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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4-10

第一条为做好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条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应当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内容提要》要求编制安全专篇。

第四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一)国务院有关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参加审查和验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三)地、州、盟、省辖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地、州、盟、省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四)县、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验收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由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参加审查和验收。

上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参加属于下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也可以组织下级劳动行政部门参加有关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查和验收。

第五条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待审的初步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应参加设计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文件:

(一)设计说明书;

(二)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安全专篇;

(三)主要附图和资料。

第六条劳动行政部门收到矿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报送的设计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应当自收到设计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送达建设、设计和组织审查单位。

第七条矿山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部门下达矿山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年度计划时,应抄送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会议的单位,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参加会审。

第八条参加矿山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会审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对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不得同意批准。

第九条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后的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应当征求原参加审查的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承担矿山建设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法定部门认可的资格证书,矿山建设单位不得将矿山建设工程承包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施工。

第十一条矿山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前六十日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参加竣工验收的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期间发现的地质变化情况资料;

(二)施工期间对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资料;

(三)主要工程和设备安装、试运行情况及评价资料;

(四)矿井巷道及采场布置实测图,或者露天矿采场布置实测图;

(五)各主要系统的实测图:

1.运输系统图;

2.充填系统图;

3.通风系统图;

4.排水系统图;

5.防尘、消防供水系统图;

6.地面和井下供配电系统图;

7.瓦斯抽放系统图;

8.隔爆设施布置图;

9.防火灌浆系统图;

10.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

11.通讯与救护系统图。

(六)安全管理制度资料;

(七)管理和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认可情况资料;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和完成情况的综合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改进意见。

对建设工程存在的问题,如果不能在申请验收日期前解决,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议负责组织验收的单位推迟验收。

第十三条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验收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仍不符合矿山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矿山安全规程、行业安全技术规范的,不得同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依照《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的矿山安全监察人员在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原劳动人事部颁布的《劳动部门参加矿山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的暂行规定》和1992年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卫生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矿山建设工程初步设计

安全专篇编写内容提要

1.工程设计的依据

1.1设计依据的文件。

1.2设计依据的地质勘探报告书。

1.3设计依据的其他有关矿山安全的基础资料。

1.4设计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2.工程设计概述

2.1工程概况(地理位置,工程性质,设计任务、范围及特殊要求,总图布置等)。

2.2主要生产系统说明。

2.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危害安全生产因素分析

3.1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3.1.1地质构造。

3.1.2工程地质及对开采不利的岩石力学条件。

3.1.3水文地质及水文资料分析。

3.1.4内因火灾倾向。

3.1.5瓦斯煤尘爆炸。

3.1.6煤与瓦斯突出。

3.1.7冲击地压(岩爆)。

3.1.8矿井热害。

3.1.9有毒有害物质组分,放射性物质含量、辐射类型及强度。

3.1.10地震资料分析。

3.1.11气象资料分析。

3.1.12工业及饮用水质分析结果。

3.1.13其他自然危害因素分析。

3.2生产过程危害因素分析(主要生产环节或者生产工艺的危害因素分析)。

3.3附属生产单位或者附属设施危害因素分析。

3.4矿山四邻情况和废弃老窑(老窿)情况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

4.设计中采取的预防措施

4.1总图布置、井口及工业广场选址的安全可靠性分析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4.2矿井、水平(中段)、采区(采场)安全出口布置、开采顺序、采矿方法、采空区处理办法、预防冒顶措施。

4.3保障露天矿最终边坡稳定及防止边坡坍塌措施。

4.4保障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的措施或者深凹露天矿通风措施。

4.5预防瓦斯、煤尘爆炸的措施。

4.6预防煤与瓦斯突出的措施。

4.7预防冲击地压(岩爆)的措施。

4.8防尘、防毒、防放射性物质危害的措施,井下内燃机尾气净化措施。

4.9预防地面洪水淹井措施,矿井防排水及预防井下突然涌水事故的措施,露天矿防排水措施。

4.10矿山消防设施的设置,自然发火矿井的防灭火措施。

4.11各类提升、运输及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

4.12电源及供电系统安全保障,电器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措施,地面建、构筑物防雷电措施及防止雷电通过井口导入井下的措施,井下防静电、防杂散电流措施。

