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业公司运输管理办法 - 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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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公司运输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采、掘、机、运、通”并举的原则,因地制宜,积极推广应用轨道运输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逐步改善现有的运输方式和装备,向运输机械化、控制集约化、管理科学化方向发展。第二条机运部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机电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机运部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条安监部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四条调度室负责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检查和考核等工作。第五条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要明确分管斜巷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六条每月由机运部牵头组织安监部、调度室及各区队对全矿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第七条机运部、安监部、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罚款和停止作业。第八条主要运输大巷道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范围内违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九条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机运部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十条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第十一条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每年要考核一次,考试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顶岗。第十二条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一)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二)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三)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四)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第二章?平巷运输第一条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渣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道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第二条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自轨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7m以上的人行道。第三条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3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第四条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8t及其以上机车或3t及其以上矿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30kg/m的钢轨,其他地点轨型不得低于22kg/m。第五条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二)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三)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四)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五)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六)运行电机车的轨道应采用对接方式铺轨,轨道接头位置下面必须铺设枕木,以减少轨道接头的弹动。(七)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八)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格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第六条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未使用过渡接头的,每处罚款200元。第七条井下轨道大巷,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控制,挂牌管理。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简易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八条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要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第九条大巷轨道应进行分段管理,机车的加速段、减速段及机车试验区段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并在措施中明确机车运行速度,严禁超速运行,未按要求设置标志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十条矿井轨道沿线车场必须设置车场管理牌板,明确允许停放车辆的种类、数量及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十一条井下蓄电池电机车应有容量指示器;防爆特殊型电机车必须装备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台罚款200元。第十二条电机车应采用逆变电源或其他新型电机车照明,要有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能自己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禁止使用矿灯作为红尾灯使用,未按要求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十三条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第十四条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第十五条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防爆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要在蓄电池大盖揭开口10min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未按规定操作的,每次罚款100元。第十六条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第十七条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第十八条蓄电池式电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动车的,罚款200元。第十九条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第二十条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应装车距确认标志和具备反光性能的巷道标,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50元。第二十一条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第二十二条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第二十三条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帐的,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矿车(包括材料车)要严格按照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进行管理,禁止带病运转,矿车完好标准:(一)轮对:1、矿车运行平稳,在水平轨道上四个车轮有一个不与轨面接触时,其间隙不大于3mm。2、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得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不得小于7mm。3、车轮定期加油,新矿车车轮运行前加油一次,运行半年后加油一次,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次,加油应做好记录。4、轮转动灵活,车轮端面摆动量:滚动轴承不超过2mm,圆锥滚动轴承不超过3mm。车轮端盖螺栓齐全。(二)连接装置:1、连接钩环和插销齐全,应采用专用的连接环和插销,不得用其他物品代替: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链环、插销弯曲值不超过链环直径的10%。2、车辆碰头齐全,不得变形。3、橡胶碰头完整,碰头固定销子和开口销齐全固定可靠。伸出槽外长度不小于30mm。(三)车箱与车底:1、车箱无破洞,破洞尺寸不大于100cm2,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2、底部不得有开焊和裂纹,碰头铆钉不得松动。其他部位铆钉、螺栓松动数不超过总数的10%。目视有无松动痕迹或用小锤敲打进行检查。发现在用一台矿车不完好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第三章电机车运输第一条新购置和经过大修、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二条电机车使用单位必须编制电机车运行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更新,未编制措施并及时更新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理。