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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2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银监发〔2008〕4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现将《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推动业务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需求。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八年七月十一日

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商业助学贷款管理,防范商业助学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助学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商业原则自主发放的用于支付境内高等院校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就读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商业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对象是指在境内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签订借款合同。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贷款人受理商业助学贷款申请时,应对贷款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设定一定审核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持有合法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应无不良信用记录,不良信用等行为评价标准由贷款人制定;

(三)必要时需提供有效的担保;

(四)必要时需提供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申请贷款的书面意见;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与金额

第七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为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加6年,借款人在校学制年限指从助学贷款发放至借款人毕业或终止学业的期间。对借款人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人在校年限和助学贷款期限可相应延长。助学贷款期限延长须经贷款人许可。

第八条商业助学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借款人可申请利息本金化,即在校年限内的贷款利息按年计入次年度借款本金。

第九条商业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在校年限内所在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贷款人可参照学校出具的基本生活费或当地生活费标准确定有关生活费用贷款额度。?

第十条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需要发放人民币或者外币商业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学费应按照学校的学费支付期逐笔发放,住宿费、生活费可按学费支付期发放,也可分列发放。

第四章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人发放商业助学贷款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其组合,贷款人也可要求借款人投保相关保险。

第十三条借款人采用抵押、质押担保的,贷款人应要求提供本机构认可的抵质押物。

第十四条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范围应符合《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第十五条贷款人在借款人满足贷款人设定条件的前提下可发放信用商业助学贷款。

第五章贷款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借款人可直接在生源地向贷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商业助学贷款,即办理就读地贷款;但贷款人不得受理借款人既在生源地又在就读地贷款的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贷款人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商业助学贷款时,应要求对方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一)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并提供以上证件的复印件;

(二)贷款人需要的借款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关系证明;

(三)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经济收入证明;

(四)借款人为入学新生的提供就读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接收函,借款人已在校的提供学生证或其他学籍证明;

(五)借款人就读学校开出的学生学习期内所需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总额的有关材料;

(六)以财产作抵(质)押的,应提供抵(质)押物权证和所有权人(包括财产共有人)签署的同意抵(质)押的承诺,对抵押物须提交贷款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价值评估报告,对质押物须提供权利凭证,以第三方担保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承担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借款人和担保人应当面出具并签署书面授权,同意银行查询其个人征信信息;

(八)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受理贷款申请后,贷款人须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九条借款人办理就读地贷款的,贷款人还应联系借款人就读学校作为介绍人做好以下工作:

(一)向贷款人推荐借款人,对借款人资格及申请资料进行初审;

(二)协助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三)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以及发生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自行离校、开除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四)在借款人毕业前,向贷款人提供其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有关信息;

(五)协助开展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贷款人做好借款人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二十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资信、贷款用途、担保等因素进行贷款审批。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贷款人应及时通知借款人与担保人签署助学贷款相关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按有关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或借款人就读学校指定账户,并由贷款人监督使用。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必须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加收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贷双方应对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人可视情况给予借款人一定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还本金,也可视借款人困难程度对其在校期间发生的利息本金化。归还贷款在借款人离校后次月开始。贷款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分次偿还,利随本清,也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还。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签订后,如需变更还款方式,须事先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授权贷款人于约定的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本行开立的个人结算等账户中扣收应偿还本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生效后,可根据合同约定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贷款人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如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期偿还贷款本金,应提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展期仅限一次。申请经贷款人审查批准后,借贷双方应签订展期协议。贷款具有担保的,展期协议需经担保人书面确认。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涉及第三方担保的,变更条款还应征得第三方担保人同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变更联系方式、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天内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址通知贷款人。

第三十条对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

(一)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三)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

(六)向保证人追偿;

(七)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八)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贷款人应按照制度要求报送助学贷款借款人违约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三十二条经批准与依法公告,贷款人可将债权以证券化等合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贷款人须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贷款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加强服务,严格控制风险。