4.13尾矿库、矸石山、排土场可能发生危害的预防措施。

4.14爆破安全措施。

4.15爆破器材加工、储存安全措施。

4.16矿井气候调节措施,露天矿防滑措施。

4.17防噪声、振动等措施。

4.18防地震措施。

4.19预防其他危害的措施。

4.20矿山安全监测装备。

4.21饮用水处理设施。

4.22医院(卫生室)、井口保健站、井下急救站、浴室、更衣室、洗衣房等设施。

5.矿山安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5.1安全管理、通风防尘、灾害监测机构及人员配备。

5.2工业卫生、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及人员配备。

5.3安全教育、培训机构及人员配备。

6.安全专项投资概算

6.1安全专用工程、设施、装备投资(项目明细表见附录)。

6.2救护队、急救站、职业病医院等设施、装备投资。

6.3安全教育与培训设施、装备投资。

7.预期效果评价及建议

7.1对主要灾害采取预防措施后的预期效果评价。

7.2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8.附图

(1)矿山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

(2)矿区总平面布置图、矿井地面工业广场平面布置图或者露天采场平面布置图;

(3)采掘工程平面布置图、井上、下对照图;

(4)矿井(露天矿)开拓系统图、运输系统图;

(5)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提升井筒的管线、设备布置断面图;

(6)矿井通风系统图、网路图;

(7)矿山防灭火系统图(包括消防和防火灌浆系统图);

(8)矿山防排水系统图;

(9)矿山防尘供水系统图;

(10)矿井充填系统图;

(11)煤矿井下瓦斯监测系统图;

(12)煤矿井下瓦斯抽放系统图;

(13)尾矿库平面图、库容曲线图和堆坝工艺流程示意图;

(14)地面、井下供电系统图;

(15)地面、井下通讯系统图;

(16)表明其他特殊危害的图纸(如井下热害区域圈定图等)。

附录

安全专用工程设施、装备

投资概算项目明细表

(参考件)1.专用风道,边坡加固工程,躲避硐室,井筒梯子间等;

2.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及监控系统;

3.井下探放水工程、设备,防风闸门,地面防水设施;

4.井下消防设施,反风装置,防火闸门,防火灌浆系统或其他防灭火装备与设施;

5.瓦斯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系统、防爆门、隔爆设施、煤层注水设备等;

6.专用防尘供水系统及其他防尘设施;

7.防放射性物质危害的措施;

8.提升运输设备安全保护装置;

9.电器设备安全保护装置;

10.防雷电装置;

11.井筒防冻、井下降温设施;

12.爆破安全设施;

13.露天矿边坡安全维护、检测装备;

14.尾矿库安全维护、监测装备;

15.自救器、个体防护装备;

16.其他矿山安全专用工程设施、装备。

篇2:矿山企业尾矿库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一、尾矿设施

矿山企业尾矿设施是指矿山企业选矿厂(车间)及其他生产过程中所产生尾矿的贮存设施、浆体输送系统、澄清水回收系统、渗透水回收系统及排洪系统等设施。由于矿山尾矿设施下游大都有稠密的居民区,且多与交通要道和大江湖泊相邻,部分还位于地震区,如果管理不善,一旦溃坝,造成的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对于有尾矿设施的矿山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管理,确保尾矿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尾矿库的选址

正确选择尾矿库址关系到一个矿山的经济效益、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因此,选择尾矿库区地址必须考虑如下综合因素:

(1)应选择汇水面积小,而蓄水面积大的库址,尽量减少洪水对尾矿库安全的威胁。

(2)应避开岩溶、滑坡、流沙、膨胀土及松软弱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在无法避开时,必须进行特殊地基处理。

(3)占用耕田耕地面积小,居民搬迁人数少。

(4)与选矿厂距离较近的地点。

(5)尾矿库的服务年限长。

三、尾矿库的分类

根据库区所建的地点,尾矿库可分为如下四种类型:

1.平地型尾矿库

平地型尾矿库是指在平地四周筑坝而围成的尾矿库。这种类型的尾矿库一般为国内平原矿山的沙漠平原地区和新矿山所采用。

2.山谷型尾矿库

山谷型尾矿库是在山谷口处筑坝建成的尾矿库。我国矿山绝大多数的尾矿库属这种类型。

3.傍山型尾矿库

傍山型尾矿库是指在山坡脚下依山筑坝而围成的尾矿库。国内丘陵地区的矿山采用此种类型的尾矿库。

4.截河型尾矿库

截河型尾矿库,是指截断河床的一段,在其截断区域的上、下两端筑坝形成的库区,这种类型的尾矿库,在我国矿山较少采用。

四、尾矿库常见病害及处理措施

(1)坝体边坡过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稳定边坡,出现滑坡、裂缝等,坝体稳定性不够。矿山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堆积,并采取削坡减载等措施,确保坝体稳定。

(2)排渗降水设施失效,造成坝体浸润线过高,坝坡沼泽化,渗水严重,出现坍塌,坝体稳定性不够。矿山企业必须加强排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及时处理上述病害,加强渗流观测和控制,降低坝体浸润线,避免沼泽化。

(3)库内水位过高,坝顶没有足够的安全超高度,坝面没有足够的安全干滩长度,甚至违反安全规程,实行子坝挡水,造成洪水漫顶溃坝的可能。面临这种情况时,矿山应及时设置排渗管沟,严格遵守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超高和安全滩长,严禁子坝挡水。

(4)未设计要求控制水位,使调洪库容不足或排水通道阻塞。矿山应严格控制库内水位,使调洪库容满足设计要求,库区应有一定蓄洪能力,各类排水通道应定期疏通。

(5)对超期服役的尾矿库不作坝体稳定分析和防洪能力验算,未采取任何工程措施,盲目超期运行,是造成险库的原因。因此,凡是超期服役的尾矿库矿山必须请设计单位进行超期服役加高加固论证和设计,并严格遵守设计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大、中型及位于高烈度区的尾矿坝,当堆积达到设计总高度的1/2或2/3时,应按规范进行一至二次以抗洪、稳定为重点的安全鉴定。

(6)在尾矿坝或库区周围乱采滥挖、违章建筑、违章作业,严重影响尾矿库安全。矿山应及时与当地政府协调,及时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库内挖沙取土、挡坝养鱼、开山采石、挖护坡片石及在坝坡种菜等破坏尾矿设施的行为,对破坏的尾矿设施应及时进行修复。

(7)雨水直接冲刷坝坡。矿山应在坝坡进行黏土植草护坡工作,防止坡土流失,并在坝坡设立截水沟,疏导冲刷坝坡水流。

五、尾矿库(坝)安全运行监测

尾矿库(坝)监测的目的是及时掌握其工作状态和变化规律,及时发现不正常的迹象,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对原设计的计算假定、结论和参数进行验证。其主要监测内容和方法如下:

(1)垂直、水平位移监测:用仪器设备测出测点在水平方向的位移量或垂直方向的高度变化。

(2)土坝固结观测:在坝体上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埋设固定连结管,用测量土层的厚度变化来监测。

(3)裂缝、伸缩缝监测:包括用仪器监测土石坝裂缝、伸缩缝的位置、走向、长度、宽度等项目,对较重要的裂缝应进行坑探或钻探来观测裂缝深度变化。

(4)渗流监测

①浸润线监测:土坝浸润线监测最常用的方法是在坝体选择有代表性的横断面,埋设适当数量的测水管,通过测量测水管中的水位来获得浸润线位置。

②渗流量监测:主要方法是观测渗流稳定程度和渗流总量。通常是在坝下游能汇集流水的地方设置截水沟观测。

③渗流水质监测:其主要是监测渗流水内固体和化学成分的变化。项目和内容,按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坝基场压力监测:全面了解坝基透水层和不透水层中渗流沿程的压力分布情况。通常是在坝基埋设测压管来进行监测。

⑤绕坝渗流监测:全面了解坝头与岸坡以及混凝土或砌石建筑物接触处的渗流变化情况,判明这些部位的防渗与排水效果。一般是设测水管进行观测。

(5)土坝、堆积坝孔隙水力监测。一般是在最大断面、合拢段等选择两个以上断面埋设孔隙水压力计进行监测。

(6)水文气象监测

①降水量监测:用雨量器和自记雨量计观测降落地面雨水深度。

②水位监测:选择监测基面,用水尺或自记水位计观测库区水位。

③蒸发量监测:监测库区水面蒸发量,一般用80cm蒸发器监测。

六、尾矿库安全度汛要求

(1)汛期前,应对防洪沟、溢洪道、泄洪闸门及其他防洪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修理,保证畅通。