第三条严禁电机车超过规定牵引能力运行,必须按经过安全核算后的牵引车数运行,超过规定挂车运输的,按未按措施施工处理。第四条电机车在轨道大巷运行时,必须随时查看前方路线上道岔的位置状况,道岔错位造成机车掉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由此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停工学习。第五条电机车司机在把各车场的矸石或其他车辆运至轨道大巷时,必须提前发出警号,当行至距与大巷交叉口或转弯处20m时必须长鸣笛,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第六条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声光语言信号装置,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第七条单独机车和列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缺少或有一处不完好罚200元。第八条电机车的闸、铃、灯、连装置和撒沙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第九条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且必须随身携带。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因检查不到位造成运输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500元的罚款。第十条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手取下操作钥匙并随身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机车正常运行时,严禁顶车作业。在大巷内顶车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电机车与电机车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做为联络信号,一旦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第十一条车场内调车作业时需要顶车的,必须将车辆与电机车连接好,严禁未连挂进行调车,未按要求操作的,罚款200元。第十二条巷道内必须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报警装置必须经常检查并保持完好,有一处不完好或不起作用,罚款100元。第十三条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区段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00m的安全距离,同向行驶距离过近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机车追尾、碰头等运输事故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处以500元和1000元的罚款。第十四条同一区段轨道上,严禁行驶非机动车辆,确需行驶时(人力推车)时,必须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后方可进行,没有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私自推车的,罚款200元。第十五条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严禁关闭车灯,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第十六条运送人员时,每班发车前,跟车把钩工必须认真检查各车辆的连接装置及乘员情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运送人员的列车,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品,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第十七条司机要使用泄漏通信或采用鸣笛发信号的方式与跟车把钩工进行工作联系,列车完全停稳后才能摘挂钩,严禁动态摘钩,以防因配合不当而造成事故,发现动态摘钩的,罚款100元。第十八条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架线、设备、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时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第十九条在巷道内施工时,在施工地点两端40m处设置警示标志,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行车。确需开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必须躲避到安全地点等机车通过后再进行施工,未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二十条主要大巷要设置巷标,弯道和道岔处要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等处均应设置警示,以提醒司机注意。每缺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第二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正副队长或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检查轨道质量不得少于二次,并有检查处理记录。缺查或少查一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列车运行中车辆掉道、临时停车、司机处理一般机车故障时,必须及时用泄漏通讯手持机向机车调度及各机车司机发出临时停车警戒信号,说明原因,打开照明和红尾灯,防止追尾、撞车事故的发生;处理完后,必须立即向井下机车调度进行汇报,没有按要求设置或无汇报的,一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严重运行事故的,责任人停工学习。第二十三条电机车牵引装有超长物料的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连挂矿车使之隔开,机车运行或急停时以长物料碰不到机车为准,未按要求使用的,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轨道大巷内车辆运行调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下轨道大巷内运行的所有车辆的运行,均由运输队井下机车调度统一调度管理。(二)运输队必须建立井下车辆运行管理台帐,对轨道大巷内有其他单位机车驶入、人力推车或大巷施工等的调度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影响区段内运行的电机车司机,以免发生事故。大巷内有上述情况未记录或合理调度的,每次罚款200元。(三)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上,严禁随意人力推车,确需采用人力推车时,必须提前与井下机车调度联系,由井下机车调度统一安排时间进行,没有经过进下机车调度同意私自人力推车的,每次罚款200元,由此影响大巷车辆运行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罚款500元。(四)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各通道口,要安设阻车器作为隔离,阻车器必须安装在通道口内,各单位进出的车辆必须停靠在阻车器以内,以防车辆溜入大巷,影响机车运行安全。每发现一处罚200元。(五)各种车辆进入大巷轨道时,必须经井下机车调度同意,车辆进入轨道大巷前,必须提前确认轨道大巷两侧无来往车辆,方可打开阻车器进入大巷。(六)运输队要加强井下机车调度管理,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发现脱岗或其他原因造成影响大巷车辆运输的,除按生产影响处罚外,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第二十五条蓄电池式电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动车的,罚款200元。第五章其?他第一条轨道大巷泄漏通信系统的手持电台(手机),除运输队的当班电机车司机、跟车人、井下机车调度人员,跟、值班队长、队长、机电部有关人员及机电副总经理和上级检查运输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发放。运输队要制定严格的泄漏通讯系统的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并上报机运部。第二条只准用矿车运送砂石、水泥、矸石、皮带上托辊和细碎的杂物,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中间不得超过车厢高度100mm;运送长料(管子、单体、电缆、工字钢、钢轨、木料、钢丝绳等)必须使用花架车或专用运长料车辆,装车高度不得超过花架车车帮;运送耙矸机、液压支架等大型机电设备必须使用平板车,严禁超高或超过平板车的宽度;运送雷管炸药的车辆要专车、专用、专运,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第三百一十三条关规定执行,未按要求使用车辆的,罚款200元。第三条严禁人员乘坐矿车;严禁人员在车、矿车或矿车连接处跨越;严禁在轨道中心或非行人侧行走;严禁人员肩扛长料(单体、锚杆、铁锹、钎子、管子、钢轨、工字钢、湿木料、大锤等)在轨道上行走;严禁蹬车、扒车、跳车。违反上述规定的罚款100元/人次。第四条严禁机车、矿车及各种车辆在大巷占道,严禁把车辆推翻在轨道两旁放置,发现一处罚款200元。第五条运送大件设备和材料时,需制定专项措施,并明确使用的牵引车辆的型号、牵引数量、连接方式等。第六条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每班发车前,司机或跟班人员必须对各车的连接装置、轮和车闸等进行详细检查。严禁同时运送易燃、易爆或腐蚀性的物品、长料具或附挂物料车等。(二)人车的行驶速度严禁超过3m/s。(三)人车车场上下人员的地点照明应充足。第七条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挂好防护链,人体及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列车行驶中和未停稳时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严禁跳车,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停工学习。第八条巷修或其他人员在架线附近进行检修作业,应停掉本区段架线电源并打好接地线,确信无电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在带电架线下作业。