第三十四条贷款人应加强与借款人所在学校的沟通,获得学校在商业助学贷款管理方面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针对境内其他非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学校在校困难学生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管控能力,自主确定开办借款人用于攻读境外高等院校硕士(含)以上学历,且提供全额抵(质)押的商业助学贷款,并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业务管理规范。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银监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篇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模版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59号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30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部长:高昌礼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

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街道司法所的委托,协助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事业法人体制进行管理和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自主执业,其执业活动不受干涉,其财产权益不得侵犯。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

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对直辖市范围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核准登记,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基层法律服务所获准设立执业,须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任何机构不得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义开展业务。

第七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以农村的乡镇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根据需要也可以以城市的街道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但在一个街道行政区划内只能设立一个法律服务所。

辖区较大、人口较多、经济发达的乡镇,可以设立二个以上的法律服务所;不具备独自建所条件的乡镇,可以由二个以上的毗邻乡镇联合设立法律服务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农、林、牧、渔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置,按照上述原则力、理。

第八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第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法律服务所。

第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执业场所和组建单位;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职责;

(三)执业工作制度;

(四)所务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六)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七)停办清算办法;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九)其他需载明的事项。

章程自基层法律服务所被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设立乡镇法律服务所,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或者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由本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

设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由地方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不得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允许个人以自愿组合方式发起组建基层法律服务所。

第十二条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组建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申请报告;

(二)章程;

(三)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和执业资格证明;

(四)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开办资金证明;

(五)核准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建的,须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设立或者不准予设立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由核准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十四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由核准登记机关颁发《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执业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第十五条经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凭据准予设立的批件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申领收费许可证。

第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或者经济发达的行政村设立业务接待站(点)。

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有固定的场所,接待业务由本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业务接待站(点),应当报经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分立、合并,应当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修改章程的,应当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停办,应当在完成善后清算工作后,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缴该所的执业证书、印章、票据、案卷及有关文件,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的,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请原核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情况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设主任一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主任。

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除应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外,还应当有二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者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经历。

第二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应当经基层法律服务所民主推荐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委任或者聘任。

第二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为该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本所行政事务和组织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向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建立所务会议制度,民主管理本所重大事务。

所务会议由本所全体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所的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本所的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预决算报告和重大财务开支项目;

(五)审议对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辅助工作人员的奖励和处分;

(六)其他需要提交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在本所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实行聘用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聘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符合司法部规定的执业条件和聘用程序,办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离、辞职或被辞退、开除的,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报请原执业登记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其执业活动的检查、监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定期考核、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和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用文秘、财会、行政等辅助工作人员,参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聘用办法进行管理。

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变更情况,应当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严格执行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工作原则和服务程序的规定,建立统一收案、统一委派、疑难法律事务集体讨论、重要案件报告等项制度;

(二)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服务质量、效率的检查、监督、考评和处分制度;

(三)自觉接受委托人和社会的监督;

(四)统一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遵守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六)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财务管理,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

实行自收自支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单独设立帐户,由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目,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程序,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尚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分别实行全额管理或者定额、定项补助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十一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的报酬,应当在综合考评的基础上,与其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挂钩,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根据本所收支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事业发展、社会保障和奖励等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和规定,为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

第三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办公装备的建设,不断改善执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检查监督

第三十五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组织进行。

具体时间安排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

新设立不满六个月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度检查。

第三十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接受年度检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二)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四)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对具备继续执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通过年度检查,在其《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检查合格印章。

第三十八条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对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尚未处理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处理完结,补办年度检查。

在年度检查中,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

期满仍不能改正的,组建单位应当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结果,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的;

(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

(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

(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

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同时追究负有管理失误责任的该所主任的责任,严重者予以撤职或者解聘。

第四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该所限期整改。

期满仍不能改正,不宜继续执业的,由组建单位予以停办,报请地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投诉。