(2)汛期前应将排洪口的挡板全部打开,确保尾矿库安全度汛。

(3)对尾矿坝体的安全要求如下:

①加高坝体时,必须根据坝的设计要求和管理规程编制作业计划,保证坝体安全。

②每年的堆坝高度和堆积作业计划,应根据选矿排出的尾矿量及尾矿库面积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尾矿库的正常运行状态。

(4)汛期前矿山必须制定尾矿库安全度汛预案,并对防洪系统及坝体进行详细的检查和可靠的维护,发现沉陷、滑坡、开裂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

(5)汛期前及时检查维修坝肩截洪沟和坝面排水沟,防止洪水冲刷坝肩和坝面造成局部或整体溃坝,每次洪水过后应及时清理截洪沟淤积的尾矿泥沙和杂物。

(6)汛期应采用无线电通信,加强照明,并充分准备防汛器材、物资、车辆,组织抢险队伍,加强昼夜巡视检查(每班不得少于2人)。

(7)筑坝期间应采用多管分散放矿,事故期间可采用集中放矿,冰冻季节可采用冰下集中放矿。

(8)尾矿坝上的观测孔,在汛期,应增加测次,发现水位、渗水量、浑浊度变化异常,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领导报告。

(9)库内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可靠、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水位和度汛警戒水位。

七、尾矿库的安全管理

(1)矿山企业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尾矿库安全管理法规、规定,并结合本矿山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尾矿库各项管理制度。

(2)必须选派有经验、善管理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管理尾矿库。

(3)尾矿库的日常生产管理必须遵照《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程》的规定和设计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4)选矿车间(厂)、工段应经常对尾矿设施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矿厂应根据尾矿设施类别在7—30天内进行一至二次检查。

(5)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各级尾矿库工程技术人员,应定期对尾矿库的尾矿设施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应按照“四定三不交”的原则进行整改。

(6)当发生特大洪水、暴雨:强烈地震及重大事故隐患时,矿山及有关部门应进行特别检查,采取特殊可行的措施,防范溃坝,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

(7)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尾矿库防洪应急预案,以便防范尾矿库溃坝事故的发生。

(8)矿山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应与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如一旦尾矿坝发生溃坝事故时,应得到政府的大力援助,减少事故的损失。

八、尾矿库溃坝事故案例

2006年3月15日,陕西省镇安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尾矿库未经设计单位进行技术论证,擅自扩容,导致尾矿坝溃坝,造成13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

事故原因:

(1)尾矿库严重超容量。

(2)尾矿坝未采取加固措施。

(3)违反国家关于尾矿库管理的规定。

篇3:H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华政办函〔2008〕129号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应急指挥机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3.预防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3.2预防预警行动3.3预警支持系统3.4预警级别发布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级别4.2应急响应行动4.3信息报送和处理4.4指挥和协调4.5应急处置4.6信息发布4.7应急结束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5.2社会救助5.3后果评估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物资保障6.4通信保障6.5交通运输保障6.6医疗卫生保障6.7人员防护6.8技术装备保障7.监督管理7.1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7.2监督检查7.3奖励和责任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8.2预案解释部门8.3预案实施时间9.附录9.1预案启动审批表9.2预案结束审批表9.3情况通报审批表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快速反应能力,做好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救援体系,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岳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的施工安全事故和已建在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预警预防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1.4.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及应急工作程序,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提高应急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1.4.3依法规范,科学决策。相关部门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职责,加强对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培训,规范应急处置行为。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应急管理的综合水平。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2.1县应急指挥机构县人民政府成立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建设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建设局、安监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环保局、民政局、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委宣传部新闻办、广电局、消防大队、交通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建设局,由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立专家组。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2.1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决定启动本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2.2.2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查、落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大决策的实施;收集和汇总有关信息,及时将现场情况向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建设局报告;协调各部门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设系统和专家组成员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组织本应急预案的救护演练工作;完成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2.3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建设局:拟定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建设局报告事故情况;协助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建设工程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安监局:负责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对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秩序维护;组织开展抢险救灾和案件侦查,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协助卫生医疗部门开展伤亡人员的救援工作;负责死亡人员善后、道路交通管制、现场警戒、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财政局: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安排和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卫生局:组织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确保事故受伤人员能得到及时救治。环保局:负责对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可能造成污染的现场及周边地区环境的监测和分析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民政局:指导协调事故中受害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总工会: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人员劳动合同纠纷调解、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做好人员劳动合同纠纷调解、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等工作。县委宣传部新闻办: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消防大队:参与建设工程建设引发的火灾现场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交通局: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救援时的交通运输工具。保险公司:参与办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保险业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各相关保险公司按照各自保险合同迅速开展理赔工作。2.2.4专家组抽调建设、施工、安监、质监、消防、卫生等部门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参谋;参与事故调查,必要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抢险救援工作。2.2.5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派。现场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助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次生灾害防治组、宣传报道组、善后工作组。综合协调组:由县建设局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抢险救助组:由县建设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牵头组织,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警戒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负责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工作。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牵头组织,负责事故现场受伤人员医疗救护工作。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次生灾害防治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建设、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事故次生灾害防治工作。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新闻办牵头组织,县建设局、安监局、广电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县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安抚及财产损失理赔工作。3.预防预警机制3.1预防预警信息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对收集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信息,进行风险分析与评估,分类分级整理,并实施有效监控。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将事故预警信息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建设局。3.2预防预警行动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报告后,应及时报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时应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进入预警状况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采取相应准备措施。3.3预警支持系统县建设局应建立和完善全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控信息系统和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全方位、全天候监测相关情况。3.4预警级别发布按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以及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数量和直接经济损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4.应急响应4.1应急响应分级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级。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事故。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事故。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4.2应急响应行动一般事故(Ⅳ级)响应:建设工程发生Ⅳ级事故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保持与事发地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情况并提供技术支持。较大事故(Ⅲ级)响应:建设工程发生Ⅲ级事故时,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向市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重大事故(Ⅱ级)响应:事故发生后,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省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建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请求上级政府启动相关预案。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事故发生后,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事故发生单位应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成立建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报告市、省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上级政府启动相关预案。4.3信息报送和处理4.3.1应急信息系统县建设事故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发生建设工程事故后,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4.3.2信息报送和处理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业主单位和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在1小时内迅速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事故等级,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建议。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置工作信息应及时更新和上报。4.4指挥和协调建设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协调事发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援救援工作。4.5应急处置4.5.1应急反应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险情或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按本预案等级标准初步评估应急事件级别,向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汇报,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接受指令。4.5.2现场处置现场应急指挥部在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直接领导下,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和工作人员在事故现场全力组织自救,并按就近、快速的原则调用抢救资源,按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行动。重点是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封锁事故现场;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建立现场工作区域;抢救受害人员;设立人员疏散区;清理事故现场。现场应急指挥部各小组按各自责任分工处理。现场应急指挥部随时将现场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和救援或排险的效果报告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对质量安全事故发展态势作出判断,如有必要应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上一级预案的建议。4.6信息发布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委宣传部新闻办会同广电局按照《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4.7应急结束当建设工程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并通报相关部门。5.善后工作5.1善后处置由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处理受伤人员救治及补偿、死亡人员安葬及补偿、劳动合同用工的误工补偿、工程及务工人员的保险理赔等事项。5.2社会救助因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所得到的社会救助,包括社会、个人、团体或国外机构提供的捐赠资金和物质,由县民政部门统一受理、统一管理,并接受有关单位部门及社会的监督。5.3后果评估应急救援结束后,由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其他相关单位分别作出书面报告,然后由县建设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后形成事故危害分析评估报告、救援工作总结等材料报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基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的能力建设,并加强应急救援的培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为应急救援提供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县财政部门根据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需要和《华容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经费保障。6.3物资保障由各建设(业主)单位、施工企业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处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救助装备、设施、器材等方面的储备,及时提供所需设施、设备、器材。6.4通信保障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包括负责建设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县通信运营部门要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6.5交通运输保障由交通局提供应急救援时的交通运输保障。6.6医疗卫生保障由卫生局提供应急救援时的医疗卫生保障。6.7人员防护参加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设施设备,处置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要制定应急避险、人员疏散及救援人员安全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时相关人员能得到安全防护。6.8技术装备保障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建立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及备用制度等方案;工程项目所属的建设业主和建筑施工企业做好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现场处置能力。组织相关调研机构针对我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展趋势开展技术研究。7.监督管理7.1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县、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建设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每年组织一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7.1.1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计划,保证一年至少进行一次预案演练,请工程项目业主及其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到演练现场进行指导。7.1.2由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各自负责行业内的宣传和培训,保证行业内的人员熟悉应急救援工作,相关人员定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培训。7.2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县建设局会同县直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实到位。7.3奖励和责任对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要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8.附则8.1预案管理与更新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8.2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建设局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9.附录9.1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9.2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9.3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通报审批表主题词:行政事务行政措施通知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县人大常委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共印40份附件一: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审批表呈报单位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详细情况(可另附专题说明)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附件二: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束审批表呈报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任务完成情况(可另附专题说明)专家组意见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附件三:华容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情况通报审批表呈报单位事由(可另附专题说明)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意见县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批示