第九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推车前施工负责人必须与井下机车调度取得联系,得到允许后方可进行人力推车。(二)1次只准推1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距离,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m;巷道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m;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三)人力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岔道、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员必须及时发出警号。(四)大型设备必须使用机械运送,当现场条件不具备确需多人推车时,车辆两侧严禁站人。第十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炸药和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若用同一列车内运输时,装有炸药和装有雷管的车辆之间及其两者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少于2辆车。(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且车厢内部必须铺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一层爆炸材料箱;其他类炸药箱确需用矿车装运时,堆放高度严禁超过矿车上缘。(三)爆炸材料运送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列车行驶速度严禁超过2m/s,严禁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第十一条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设碰头,毎端突出长度不得小于100mm,每一处不合格,罚款20元。第十二条车辆组列管理(一)所有车辆必须经编组后方可运送,车辆要本着由重到轻的顺序组列运送。(二)车辆编组后,经现场负责人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连挂、运送。(三)轨道大巷矿车组列时,要依据车辆运送目的地、类型及装载情况编组。进行编组时,要按照重车在前空车在后的顺序编排,其他车辆与矿车一同运送时,要编排在矿车的最后端运送。(四)轨道大巷人车编组时严禁附挂料车。(五)斜巷提升或下放时,要将重车排列在前(沿运行方向)轻车在后,严禁轻车重车交叉组列运输。(六)斜巷使用专用车辆运送钢轨、管子等超长物料时,必须专车专运,严禁与其他车辆混合运送。第十三条车场管理(一)井上、下轨道沿线,各车场应设置车场管理牌,明确车场长度、存车数量、种类、包段责任人及队级负责人等,每缺少一处罚款100元。(二)井上、下轨道沿线曲线拐点两端10m处,应设置曲线标志牌,明确曲率半径、车辆通行速度等,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三)井上、下轨道沿线,道岔处应设置道岔管理牌,明确道岔型号及管理责任人,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四)井下轨道大巷沿线道岔前后10m及曲线段两端标志牌范围内,应设置禁止行人避车警示标志。未设置警示标志的一处罚款100元。(五)井上、下轨道沿线,道岔前后10m及曲线段,为易掉道地段,为确保行人安全,严禁在此区间内躲让车辆,行人在途经上述区段时,应查看有无来往车辆,若有车辆经过应在车辆到达前,到该区间外段躲避,车辆经过时仍在此区段逗留的,每人次罚款200元。第十四条所有机车、矿车必须编号,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对车辆加以爱护,对人为损坏车辆的单位和个人罚款500元。第六章斜巷运输第一条倾斜巷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第二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第三条主要轨道上下山严禁兼作人行道,必须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必须设有禁止行人牌板,未按要求设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第四条斜巷轨道上端必须有足够的过卷距离。其过卷距离必须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留有1.5倍的备用系数。第五条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第六条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巷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和候车室,候车硐室必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空间。第七条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22kg/m,轨道质量不得低于大巷轨道的质量。第八条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未按要求铺设的,每处罚款200元。第九条严禁将斜巷上下平台的车场,设计成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斜巷倾角大于18°时。第十条斜巷轨道的托绳辊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物品代替地辊和托绳轮。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加设地辊,未按要求安设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十一条斜巷轨道应使用聚氨酯地辊或橡胶托辊,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逐步淘汰现用的铸铁地辊,必须使用能够防止地辊脱落的防脱地辊架,未使用防脱落地辊架的,每处罚款50元。第十二条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各种保险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规定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斜巷挡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井下斜巷安装安全设施,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一)斜长大于200m的斜巷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较长的斜巷每隔200m应安装一套防跑车装置。(二)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或挡车杠。(三)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四)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能够自动复位的阻车器。(五)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下跑车的联动挡车杠。(六)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七)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私自运行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第十四条斜巷挡车装置阻车器、挡车扛、自动防跑车装置,应严格按矿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一)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扛必须采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二)主要斜巷为煤巷无法采用工字钢梁的,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30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钢板,两端用锚索或高强度锚杆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采用高强度锚杆固定时,其高强度锚杆的长度不得小于1.8m,与挡车扛的固定连接方式,必须与用穿工字钢梁的结构方式相同。(三)采掘运输轨道等其他斜巷的坡度等于或大于10°时,必须严格按本规定一、二条执行。(四)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五)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六)对挡车扛安装地点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必须采用双锚索或高强度锚杆进行双绳、双杆吊挂,且强度必须符合要求。(七)操作挡车扛的钢丝绳应采用φ12.5mm以上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配重应按矿要求制作。(八)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随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和距离工作面的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第十五条应使用气缸或电液推杆操作挡车杠,禁止使用坠砣,未经过批准私自使用坠砣的,每处罚款500元。第十六条斜巷挡车杠经常检查、维护和试验,并粘贴完好牌和责任牌,每缺少一处,罚款50元。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斜巷斜巷安全设施管理档案,明确检查周期和管理职责,确保斜巷安全运转。第十八条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禁止行人”的醒目标志。第十九条同一轨道运输斜巷与斜巷交叉口使用两台以上绞车时,除各自提升信号统一规定外,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分开时,必须设红黄灯加以区别,防止误动作,未按要求设置的严禁使用。第二十条斜巷轨道使用的绞车钢丝绳、保险绳必须采用统一型号和规格的钢丝绳,每班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一次,并详细记录,缺检、漏检、或没填写记录的罚款50元。第二十一条斜巷所用的三环链、插销必须进行编号专用。不得用其他三环链及插销代替,未编号使用的,每个罚款50元。