

五、医务人员不得在病人面前吸烟,教师不得在学生面前吸烟。

六、定期向全院职工、门诊及住院病人开展控烟知识讲座,利用宣传栏、网站、院报和宣传小册子等形式进行控烟宣传。

七、医务人员应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对吸烟者提供简短的劝阻指导。

八、全体员工均是控烟义务宣传员,应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控烟知识。

1.均有义务进行同伴教育及相互监督。

2.均有义务对病人及家属进行控烟宣传。

九、对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的人,全院工作人员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十、建立控烟督察机制,并将控烟信息、督察结果及时公示。

十一、各科室行政主任(科长)为本科室控烟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控烟工作,病区护长负责本病区区域内控烟工作。

十二、医院将控烟目标作为年度考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必备条件。

十三、对试用期人员违反规定的,医院不予接收。

本制度由医院控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医院控烟工作奖惩制度为使我院控烟活动深入开展,给广大患者和医务人员营造一个无烟、清洁、健康的工作和就医环境,特制定本制度,请全院职工严格遵照执行。

一、本院员工应自觉拒绝烟草,积极控烟。

对自愿戒烟的员工,由医院免费提供戒烟服务和戒烟药品。

对成功戒烟的员工,由支部提出申请,经控烟办公室审核后,医院给予全院表彰和一定金额的奖励,同时发放证书,并在院内网站和院报上进行宣传。

二、本院员工应自觉遵守控烟相关规定,进入医院后不得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

如经发现,首次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以后每发现一次扣罚当事人50元,并在全院通报批评,同时扣除所在科室当月控烟奖励款,取消科室、科主任及其本人年度评先资格。

三、凡本院员工发现本科室或其它科室的员工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并劝阻无效时,可向控烟办巡视督导组报告,督导组经现场察看属实,即对吸烟者进行处罚。

对报告人予以一定金额的奖励,奖励款由罚款中支出。

四、进行无烟科室评比。

1.控烟办公室每周一次对医院各部门进行控烟情况检查,并记录。

2.支部控烟工作小组每周不定期对科室进行控烟情况检查,并记录。

3.控烟巡视员每天不定期对所属包干区域进行控烟情况检查,并记录。

4.所有的检查情况每月1次汇总到控烟办公室,控烟办公室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并对控烟工作做得出色的科室给予全院公开表扬,授予“无烟科室”流动红旗,该评比与年终考核和中层干部绩效挂钩。

获得年度“无烟科室”流动红旗的科室年终评先时优先。

五、科室管辖范围内发生吸烟现象或发现烟蒂,或本科室员工违反控烟规定,由该科主任负监管失察之责,对该科室公开批评,扣除该科当月的控烟奖,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整改。

****医院控烟办公室工作会议制度为了加强对控烟工作的管理,把控烟工作纳入常规性工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控烟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控烟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控烟办公室每周五上午召开一次例会,会议由控烟办公室主任主持,参加会议的为控烟办公室全体成员,会议提前一天由秘书组发出通知。

二、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本周的工作情况,安排下一周的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出席会议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迟到和早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必须提前一天向秘书组请假,并委派本科室一名专职人员代为参加例会。

四、会议力求高质量高效率,会议议题明确,落实工作安排有力,解决问题有效,会议记录清晰。

****医院控烟工作职责控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控烟工作办公室、宣教活动组、巡视督导组、后勤保障组、技术指导组、呼研所、门诊办公室、支部控烟工作小组九个部门,现将各工作职责公布如下:一、控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1.将控烟工作纳入医院发展规划。

2.审定我院创建“无烟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人员的职责、奖惩条例、方案等。

3.审定我院年度控烟工作计划。

4.定期召开院级控烟工作会议,对落实医院的无烟环境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5.其他有关控烟工作的审定。

二、控烟工作办公室职责

1.根据我院控烟工作重点,确定年度工作目标,做好医院控烟年度工作计划。

2.制定医院控烟制度和相应的规范文件。

3.制定医院各有关部门、人员在控烟工作中的职责。

4.定期召开控烟工作会议,并收集反馈信息。

5.负责对全院各级、各类人员进行控烟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指导。

6.落实无烟环境,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汇总分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7.负责推广和交流先进的控烟经验。

8.协调各部门开展控烟的宣传、教育工作;监督落实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9.统筹协调相关科室、部门的控烟工作。

10.负责无烟科室的考核和评比工作。

11.负责控烟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12.完成医院控烟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控烟工作。

三、宣教活动组职责

1.制定控烟宣传计划,并予以实施。

2.把控烟纳入医院健康教育工作中。

3.利用宣传栏、网站、视频、院内宣传栏及制作控烟宣传小册子,向院内职工和患者宣传控烟相关知识。

4.在导医台、分诊台以及各病区护士站及病房内摆放控烟宣传资料供患者取阅。

5.在固定的宣传栏内张贴控烟有关知识,深入社区为居民开展“吸烟有害健康”讲座。

6.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控烟知识,把控烟教育作为新职工岗前教育的一项内容。

7.开展控烟征文活动和知识竞赛活动,加强和促进医务人员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技巧。