篇4: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报告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在成华区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时,迅速启动事件处置联动机制,积极有效地组织应急处置和救援,结合我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成华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归属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为成都市成华质量技术监督局部门预案。

一、建立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的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宗旨,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为目标,建立和完善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工作机制,使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在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得到及时有效的监控和处置。

二、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原则

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根据事件风险分析结果,有效利用成华区政务网和成都市公众网,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食品质量安全向社会做出预测预警。

(二)及时报告原则: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和发布制度,对发生的各级种类食品质量安全公共事件,不得迟报、缓报、瞒报和漏报,并要在突发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区政府和市局报告简要信息。

(三)处置与分析总结并重原则:认真落实恢复与重建工作,对重大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恢复重建工作等问题,在认真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教训,预防相同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生体系

成华质监局在局食品质量安全监管领导小组下成立“成华质监局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处置办),处置办设在食品生产监管科。

(一)处置办工作职责:

负责成华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建设,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组织指挥(包括现场勘察,具体方案的审定,监控方案的实施等工作),负责审定各种应急救援措施和后处理措施,并全过程监督实施情况,根据相应职责,合理安排局科、队、室参与各项工作,确保各个方面的工作协调一致。

(二)各部门职责:

1、食品生产监管科

负责与市局及成华区相关职能部门(政府办、卫生、工商、公安、农业、经发、消防等)的联络工作,提出事件的处理和纠正措施;负责落实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开展对可疑食品的抽样、送样工作,根据检验结论,提出处理事件的技术性建议;并负责对事件处理完成后的资料汇总及归档工作。

2、办公室:

负责向市局、区委办、区政府办及分管领导上报应急处置方案、事件进展情况、调查和恢复的工作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后勤保障工作。

3、稽查大队:

负责对食品安全发生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办案。

(三)大队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前期处置。

四、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分类分级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共分为四级事件,即:特别重大事件(Ⅰ)、重大事件(Ⅱ)、较大事件(Ⅲ)和一般事件(Ⅳ)。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是指企业生产的食品,一次性造成100人以上急性中毒或有5人以上死亡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重大事件(Ⅱ):是指企业生产的食品,一次性造成60人以上99人以下急性中毒或者有死亡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其它性质特别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是指企业生产的食品,一次性造成30人以上59人以下急性中毒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是指企业生产的食品,一次性造成29人以下急性中毒的食品质量安全事件。

五、紧急状态的识别与措施

(一)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二级状态:

1、成华质监局在接到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后,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办公室应立即组织人员到事件发生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对发现涉嫌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及原料立即扣押或封存,并组织抽样检验,企业产品经检验核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涉嫌违法行为的,应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同时向成华区食安委、成华工商局及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建议予以取缔;对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按照《工业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建议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

2、对已进入市场流通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要求生产者提供经销商名单,责令生产者立即自行召回,并监督其销毁。

3、按照有关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规定,将事件发生企业、事件情况、性质、中毒人员情况、对事件的初步分析等报成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并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有严重质量问题的食品向社会曝光。

4、根据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对同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监督抽查和生产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监控同类食品的质量状况。

5、局处置办公室要及时将事件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报告成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局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重大事件、特大事件一级状态:

在二级状态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进一步加大与相关食品有关的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

2、责令有关食品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对涉嫌有毒有害食品必须责令生产者全部追回,并监督其销毁。

3、组织成华区区域内的质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有严重质量问题食品违法行为。

4、报告并建议成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有毒有害食品的相关情况,防止有毒有害食品的扩散。