不准使用平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代替斜巷用的三环链和插销,未按要求使用的,每次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斜巷所使用的三环链、插销在使用前把钩工必须进行详细的外观检查并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罚款500元。第二十三条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有翻车(脱钩)危险、不按规定使用的车辆运送物料,严禁发出开车信号,未按要求检查的,罚款200元。第二十四条严禁斜巷运输把钩工不停车进行摘挂钩操作,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200元。第二十五条严禁信号工、把钩工替岗操作,严禁擅自停电或擅自拆修信号装置和其他电气装置。第二十六条斜巷信号把钩工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熟悉本岗位信号装置、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等一般性能及使用方法。(二)交接班要认真检查信号装置、车辆及其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等是否齐全可靠,检查钢丝绳是否有打结、硬弯、磨损和断丝情况,若不符合要求,严禁发送提升信号。(三)检查阻车器和变坡点上方所设的挡车扛(栏)或挡车器是否能够自动复位或自动闭合。(四)兼作行人的运输巷道行车时,红灯信号必须保证完好,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的安全规定,严禁行车时行人;严禁在作业区休息。(五)信号把钩工接班后,必须检查斜巷内有无行车障碍物,是否有人工作或行走,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第二十七条摘挂钩工操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禁站在道心内,头部和身体严禁伸入两车之间进行操作。(二)必须站在轨道外侧200mm左右以外进行摘挂钩。单道操作时,应站在信号位置同侧或巷道较宽一侧;双道操作时,若双轨间安全距离达到要求,则应站在双道之间进行摘挂钩操作,否则必须站在人行道一侧进行摘挂钩操作。(三)把钩工摘挂钩完毕后,严禁从串车车辆上方、两车辆之间或车辆运行下方穿越。(四)摘挂钩时,若遇到摘不开、挂不上时,必须采用专用工具解决,严禁蹬绳操作。(五)把钩工每次挂钩完毕后,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保险绳、连车装置等在详细检查一遍,看是否完全正确、牢固可靠,观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阻碍和隐患,确认安全后,打开上部车场挡车器或挡车扛(栏),进入躲避硐室、信号硐室或安全地带后,方准发给信号工开车指令。(六)车辆运行时,要严密注视车辆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或事故,及时与信号工联系,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立即赶赴现场,仔细检查。(七)把钩工上岗期间必须忠于职守,对不符合提升规定要求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的,严禁摘挂钩工进行提升作业。未按上述要求作业的,每次罚款100元。第二十八条矿车的管理(一)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二)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相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人员负责。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账,每一辆矿车要编号、建卡、设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矿车管理台帐要上报机电科。(三)由井口把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做上记号,在地面检修场地挑出,不准继续运行。井口把钩人员发现不完好矿车要停止下井。挑出送到检修地点,进行修复。(四)严格执行矿车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修制度:矿车每月一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对矸石山翻矸车,每天都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半年进行一次大修。对人车、材料车、平板车、花架车等参照矿车的的检修制度进行检修。(五)定期检查分为日检和月检。日检内容有:1、钉、螺栓、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2、运输队负责矿车的使用、维护、完好等工作。并负责矿车的中小修理(包括矿车车箱变形的整形、局部补漏、更换轴承、碰头整形等)。3、碰头:橡胶碰头要有足够的弹性,4、车厢上对角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无锈蚀脱皮。5、底盘:是否变形、扭曲、缺油等,车轮应无旷动。月检内容有: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轴弯曲情况。3、对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检查。(六)定期检修内容: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0.5%。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度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6、车厢底盘与车厢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七)需报废大修的矿车下道前,运输队必须通知机电科鉴定,不经鉴定而私自下道,对运输队一辆车罚款200元。下道矿车应保证零部件齐全,缺少部件按缺件原值罚款。(八)矿车因检修需下道的,修理期限为一天,(以当天检查发现为准)超过期限的每天每辆罚款50元。(九)因车体碰坏而损坏的矿车,运输队要将责任单位报机电科。由机电科对责任单位进行按原值处罚。否则,损坏的矿车对运输队每辆罚款1000元。(十)运输队要建立《矿车维护记录》,记录上要将每天检修数量、编号、检修部位、检修人等记录清楚。矿车轮对加油要求:新矿车半年内加油一遍,以后每三个月加油一遍,矿车加油要有专门的记录。所有记录应认真填写,填写不认真和实际不符的每次罚款20元。(十一)人车的检查,要有专人检查、专用记录、编号管理。第二十九条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一)车辆橡胶碰头不起作用,每个罚款50元。(二)车辆缺橡胶碰头,每个罚款100元。(三)车辆缺碰头固定销,每个罚款50元。(四)车辆铁碰头变形严重,每个罚款50元。(五)车辆销子座掉,每个罚款50元。(六)矿车车轮缺盖,每个罚款50元。(七)矿车车轮盖缺螺栓,每个罚款50元。(八)矿车车轮变形严重,每个罚款100元。(九)矿车箱体变形严重,每个罚款100元。(十)矿车箱体烂大洞一处不修补,每个罚款100元。(十一)矿车车轮不转,每个罚款50元。(十二)矿车轮缺油,每个罚款50元。(十三)人车缺安全链,每个罚款100元。(十四)人车缺少车座,每个罚款100元。(十五)人车缺少靠背,每个罚款100元。第六章小绞车第一条小绞车使用管理制度(一)小绞车领用审批制度1、使用单位需要安装使用小绞车时,必须提前三天持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到机运部办理领用手续,经分管区队人员签字同意后,由设备组发放设备。如遇特殊情况需经科长或分管矿领导批准。2、小绞车领用申请的内容包括:绞车型号、编号、使用地点、审批日期、安装时间、钢丝绳规格、长度、巷道长度、坡度、牵引载荷、批准人等内容。3、机运部要发放符合完好标准的绞车,否则使用单位有权拒绝领取,影响生产的对设备管理责任人罚款100元/次。4、无领用申请及未经审批的,不得擅自下井安装绞车,否则罚安装、使用单位各500元,若发生事故要追究安装和使用单位责任。(二)绞车的安装要求1、小绞车安装前,安装地点必须经过机运部同意,小绞车使用地点的一坡三挡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安监部确认后,方可进行小绞车的安装。小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安全操作的要求。设备与巷帮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绞车后部应不小于1m,小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5m。2、绞车的固定:(1)主要巷道使用的绞车安装应打基础。(2)采掘工作面及上下顺槽的临时性绞车应采用:第一用锚杆固定的绞车,必须用硬质的符合标准的圆木压固绞车基础,锚杆打入深度不少于1.8m,直径不小于18mm的高强锚杆。第二用圆木固定的绞车,要保证4压2戗,压车柱直径不得小200mm,数量不少于4根,两根前戗柱(按顶板法线前倾30°角),打在顶板柱窝内,要牢固可靠,并且角度一定要一致,但压柱不得妨碍司机操作和影响司机的视线。第三严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固定绞车。(3)生根绳——小绞车除压柱外,必须有生根绳,生根绳要用直径为15.5mm以上的钢丝绳。接头处用不少于4个绳卡子卡牢,用不少于两根锚杆固定,锚杆有效深度不少于1.5m,严禁固定在棚腿上或其他地方,否则严禁使用并罚款100元/处。(4)绞车安装后,声光信号必须同时上齐,并做到清晰、灵敏,信号综保必须专用,不得与照明等设施混用。一坡三档齐全、可靠,符合标准要求。(5)小绞车要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提升中心线误差不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少于5m,否则在绞车前方必须设置牢固的挡车装置,小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要保证绞车运行时,盘绳整齐、不爬绳、不咬绳。严禁用其他物体强行盘绳,条件不允许时,可用导向滑轮导向提升。(6)绞车钢丝绳的钩头,应用鸡心环,连接绳卡不少5付,绳卡之间的距离为100mm。(7)斜巷绞车的主绳钩头,必须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险绳,保险绳应同主绳直径相同,用不少于4付绳卡子卡紧,绳卡距离为100mm,同主绳的连接位置,在主绳从鸡心环算起第一道有效绳卡子和第二道绳卡子之间,保险绳长度和拉车数相适应,不宜过长,对保险绳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更换。查出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20元。(三)小绞车安装验收制度1、绞车安装后,由安装单位向机运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机运部组织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安装、使用单位等部门验收。