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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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防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区长未在岗位时,通防工区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四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2:运转区副区长岗位责任制

运转工区副区长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协助运转工区区长抓好本工区皮带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运转工区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运转工区副区长工作职责,配合运转工区区长抓好工区各项管理工作,保证井下皮带运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配合运转工区区长根据矿下达的工作任务,制定、落实本工区工作计划,协调各班组按照工作计划和安全制度开展各项工作,确保工区任务目标的完成。

第三条配合区长制定并落实本工区各岗位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现场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

第四条及时参加矿和工区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认真学习贯彻上级安全指示精神,及时总结工区安全生产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五条配合区长按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安全技术素质。

第六条按时参加工区的安全隐患排查会,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七条配合区长作好安全薄弱人员和三违人员排查帮教工作。

第八条认真组织落实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转工区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一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转工区副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运转工区副区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转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运转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运转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运转工区副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转工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通防区副区长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区长未在岗位时,通防工区副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四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设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定、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六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八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篇4:掘进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掘进专业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积极配合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积极配合区队长开展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分管工作。

第三条在区队长未在岗位时,副职应承担区队长职责。

第四条按时参加矿上或本工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积极提出具体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和施工人员培训情况,随时掌握掘进工作面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七条认真检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规范现场操作人员的行为。

第八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副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发现本单位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领导,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影响工程进度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机电区副区长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学习并贯彻《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电管理的指示、指令、文件、方针和政策。

第二条对机电工区长负责,协助区长搞好全工区的安全工作,完成生产检修任务及其它各项任务。

第三条负责分工范围内规章制度的组织落实,抓好分管工作的安全、质量,经常向区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搞好分管班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按时参加设备检修会议,平?检修项目,落实分管范围内的人员、材料、配件等。

第五条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工区重大机电事故和一般机电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找出事故原因,提出预防措施,及时进行恢复生产的检修,以满足生产的需要,使事故责任者得到应有的处理。

第六条深入现场,随时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参加有关会议,做到政令畅通,抓好分管范围内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认真抓好分工范围内的机电质量达标工作,巩固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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