8.定期对我院员工进行控烟教育培训,对病人及其家属进行控烟宣传教育。

9.举办吸烟有害健康的专题讲座,为吸烟者介绍吸烟的危害性与戒烟方法、技巧等。

10.与科室签定责任书,要求医生用戒烟行为教育病人,并在查房、应诊时辅以控烟健康教育处方,护理人员将戒烟列入护理工作中,有的放矢地进行控烟教育。

11.将控烟宣传及禁止吸烟内容列入住院患者的入院须知中,使每一位来我院就诊的患者都能得到吸烟有害健康的教育。

12.在住院患者病历中增加控烟情况表,对住院的吸烟患者提供劝阻和戒烟指导四、巡视督导组职责1.控烟巡查员包括保安员、保洁员、护工。

2.认识“无烟医院”的重要意义,在医院控烟办的指导下,做好控烟巡查工作。

3.积极参加医院控烟知识的培训。

认识并了解吸烟的危害与戒烟的益处以及劝导戒烟的技巧,并能向医院员工、患者、家属和其他来院者做好宣传,劝阻吸烟。

4.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控烟规章制度,不接受旁人敬烟,自觉戒烟。

5.控烟巡查员每2小时巡视包干区域一次,做好记录,发现吸烟行为须进行劝阻。

如发现院内人员吸烟,须向所在科室(部门)和控烟办公室报告。

6.控烟巡查员负责所管辖的区域内无烟头、无吸烟者,看到烟蒂随时主动捡拾。

7.负有劝诫吸烟者的义务,对不听劝阻者,控烟巡查员应立即上报主管,并由主管上报控烟办公室处理。

8.控烟巡查员巡查时应使用标准用语:室内:先生或女士您好,我们正在创建无烟医院。

吸烟有害您及他人的身体健康,请您不要在室内吸烟,谢谢您的合作。

室外:先生或女士您好,我们正在创建无烟医院。

吸烟有害您及他人的身体健康,您如果吸烟,请到吸烟区去吸烟,谢谢您的合作。

9.掌握医院控烟设施情况,如禁烟标识有无破损、脱落,有无不规范标识。

10.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反馈信息,使主管部门能及时了解医院控烟动态。

五、后勤保障组职责

1.创建无烟环境。

2.全院室内禁止摆放烟草制品和烟灰缸等烟具。

3.在门诊候诊大厅、接诊室、病房走廊、手术室、办公室、会议室、值班房等公共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和吸烟危害健康的警示语标牌,告知医院员工、患者、家属及来访者不得在医院室内吸烟。

4.在室外设置吸烟区,有明确引导标识,吸烟区域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并以红线为界。

5.院内小卖部禁止出售香烟,禁止悬挂、张贴有关香烟的宣传广告。

六、技术指导组职责

1.建立戒烟技术和心理支持小组,帮助吸烟员工设计戒烟方案,进行药物治疗,消除因戒断症状而出现的恐惧心理,提供防止复吸的技术指导,最大限度地减少戒烟带来的副作用。

2.对重点干预的10名医生进行专项培训。

3.对戒烟医生进行戒烟方法和技巧的培训。

七、呼研所职责

1.主要负责戒烟门诊和戒烟热线,以及医务人员的戒烟干预工作。

2.协助控烟宣教活动组对重点干预的对象进行控烟知识培训。

3.协助控烟宣教活动组开展对患者进行吸烟有害健康的专题培训。

八、门诊办公室职责

1、主要负责医院门诊区域的控烟工作。

2.协助呼研所做好戒烟门诊的开诊及戒烟热线工作。

3.协助控烟宣教活动组开展对门诊患者进行控烟专题培训。

九、支部控烟工作小组职责

1.认识创建“无烟医院”的重要意义,在医院控烟领导小组、控烟办公室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创建无烟医院的活动,做好各项协调引导工作。

2.按时参加医院控烟工作会议。

3.认真监督落实医院控烟制度、规范、措施。

4.按照无烟医院标准,根据医院、科室实际情况,发挥主观能动性,开展控烟动员、宣传、教育工作。

5.配合医院控烟领导小组、控烟办公室,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控烟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积极整改。

6.督促和劝阻本支部职工不在院内吸烟,营造健康、舒适的无烟环境。

7.掌握各种控烟知识技能,在医疗活动中,对吸烟者进行控烟宣教,使吸烟者对吸烟的危害和戒烟的益处有深刻地认识,让更多的烟民自觉戒烟。

劝导病人戒烟,使病人早日康复。

8.同事间进行同伴教育,相互讨论交流同伴教育的经验。

9.完成医院控烟领导小组和控烟办公室交办的其它控烟工作。

****医院各级人员控烟职责

一、医务人员控烟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控烟规章制度。

2.做控烟表率,严禁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不接受他人敬烟。

3.吸烟医务人员应主动戒烟,并制定自己的戒烟计划。

4.负有劝阻旁人吸烟的责任。

5.做控烟的义务宣传员。

6.应掌握戒烟技巧,特别是呼吸科、心内科和肿瘤科医务人员应了解戒烟方法。

7.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应主动询问病人吸烟情况,并对吸烟病人提供简短劝阻和戒烟忠告。

8.积极参加医院控烟知识的培训。

9.同事间进行同伴教育,相互讨论交流同伴教育的经验。

10.落实科室无烟环境,看到烟蒂主动捡拾。

二、控烟监督员职责控烟监督员由院控烟办公室成员和支部控烟工作小组成员担任,其职责除了控烟办公室职责和控烟工作小组职责外,还负有以下职责:

1.定期对医院无烟环境进行监督检查。

2.每周一次对各科室进行检查。

3.记录每次检查情况,报控烟办公室。

4.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控烟巡视员职责控烟巡视员由保安员、保洁员和护工担任,其职责如下:1.严格执行医院各项控烟规章制度。

2.严禁在院内非吸烟区吸烟,不接受旁人敬烟。

3.吸烟者应主动戒烟。

4.负有劝阻旁人吸烟的责任。

5.每2小时巡视包干区,进行清理打扫,落实无烟环境。

6.看到烟蒂随时捡拾。

7.积极参加医院控烟知识的培训。

****医院各区域控烟管理要求

一、病区的控烟管理要求

1.各病区护长负责本病区控烟工作。

2.在支部控烟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控烟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3.创造和保持无烟环境。

(1)有禁烟标志。

(2)病区内无烟灰缸等烟具。

(3)有控烟宣传栏和无烟医院告示。

(4)无烟蒂。

(5)禁止任何人包括本院员工、患者、家属和其他人员吸烟。

(6)对在病区内吸烟的人,全体员工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4.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应主动询问病人吸烟情况,并对吸烟病人提供简短劝阻和戒烟忠告,告知本院为无烟医院,院内禁止吸烟。

5.护士在病人入院宣教时应主动询问病人吸烟情况,并对吸烟病人提供简短劝阻和戒烟忠告,告知本院为无烟医院,院内禁止吸烟。

6.医生应掌握戒烟技巧,特别是内科、外科、呼研所、海印分院等科医护人员应了解戒烟方法。

二、门、急诊的控烟管理要求

1.门、急诊护长负责门诊和急诊区域的控烟工作。

2.在支部控烟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开展控烟工作,对督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