2、绞车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填写《小绞车安装申请及验收单》(见附件2),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验收人员注明安装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时间,和复查验收时间,复查合格后由复查验收人员进行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否则追究使用单位的责任,对使用不合格绞车的单位机电负责人罚款200元。3、因安装不合格或整改不及时影响生产的,追究安装单位责任,如安装与使用是同一单位的责任自负。4、验收新安装的绞车时,同时检查一坡三档设施是否齐全,小绞车制度牌板、轨道质量、行车红灯、信号等是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列入整改内容,限期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投入运行。(四)小绞车移交制度1、绞车使用单位将不使用的绞车移交给其他单位或拆除升井时,必须先到管队人员处办理销帐(转帐)手续,再办理交接、升井手续。2、使用单位应移交完好无损的绞车,否则,视实际情况对原责任单位进行罚款。3、绞车移交时,其绞车各种制度牌板、完好牌等设施应一并移交给接收单位。4、绞车的接收单位要从新明确包机人、联保人、监管人等以便管理。5、对不使用的绞车,由机运部相关人员向使用单位下达通知单,限期拆除升井,否则,按机电设备管理办法进行处罚。(五)小绞车操作使用管理制度1、小绞车的归属以设备台帐为准,由所属单位使用、操作和维护管理。2、小绞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操作时,应将操作证随身携带,否则按违章论处,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3、外围施工人员操作非本单位绞车时,必须经绞车所属单位的同意,否则,罚款200元/次。4、开车前必须先检查小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制动闸是否灵敏可靠,声光信号是否灵敏清晰,否则不准开车,并及时向队领导汇报。5、操作前必须检查小绞车零部件是否齐全,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可靠,钢丝绳有无损坏超标现象等,否则不准开车并及时向队领导汇报。6、操作前应先由挂钩工检查钢丝绳与矿车连接、矿车与矿车连接是否符合要求,检查确认无问题后,信号工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司机在接到信号后方可开车。7、司机操作绞车时,要严格遵守《小绞车操作规程》。8、司机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严禁断电松闸、放飞车;在下列情况下严禁开车:绞车不完好;有绳乱、松绳、死弯、断丝及磨损超限现象;绞车固定不合格;司机无证;安全设施不全、不可靠;轨道质量不合格等。9、对拉小绞车使用时的几点要求: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使用对拉信号;现场必须悬挂有对拉运输专用的正规操作制度,明确信号如何发送及两司机如何配合等要求;(对拉绞车的保险绳要正常使用;)对矿车的连接装置要使用合格的连接销子、连接环。10、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11、在斜巷内处理掉道车时,车轮必须用短绳套固定,并打好十字戗柱,严禁脱钩处理掉道车。绞车司机必须停车刹死闸,抬上道上提时,必须确认前后人员撤离轨道后方可发信号。司机在接到并确认信号准确后方可提车。12、严禁使用一部绞车双向提升。13、严禁使用一部绞车拐弯提升,确需拐弯提升时,需制定严密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批准。14、同一轨道运输斜巷或与斜巷交叉口使用2台以上绞车时,除按规定设置各自的提升信号外,各台车的声光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当声音信号无法区别时,必须设红、黄灯光等加以区分,防止误操作。违犯以上4—14条操作,均按违章论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次。(六)小绞车维护检修制度1、使用单位检修工必须每天对绞车做全面检查,清理绞车表面,调整更换修理刹车装置,紧固连接部件。2、检修工每月补充或更换润滑油。3、检修工每天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生根绳、信号、照明和矿车连接销子、连接环等进行认真检查,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4、绞车维护单位必须实行日检制,做到每天有人负责日检,有检查有记录。机运部不定期进行抽查,每发现有一次不记录或记录不详的,罚责任人50元,联保人罚款50元/次,监管人罚款30元/次。5、当班司机要认真检查绞车的固定是否牢固,钢丝绳有无断丝损坏现象,做到操作前排绳整齐、不爬绳、挤绳、咬绳,确保设备正常运转。6、闸及闸把的要求:(1)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应灵活可靠,施闸后闸把位置应与水平位置成15°夹角,但两闸把施闸后,闸把位置角度要一致,严禁有不一致现象,否则罚款100元。(2)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无损伤变形,拉杆螺栓应有背帽紧固,定位螺栓要齐全,各类销子严禁用异物代替,否则罚款100元/处。(3)绞车司机侧的金属挡板应齐全,不允许变形,否则罚款100元/次。7、钢丝绳在滚筒上固定不少于2道卡子,且有防松垫圈,滚筒上应留有5圈余绳,否则罚款100元/次。8、钢丝绳中间严禁用绳卡连接,确需连接时应插接,插接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否则罚款200元/处。9、掘进下山施工时使用小绞车禁止用滑轮导向提升。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升时,严禁用开口滑轮,滑轮的直径应大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固定滑子的固定点要牢固可靠,严禁将滑子固定在扒矸机和棚子上。固定导向轮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绞车所用钢丝绳的直径。10、不准使用不合格的销子、连接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次。(七)小绞车责任牌管理制度1、小绞车在投运前必须悬挂责任牌,责任牌包括《绞车司机操作规程》、《绞车司机岗位责任制》、《绞车司机交接班制》《信号把钩工操作规程》、《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和小绞车管理责任牌。无牌板或内容不全,绞车不准投入使用。2、绞车使用单位将绞车移交给其他单位时,要将责任牌一同移交,并到机电科办理交接手续。3、责任牌有损坏、变形的由使用单位按同样规格形式更换,否则罚款50元/块。(八)小绞车操作步骤:1、准备工作:(1)检查小绞车的安装固定应平稳牢固,各部位紧固件齐全完整。(2)检查小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离合闸)。闸带必须完整无断裂,闸轮表面光洁平滑,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齐全,无弯曲、变形。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40°范围内。(3)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无打结、无严重锈蚀,断丝不超限,滚筒上绳端固定要牢固,在滚筒上的排列应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松绳至终点,滚筒上余绳不得少于3圈。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结牢固,护绳板可靠稳固。(4)检查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5)试空车:绞车司机送开关电源,按下启动按钮松开离合闸,压紧制动闸,启动绞车空转,应无异常响声和震动,无甩油现象。2、起动(1)绞车司机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送上红灯,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信号指令方向起动绞车空转。(2)缓慢压紧离合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滚筒慢转,平稳起动加速,最后压紧离合闸,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3)绞车司机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4)禁止两个闸把同时压紧,以防烧坏电机。3、运行(1)小绞车运行当中,应集中精力,注意观察,手不离闸把,如收到不明信号应立即停车查明原因。(2)注意小绞车各部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车,采取措施,待处理好后再运行。(3)使用对拉绞车时,司机应根据提放载荷不同,根据巷道的变化起伏,酌情掌握车速。严禁不带电放车。4、停车(1)接近停车位置,应先慢慢闸紧制动闸,同时逐渐松开离合闸,使绞车减速。听到停车信号后,闸紧制动闸,松开离合闸,按下停止按钮停车并停电。(2)停车后,应及时关闭示警红灯;司机离岗时,必须切断开关电源。第七章附则第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鑫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附件1、绞车使用钢丝绳及提车数量规定绞车名称规格型号绳径(mm)容绳量(m)牵引力钢丝绳参考绳重调度绞车JD—112.540010KN54.12Kg/100m调度绞车JD—1.615.540018KN84.57Kg/100m调度绞车JD—2.518.540029.4KN121.8Kg/100m调度绞车JD—421.585055/32KN165.8Kg/100m提车数量N=F/[(q+qc)(Sinα+fcosα)+PL(Sinα+f1cosα)]式中:F-取提升绞车额定牵引力的最小值。q-毎辆矿车的自重。qc-毎辆矿车的有益载荷。α-提升斜巷的最大坡度。f-矿车阻力系数。(矿车只与轨道接触,道木以上无杂物时取0.01~0.015)f1-钢丝绳阻力系数。(全部有地滚时取0.1~0.2)P-钢丝绳毎米重量。L-钢丝绳长度。附件2、小绞车安装申请及验收单日期:?年?月?日绞车规格型号拟安装地点提升车数信号和照明斜巷长度、坡度申请单位生产部具体安装位置(巷道通尺)操作空间信号、躲避硐室上下车场情况签字A、满足B、不满足A、符合要求B、不符合要求A、满足要求B、不满足安检部阻车器联动挡车杠挡车杠挡车杠升起高度签字A、满足B、不满足A、满足B、不满足A、满足B、不满足A、满足B、不满足验收结果验收意见A、该绞车经过验收合格符合使用要求B、该绞车经过验收不合格不符合使用要求验收存在问题验收人员签字机电部安检部生产部调度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的小绞车时,按要求填写绞车安装资料,生产科安排落实位置及安装具体要求,安检科根据斜巷状况落实“一坡三挡”的安装要求。机电科、调度室负责组织验收。