涉及委托人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发生争议的投诉,由基层法律服务所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调处解决;涉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立案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十八条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年度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中有错误或者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其纠正;对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非法侵犯基层法律服务所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核准登记、年度检查、行政处罚的各种文书格式,《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和年度检查合格印章式样,由司法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七年五月三十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篇3:某某市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彭州市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处理我市学校突发事件,遏制事态的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消除影响,保障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是我局处理学校突发事件的基本程序依据。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时,本办法立即启动。(三)在我局行政或业务管辖范围内学校发生以下突发性事件,适用本办法:1、严重违反师德师风事件;2、领导干部违规违纪事件;3、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事件;4、一般性安全事故;5、集体*事件;6、影响学校及本系统正常工作秩序的其他事件。(四)各学校、幼儿园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实施办法或预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处理到位。二、工作机构及职责(一)我局成立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包片局领导任副组长,行政办公室人员(1人)、职能科室人员(1人)、包镇干部、学校校长和副校长为成员;组长牵头负责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突发事件一旦发生,领导小组即自行启动工作。(二)工作职责1、组长职责(1)负责及时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控制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升级,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减轻影响。(2)组织召开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会议,审核学校上报处置意见,确定应急方案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事件调查及应急处理工作。(3)负责与市级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工作协调。(4)根据局长授权,代表局行政对外发布事件信息,接受媒体采访。(5)在处理过程中或处理完毕后,向局长报告工作。2、副组长职责(1)积极提出应急处理建议和意见,全力协助组长展开工作;(2)负责与当地镇党委、政府协调,商请参加事件应急处理工作。(3)按组长分工,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做好家属安抚、媒体接待工作;(4)督促检查有关家属和媒体接待、善后处理以及教育教学秩序恢复工作。3、成员职责(1)包镇干部:①及时将学校上报信息向组长、副组长报告,提出初步建议;②按照领导小组安排,协助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和家属工作。(2)职能科室人员:①按照领导小组安排,协助组长、副组长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及家属安抚工作;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事件处理提供政策依据;③做好事件报告文字工作。(3)办公室工作人员:①按组长意见做好信息报送工作;②按组长意见,做好应急处理小组人员及车辆调配工作;③协助副组长做好媒体接待工作。(4)校长和副校长:①及时向包镇干部、教育局行政办公室和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②安排学校相关人员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③安排相关人员做好事件处理的后勤保障工作;④校长协助组长做好突发事件调查及应急处理工作;副校长协助做好家属工作;⑤向领导小组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⑥校长负责加强学校师生的教育工作,维护学校稳定。三、应急处理流程第一步:及时上报信息(1)校长或委托副校长、专门人员在突发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口头向局行政办公室和机关包镇干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根据组长意见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派出所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请求协助处理。(2)包镇干部于第一时间向组长、副组长报告信息,提出处置建议,并根据副组长指示与当地党委、政府协调,商请参加事件处理工作。行政办公室根据组长意见,按要求向市委办、政府办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信息,调配工作用车。第二步:确定处理方案(1)组长与副组长会商后提出应急处理初步方案并向局长汇报,成立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理工作;(2)行政办公室根据组长意见通知相关人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组长按应急处理方案确定成员分工,迅速展开工作。第三步:展开处理工作(1)家属工作组:副组长、当地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学校副校长、职能科室人员、包镇干部及学校相关人员负责按规定做好家属工作;(2)媒体接待组:副组长、行政办公室人员负责做好媒体接待工作;组长根据局长授权,代表局行政对外发布相关信息。(3)调查处理组:组长、校长及职能科室人员负责对事件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与副组长会商,报局长同意后进行处理。第四步:责任追究及事件报告(1)组长与副组长协商后对事件当事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2)纪检组对处理意见进行政策审核,报请局党组、行政研究通过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学校进行处理。(3)事件处理完毕,职能科室负责写出情况报告;行政办公室根据局党组、行政意见向市委办、政府办、成都市教育局报告事件处理结果。四、应急处理纪律(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是检验教育局干部综合素质和协调能力的重要标准,是事关本系统安全稳定的大事。全局人员必须树立大局观念,听从安排,服从指挥,尽职尽责,不讲条件,全力以赴,一包到底。(二)包镇干部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必须主动、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自觉协调安排好日常工作与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关系,全力保证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态度和后果,经局行政研究,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扣减当年目标奖2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学校目标考核降等处理或一票否决:1、知晓或应当知晓情况而不按程序向相关人员报告或越级上报的;2、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工作拖拉,造成严重影响的;3、发生突发事件时处理措施不当,处理不力的;4、工作安排不落实,不督查,造成事态升级的。(四)对积极参与事件处理的有功人员,经局行政研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给予1到20分的加分奖励。

