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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区区长责任制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1

1、在机电矿长的领导下,全面做好本工区的各项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矿有关规定,团结带领全工区职工全面完成年、季、月度生产任务。

3、有计划地组织职工开展文化和业务学习,教育干部不违章指挥,职工不违章作业,不断提高职工的业务技术素质和自主保安能力。

4、积极参加矿及有部门开展的各种安全活动,认真落实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抓好所属专业的质量标准化工作,设备完好率保持在95%以上。

5、完成每月下井任务指标,不断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抓好动态管理的薄弱环节。

6、加强班组成本核算,坚持开展“双增双节”活动,努力降低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7、建立健全工区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召开职工大会,虚心听取职工的意见,实行民主管理,认真执行奖罚制度,合理分配报酬,按照矿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将全工区职工的出勤、得分、奖罚和工资等情况在公开栏上如实公布,以接受职工监督,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8、顾大局、识大体,搞好本单位与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为全矿的安全生产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9、积极完成矿临时安排的各项任务。

篇2:掘进副井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对开拓掘进负分管责任。

2、掌握采掘比例关系,提高单进,会同井(区)主任工程师平衡掘进工作。

3、贯彻执行《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井区完成开拓掘进等安全生产任务。

4、参与负责抓好开拓掘进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现场施工质量。

5、在落实开拓掘进生产任务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6、对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上级提出的隐患和措施要认真落实整改。

7、对掘进生产、人身事故负责组织追查讨论处理;参加全井(区)安全大检查和掘进工程移交,组织落实有关隐患、问题。

8、负责对全井(区)开拓、掘进干部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

篇3:安全副井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对安全生产负分管责任。

2、抓好全井安全活动,负责本井“一通三防”、维修、安全组等工作。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按规定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3、参与每旬一次的安全办公会议,协助井长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质量检查工作。

4、经常深入现场,认真检查工程、设备质量、作业环境和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分析并掌握全井安全生产动态,发现事故隐患,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5、协助井长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参加事故追查、处理和恢复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的总结、推广及安全奖惩工作。

篇4:生产副井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对全井(区)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贯彻执行《规程》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井区完成安全生产任务。

3、指挥、调度、平衡全井日常生产,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确保正常生产。

4、参与负责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保证现场施工质量。

5、在落实安全生产任务时,必须落实安全措施。

6、对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上级提出的隐患和措施要认真落实整改。

篇5: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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