篇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范围】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基本原则】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行业监管责任。

第五条【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许可,负责组织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建立执行发货和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制度,查处违规发货、非法充装危险化学品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运输车辆装备的许可和管理,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查处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和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三)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并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及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四)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机动车生产和改装企业的生产、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非法生产、改装行为进行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机动车生产、改装、维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行为。

(六)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监管。

第六条【信息共享和比对核查】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和车辆、罐体、从业人员等基础信息,以及相关许可、检验、购销、违法等信息的网上共享,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充装、运输等环节资质信息比对核查制度。

第七条【先进技术、专业车辆应用】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厢式、罐式、集装箱等专用车辆。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和运输方式】国家统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企业布局,发展集生产、储存、经营、使用于一体的危险化学品工业园区。

国家提倡铁路承担危险化学品长距离陆路运输。

第二章?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当具备符合条件的车辆、设备、场地、从业人员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未按法定程序申领许可,或者使用欺骗、虚报、瞒报等方法骗领许可证的,或者现有条件不符合许可规定,经整改仍不达标的,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已经取得许可的应当撤销。

严禁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证》,并在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紧急切断装置。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由无改装资质企业进行改装,严禁非法改装、伪装、私自加装罐体。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不得“大吨小标”、“大罐小标”、“小车大罐”和违规降低罐体壁厚。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从业资格证:

(一)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人驾驶证被吊销、注销、撤销的;

(二)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

(三)吸食毒品的;

(四)患精神抑郁类、心脑血管类等疾病尚未治愈的。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知悉义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知晓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类别、品名,熟悉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规程。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聘用、培训教育、考核奖惩,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加强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管理、维护,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风险分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企业规模和风险评估,购买相应的社会公共安全责任险。

第三章?装载管理

第十六条【装载基本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及车辆充装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在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装载危险化学品。

第十七条【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实行装运清单制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需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企业、收货企业、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品名、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由负责发货的企业和人员核对并签章、签名,随车携带。具体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托运人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系统制作《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加盖托运人印章,作为提货发货、道路运输、查验核对、收货验货的凭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在发货和充装危险化学品时应在《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上对充装情况进行签注。对于不能提供相应《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拒绝发货、充装、运输。

第十八条【比对核查制度】托运人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委托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人、押运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核查发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事项进行核对一致且符合要求后方可发货和充装。

安全生产监管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每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执行比对核查制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查验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除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外,还应当建立发货和充装环节查验制度,在发货或充装前履行以下查验工作:

(一)查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是否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的内容一致;

(二)查验车辆及罐体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

(三)查验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标志;

(四)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查验相应的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员与《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载明内容不一致的,运输车辆或者罐体不合格的,无购买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运输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得发货或者充装。

第二十条【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应当实行流向信息登记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托运人、承运人、购买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押运员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第二十一条【出厂检查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当对出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或者《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没有本单位和人员签章、签名的,不准驶出。有关检查情况应当登记备查。

第二十二条【禁止夹寄】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寄物品进行开封验视。

严禁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一般规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同时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十四条【风险评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全面掌握车辆通行路线的情况和交通特点并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事先进行线路勘察,对危险点进行辨识,编制安全运输保障方案和安全操作指导书,告知驾驶人和押运员运输路线、时间、注意事项以及在异常天气等影响安全的情况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动态监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要求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分析、及时纠正处理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以及擅离规定线路、非正常行车等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异常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在现场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考核,并将其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内容,依法处罚不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通行规定】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路线、时间执行,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七条【限行区域划定】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规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划定。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长期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水源地保护区、重点景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高速公路交通流量饱和、容易拥堵的路段;

(六)22时至次日6时容易疲劳驾驶的时段。

遇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警卫、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临时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

对部分路段采取长期限制通行措施的,在划定的限行起始点之前应当有可以绕行的路线,并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城市限行绕行标志的设置工作。

第二十八条【通知义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动态监控提前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通知特大桥梁或者特长隧道的管理单位和审批或者同意车辆通行的机关。

第二十九条【中途停车】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休息或者其他情形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应在远离加油站、人员流动密集区域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停车场地】在危险化学品运输繁忙的路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规划建设专门的停车场地。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为进入服务区休息、餐饮、加油、修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提供便利,划定专门的停车区域,不得随意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服务区。

第三十一条【违法查处】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合执法,严查非法运输、无证运输、伪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驾驶人、押运员不具备从业资格,以及超速、超载、疲劳驾驶、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等违法行为。