3.创造和保持无烟环境。

(1)有禁烟标志。

(2)无烟灰缸等烟具。

(3)有控烟宣传栏和无烟医院告示。

(4)无烟蒂。

(5)禁止任何人包括本院员工、患者、家属和其他人员吸烟。

(6)对在非吸烟区吸烟的人,全体员工均有责任进行劝阻或指引其到吸烟区内吸烟,劝阻无效时可逐级向上报告或请相关人员协助处理。

4.医生在询问病史时应主动询问病人吸烟情况,并对吸烟病人提供简短劝阻和戒烟忠告。

5.开设戒烟门诊,并设立戒烟咨询电话。

三、其它部门和环境控烟管理要求

1.创造和保持无烟环境。

(1)有禁烟标志。

(2)无烟灰缸等烟具。

(3)有控烟宣传栏和无烟医院告示。

(4)无烟蒂。

(5)禁止任何人包括本院员工、患者、家属和其他人员吸烟。

(6)发现有人吸烟任何员工均有劝阻责任。

2.在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远离行人必经的室外主要通道设立吸烟区。

****医院“无烟科室”流动红旗评选管理办法

为认真开展“无烟科室”评选活动,加强“无烟科室”流动红旗管理,全面推进无烟医院建设,根据我院创建无烟医院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严格遵守医院的控烟工作制度,履行控烟职责,切实按照《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创建“无烟医院”实施方案》落实科室控烟工作。

2.高度重视创建无烟医院工作,科内成员人人知晓控烟工作,了解控烟知识,控烟氛围好。

3.科内全体成员自觉禁烟,医务人员基本掌握控烟知识、方法和戒烟技巧。

4.科室管理区域内未发现烟具、烟蒂,未发现吸烟现象。

5.未接到违反医院控烟制度的相关投诉。

二、评选程序

1.由控烟办公室组织评选,报医院控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2.“无烟科室”流动红旗每季度评选一次,评选依据是结合控烟办公室平时巡查记录和综合检查评估情况。

3.经控烟办公室工作会议讨论,评出“无烟科室”名单。

4.在全院范围公示“无烟科室”名单,如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经控烟办检查证实丧失“无烟科室”条件者,取消其资格。

5.在业务周会上对评定的无烟科室颁发“无烟科室”流动红旗。

三、流动红旗管理办法

1.获得“无烟科室”流动红旗的科室须管理好流动红旗,悬挂在科内显要位置,如遗失、污损流动红旗给予通报批评。

2.对已获得“无烟科室”流动红旗的科室,在下一轮评选时,经考核证明其不符合“无烟科室”评选条件者,摘除流动红旗,并在业务周会上予以通报。

3.被摘除流动红旗的科室按照《****医院控烟工作奖惩制度》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控烟办公室负责解释。

医院控烟管理规定【2】

一、考核控烟办公室在医院控烟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院的控烟考核工作,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并通报结果;各科室主任负责本科的控烟工作,控烟宣传员具体实施,控烟监督员负责所在区域的控烟工作。

各科室须认真贯彻汉沽医院控烟规定,认真执行本科的控烟制度,负责所属区域内的控烟工作,发现同事吸烟,及时劝阻,保证控烟区内无吸烟者、无烟头。

二、奖励

1、鼓励和帮助吸烟职工戒烟,对主动戒烟并成功戒烟一年的职工给予通报表扬。

2、经检查达标的科室,奖励科室奖金200元(从控烟罚款中支出),并在院周会上公布。

3、医院设立“优秀无烟科室奖”,在医院开展创建“无烟单位”活动中,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科室,年度奖励500元。

4、每位职工都有义务对控烟工作进行宣传和监督,对吸烟者耐心劝阻,坚决制止。

三、处罚

1、院内职工不得在控烟区内吸烟,也不得穿着工作服在室外吸烟区吸烟,违反者若被督查或举报属实,扣发当月工资(起始额度为50元,以后每增加一次,扣发额度为前一次额度的2倍,每年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违反控烟规定者,建议取消当年该科在院内的评优资格。

2、各部门对其员工有教育监督责任,若员工在本部门包干负责范围内违反控烟规定被扣发效益工资,按个人扣发总额度的50%扣发其所在科室的当月效益工资。

3、各部门实施控烟目标责任制,若抽查发现包干负责范围内有吸烟者或有烟头等违反控烟规定的现象,每发现一处扣发该部门当月效益工资30元,每月累计。

4、患者及家属在禁烟区域内吸烟,院内控烟督查、巡查人员有义务进行劝阻和制止。

篇2:民营医院管理规定模版

民营医院管理规定【1】

医院会议制度

一、会议纪律规定

1.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到办公室处签到。

2.参加会议必须穿戴整齐,佩戴工作牌,凡迟到,缺席、早退有事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3.开会期间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会后按要求传达会议精神或按保密纪律执行。

4.保持会议期间安静,手机均应关机或是调至静音,开会期间手机不得响动。

5.如有违反会议纪律情况,视情况给以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二、会议制度

1.院办公会

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会议时间可作变更。

由院级领导主持、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参加。

传达上级指示,医院重大问题研究、决策,布置近期重点工作安排和前期工作总结,听取行政职能部门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汇报,讨论处理医院日常行政、业务工作的协调和督查。

由院办通知并作会议记录。

2.周例会

原则上每周一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会议时间可作变更。

由院长主持,院级领导、职能、临床、医技各部门主任、护士长参加。

凡参加会议者均应做好记录,会后在各科认真传达。

会议内容:传达上级指示、规定,小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工作,听取各科室的工作汇报和反映、协调解决各科室问题。

3.科主任例会

科主任例会原则上每月一次,由分管院长主持,主要内容为总结当月工作,包括医疗质量、重危患者管理、制度落实、服务态度以及教学和科研工作情况,布置下月任务

4.护士长例会

由业务副院长或护理部主任主持,每月一次,各科室护士长参加。

总结上月护理工作,研究解决护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布置下月护理工作。

5.职能部门、科室、门诊内部办公会议

有关职能部门、科室、门诊可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建立晨会、周会、月会制度;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以及我院有关决策的落实情况,解决医疗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并征询住院顾客及家属的意见,研究和按排下一步工作。

6.临时办公会议

在医院经营和医疗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急需解决的问题,根据实际情况,由总经理或院长主持召开现场临时办公会议,组建临时项目工作组,迅速及时地提出解决方案。

医院内的各项经营行政、医疗管理具体工作不在会议上讨论。

院长行政查房制度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业务查房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及时处理医院存在的问题,特制定院长行政查房制度。

一、院长行政查房每月一次。

由院办公室或医务科负责安排,分管院长带队,各职能科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参加。

提前通知被查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各级医务人员参加。

二、查房人员参加科室晨会后,分工分头进行工作。

主要检查医疗护理质量、医德医风、服务态度、环境卫生、设备管理、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等,协助解决疑难危重病人的诊疗问题,了解科室存在的问题和科室间协作配合情况,听取病员对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建议、意见。