5、在二级状态的事件处理期间,每天定时向成华区委办、区政府办、成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局报告有毒有害食品企业的最新清查情况。

六、成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一)成华区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及前期处置

成华质监局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局有关人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和初步评估事件状态,对可疑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及产品封存,并控制现场,同时向成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局食品质量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件的初步评估和现场处理等情况。

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报告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事件发生时间、事件发生单位及地点、事件原因初步判断、人员伤亡情况,事件危害是否有扩展的可能、对事件发生单位的处置措施等。

(二)启动应急预案

1、成华质监局在接到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局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办公室对事件进行紧急状态识别并确定事件的等级。

2、等级状态确定后,由处置办主任决定并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3、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根据局处置办领导下达的启动食品质量安全应急处理预案的决定,分局处置办公室立即启动,并负责通知和召集各部门(科、队、办公室)立即赶赴现场,按规定职责开展工作。

4、实施应急处置。

各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处置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要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并向局处置办报告。情况紧急的,可先行动后报告。

(1)初查——应急处置办公室要根据各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死亡、中毒症状分析)安排、组织局人员对事件发生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对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及产品进行排查、分析,有无不合格或非食用原料(含添加剂);对可疑原辅材料、添加剂、半成品及产品立即抽样送检;掌握原辅材料、添加剂供应商及产成品流向;根据事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已售出的要通知经销商产品暂行下柜。

(2)核查——应急处置办公室根据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进一步核查。

①原辅材料、添加剂及产品检验合格:应再次抽样进行加严检验。若仍未检出可疑物,继续配合相关部门作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并将此情况报告处置办公室,建议局领导应急处置中止。

②原辅材料、添加剂合格,产品不合格(有毒有害):进一步检查生产工艺每一环节,检查生产设备、往来操作人员及往来人员、生产用水,排查二次污染源;查原始记录。

③原辅材料、添加剂、产品检验不合格(有毒有害):进一步追溯原辅材料、添加剂供应商;将产成品流向及时抄报市局并抄告本区工商、卫生等相关部门;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

④应急处置办公室应向市局领导小组和成华区党委政府及成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详细报告案情及事件进展情况。

(3)追查责任者——应急处置办公室、稽查大队根据违法事实及后果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对使用不合格或非食用原料、添加剂加工食品等涉嫌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4)恢复与重建——处置办应帮助企业进行质量分析、查找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原辅材料、添加剂的进厂验货制度,加强工艺过程和终端产品的出厂检验;加强后续跟踪和监管工作,预防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5、应急处置终止

(1)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立即报局领导,由局领导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确认。在确认事件危害基本消除后,由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科长或局领导下达应急处置结束的指令。

(2)应急处置结束后,局领导要向成华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和成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作出案情汇报。

