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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度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条协助主任、副主任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负责调度内业资料的管理归档和日常生产协调工作。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和对外协调工作。

第二条负责全矿区队、科室人员的跟值班以及调度员值班班次安排工作。

第三条抓好办公用品管理工作,抓好调度标准化达标工作。

第四条参加生产调度会议、有关专题会议,并做好记录,负责接受和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文件、指示、通知、通报、调度命令和有关会议精神,并及时做好汇报。

第五条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矿山企业管理的法令、法规和标准。

第六条负责矿井日常安全生产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各环节综合平?,跟踪监督落实上级领导和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指示、指令、通报、通知等的在基层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七条深入现场及时掌握生产动态,协助有关领导组织均?生产。

第八条全面掌握井下生产、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现场解决,协助主任、副主任组织各部门处理好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及重大问题。

第九条负责公司重点工作落实的反馈,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协助主任、副主任做好综合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制、运行考核和冬、夏季“三防”工作的部署和落实。

第十一条协助调度主任、副主任组织好调度室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篇2:D矿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安监处主任工程师是安监处技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安监处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安全技术管理等工作,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全面负责安监处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保证煤矿在进行安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组织编制矿井安全检查月度、季度、年度计划,保证安全检查的经常性。

第三条参加审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种计划。

第四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状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要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及时向安监处长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安监处长搞好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安排,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七条负责全矿范围内安全技术监督检查。

第八条负责建立和管理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

第九条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第十条协助有关部门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三大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四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处主任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五条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在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参加的煤矿有关设计审查中,出现明显技术失误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七条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有效监督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重要责任。

第十八条未及时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煤矿的安全情况,向安监处长提出具体意见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九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条未建立煤矿安全检查技术档案或管理的,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处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安监处技术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深入现场,或未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的不安全隐患,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3:某矿机运科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机运科工程师是机运科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机运科科长的领导下开展机电技术管理等工作。机运科工程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第1条全面负责机运科技术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组织编制机运专业月度、季度、年度工作计划。

第3条协助主任根据生产计划,编制设备检修计划。

第4条及时深入现场,对机电运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开展好相关技术工作。

第5条在专业领导的组织下,会审机运专业安全技术措施,审查采、掘专业有关规程及措施。

第6条参与大型固定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绳的试验、检查、探伤、测定等工作。

第7条协助专业领导搞好重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第8条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分析煤矿机运技术管理状况,向机运主任提出具体意见。

第9条负责煤矿机运专业技术档案整理等管理工作。

篇4:某矿地质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本专业的技术政策、规范、规程及技术规定,严格按规程规定进行工作。

第二条负责矿井地质及矿井防治水工程的设计、审核、组织实施和总结,上报资料及时准确,搞好物探管理。

负责收集整理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建立健全地质及水文地质台帐,严格按要求编制各种地质及水文地质图纸。

负责本专业的技术报告和总结,经常及时地深入现场,实测和掌握现场状况。及时编制地质说明书,为生产提供可靠依据。采区和工作面结束后,及时编制采后总结。

第三条负责雨季防排水计划的编制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参加矿井生产计划、规划、采区设计、水平延伸设计的编制审批工作,及时提供开拓,延伸工作面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与地质工程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七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地质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八条对本人承担的地质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在为有关设计中提供的地质说明书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失误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执行图纸和相关地质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地质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未检查地面水害、邻近矿区水害情况,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对煤矿防治水等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未进行有效监督的,地质负工程师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地质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某矿测量工程师岗位责任制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严格执行《煤矿测量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明确岗位职责,严格科学管理,实现测量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二条负责建立井上下控制测量系统,为矿井各项测量工作提供起算数据;

第三条负责地表及岩层移动的观测工作,为三下采煤提供参数;

第四条熟悉和研究地质勘探资料,结合工程设计,了解工程地质情况,并做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核对平面坐标和高程;

第五条参与设计院、施工单位及其它测量单位的测量工作,检查测量结果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六条负责井上下工程测量及大型设备的安装定位及检查工作;

第七条负责对测量控制点和基点标桩进行检查和保护;

第八条负责矿区范围内的地籍测量;

第九条负责测量仪器的维护和保养,使测量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实现测绘资料的档案化、电子化管理,做到数据齐全准确,查找使用方便;

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测量工程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2)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监查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二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测量工程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三条对本人承担的测量图纸资料整理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在为有关设计中提供的测量图纸等基础资料中出现明显失误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未执行图纸和资料管理制度,影响现场施工或其他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未及时进行施工现场的测量工作,或发现问题未及时解决,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1)井巷控制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规定,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2)未及时发出巷道预透通知单,或未及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3)对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故意弄虚作假的测量工程师负直接责任。

(4)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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