第五章?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三条【应急能力建设】国家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依托相关企业、单位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三十四条【事故现场处置】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中途发生事故的,驾驶人、押运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情形的,应当疏散周围人群、扩大警示范围。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指导驾驶人、押运员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根据事故特点、险情发展和现场状况,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处置的要求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非法运输处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据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非法经营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道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

(二)使用未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且允许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危化学品的;

(三)驾驶人、押运员未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四)允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的;

(五)未履行动态监控责任的。

道路运输许可或者从业资格证被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吊销等无效许可证件,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或者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非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比照未依法取得相应运输许可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法改装处罚】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改装、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经营许可。

其他企业、个人非法改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罐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所收检验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降低检验标准、减少检验项目,篡改检验数据,伪造检验结果,或者不检验、检验不合格即出具检验合格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非法承运处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企业生产、销售的危险化学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比对核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托运人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核查比对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非法充装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提供《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即发货和充装的;

(二)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查验要求即发货和充装的。

第四十一条【未履行流向信息登记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未落实危险化学品流向信息登记,或者登记记录的保存期限少于1年的,由主管该企业的安全监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未履行出厂检查处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出厂检查,或者未登记备查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公路客运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处罚】公路客运车辆捎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交通违法处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一)、(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移送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后,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从业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需要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处罚的,应当制作书面移送材料,连同违法车辆等一并移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拒绝。

第四十六条【未携带装运清单处罚】未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装运清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吊销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超速、超载、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警示标志、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被查获3次以上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速行驶、疲劳驾驶、超载运输、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规定速度行驶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被查获的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第四十八条【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事故倒查追究】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依法追究事故当事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监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本办法的规定与制订部门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篇3:危险品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办法

做好健康、安全和环保工作,是每位员工的职责。良好的HSE绩效对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和公司的业务成功与否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我们的目标是:不发生事故,不损坏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

一、驾驶员标准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有效驾驶证件。当驾驶员证件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报告.

·?所有驾驶员进行入职体检和年度健康检查,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司机体检标准。当驾驶员身体状态发生可能会影响安全驾驶的变化,应立即停止驾驶车辆并向主管报告.

·?驾驶员必须参加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并接受公司安排的专门司机技能评估。至少每三年对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内容重新回顾一次.针对识别出的高风险司机,因对其进行防御性驾驶的再培训,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在公司业务中驾驶车辆.

1)?疲劳管理

司机在感到疲劳时,必须停止驾驶。经一段时间的休息/睡觉,警觉性得到恢复后再继续驾驶。

司机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规定。

要?求?规?定?

连续24小时内的最长工作时间?累计16小时?

最长工作时间?60小时/连续7天,或120小时/14天,但7天内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80小时;在超过14天的时期内,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6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累计10小时(不包括通勤驾驶时间)?

当班期间的休息时间(包括用餐)?每5小时至少休息30分钟?

每连续7天内的不上班时间?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2)?手机的使用

驾驶车辆时司机不允许使用手机拨打或接听电话,也不允许使用手机免提装置拨打或接听电话。

驾驶车辆时不允许使用手机发送或编写、阅读短信息。

车辆在行驶当中不应因为来电停车接听电话,在交通灯等临时停车时,也不允许拨打或接听电话。

3)?药物和酒精政策

司机不可在受酒精、毒品或其他损伤他们驾驶能力的药物或物质的影响下驾车。

司机在工作时间及驾驶前4小时,禁止饮用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

司机使用的药品,必须经过医生的确认不会影响安全驾驶。

司机有义务接受公司要求的酒精测试。

二、安全带的使用

为确保所有员工的安全,驾驶员有责任要求佩戴安全带,

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车辆移动,必须佩戴安全带。

具体要求

·?驾驶员、押运员驾驶或乘坐装有安全带的车辆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把它调整到合适的松紧度,确保扣好。一定要调整安全带,使其稳固地环绕您的身体。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要求押运员员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

·?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乘坐安全带不合要求的车辆。

·?任何人不得自行改装、拆除或废止车辆内的安全带,除非因维修或保养所需。

·?员工发现失效的安全带时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必须给于及时维修。

·?如果发现司机或押运员不遵守本项规定,不管是否由于疏忽,都应责令加以改正,乃至采取纪律行动。

三、行车前安全检查

?每日出车前,须参照车辆随附的《出车前检查表》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登记,在检查无误后,方可驾驶车辆,若车辆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必须及时通知车队进行维修,以杜绝车辆因未能及时检修小故障而造成无法出车或半路坏车的类似事件发生。出车前应检查及确保以下项目:

·?轮胎气压,包括备用轮胎

·?轮胎状态-所有轮胎(包括备用轮胎),其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1.5毫米

·?灯光

·?雨刮器

·?刹车性能

·?引擎油、冷却液

·?仪表板灯

·?应急设施

·?充分估计出车期间的用油用量,提前加好油,尽量避免中途加油;

·?出车前负责车辆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以保证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出车前认真看清楚出车任务单,如对出车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调度或分管领导核对,以保证准确无误完成出车任务

四、出车期间安全规定

l?驾驶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l?驾驶期间手机须置在静音或秘书服务状态,安全停车后才能查询电话;

l?驾驶期间应尽量避免与押运员聊天,严禁参与需要深度思考的话题,以集中精力驾驶;

l?驾车时如发现车辆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汇报予以处理、维修,以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提高车辆使用寿命。

五、司机工作时间及驾驶时间的规定

司机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十四个小时(不包括休息时间),工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

司机每2个星期总共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40小时;

司机休息时应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以保证上岗期间始终有充沛的精神及体力。

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尽量减少在以下情况下的夜间行车:

·?在乡间行驶

·?长途行驶,超过200公里

·?感觉疲劳时行驶

·?长时间行驶

日间行车注意事项

在以下情况下,驾驶员应利用停车休息来保护自己:

·?炎热

·?恶劣的驾驶条件

·?药物或治疗后

·?饮食因素

六、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严格遵守当地速度限制,严禁超速行驶。必须按照风险线路图所标定的时速行驶,高速公路不允许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经过路口,巴士站点,学校或其他道路风险评估的高风险区域应减速行驶

七、药物及酒精的使用规定

司机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在酒后或服用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后驾车。