三、协调科室与部门的关系。

四、现场办公,就地解决科室提出的问题、困难。

确定部门解决的问题,限期处理,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处理结果。

以上工作由办公室督促考核。

医院执行力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医院管理制度,能够使医院管理制度更好的执行,针对医院工作确定的目标任务,确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劣作为的工作作风,加强工作布置检查、督促、考核,特制订了医院执行力管理制度。

1.医院重要工作(由院办公室确定)采取工作单制,工作单上明确描述工作内容、期望结果、完成时限、可用资源、负责部门、责任人、主要协助部门等,签字生效。

2.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由负责部门的分管领导或委托职能部门检查工作完成情况,督促工作进度,执行科室或个人定期汇报工作进度。

3.工作完成后,按照工作内容的分类不同,由分管领导签定验收单及评价结果,结果将纳入年终考评。

考勤与请假制度

一、作息时间:

作息时间每年五月一日和十月一日自动调整,院办不做另行通知。

冬季作息时间:8:30――12:00,13:30---17:00夏季作息时间:8:00――12:00,14:00---17:30

1.本院实行一周单休制,各科室根据科室和岗位实际情况,具体安排上下班时间和休息日。

各科室主任在每月初1日下班前将本月排班表以及上月考勤表报院办公室。

2.本院实行一日三次全员打卡制。

二、考勤内容及处理规定:

1.凡迟到、早退、脱离岗位、串岗者,给予每次经济处罚5元。

2.凡旷工者,按下表计扣工资。

旷工处理办法

旷工天数(天)0.511.52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以上

扣除基本工资10%15%20%30%除名

三、请假制度及管理规定

1.病假:须向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两天以内由科室主任签字同意,超过两天以上需院长签字同意,交办公室核实备案,病假处理办法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扣发工资:

病假处理办法

病假天数抵消每人每月正常休息日超过抵消每人每月正常休息日

扣发工资及奖金不扣工资及奖金扣款金额=全额工资/当月天数×抵消后病假天数×50%+病假期间提成+病假期间奖金

2.事假:须向科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两天以内由科室主任签字同意,超过两天需院长签字同意,交办公室主任核实备案,事假处理办法按照以下计算公式扣发工资:

事假处理办法

事假天数抵消每人每月正常休息日超过抵消每人每月正常休息日

扣发工资及奖金不扣工资及奖金扣款金额=全额工资/当月天数×抵消后事假天数+事假期间提成+事假期间奖金

3.年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者,省内人员可享受三天年休假,外省人员可享受五天年休假。

年休不得超假,特殊情况报院领导批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休息。

员工欲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两周逐级向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年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4.婚假:员工结婚享有三天婚假。

5.产假:女员工,可休产假90天,女员工难产或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只发基本工资。

6.法定假日:

1)元旦节,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中层干部管理制度

一、岗位设置:

中层干部的岗位设置遵循精简高效、有利工作的原则。

职能科室、门诊、医技科室、临床科室原则上只设一正,设总护士长一名,各病区设一名副护士长。

二、任免程序及考核:

1.任职程序:

中层干部的产生由总公司任命或本院自行招聘上报公司备案两种形式,两种形式可以同时采用,也可单一使用。

自行招聘的岗位安排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2.免职程序: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1)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

2)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3)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4)因违规违纪,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3.考核内容

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综合考评,分为自身建设情况、科室工作业绩、综合评议等三个模块组织实施。

其中自身建设情况占20分、科室工作业绩占50分、综合评议占30分。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身建设情况:包括个人思想品德、廉洁自律、执行力、工作协调等内容。

2)科室工作业绩情况:包括工作效率与效益、工作质量、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

3)综合评议:包括民主测评、中层管理人员互评和领导评议等。

4.考核方式

每年年终组织考核,由相关职能科室分工负责,将被考核人员的自身建设情况、科室工作业绩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民主测评由科室成员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评议,中层管理人员互评由内科、外科、门诊与行政中层管理人员相互评议,领导评议由院领导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评议。

三、工作职责

1.实行科主任(科长)负责制,科室主任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

2.护士长、副主任除接受相关职能科室的管理外,行政上对科室主任负责。

3.完成医院下达的中心工作任务。

4.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管辖范围内部门的工作安排、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5.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6.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管理权。

在遵照医院相关管理原则前提下,科主任享有科室人员的考评权。

7.科主任负责本科人员、业务及其他工作安排。

8.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

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9.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

10.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

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

11.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

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12.护士长享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13.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中层干部岗位津贴,津贴标准由医院办公会研究决定。

员工人事管理制度

一、岗位编制:

医院定员定岗及岗位设置由院办上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原则每个岗位限定一人,亦可一人多岗。

如需增编或减编,各科室及时申报,上报公司调整编织。

二、选聘管理

各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进行内部调整,从医院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任职要求的人才,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

2.应聘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办公室预审,收集应聘者的资料,核对、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符合要求者进行面试。

2)具体面试步骤:

专科医生(医助)---办公室---业务院长---院长

护士(导医)---办公室---护理部---业务院长---院长

院办人员(行政、财务、后勤)---办公室---业务院长---院长

根据岗位性质、工作需求等,可增加面试环节。

3.到本院工作的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一至三个月,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在试用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用:

1)违反医院相关管理规定者;

2)不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3)理论或技术考试、考核不合格;

4)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需求;

5)其他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

4.凡员工签订合同,期限原则上三年期。

合同期限视员工自身情况、岗位需要情况而定;合同期满前1月,医院将对员工在院工作期问的表现、成长进步、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结合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5.员工待遇与聘用合同相关的问题,可到院办进行咨询,劳资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言行影响或破坏正常劳动关系,否则视为违规。

三、离职管理

辞职

1.员工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其科室主任及院办提出书面申请。

2.员工主管与离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综合素质良好的员工尽力挽留,并上报分管领导,探讨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辞职员工填写离任申请书,经各部门负责人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后,各部门完成交接手续,最后递交院办。

4.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对违约者,应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辞退

1.员工违反医院管理规定,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医院可按辞退处理。

2.员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医院者,视为自动离职,作除名处理。

除名员工必须按医院管理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3.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医院不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4.在通知辞退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医院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移交、监交手续办理

1.员工获准离职或作辞退处理时,由行政人事部发给《离任申请书》依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2.离职员工应填写《移交清单》1式3份后,并由移交人及接交人签字盖章。