篇4:G酒店营销部业绩考核办法

一、工作方针

1、业绩考核与工作表现考核相结合,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效果;

2、个人业绩的体现与酒店的整体目标全面达成一致;

3、按现代酒店销售管理体系,构建销售队伍;

4、既注重销售人员个人业绩,更强调的是销售部团体业绩;

6、销售人员具有风险与回报并存,此两项是工作的源动力;

7、加强销售部的团队成员工作配合与协助性,不再是单兵作战;

8、对销售人员的考核是全方位的考评,能促使销售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9、销售部部门目标与酒店组织目标成正比连带关系,并促使目标达成一致。

二、考核原则: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既注重竞争,更注重配合,个人、部门、企业三统一。

三、考核目的:酒店效益、部门绩效、个人业绩同步提升。

四、销售管理规定:

1、部门主管及各销售代表薪酬结构为:基本工资+个人提奖+手机报销+交通费+部门奖金分配;

2、销售主管的基本工资分别为:1500元/月,手机费15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销售代表试用期基本工资分别为:800--1000元/月,手机费100元/月,交通费100元/月,

3、销售部主管管理工作职责为:组织实施完成酒店目标及部门目标;制定本部门工作制度;协调销售代表之间的工作关系;由销售部主管划分各销售代表的工作范围;协调配合销售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培养激励销售人员;对酒店产品知识、销售知识、销售技能、与客沟通技巧培训及考核;销售部主管每月需对各销售人员进行综合评估;销售部主管需完成酒店销售活动、节日销售方案的策划,并对酒店驻店经理提供经营决策的分析资料;由销售部主管分配客户资源;指导酒店销售人员各自做好客户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客户档案资料并按客情资料指导各销售人员展开销售工作等;

4、部门编制:5人

七、酒店销售部部门团队及个人提成分配制度:

1、部门团队提奖:每月达到酒店下达的指标业绩数,业绩超过部份按5%提取奖金;未达到指标业绩数,则不提部门奖金。销售部按以上规定提取的部门奖金后,由销售部主管根据各销售人员的工作表现情况与业绩完成情况公平、公正、公开地分配至各销售人员,分配结果报总经办备存。

2、部门个人考核,提奖分配制度:

试用期员工考核:

销售员试用期底薪为800--1000元,前两个月销售部均不做考核业绩工资,但业绩将作为试用期考核的标准。

正试员工考核:

正试员工每月考核任务为7.6万/月(但可根据酒店淡,旺季进行适当调整)完成指标发全额工资及津贴,凡销售人员于当月未能达到个人配额指标时,酒店将按该销售人员所能完成综合配额指标的相同比例发放其当月的浮动工资。

个人提成奖金:

方案一:奖励计算采用累进制计算,具体列表如下:

超出个人配额指标的收入

奖励比例

超出配额指标第一个10%以内

5%

超出配额指标第二个10%以内

10%加第一个超出配额指标的奖励

超出配额指标第三个10%以内

15%加第一、二个超出配额指标的奖励

超出配额指标第四个10%以内

20%加第一、二、三个超出配额指标的奖励

超出配额指标第五个10%以内

25%加第一、二、三、四个超出配额指标的奖励

超出配额指标第六个10%或以上

30%加第一、二、三、四、五个超出配额指标的奖励

举例说明:某营销人员的当月配额指标为7.6万元,倘若当月实际业绩为$9万元,超额收入部分为$1.4万元,按奖励政策计算,该营销人员当月应得的奖金为:

$7600*5%+$6400*10%

=$500+$640

=$1140元

以上使用四舍五入方法并以整数计算,凡单位余数将不予以发放。

上述的超额奖励以百分之三十(30%)为上限,并以其超额奖金累计相加之和作为该销售人员的当月超额指标奖金。

举例说明:某营销人员的当月配额指标为7.6万元,倘若当月实际业绩为$9万元,按奖励政策计算,该营销人员当月应得的奖金为:

90000*10%=900元

八、酒店对销售部的每月业绩考核及销售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规定:

九、以上办法在执行当中如有异议,由酒店驻店总监、销售部主管、财务部主管,人事行政部主管共同裁定。

十、部门薪金发放说明:

1.采取酒店考核部门,部门考核个人,部门任务按月考核。

2.每月销售员工资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3.部门对销售员进行任务分配及业绩考核,若部门完成任务可发放部门奖金,部门未完成任务,销售员完成任务则部门不发奖金销售员个人奖金照发。

篇5:销售部工资考核办法规范

销售部工资考核办法(试行)

为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激励先进,销售部结合酒店实情,本着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严格发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外联工资构成:

①基本工资+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外联考核+业绩提成+职务补贴

基本工资:400考勤准时准点,值班严格、严谨。

迟到扣20元/次

早退扣20元/次

事假扣10元/次(一个月达三次者扣减200)

工作失误视情况扣50-200元/次

病假按酒店相关规定执行。

②外联考核:300元加强外联,严格客户走访制度

每月走访客户不低于60家(包括其他省份、地区外联),其中新签客户不低于20家/月,每少签一新客户扣20元,老客户走访40家,每少一户扣减10元,多出者新客户奖20元/家,老客户10元/家,以完整书面材料和详细客史档案为准,具有客人签字,每周一次书面市场报告,每月一份市场销售分析报告及同等酒店对比分析报告,每缺一者,扣50元,交内勤在规定时间内装订呈报。

③交通补助:150元

由内勤每月以乘车卡的形式统一办理。

④通讯补助

销售部统一配发CDMA手机,手机及号码所有权归销售部,销售人员若离开本酒店,手机及号码资源交由酒店销售部。

每月补贴120元,由内勤统一以手机费形式缴纳结算。

每有不在服务区或无法接通或任何理由的不接,均扣10元/次,超出部分自理。

⑤业绩提成

具体考核办法以会议结帐明细单加会议跟踪调查表为依据,二者缺一不可,以免会议事实不清,缺者该业绩无效(仅计算会场及住宿)。销售经理每月至少完成销售业绩2万元(会议),完不成销售任务的按2%从工资总额中扣除。超过2万元部分按3%提成奖励。

会议要求首尾相衔、合同订立、会议跟踪等项目做到翔实无遗漏,每缺一项50元/次扣减。会议以跟踪服务单、会议协议两项为准,缺一不可。

二、内勤考核

基本工资、通讯补助同外联

交通补助为150元,发放同外联

业绩提成:平均业绩的0.8

内勤考核:300元

负责销售经理的考勤(签到签退、排班、值班),档案材料管理,协助会议服务及跟踪,负责内勤事务,装订整理档案,妥善分类管理各项资料,每有一项失误,扣20元/次,舞弊扣50元/次。协助团队网络工作。

三、网络团队

①负责与网络及旅行社的有效构通,负责酒店网站的更新管理及留言回复等,协助内勤工作。每周至少对30家旅行社进行,每周至少对三个网络进行沟通,形成书面材料汇报,遇有情况立即跟踪解决。每缺一项扣减10元。对佣金返还三日内跟踪结算,否则每迟一日扣减50元。

以上每有一项失误或不达标准扣10元/次。

②基本工资、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外联考核同外联。

③业绩提成

旅行社团队、网络订房同外联工资提成。销售业绩为7万元/月。

四、新员工实习期为三个月,实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及通讯补贴1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且同意转正后,待遇同正式销售经理。

五、主管职务补贴400元/月

六、工资总额不超过每月客房、会议收入的1.7%,若有超出,按平均系数递减至总额内。

七、按要求集中材料报由内勤,部门审核

考勤及日常管理由销售部、人事部审核。

业绩由销售员个人按要求集中材料报由财务,财务审核。

本办法较简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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