篇5:市某某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总则1.1目的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全区建设行业对突发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建设工程重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成都市青白江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1.2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需启动《预案》时,能够做到通讯联络及时畅通,指挥调动灵活,运转高效,救援有力。1.3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1.4适用范围我区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建筑施工事故、房屋拆除事故、起重设备事故等。2组织机构与职责2.1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杨林兴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副指挥长:万仲全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白翔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办主任李跃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成员:张继平区建设局局长秦毅区房管局局长侯建川区公安分局局长卢年富区安监局局长夏丽区卫生局局长牟建平区交通局局长周德昌区水务局局长兰隆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陈艳区民政局局长杨斌区供电局局长2.2应急指挥中心职责应急指挥中心为区突发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常设领导机构,负责区域内重大建筑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布置、实施和监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及时向上级汇报事故情况;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工作及善后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安全保卫组、新闻报导组、事故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善后处理组、事故处理组等九个专业处置组。2.3各专业组职责2.3.1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为区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应急处置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预案》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重大建设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中心成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在实施应急救援任务时,与其它处置组协调工作,按照指挥长的指令调动抢险队伍、机械设备及救援物资及时到位,实施抢险救援工作。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员:主任:张继平区建设局局长副主任:常辉区建设局副局长宋丹区建设局副局长成员:陈莉让区建设局建管科科长李佑霞区建设局综合科副科长邓文祥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朴远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站长邓小敏区建设局办公室副主任2.3.2安全保卫组主要职责是:区公安分局组织警力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和道路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2.3.3新闻报导组主要职责是:区委宣传部具体负责收集相关信息,统一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客观地报道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2.3.4事故救援组主要职责是:区建设局根据专家技术组的技术建议和事故现场情况制定救援方案,按照方案迅速组织抢险力量进行抢险救援。2.3.5医疗救护组主要职责是:区卫生局组织有关医疗单位迅速展开对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医院治疗。民政局负责死亡人员遗体的临时安置。2.3.6后勤保障组主要职责是:区建设局负责落实抢险队伍、抢险工程车辆、抢险器材,确保抢险队伍、器材到位,抢险工作有效运转;区交通局具体负责抢险队伍和疏散人员的运输工作;区供电局、市政公司、天然气公司及自来水公司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周边的地下管线情况,必要时切断电源、供水、供气管道(线);区公安分局负责抢险车辆的交通疏导,确保抢险队伍、车辆、器材及时赶赴事故现场。2.3.7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区安监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勘察、取证,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同时积极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2.3.8专家技术组主要职责是:区建设局、区安监局负责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对事故救援和防范次生灾害提出技术建议,为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2.3.9善后处理组主要职责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确定事故伤亡人员的赔付标准,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赔付;区建设局具体负责督促事故的发生单位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并督促事故责任单位和保险公司及时支付事故赔偿款;区民政局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的安置和死亡人员的火化事宜。2.4.快速反应力量事故发生单位按照本单位《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同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3预测、报告3.1预测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单位重点要害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区建设局负责日常对全区施工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信息迅速采取预控措施。3.2事故报告3.2.1报告原则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重大建设事故情况。3.2.2紧急通讯联络紧急报警电话:110火警电话:119急救中心电话:1203.2.3报告程序3.2.3.1发生建筑重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情况,并随时报告事故的后续情况;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立即与“110”、“120”、“119”等部门联系。3.2.3.2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报后,立即报告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指挥长接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勘察事故情况,通知相关部门,调动抢险队伍实施抢险救援,判定是否需要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同时向成都市建委报告。3.2.4报告内容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3.2.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3.2.4.2建设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3.2.4.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险情的基本情况;3.2.4.4原因的初步分析;3.2.4.5已采取的救援措施;3.2.4.6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3.3建筑事故分级建筑重大事故按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分为四个等级:Ⅰ级重大事故:死亡三十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Ⅱ级重大事故: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Ⅲ级重大事故: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重伤二十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Ⅳ级重大事故:死亡二人以下;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响应程序及指挥程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接到重大事故报告后,科学、准确的判定重大事故级别和影响程度,立即向指挥长报告,并通知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4.1.1Ⅲ---Ⅳ级重大事故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救援,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请政府相关部门协助。4.1.2Ⅰ---Ⅱ级重大事故需启动市级应急预案由应急指挥中心指挥长发出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指令。4.1.3现场救援处置4.1.3.1应急指挥中心迅速了解、掌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涉及或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发展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指挥实施。4.1.3.2各专业处置组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按照本预案在“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中各专业处置组的职责要求,迅速组织力量,展开工作。4.1.3.3应急结束应急指挥中心根据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由指挥中心指挥长宣布应急状态结束。4.2新闻报道重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发布,由区委宣传部集中管理、统一发布。5后期处置5.1善后处理由善后处理组按照职责和工作内容进行妥善处理。5.2调查、总结由事故调查组按照职责和工作内容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写出书面总结上报。6相关保障6.1通信保障(由区移动公司及区电信公司负责)。6.2物资保障(由区建设局负责协调与调配)。7宣传、培训和演习7.1宣传、培训教育按照区政府的统一要求,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预防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积极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参加救援的人员熟悉掌握应急预案中应承担职责和救援工作程序;要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准备状况,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7.2演练区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各应急机构要参加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演练工作,采用桌面演习、功能演习、全面演习等形式进行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应急人员对应急预案、程序的了解程度,及时发现本部门应急工作程序和应急资源准备中的不足,增强各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相互协调能力,确保一旦启动预案,能及时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8附则8.1预案管理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加强对工程抢险力量的教育、培训,确保抢险力量熟悉掌握应急救援的操作技能及安全知识;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进行演练,加强各成员单位的沟通;按照区政府的要求,每两年组织相关单位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修订,必要时及时修订。8.2预案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区建设局制定并负责解释。8.3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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