移交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各持1份,1份送行政人事部备查。

3.移交事项

1)现款、帐表凭证

2)服装、财产设备、器具、公章

3)规章、技术文件、业务等有关资料

4)其他应交办事项

4.监交

1)主任级以上员工由院长监交,

2)主管级以下员工由直属主任监交。

医保管理制度

为了做好广大参保人员的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对医保患者要验证卡、证、人。

2.定期对在院患者进行查房,并有记录。

3.应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实行宿床制。

4.住院期间医疗卡、医疗证必须交医院管理。

不准将未住院的医疗卡、证放医院管理。

5.严禁利用参保患者的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检查治疗的,如有经查清核实后将严肃处罚,并取消医保处方权。

6.严禁串换药品、串换诊疗项目、串换病种、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

7.严禁误导消费、开大处方、重复检查。

8.严格控制参保病人的医疗费用,严格执行抗生素使用指导原则等有关规定,实行梯度用药,合理药物配伍,不得滥用药物,不得开人情处方、开“搭车”药。

9.参保病人出院带药应当执行处方规定,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带药不得超过3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过7天。

10.严格按照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准确、完整地记录诊疗过程。

财务及后勤保障管理

一、财务处工作制度

1.正确贯彻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等各项财经政策,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财会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严禁盗窃,违法乱纪行为。

2.严格执行国家对药品作价的规定和《四川省医疗服务价格》等物价政策,合理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凡是该收的应抓紧收回。

凡是预算外的,无计划的开支应坚决杜绝。

对于临时必须的开支,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凡本院对外采购开支等一切会计事项,均应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如发票、账单、收据等)。

原始凭证由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能以据报销。

凡白条子、三联收据、自制收款收据原则上一律不报销。

因公借支或出差,须经院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结帐报销手续。

4.会计人员要及时清理债权和债务,防止拖欠,减少呆帐。

5.财务部门应与有关科配合,定期对固定资产(房屋、设备、家具、药品、器械等)和流动资产(药品、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等)等资产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及时清查库存,防止浪费和积压。

6.会计核算、原始凭证、帐本、工资清册、财务报告、财务决算等,以及会计人员交接,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7.加强住院费用管理,实行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严格执行医保、新农合的有关政策。

民营医院管理规定【2】

建立良好的门诊环境,配备高素质的精良队伍,装备优良的医疗技术设备,落实严格的门诊管理制度是门诊工作高质量、高水平、高效率的重要条件。

其中管理是决定要素,制度又是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保证,因此必须高度重视门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以此强化门诊的岗位责任制。

门诊工作的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门诊病历制度

门诊病历是门诊医疗工作的原始记录,凡门诊病人不论初诊复诊都应建立门诊病历,现在大多数医院采用的门诊病人自管自带不存档的做法,是不符合门诊管理制度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时会增加新的矛盾。

为了有利于医疗科研、观察病情,凡不建立门诊病历档案的医院也应专门建立专科或专病的门诊病历保管制度。

门诊病历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门诊病历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在挂号时就应填写清楚。

医师要将病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治疗和处理意见等记载于病历上。

每次诊察都要填写曰期,病情急重者还要填写时间。

若要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住院原因或转诊摘要。

二、预约诊疗制度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简化就诊手续,便于门诊医师继续或连续观察病情,可采用签发预约券法,注明下次复诊时间。

凡门诊医师因故不能到位时应指定专人接替。

出院病人需随访观察者由专科门诊医师或病区医师预约门诊。

上述预约门诊是一种计划医疗制度,是医院行为的预约制度。

此外,病人为了合理安排时间,不论是否初复诊也可到医院或电话联系指定专科医师或提出专科医师资格要求的事先确定门诊时间的预约制度。

现在在欧美国家的门诊病人中已有三分之二左右属预约门诊。

随着医院改革的深化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医院要高度重视预约诊疗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三、诊前准备制度

门诊部要抓好开诊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医护人员准时到岗,护理人员提前作好各种物质准备(有的科室还要准备好消毒器械设备),各种单据的规范存放,诊室的清洁卫生工作等,保证按时开诊。

四、检诊制度

国外医院普遍重视检诊工作,并设有中心预诊处,由助理医师或经验丰富的老护士负责此项工作。

我国也应高度重视这样工作,对初诊病人进行预诊分诊,较准确地进入相应专科避免挂错号要转科转诊的麻烦和矛盾;可及时发现危重病人作出相应处理;可及时发现传染病人,实行早期消毒隔离。

五、会诊转诊制度

为了保证较高的门诊质量,可根据病情需要,提出院内的科间会诊,经治医师必须提供病人的简要病史、体检和必要的辅助检查所见、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要求等。

对此类会诊病人同样实行首诊负责制,必要时可陪同病人前往,或邀请会诊医师来科会诊。

接受会诊的科原则上应有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接诊,并将检查结果和诊疗意见详细记载在病历上,转回原科。

若诊治结果认为确是本科专业范围,也可不转回原科,负责处理到底。

凡院内难以解决需转往院外治疗者,门诊医师可提出转院意见,在病历上写明情况。

若属病情较重者应事先与转往医院联系妥当,防止意外事件发生。

六、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凡门诊2次得不到确诊的病人应提请上级医师诊治,3次以上得不到确诊者要提请本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会诊,以求提高三次门诊确诊率。

每月应安排1~2次门诊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七、消毒隔离制度0

门诊病人流量大、病情杂,在诊疗和候诊过程中很易相互接触,因此凡发现传染病人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就地隔离消毒并根据病情转送传染病房或隔离病室,或转送传染病医院。

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设立临时检疫岗,对可疑者进行重点处理。

门诊应专设肠道传染病人的专用厕所。

此外还要注意对门诊诊室、治疗室等空气、地面、墙壁、座椅、推车、轮椅、担架等的定期消毒处理。

确诊或疑诊为法定传染病时必须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防止漏报、错报。

同时要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做好性病、职业病、肿瘤等疾病的登记报告。

八、门诊处方制度

严格门诊处方制度,做到处方内容齐全,书写规范,字迹清楚,剂量准确无误。

要用钢笔或圆珠笔(麻醉的药品、毒药、精神药物、放射性药物必须用钢笔)书写,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急诊处方应在处方左上角盖有“急”字章或专用急诊处方;处方项目应填写病人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号、年、月、曰,单位或住址等;处方一律用横书形式,中医处方要有简要医案,麻醉品处方要用红字专用处方;处方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药名、剂型、规格、用法、用量一律用中文、拉丁文或英文书写,要写药品全名,某些药品名有通用商品名者可用商品名,药名简化及缩写应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及全国统编医药书籍为准;处方剂量一般以3曰量为宜,7曰量为限,对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麻醉的药品、毒药、精神药物不得缩写或简写,其用量必须按有关规定使用,即麻醉的药品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曰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曰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第一类精神药物处方每次不得超过3曰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物处方每次不超过7曰常用量。