公司有权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司机进行酒精和毒品的不定期抽测。如果发生意外,司机必须接受酒精测试。

八、车辆加油规定

车辆一律规定需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

九、应急反应及事故处理

针对运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除标准配置外,所有车辆均应配备以下安全用品:

反光三角牌

司机夜间穿的反光背心

手电筒

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需尽快报告.报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紧急事件后,司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紧急救人

·?设立警戒标志

·?报警

·?报告公司紧急号码或领导,如果是承包商的车辆和/或司机,也应通知承包商并按指示行事

·?收集事故证据,包括人证

·?写好事故经过交回给车队分管领导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依照公司的事故处理及调查程序,尽快开展事故调查。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的整改措施,相关各方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

潜在事故

·?所有潜在事故均应报告。

·?潜在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反馈。

十、档案与纪录管理

·?按车建立的技术档案,包括车辆的出车检查纪录、保养及维修纪录及事故记录。

·?每次出车任务的时间、地点、公里数、乘车人等情况必须详细登记在每辆车的出车日志中。

·?安全会议及培训纪录。该记录应具体到每个司机的出席情况,补课情况,培训或会议内容。每个司机应有单独的培训记录。

·?领导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报告事故

任何造成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必须立即报告公司。

篇4:高速公路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赤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物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篇5:工程爆破爆炸物品运输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S306线石堤至永顺公路A3合同段(以下简称本项目)爆破工程及爆炸物品运输保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项目爆破工程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爆破安全的标准、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售抵押、赠送、私藏和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四条?本项目所有参建单位严禁私自生产、销售、使用爆炸物品,所有用于本工程中的爆炸物品必须通过公安机关批准,方能进行采购、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所称爆炸物品,是指用于本项目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第六条?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以下简称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爆炸药品从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针对标段特点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爆炸物品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对爆炸物品的运输、销售、储存和作业进行检查,并做好文字记录,对危及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阻止。

第二章?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爆炸物品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物资,严禁自由买卖。

第十条?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爆炸药品时,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其他合法使用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购买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此证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及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购买时应当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并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交易。

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应当自爆炸物品买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将购买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运输爆炸物品,由收货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批准证明;

(二)运输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时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止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运输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通过后,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运输爆炸物品时,凭此证按照许可的品种、数量进行运输。

第十二条?采用道路运输爆炸物品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爆炸物品的装卸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三)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规定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品警示标志。

(四)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方经停。

(六)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爆炸物品到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三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三章?储存保管

第十四条?爆炸物品必须设专库储存,不准任意存放,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爆炸物品的保管,并严格按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进行储存。

仓库禁止设在城镇市区和其他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仓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及爆破地点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储存爆炸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帐物相符。

(二)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储存设计量,对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在库房内存放其他物品。

(三)专用仓库须指定专人管理、看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内,严禁在仓库内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内,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其他活动。

(四)交接班时必须对账交货和验收,发现短少,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在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爆炸物品的,必须具备临时存放的条件,并设专人看管、看护,不得在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场所存放。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及时清理出库,并及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相关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章?爆破作业

第十八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爆破作业资质。

(二)进行的爆破作业是合法的生产活动;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四)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六)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条?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一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对本单位的爆破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经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第二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按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机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实施爆破作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在安全距离以外设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所有通道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四条?爆破前,由安全员和爆破员共同核定爆破所需爆破器材用量(不应超过当班的用量),双方签字并经领导批准后,由双人领料。炸药、导火索可同时由一人领取,雷管要另一人领取,两个领料员相距不得少于二十米,不准在送药时吸烟、用火。

第二十五条?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如实记载领取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的姓名。作业剩余的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爆破作业单位须将领取爆炸物品的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

第二十六条?从事爆破施工的承包人必须编制《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报总监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七条?硐室爆破、深孔爆破、控制爆破等大爆破所编制的《爆破施工组织设计书》必须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其内容包括:

(一)施工准备和施工方法,包括使用的设备、材料、机械的型号和数量、爆破方法等。

(二)施工组织,包括指挥管理机构的职权范围与责任、工作制度、施工顺序和进度。

(三)施工安全,包括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炮孔或药室验收制度、炸药装填工艺和要求,爆区警戒方法、制度、起爆顺序。

(四)预防事故的措施,包括防塌方、防高坠、防触电以及防尘、防毒、防早爆等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爆破员职责:

(一)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和公安机关的检查、考核。

(二)领取爆炸物品不得超过当班用量,随领随用,剩余的必须在当天退回仓库,防止丢失和被盗。

(三)加工炮头、改装药卷(药包)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禁在放炮现场或库房内加工。对失效变质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炸物品,应拒绝使用。

(四)装炮、点炮(放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服从统一指挥,并协助做好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九条?爆破作业时,由专职安全监督员检查指挥。安全员的职责是:

(一)坚持原则,根据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二)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进行检查监督,纠正违章。发现事故隐患应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及时消除,保证安全。

(三)督促爆破员按安全操作规程装炮、放炮;监督其按制度领用、清退爆破器材,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自藏存。

(四)督促仓库保管员按规定管好爆炸物品,严格制度,保证帐货两对头。

?(五)负责组织好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

(六)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短少、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安全机关报告,并协助追查、破案。

第三十条?爆破作业不再使用爆破物品时,须将剩余的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组织监督处理。

第三十一条?爆破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放炮:

(一)有边坡塌落危险的。

(二)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的。

(三)工作面瓦斯超限、炮眼温度异常或有涌水危险的。

(四)危及设备或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五)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六)雷雨天或狂风暴雨天。

(七)工作人员穿化纤衣服的。

第三十二条?爆破承包人在爆破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爆破后必须等待被爆破物体倒塌稳定以及有毒气体降到允许浓度之后,检查人员方准进入爆破现场检查。

(二)发现有尚未塌落稳定的局部地段时,爆破负责人应立即划定安全范围,派专人看守,并派专人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有残余的爆破器材的,应及时排除。

第五章?违规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责令整改,并视情况的严重程度,筹建处将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爆破作业造成其他单位或公民的经济损失事故的,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发生伤亡事故的,按国家和省里的规定进行上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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