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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监控管理员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一、在部长和技术员的领导下,负责全矿井监测监控的统一编号、分类建帐等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牌四相符。

二、负责建立健全监测监控设施的收发、验收、调配、校验、报废等手续和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加强监测监控设施的管理按单位建立监测监控领用手册,做到与现场相符。

四、把好质量关,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

五、监测监控设施修复要做到校验,并做好记录,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六、监测监控设施使用单位需变更时,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七、要经常深入现场,做好监测监控现场使用管理,对使用不当、电缆吊挂不好,闲置等应及时进行整改工作。

八、安全监测监控设施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篇2:运搬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运搬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运输工作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运搬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保证在运搬作业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协调好各运搬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运搬作业。

第三条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精神,总结上一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班工作任务,布置工作。

第四条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六条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条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从业人员按照运输任务进行运搬操作,及时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八条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应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确保安全。

第九条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运输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条组织好对运输安全设施的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灵敏可.

第十一条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及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三条督促、检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进行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监督本区队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三违”现象。

第十五条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十六条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九条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组织落实运搬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五条未及时组织进行运搬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运搬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运搬工区区长对煤矿井下货物、设备等运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运搬工区在运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运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运搬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没有按照运搬计划、运搬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组织作业的,运搬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在批准进行大件设备、物资的运输计划时,未对有关具体安全措施严格把关,不能确保安全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六条运搬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搬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通防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区长未在岗位时,通防工区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四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4:矿灯发放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矿灯发放工对本岗位的安全负责。

第二条认真学习并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操作规程》、《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熟悉矿灯、充电架结构、工作原理,能独立操作。

第四条做好矿灯、充电架的维修工作,使矿灯完好率不低于95%,矿灯红灯率不高于0.5%。

第五条对矿灯、充电架实行编号管理,充电架要有完好牌,维修人员牌。

第六条做好备品备件的储备工作,严禁空缺。

第七条认真填写本岗位各种记录。

第八条负责整个机房的设备及环境卫生,做到窗明机净、无杂物、无油垢、无灰尘、无积水。

第九条积极参加有关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篇5:跟车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跟车工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条认真学习并执行《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等各种规章制度。

第三条必须熟悉矿车、连接装置的规格、型号、种类和质量检查方法;能够熟练的进行连接装置的选择使用、工作地点的列车编列。积极参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四条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五条接班时要认真检查所连接装置,是否安全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值班领导汇报,检查情况并详细记录。

第六条必须待车停稳后摘挂连接装置,严禁将头伸入两车之间。

第七条车场调车时确需机车顶车时,严禁异轨顶车,严禁不连环顶车。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摘挂链环。

第八条发现影响安全提升的车辆,必须挑出,严禁提升。挂运特殊物件的车辆时,严格执行特殊措施。

第九条连接装置严禁用其他物品替代,禁止使用磨损超限或变形、变音的连接器。开车前,必须重新对连接装置和车辆以及装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否则不准发出开钩信号。

第十条严禁违章作业,做到不安全不开车,保证运输安全。

第十一条每班工作结束后,清理工作现场,填写有关纪录并履行交接班手续后,方可离开岗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现场交接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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