门诊处方一般为保存一年。

要严格防止滥用药物,提倡合理用药。

药房配药发药后,配方人、检查发药人都应签名。

九、门诊收费制度

门诊收费处要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

收费员必须细心负责,态度和蔼热情,准确掌握各种收费标准,收取病人现款要实行唱收唱付,当面点清,开出收据,留有存根复核备查,对公费、劳保记帐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止错收、多收、少收和漏收。

十、门诊登记统计制度

要认真做好门诊各科工作曰志的登记、收集、整理、核对和分析工作,保存原始登记报表,保证内容准确性。

定期分析门诊各科就诊情况,分析门诊病人就诊规律,提出有效措施和建议。

门诊登记范围应包括各科每曰工作量、新病例登记、初复诊比例、疾病分类、转诊转院或入院人数,做到曰报表、月报表按时上报。

篇3:医院车辆管理规定模版

医院车辆管理规定【1】

各部门、各科室:

为了管理好救护车,更好地发挥救护车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浪费,特制定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一、救护车使用由医务处统一管理调派,日常出车由车队队长负责调度。

驾驶员必须按照车队队长派车通知或急诊科值班医生通知,方可出车。

二、救护车只作为救护伤病员、搬运药品及运送血液标本的医疗专用车,不得挪作它。

三、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24小时内做到随叫随到,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必须作好维护、保养,保持车况完好,随时待命作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不得贻误接运伤病员。

四、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

五、九江市区(浔阳区、庐山区、开发区)出车由驾驶员接到120急救出车指令后及时出车接运伤病员;湖口县、瑞昌市、九江县、星子县、庐山管理局、黄梅县等地区医疗救护用车由车队队长指派;九江地区其他各县范围使用救护车由医务处长审批同意后指派;九江地区范围以外医疗用车由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指派。

六、本院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及直系亲属九江市区内因病接来住院用车,由车队队长指派出车,免收出车费(由出诊医师和病区科主任负责证明,人事科核准,院领导签署减免意见);本院职工(含合同制人员)及直系亲属九江市区外因病接来住院用车,经医务处审批同意后派车,按每公里3元车费收取(公路过桥、过路费另计)。

七、本院职工(含合同制人员)亲朋好友九江市区内因病接来住院用车(本院职工亲自联系或到场陪同),出车费减半收取;九江市区外因病接来住院用车,按每公里4元车费收取(公路过桥、过路费另计)。

八、协作单位病人接来住院用车,按协议规定收取出车费。

九、其他人员因病来院就诊用车,参照江西省医疗收费标准中有关救护车运费规定收取出车费。

任何人不得私自免收出车费,特殊情况提请院领导批示方能减免。

医院车辆管理规定【2】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总务科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使用、停放、维修、油料采购、发放、结算、司驾人员的交通法规教育培训及证件、各种费用办理的管理职能。

3、车管员对汽车使用实行统一调度,车辆调度人员要积极配合分管院长加强对车辆的使用、停放、维修等事项的管理,及时了解所管车辆的动向,建立相关台帐,实行不定期检查。

4、车辆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所管车辆的性能及其用途,未经请示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120”值班车辆用途。

确因工作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由总务科书面向分管院长请示经同意后方可改变,并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其原用途,未经请示,私自改变车辆用途的,发现一次,扣派车人500元,驾驶员300元,累计三次,驾驶员扣发一个季度效益工资。

5、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

派车本着“先急后缓、保障重点”的原则

(1)、管理人员必须保证“120”24小时正、付值班车辆的需要,不得有误

(2)、如遇抢险、救灾或突发事件,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参与抢救工作

(3)、市内用车由车辆管理员开出车单,出市用车需管理人员请示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根据行车路线和驾驶员的情况开出派出车单,所有用车必须做好记录,没有派车单不得报销过路费、油费、行补费,无派车单发现一次,责任人和驾驶员均扣50元,驾驶员擅自用车,发现一次扣500元。

6、院、考核办对机动车辆实行分级检查制度,考核办必须对所有车辆做到每月检查一次;总务科机动车辆管理人员必须对所管车辆做到每星期检查一次,驾驶员必须对所驾车辆做到日检三次(行驶前、行驶中、行驶后),严禁车辆带病出车,若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10分。

各检查单位及人员要建立台账,以便随时了解车况,发现一次未检或漏检,当月考核扣一分。

如因车况不明或驾驶员处置不当而导致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按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责任的大小由驾驶员进行赔偿。

7、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及时报警,严禁自作主张,私下解决,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和当事人承担,驾驶员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含主要责任)。

暂停驾驶车辆,待事故调查处理后作出结论。

8、安全行车,遵守交通法规。

(1)、驾驶人员驾驶车辆一年中安全无事故,由医院发给1000元的安全奖;

(2)、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行车中违章罚款,一律不得予以报销。

9、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指定位置停放,没有管理人员的通知不得随意改变,违者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0、驾驶员必须服从汽车调度员的指挥和日常管理,虚心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工作日记(时间、地点、出车后里程数、车况、用车人),保管好派车单,每次用车完毕后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汇报。

驾驶员通讯设施必须保证全天候畅通。

不服从管理、不做记录、不按规定位置停放车辆的,发现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1、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整洁,总务科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一次,当月考核扣2分。

12、机动车辆的维修实行分级管理,机动车辆有故障后,驾驶员要及时向本级管理人员报告,确需维修的由本级管理人员签字后报分管院长审核办理。

13、总务科、考核办每年对各车用油核定一次,每季公布各车辆用油和修理情况,对油料核定数节油的部分析成现金按40奖励给个人,超标部分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因驾驶员使用不当,造成的机械修理,费用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弄虚作假产生的修理费用除由当事人承担外,并处修理费两倍的罚款。

14、行政用车凭出车单、发票和里程表实际读数按0.15元/km享受里程补贴,但需经管理人员核实,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15、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在医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但车辆不得在外过夜。

同时必须按照用车程序,填写用车申请单,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用车,职工因私用车应交纳相关费用:

(1)、汽油费:轿车0.5元/km,面包车0.8元/km,车辆出库里程即为起点,入库里程为终点

(2)、过路费、停车费一律由用车人自理。

以上费用可以在用车前预付:也可以在用车后及时交纳,或者从用车人当月工资中扣减。

(3)、职工私人用车以下情况免收费用:职工本人及其直系家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儿女)因病接送、婚丧用车。

16、本规定自二OO五年六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市人民医院

篇4:医院药事管理规定模版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是指医疗机构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对临床用药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组织实施与管理,促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药的药学技术服务和相关的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军队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设置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第五条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

二级以上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委员由具有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护理和医院感染管理、医疗行政管理等人员组成。

成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组的医疗机构由药学、医务、护理、医院感染、临床科室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药师、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组成。

医疗机构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主任委员,药学和医务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副主任委员。

第八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第九条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三)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四)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并提供咨询与指导;

(五)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和申报医院制剂等事宜;

(六)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七)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第十条医疗机构医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与医疗机构药物治疗相关的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功能、任务、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学部门,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设施。

三级医院设置药学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二级科室;二级医院设置药剂科;其他医疗机构设置药房。

第十二条药学部门具体负责药品管理、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组织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药学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或者临床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除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等学校药学专业专科以上或者中等学校药学专业毕业学历,及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五条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是对医疗机构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制定本机构基本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医师、临床药师和护士组成的临床治疗团队,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应当全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工作,对患者进行用药教育,指导患者安全用药。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药监测、评价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药物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实施处方和用药医嘱点评与干预。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发现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后,应当积极救治患者,立即向药学部门报告,并做好观察与记录。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品损害事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结合临床和药物治疗,开展临床药学和药学研究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制订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领导与管理。

第四章药剂管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编制药品采购计划,按规定购入药品。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本机构药品采购工作流程;建立健全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制度;不得购入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同意,核医学科可以购用、调剂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

药品库的仓储条件和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当分别储存,分类定位存放。

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当另设仓库单独储存,并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制订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二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审核处方或者用药医嘱,经适宜性审核后调剂配发药品。

发出药品时应当告知患者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指导患者合理用药。

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门急诊药品调剂室应当实行大窗口或者柜台式发药。

住院(病房)药品调剂室对注射剂按日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单剂量调剂配发。

肠外营养液、危害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要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符合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技术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集中调配静脉用药。

在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以外调配静脉用药,参照静脉用药集中调配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医疗机构建立的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学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8%。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增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任务、规模配备适当数量临床药师,三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5名,二级医院临床药师不少于3名。

临床药师应当具有高等学校临床药学专业或者药学专业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并应当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考核和管理,制订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将完成培训及取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作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岗位聘任的条件之一。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药师工作职责:

(一)负责药品采购供应、处方或者用药医嘱审核、药品调剂、静脉用药集中调配和医院制剂配制,指导病房(区)护士请领、使用与管理药品;

(二)参与临床药物治疗,进行个体化药物治疗方案的设计与实施,开展药学查房,为患者提供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三)参加查房、会诊、病例讨论和疑难、危重患者的医疗救治,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对临床药物治疗提出意见或调整建议,与医师共同对药物治疗负责;

(四)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实施处方点评与超常预警,促进药物合理使用;

(五)开展药品质量监测,药品严重不良反应和药品损害的收集、整理、报告等工作;

(六)掌握与临床用药相关的药物信息,提供用药信息与药学咨询服务,向公众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药物治疗实践,进行药学临床应用研究;开展药物利用评价和药物临床应用研究;参与新药临床试验和新药上市后安全性与有效性监测;

(八)其他与医院药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或者聘其为药学部门主任。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一)未建立药事管理组织机构,药事管理工作和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混乱,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二)未按照本规定配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临床药师制,不合理用药问题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执行有关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和规章制度,导致药品质量问题或用药错误,造成医疗安全隐患和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非药学部门从事药品购用、调剂或制剂活动的;

(五)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个人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或者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其情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临床药学:是指药学与临床相结合,直接面向患者,以病人为中心,研究与实践临床药物治疗,提高药物治疗水平的综合性应用学科。

临床药师:是指以系统药学专业知识为基础,并具有一定医学和相关专业基础知识与技能,直接参与临床用药,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和保护患者用药安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用药错误:是指合格药品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中药饮片的管理,按照《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机构负责人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可不设药事管理组织机构和药学部门,由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药事工作。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24号)同时废止。

医院药事管理规定【2】

1?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医院药事管理工作?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经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2?医院应设立药事管理组织和药学部门。

3?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或药事管理小组?负责监督、指导本机构科学管理和使用药品。

4?药事管理组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5?药学部门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事管理、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

6?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7?药学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或药学管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

8?医院须配备和提供与药学部门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

9?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依法经过资格认定?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10?药学部门应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11?逐步建立临床药师制?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12?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指导合理用药?收集药物安全性和疗效等信息?建立药学信息系统?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13?开展新药临床研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

所获数据不得作为新药审批和申报科技成果的依据。

14?药学部门要掌握新药动态和市场信息?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保证药品供应?加速周转?减少库存。

同时?做好药品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

15?医院药品要实行集中公开招标采购。

药学部门建立并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对购人药品质量有疑义时?可委托省、市药检部门进行抽检。

16?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除核医学科可购售本专业所需的放射性药品外?其他科室不得从事放射性药品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

17?药学部门应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定期对贮存药品进行抽检。

药品仓库应具备冷藏、防冻、防潮、避光、通风、防火、防虫、防鼠等仓储条件?保证药品质量。

18?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分别储存?分类定位?整齐存放?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必须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19?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监督使用。

20?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防止变质失效。

过期、失效、淘汰、霉烂、虫蛀、变质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21?药品调剂工作是药学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门诊药房实行大窗El或柜台式发药?住院药房实行单剂量配发药品。

22?各级各类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医嘱、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的准确、无误。

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代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或违反治疗原则的处方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发现滥用药物或药物滥用者应及时报告医院药学部门和医务部门?并按规定上报。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23?医院要根据临床需要逐步建立全肠道外营养和肿瘤化疗药物等静脉液体调配中心(室)?实行集中调配和供应。

24?医院制剂室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制剂。

25?医院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26?医院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

医院制剂经检验合格只限于院内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

27?医院支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药学研究工作。

28?负责对本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29?制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并将完成培训计划和取得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作为考核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及聘任的条件之一。

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医院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指导和监督药品质量管理?杜绝假劣药品进入医院?处理涉及药品质量的严重事件。

3?制定医院合理用药指导原则?对全院临床科室合理用药进行指导?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4?审核全院拟购人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5?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院新药引进规则?成立评审专家库?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审核医疗科室购入新药的申请及用药计划。

6?编制医院基本用药目录和处方集。

7?定期分析医院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8?定期组织全院药品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检查?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贵重药品、需要冷藏药品及效期药品等?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9?开展临床药学工作?落实临床药师制。

10?组织药学教育、培训?提高临床科室合理用药水平。

四、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

1?医院药事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

会议听取药学部门的工作汇报就会议议题进行充分、民主地讨论并做出决议。

2?会议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

会议决议应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3?药事委员会委员应征集对药事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议题?交会议讨论。

4?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讨论并提出解决问题或改进工作的意见?就每个议题做出决定。

5?会议记录应真实、完整?并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主持人、参会人员、决定事项、内容简述、责任部门、落实时限、检查与监督?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报主要院领导。

6?药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资料准备与发放、会议记录、全部文件的建档、保管和相关信息发布等工作。

五、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

1?在院长、主管院长领导下医院药学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院药品质量监控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落实?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

2?医院成立药品质量监控管理组织?负责全院药品质量监督控制和管理工作。

3?药品质量监控管理组织协助药事管理委员会对医院使用的药品、院内制剂及放射性药品、消毒药品、医疗用化学检验试剂等质量进行监控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向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必要时逐级报告院领导?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4?药品质量监控管理组织每月进行1次全院药品质量检查?药品质量抽查率达到全院所用药品总数的3?。

5?药学部门应设置药品质量检验室?根据本院设备条件和药检能力负责院内制剂及可疑质量问题药品的质量检验工作。

对于临床药品日常配制使用中出现涉及药品性状改变如发生变色、混浊、产气、析出、结晶或不溶等问题进行外观检查、显微镜下检查、重复试验检查以进行质量问题查找和甄别。

6?制定全院突发药品质量事件应急预案和报告处理流程?药学部门指派专人负责该报告受理工作。

经药剂科(药学部)主任批准进行质量问题检查?必要时做重复试验等。

最后结果经药剂科(药学部)主任审核签字书面答复。

篇5:医院病假条管理规定模版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那么大家了解过医院病假条管理规定吗?以下是医院病假条管理规定!

医院病假条管理规定【1】

为了严格劳动纪律,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的医疗和管理工作秩序,强化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经研究,院部特对医院职工的病假管理重申规定如下:

1、请假程序:

职工非因公成疾,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办理请假手续,按休假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病假,因急诊本人不能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委托亲属或医院职工办理请假手续。

职工在医院居住地生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必须是由我院相关科室开具的诊断证明,其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无效。

病假时间七天以内者须经主治医生开具病假证明;七天以上者以及连续病假超过七天者,携带相关资料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需转院治疗的,按规定履行转诊手续,并报请主管院长审批。

未履行转诊手续者,其他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无效。

本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应对院外医院所开具的病假证明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出差或探亲因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就诊而开具的病休证明由职工所在科室报主管院长履行请假手续,待职工返院后一周内必须出具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交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假期有效时间最长7天,如需继续休病假的必须回医院治疗和休养,在外地办理住院治疗的例外。

非急危病情在外地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无效。

凡不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2、休病假期间的待遇及假期的计算:

(1)、病假期间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连续计算。

(2)、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或试用期期间病休的,执行病假工资(即在见习期工资中减发30%部分),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3)、每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岗位津贴。

不足7天满3天(含3天)发50%岗位津贴。

(4)、当月病假超过7天(含7天)免发当月的效益津贴;病假不满7天满3天发半月效益津贴;不满3天的按日效益津贴如数扣回(享受行政、工勤效益津贴)。

(5)、每月病假超过4天(含4天)免发当月目标奖。

(6)、新招聘的学生在正式上岗前的病假工资待遇执行《关于招聘人员管理的暂行规定》

(7)、门诊休病假在一个月以下的职务工资全发,其岗位津贴和补贴按上述规定执行;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从第二个月开始享受定州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

(8)、职工住院治疗的休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对职务工资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停止工作连续休病假在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5年的发给本人60%;满5年不满10年发70%;满10年不满15年的发职务工资的80%;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职务工资的90%;满20年以上的发职务工资的95%;非工会会员享受以上待遇的半数。

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职工病假期间待遇低于定州市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9)、长期病休从第七个月起按病劳保规定执行。

3、长期病休:

(1)、职工连续病假满六个月时(具有我院和省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人员所在科室须向主管院长提出长休病假病情鉴定申请,病情鉴定由主管院长组织疾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到院办室备案后按长期病休处理,同时通知病假人员所在科室,未经病情鉴定不予审批。

(2)、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达六个月及以上的,逾期按长期病休处理。

(3)、长期病休人员在休假期内,每二个月到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所在科室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办室。

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及其它福利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

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

(4)、长期病休人员(含门诊连续病休2个月)病愈后回院工作,需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疾病检查材料交院办室。

由主管院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鉴定被确认可以工作的并出具复工鉴定证明,经院长同意,可由原科室根据需要安排试工二个月。

试工满二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二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试工期内不享受效益津贴。

(5)、为加强长休病假管理工作,及时掌握长休病假人员的病情,有利于其恢复健康,医院保健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6)、列入长病假的人员,长休病假期间不计工龄。

(7)、职工在长休病假期间,不享受医院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

4、其他规定

(1)、连续病假达到3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70天,免发全年年终奖;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优秀和先进,连续病假达六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定等次。

(2)、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按省人事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3)、临时工休病假满一个月医院不再使用。

(4)、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具有我院有关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

(5)、女职工怀孕期间,按规定产前检查,每次检查超过半天的或因避孕失败而怀孕在两年之内第二次做流产的均按病假对待。

(6)、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具有医院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7)、在本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0天,不享受本年度的年休假待遇,已经休过年休假的改按事假处理。

(8)、职工患病经我院和省级医院诊断患严重或重大疾病者(如恶性肿瘤、生活不能自理等疾病),病假在两个月到半年的职务工资全发,岗位津贴按50%发放,半年以上的执行上述有关规定。

(9)、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10)、患有传染性疾病者应住院治疗,治疗期间的待遇参照病假待遇执行。

(11)、职工休病假期间在居住地以外,发生任何意外(含病情加重)其一切费用全部自理,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5、原下发的有关病假方面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新劳动法请病假规定【2】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修订)》规定,我国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共11天:(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

五、婚假和丧假

《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原劳动部曾于1959年6月1日发布(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1980年2月20日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80]财企字41号)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日。

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六、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

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员工请事假每小时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20.92天/8小时。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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